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18-202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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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DB22/T5118-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年05月19日
2022·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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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资料的编制质量及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1.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工程资料engineering document
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简称工程资料。
2.0.2建筑工程资料管理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包括立项、审批、用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文件。
2.0.4监理资料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6竣工图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7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8工程档案engineering fil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0.9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0归档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2.0.11工程电子文件engineering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及管理各项活动的文件。
2.0.12建筑工程声像资料engineering audio-visual records
在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
2.0.13城建档案管理机构uban-rural development archives organization
管理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及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
2.0.14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project archives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建设单位所移交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档案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的档案交接文据。

3基本规定
3.0.1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健全工程资料管理体系,工程资料应由相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
3.0.2工程各参建单位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及时移交;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齐全、有效。
3.0.3对于全过程咨询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本标准相应条款执行,本标准没有涉及的内容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3.0.4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资料用表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3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3.0.5提供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认,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6工程资料用表印章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格中有公章字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表格中有盖章字样的,可加盖项目机构章;
3图纸会审记录、洽商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试成桩试验报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相关负责人签认后可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统一加盖公章;
4电子文件中涉及到项目机构章的,可用单位公章代替。
3.0.7电子文件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文件的形成应同步收集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的原生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归档内容应相符,所载内容应真实可靠。通过相关系统直接形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原生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化竣工图纸),且应当备份,备份文件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一致;
2数字化电子文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纸质城建档案数字化标准》DB22/T5033的相关规定;
3电子文件其他要求尚应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的有关标准。
3.0.8联合验收应按照《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进行办理。
3.0.9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4管理职责
4.1建设单位
4.1.1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收集和整理基本建设文件,汇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组卷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4.1.2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和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工程资料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规定。
4.1.3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建设单位应向各参建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有效。
4.1.5建设单位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建筑信息竣工模型做为电子档案的一部分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4.2勘察、设计单位
4.2.1对需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和签认的工程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2.2设计单位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答疑。
4.2.3设计单位应完善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及交底工作。

4.2.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3监理单位
4.3.1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工程资料进行管理。
4.3.2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资料审查,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
4.3.3监理单位应整理、分类汇总、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资料。
4.4施工单位
4.4.1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4.4.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4.4.3分包单位应将形成的施工资料整理、组卷后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4.4.4施工单位应整理、分类汇总、按规定组卷、形成施工资料。
4.5检测单位
4.5.1检测单位应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4.5.2检测单位应配合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将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归入工程档案。

4.6其他单位
4.6.1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提供开盘鉴定记录。
4.6.2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4.6.3钢结构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时,生产单位应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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