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26]29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改革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及《苏南重点城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函【2025】86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土地要素配置机制,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完善存量盘活举措,提升土地节药集约利用永平,助力城市内涵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土地供应机制,提升配置效能
(一)推行多元化弹性供应,满足企业多样化用地需求.优化工业(仓储)用地供应方式和流程,健全“标准地”供应
机制,全面推行“数据得地”,推动优质土地资源向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布局的先进制造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集聚.对工业(仓储)、科研、营利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营利性公用设施及全自持商业服务业用地等,全面推广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其中,长期租赁年限5~20年,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让总使用年期不超法定最高年限.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按照线性年期折算的方式确定起始价格,具体如下:
1.长期租赁:租金起始价按“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市场评估价/法定最高出让年期”核算,租金可分年或一次性收取.
×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市场评估价”确定.
3.先租后让:先租后让起始价按“(租赁出让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市场评估价”计算,租金按“租期/总年期×成交价”分年或一次性收取,出让时扣减已缴租金.
(二)支持多地块组合“打包”供应,提升整体开发效率.企业实施产业链转型升级涉及两宗以上产业用地的,可组合供应;为完善提升社区生活圈,住宅用地可与商服、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合供应,商服、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须与住宅同步建成投入运营.多地块组合供应时,须按宗分别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一个更新改造项目包含多个分散地块的可整体供应;集中连片更新改造
时,同一规划单元内可探索将相邻多宗住宅用地整体供应.整体供应时,在按一宗地管理且明确每一具体地块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可整体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
(三)支持用地混合利用,合理确定供地方式.在用途互利、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的原则下,支持工业(仓储)、科研、商服、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混合利用.混合用地供应方式按照主导用途确定,主导用途为经营性的,整体以出让方式供应;主导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整体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中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部分,后期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四)支持工业(仓储)用地分期供应,适配项目建设时序需求.项目总用地面积超过100亩,因工业(仓储)项目投资建设需要,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确需分期供地的,支持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供地后合并宗地管理的,分期建设方案指标可在合并宗地进行总体平衡.
(五)支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通过政府授权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包括高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和可以划拨的文化、教育、体育、养老、能源、供水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六)推动产业园区配套设施集中布局,提升园区服务能级.优化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布局,鼓励园区统筹规划,建设产
业园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邻近多个产业用地,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论证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可统筹平衡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进行集中设置,集中设置的配套设施部分的建筑量不得超过兼容比例要求且不高于该宗地块地上总建筑量的50%,并应与产业主导功能建筑同步施工建设,配套设施不得分割登记、抵押、转让.
(七)实施差异化起始地价,精准扶持重点产业.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新质生产力发展导向,综合考虑项目类型、绩效指标、集约利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业(仓储)用地出让起始价.依据有关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以及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未来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其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八)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支持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抵押贷款等配套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发展乡村振兴产业.
二、完善存量盘活机制,促进高效利用
(九)支持优化调整供地条件,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对存
量科研、商办、工业(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支持采取差异化措施调整供地条件.允许全市科研、商办用地,按照我市科研商办用地盘活有关规定,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论证同意,并按程序批准后,改变供地条件.允许低效使用或空闲的工业(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存量用地,在满足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总量平衡、不影响片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论证同意,并按程序批准后,改变供地条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按照新用途、新权利和市场价格,采取土地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变更为商品房和法律法规政策等明确需要收回重新供应的除外.对于工业用地,项目出让十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土地用途.
(十)简化工业(仓储)用地指标调整程序,助力企业增资扩产.对符合规划用途的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在不影响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前提下,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论证同意的,允许申请调整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不超过50米)、容积率下限等规划指标,符合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的,规划资源部门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可直接开展规划条件核发、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涉及土地出让合同调整的直接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支持规划未保留工业(仓储)用地高效利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尊重原供地约定权利,对不符合规划用途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