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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298-2013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含条文说明完整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298-2013
备案号J1589-2013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terior waterproof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3-05-13发布
2013-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防水材料;5.防水设计;6.防水施工;7.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5号楼7层,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马贝建筑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上海雷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能高共建集团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傅禹集团有限公司
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西卡(中国)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06J016楼地面保温隔热建筑构造(五)(发泡聚苯板保温隔热)
隔热,保温,发泡标准图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100301.doc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注意该解释已经过期,不过对容积率等基本问题的原则做了充分解释,总体的思路不会变)
L91G313多层砖房抗震构造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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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3003J101塑钢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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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J102-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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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201207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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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GB50180-19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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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pdf
.pd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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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 UDC 2013.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Code forindoor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buildingengineering (2013年版) 2010-08-18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10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5.2.1条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作废。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5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325一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1.0.5、3.1.1、3.1.2、3.2.1、3.6.1、4.1.1、4.2.4、4.2.5、 4.2.6、4.3.1、4.3.2、4.3.4、4.3.9、5.1.2、5.2.1、5.2.3、 5.2.5、5.2.6、5.3.3、5.3.6、6.0.3、6.0.4、6.0.19、6.0.21条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规范》GB50325-2001同时度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 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 求,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 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一2001(2006年版)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调研国内外大量标准规范 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 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编制及修订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的水 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工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 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和7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和符号、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地、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 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交郑州市丰乐路4号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 450053,电话:,传真:.E-mail: mtrwang@vip.),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
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技术监督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白志鹏熊伟 朱军黄晓天 朱立 陈泽广 张继文 金元 巴松涛 邓淑娟 陈松华 王自福 李水才 主要审查人:王有为 崔九思高丹盈 马振珠王国华 顾孝同冯广平胡 周泽义汪世龙 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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