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强化防灾减灾与韧性城市建设,有效解决地下水位上升引发的地下车库漏水问题,同时降低开发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增添城市生机,结合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针对住宅建设场地存在高差、城市沿河区域地下水位较高或非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等情形,试点建设抬板平台住宅小区.为规范抬板平台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特制定本标准,为我市住宅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实施等工作提供明确指导和坚实依据.
(一)定义及内容
抬板平台住宅小区,是指新建住宅项目利用底层(一层)抬板平台下方空间,设置停车、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及公共开放空间等的住宅小区.抬板平台的建筑基底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75%.(详见附图1)
(二)技术标准要求
1.容积率
抬板平台以下空间用作停车、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按呼政办发【2024】8号文明确规定的)以及公共开放空间时,无论是否开散,该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需计入项目总建筑面积.
2.计算基准面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以抬板平台(含覆土)上皮即架空层顶面作为室外地坪,并以此基准计算该范围内的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及建筑高度.抬板平台范围以外的计算要求,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3.抬板平台建筑限高
抬板平台(含覆土)上皮与周边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的高差不应大于6米;平台防护栏杆、墙体等构件的上皮,不宜高于周边城市道路7.5米.(详见附图2)
对于住宅建设场地高差较大及其他特殊场地,抬板平台建筑限高计算起始点按地块高程最低点确定.
4.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为抬板平台范围内、外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详见附图3)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以计算基准面作为室外地坪,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抬板平台范围以外的建筑密度计算,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5.绿地率
抬板平台范围内、外绿地面积之和与项目用地面积的比值.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的绿化区域,覆土深度不小于1.2米的,以植被实际覆盖面积计入绿地率.
抬板平台范围以外的绿化指标计算,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6.建筑高度- 4 -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的建筑,以计算基准面计算建筑高度.(详见附图4)
抬板平台范围以外的建筑高度计算,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设备高度,计算高度为抬板平台以上建筑高度与抬板平台高度之和.
建筑高度确定应符合消防相关法规规范.若以计算基准面核定建筑高度,抬板平台需配套设置消防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消防坡道、消防出入口等救援设施,确保消防力量快速抵达救援现场.
7.建筑间距
抬板空间按照低层建筑间距执行.(详见附图5)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以计算基准面确定建筑高度后,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抬板平台范围以内建筑与范围以外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平台范围以外的室外地坪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后,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抬板平台范围以外的建筑间距控制,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8.建筑退让
抬板平台住宅小区计算退让间距时,其层数按相邻道路或场地标高计算.
9.抬板平台建筑停车出入口
5.5米,同时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规定要求.
10.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布置要求
利用抬板平台以下空间设置的养老用房、社区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应布置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同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开闭所、配电房、备用发电机用房等供配电设施及用房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不得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且场地高程应高于当地防涝设计高程.
11.城市界面空间管控
抬板平台沿城市界面应鼓励设置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打造,不得设置连续实体墙体;任意连续实体界面的长度占对应城市界面总长度的比例宜小于50%,防护栏杆应采用透空式设计.
临抬板平台界面的防护栏与板边缘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绿化缓冲空间.
抬板平台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12.停车管控
抬板平台上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消防、救援装卸、应急保障等特殊车辆临时停放除外),抬板平台范围以外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0%.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应设置在抬板平台范围以外,其选址与建设应符合《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新建住宅-6-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规划审查指南》等要求,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
13.抬板平台场地出入口
抬板平台上的机动车坡道,应满足消防车、应急救援车等应急车辆的通行要求,起坡通道应设置两条且不同方向布置,确保应急通行顺畅.坡道转弯半径、宽度等应符合对应车辆通行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本标准条款与国家、内蒙古及呼市现行强制性规范、技术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位规范和文件为准.
本标准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抬板式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