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9-2022 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运维应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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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9-2022
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运维应用标准
Standard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in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22-06-10发布2022-07-15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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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深圳市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在运维阶段的应用,提高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应用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城市道路工程运维信息模型的创建、管理、使用和交付。
1.0.3城市道路工程运维信息模型的创建、管理、使用和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BIM in urban road engineering
在城市道路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1.2城市道路工程运维信息模型BIM in urban road engincering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成用于云准阶段的成市道路工程信息草型,简称云维速型。
2.1.3模型元素BIM element
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
2.1.4模型精细度level of model development(L)
摸型元茶组织及几何信悬、非几儿何信悬的详细程度。
2.1.5BIM协同平台BIM collaboration platform
支持摸型及数据共享、协同工作的平台系统及硬件环境。
2.1.6城市道路空间urban road space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
2.1.7工程对象engincering object
构成城市道路工程的建(构)筑物、功能系统(子系统)、构件、设备、零件等物理实体及其集合。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运维模型应用目标和范围应根据城市道路特点、合同要求及运维阶段BM应用水平等综合确定。
3.1.2运维模型应用前应进行运维应用策划。
3.1.3运维模型应用宜包括空间管理、资产管理、养护管理、运行管理和应急管理,贯穿运维阶段全过程,也可根据运维阶段的实际需要应用于某些环节或任务。
3.1.4城市道路大修和改扩建的BM应用,可参照新建城市道路有关规定执行。
3.1.5运维模型宜在竣工验收摸型基础上创建,也可根据竣工图纸或采集数据进行创建。
3.1.6城市道路运维阶段的管理、检测、监测、设计、施工、监理等BM应用宜基于BM协同平台进行。
3.1.7运维摸型应用宜与GS、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通信等技术进行融合。
3.2应用策划
3.2.1运维应用策划成与运维管理目标协调一致。
3.2.2运维成用策划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应用总体目标;
3组织架构和职责;
4应用重点、难点分析;
5应用范用、深度和流程;
6统一的空间、资产、评定单元划分原则;
7基础技术条件需求;
8协同机制;
9信息交换要求;
10应用成果交付及版本管理要求;
11应用实施计划;
12应用保障措施;
13评价体系。
3.2.3运维摸型应用流程宜分为整体流程和分项流程。整体流程应描述不同应用之间的逻辑关系、信息交换、协同要求及责任主体等。分项流程应描述应用的详细工作顺序、参考资料、信息交换、成果输出及每项任务的责任主体等。
3.2.4运维模型成用整体流程图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图A.1.1的规定。

3.3应用管理
3.3.1运维模型的应用应按照运维应用策划方案进行管理和协同。
3.3.2城市道路运维各参与单位应明确运维BM应用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工作进度、岗位职责、人员及设备配置等。
3.3.3运维模型创建或更新后应进行模型质量检查。模型质量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模型与工程实体的符合性检查;
2不同模型元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
3模型与相应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检查;
4摸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3.3.4运维模型交付宜基于BM协同平台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及其交付文件应通过审查和验收,并应提交审查和验收报告;
2交付的模型应符合本标准第4.5节版本管理的规定。
3.3.5运维模型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备份模型及相关的数据、文件;
2应根据业务和管理要求建立权限控制机制,访间和编辑记录可追湖;
3修改已交付模型的信息,成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3.6运维模型创建、管理、使用和交付应建立协同机制,明确人员结构和职责分工,确定工作范围和权限。
3.3.7养护管理单位宜建立统一的BIM协同平台。BM协同平台宜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处理大型模型及相关应用数据的能力;
2支持模型轻量化展示及应用功能,并具备支持多种类型用户瑞的能力;
3支持以开放数据交换标准进行数据交换,支持多源异构数据融合;
4支持多用户协作与权限管理;
5支持城市道路空间管理、资产管理、养护管理、运行管理、应急管理、合同和档案等业务协同管理;
6采用分布式架构;
7支持数据加密和自动备份;
8提供数据接口;
9预留二次开发接口。
3.3.8养护管理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开展城市道路运维管理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等工作,并宜将相关信息关联到模型元素。
3.3.9护施工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将业务数据、外部文件与相关模型元素关联。
3.3.10养护监理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进行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合同和档案等业务管理,审核养护施工资料,并宜将监理过程记录、验收记录等信息与相关模型元素关联。
3.3.11养护工程设计单位宜基于BM协同平台,进行运维模型的变更管理。
3.3.12各参与单位可根据运维模型应用目标和范围,选用BIM协同平台兼容的BM软件。
3.3.13运维模型交付宜分为过程交付和周期性交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养护管理单位或养护施工单位发生改变时,宜进行过程交付;
2城市道路进行大修或改扩建时,宜进行周期性交付;
3运维模型交付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4模型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运维模型宜包括运维基础模型、运维过程模型和运维交付模型。
4.1.2运维摸型成根据BM应用的相关专业和任务的需要创建。摸型精细度应满足运维管理需求。
4.1.3运维摸型宜按统一的规则、要求在协同建摸环境进行创建。当按专业或任务分别创建时,模型应支持集成应用。
4.1.4运维模型的创建、管理、使用及交付应以模型元素作为基本单元,模型元素在增加、拆分、合并、集成等操作后应进行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4.1.5运维摸型精细度等级宜根据不同的运维管理需求选取。
4.2摸型创建
4.2.1新建城市道路的运维基础摸型宜在竣工验收摸型基础上,按照路段、建(构)筑物、功能系统、构件、零件等工程对象,通过模型优化、视图创建、属性优化、系统分类等进行创建。
4.2.2既有城市道路的运维基础模型宜在竣工图纸或采集数据的基础上,按照路段、建(构)筑物、功能系统、构件、零件等工程对象进行创建,并应对模型与工程实体进行一致性检验,同时宜将设计、施工及历史运维信息附加或关联到相关模型元素。
4.2.3运维过程模型宜基于运维基础摸型,按照空间管理、资产管理、养护管理、运行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各项业务需求,通过增加、拆分、合并或别除相关模型元素及信息创建。
4.2.4运维交付模型宜基于运维基础模型和运维过程模型,根据运维过程交付或周期性交付的要求,通过拆分、合并或别除相关信息创建。
4.2.5运维模型的模型元素交付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2.6运维模型创建过程中,各路段、各专业间、各专业内应协同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
2各专业模型采用其他坐标系或高程基准创建时,应提供相对坐标系或高程基准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或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3同类模型元素定位基点应相同;
4同类模型元素的同类属性信息应使用统一的参数类型与计量单位。
4.2.7城市道路工程对象增减、更换、移动及城市道路空间调整时,宜基于BM协同平台同步更新运维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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