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73-2017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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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73-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962-2017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标准
Planning and Design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2017-8-22发布2018-1-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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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满足城市防灾减灾需要,妥善安置受突发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规范福建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做到安全、通达、经济、美观,确保福建省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与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
1.0.3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及“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
1.0.4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建设相协调,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尽可能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
1.0.5根据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型和容量配备应急避难设施与设备,应急避难设施应保证灾害条件下的安全使用。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内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他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援行动。
2.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2.0.3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城市绿地、体育场、操场等开敞空间建设应急配套设施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指定室外场地。
2.0.4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人防工程、学校等公共建筑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指定设施与其室内场地。
2.0.5混合型应急避难场所mixe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在同一场地中,同时利用室外开敞空间和公共建筑室内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指定场地,是场地型避难场所和场所型避难场所结合各自优势,综合发挥避难功能的避难场所。
2.0.6应急避难通道emergency evacuation passage
指灾害发生时,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功能需要的道路。
2.0.7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2.0.8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 capita effective area
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

2.0.9次生灾害secondary disaster
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如水灾、火灾、爆炸、山体滑坡等其他灾害。
2.0.10城市绿地urban green space
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11基本避难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12一般避难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避难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13综合避难设施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避难设施、一般避难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避难设施。

3一般规定
3.1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3.1.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综合防灾等规划为依据。
3.1.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贯彻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应急避难设施,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经济易用、保证安全、便于管理等要求。
3.1.3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尽量与城市道路衔接,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应急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衔接。
3.1.4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疏散专用通道、出入口,条件不允许时,必须划定符合规范的宽度作为应急专用通道。
3.1.5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应急避难场所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要求主要出入口需设置集散广场。
3.2内容和规模
3.2.1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难规模、开放时间可分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三个级别,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应位于城市中心安全位置,为具有物资集散、重型医疗救治、救援指挥中心、灾民安置、救援部队驻扎、伤员转运、对外疏散基地、救灾设备存储场所、救灾备用地等应急避难、疏散功能齐全的长期避难场所;每个城市宜设置至少1处中心避难场所,条件受限时,允许相邻或相近的固定避难场所或其他应急疏散资源整合成中心避难场所;
2固定避难场所为满足较为集中的避难需求,提供中长期的生活和救援的避难场所;允许相邻或相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应急疏散资源统筹整合成固定避难场所;
3紧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难中可快速到达,用于紧急疏散居民,避难时间一般在3日以内,可选择性配置基本设施。
3.2.2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场地及建筑位置可分为: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和混合型应急避难场所。且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2.2-1、表3.2.2-2、表3.2.2-3的规定。

3.2.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包括:城市主要灾种主从关系分析、应急功能分区设计、应急交通设计、应急消防设计、应急建筑设计、应急设施设计、平灾转换设计、竖向设计和植物配置。
3.2.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2.5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及行业标准《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DBJ/T13-120的相关规定。
3.2.6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古树名木及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其应急避难功能的设置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规定。
3.3场地选择
3.3.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或体育场馆、城市广场和学校等开敞空间进行设计。
3.3.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各类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展览馆等抗震性能较强的建筑进行设计。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应符合抗震、抗风及防洪要求。
3.3.3混合型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可将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和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求相结合作为依据。
3.3.4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城市公园时,其基本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48的规定。
3.3.5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
2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以及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恶劣区域;
3应尽量避开地震带,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
4应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5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
5对于生产或大量使用有毒化学品的工业区,避难所应设于这

4总体布局
4.1一般规定
4.1.1各城市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多于30万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2,服务总人口50万人。各避难场所之间保证有2条以上的应急避难通道相连接,互相形成网络。人口小于20万的小城镇可不设中心避难场所。
4.1.2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功能。
4.1.3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应急避难要求设置人员避难、综合保障和出入口交通集散等功能区域,各区域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有场内道路连接。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建有内部道路,路网密度道路宽度应不小于4m;
2场地内桥梁和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要求。
4.1.4规模较大的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均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且每个避难单元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避难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
4.1.5应急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应急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景观美化处理。

4.2功能分区
4.2.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应急功能分区内应急设施的配置宜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混合型应急避难场所和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应严格按照表
4.2.2配备相应设施。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疏散要求与人口容量配备相应疏散设施,且应将应急供电设施作为必备设施。
4.3应急管理区
4.3.1应急管理区中宜设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讯等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掌握城市一定范围内的灾时信息,满足灾时应急指挥和决策的要求;
2应急管理区面积不小于50m2;
3广播系统应覆盖应急避难场所;
4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宿住区和应急避难通道及出入口;
5应配置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网络接口。
4.3.2应急管理区可根据避难场所的等级选择设置应急指挥区或应急管理中心。
4.3.3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内,宜设置应急指挥区和应急管理中心,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可结合绿地内的管理建筑进行综合设置。
4.3.4紧急避难场所可不设置应急管理区,可结合周边居委会、街道办等配置应急医疗卫生和应急物资发放点等服务。
4.4应急安置区
4.4.1应考虑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特点等综合因素进行应急安置区的布置。
4.4.2应根据不同等级的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并满足消防的要求。
4.4.3紧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中心、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和应急宿住区。
4.4.4紧急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休息区可选择设置应急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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