SC-25-029 无正常电源时的运行.pdf

动力装置,发动机,发电机,型飞机,电气,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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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件

编 号:SC-25-029日 期:2022-09-04

局长授权颁发:

无正常电源时的运行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C919型飞机安装了许多电气作动的电子飞行控制系统、驾驶舱综合显示、通信导航和大气数据系统等,这些系统一旦失效将降低飞机性能或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的能力,或者妨碍飞机的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由于这些系统的关键性及其正常工作对于电源的依赖性,使得发电和配电系统也极为关键,因为丧失电源将会导致电气作动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使飞机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现行有效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中CCAR25.1351(d)要求在正常电源丧失后,飞机能按目视飞行规则(VFR)至少安全飞行5分钟.此规定是基于传统的采用机械钢索和连杆进行飞行操纵的飞机设计而制定的,它允许机组在飞机丧失电源后能无时限地维持对飞机的气动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机械飞行控制系统仍能使机组有能力在尝试识别电气失效原因、按需重新起动发动机以及重建某些发电能

力的时候,保持对飞机的控制.

得在可预见的条件下(包括丧失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APU)上的发电机正常供电)的运行不受时间限制.服役经验已表明,丧失来自飞机发动机和APU驱动发电机的供电不是极不可能的.因此,必须表明在使用应急电源时飞机能够安全飞行和着陆.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21.16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C919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型飞机.

4.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替代CCAR25.1351(d):

必须通过试验或试验和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表明,在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上的发电机(不包括蓄电池和任何其它的备用电源)无法正常供电时,飞机能够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飞机的运行应考虑最关键的飞行阶段,并应包括发动机的再起动能力和按所审定的飞机偏离规定航线的最长时间保持飞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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