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705-2019
Specification of individual account management for residents old-age insuranc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依法合规4.2完整准确 4.3安全高效4.4协同一致5个人账户管理内容5.1个人账户建立5.2个人账户记录 5.3个人账户结息5.4个人账户支付 35.5个人账户状态管理5.6个人账户收益管理5.7个人账户档案管理6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 7个人账户基金管理8个人账户查询服务9个人账户管理的争议及其处理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学军、宫强、刘春菁、蒙学东、林涛、黄磊、谢秀品、李金海、朱龙辉、王浩、贾迪、石小燕、陈列、罗盛能、赵文贵、马小成、张晓艳、喻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个人账户管理内容、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个人账户查询服务及个人账户管理的争议及其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4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31596.1-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31597-20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2621-2016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2015、GB/T31596.2-2015、GB/T31597-201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31596.1-2015、GB/T31596.2-2015、GB/T31597-2015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个人账户individual account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为参保人建立并归集专项资金、记录其有关社会保险权益、支付其相应待遇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式.
[GB/T 31596.1-2015 定义 2.8]
3.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social insurance relation transferring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接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信息、基金的行为.
[GB/T 31596.1-2015 定义 3.8.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sidents old-age insurance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GB/T 31596.22015 定义 2.1.2]
GB/T 37705-2019
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individual account-basedpension forbasic old-age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城乡居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社保机构以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
[GB/T 31597-2015 定义 2.3]
4基本要求
4.1依法合规
应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
4.2完整准确
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变更、处理个人账户信息,保证个人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4.3安全高效
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4.4协同一致
个人账户管理应与经办业务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
5个人账户管理内容
5.1个人账户建立
5.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后,依据参保人登记信息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老农保衔接等不缴费情况,可在参保登记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5.1.2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人基金到账后,应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5.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检索 标识,
5.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人员特殊标识等.b)缴费信息:险种类型、费款所属期、对应费款所属期、个人缴费金额、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 贴、市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集体补助或资助、特殊补贴、到账日期、征缴方式、实际缴费年数等.c)支付信息:实付年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所属期、个人账户当月支出金额、个人账户支出月数、清退金额、一次性支付金额等.d)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