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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正式版 GB 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文字可搜索).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masonry structures
2011-02-18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砌筑砂浆、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规定;
2增加“一般项目”检测值的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的规定;
3修改砌筑砂浆的合格验收条件;
4修改砌体轴线位移、墙面垂直度及构造柱尺寸验收的规定;
5增加填充墙与框架柱、梁之间的连接构造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开连接或不脱开连接施工;
6增加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连接钢筋采用植筋方法时的锚固拉拔力检测及验收规定;
7修改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墙底部砌筑其他块体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的规定;
8修改冬期施工中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及试压龄期的规定;将氯盐砂浆法划入掺外加剂法;删除冻结法施工;
9附录中增加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编: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爱舍(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砌体结构masonry structure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配筋砌体reinforced masonry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块体masonry units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小型砌块small block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5产品龄期.products age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special mortar for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预拌砂浆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施工质量控制等级category of constuction quality control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瞎缝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假缝.suppos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通缝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2相对含水率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
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芯柱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实体检测in-situ inspection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0.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略)
4砌筑砂浆
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砌筑砂浆9
5砖砌体工程13
5.1一般规定13
5.2主控项目14
5.3一般项目15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18
6.1一般规定18
6.2主控项目19
6.3一般项目20
7石砌体工程21
7.1一般规定21
7.2主控项目22
7.3一般项目22
8配筋砌体工程24
8.1一般规定24
8.2主控项目24
8.3一般项目25
9填充墙砌体工程27
9.1一般规定27
9.2主控项目28
9.3一般项目29
10冬期施工31
11子分部工程验收33
附录A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4
附录B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40
附录C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41
本规范用词说明……42
引用标准名录…………43
附:条文说明……45
DBJ01-61-200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混凝土,技术规程,外加剂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强制性条文规范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凿井,水文地质,钻探规范
高清OCR完整版 GB50119-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带条文说明).pdf

1总则
1.0.1为规范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改善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保证混凝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引气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冻剂、速凝剂、膨胀剂、防水剂和阳锈剂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1.0.3混凝士外加剂在混凝士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减缩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shrinkage-reducing typepolycarboxylate superplasticizer
28d收缩率比不大于90%的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2.1.2相容性compatibility between water reducing admixturesand other concrete raw materials
含减水组分的混凝十外加剂与胶凝材料、骨料、其他外加剂相匹配时,拌合物的流动性及其经时变化程度,
2.2 符 号
E—限制钢筋的弹性模量(MPa)ho——试件高度的初始读数(mm);
h.——试件龄期为t时的高度读数(mm);h——试件基准高度(mm)L——初始长度测量值(mm):
L.———试件的基准长度(mm);L—所测龄期的试件长度测量值(mm);—膨胀或收缩应力(MPa);e—所测龄期的限制膨胀率(%);e;——竖向膨胀率(%);μ—配筋率(%)。
3基本规定
3.1 外加剂的选择
3.1.1外加剂种类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外加剂的主要作用选择。
3.1.2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经试验验证,并应确保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3.1.3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3.1.4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2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3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4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3.1.6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3.1.8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 200的规定;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所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混凝土原材料的相容性,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掺外加剂混凝土用水包括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规定。
3.1.9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试配。
3.2外加剂的掺量
3.2.1外加剂掺量应以外加剂质量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3.2.2外加剂掺量宜按供方的推荐掺量确定,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经试验确定。当混凝土其他原材料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时,混凝土配合比、外加剂掺量可进行调整。
3.3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3.3.1外加剂进场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质量证明文件:
1 型式检验报告;
2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产品说明书。
3.3.2外加剂进场时,同一供方,同一品种的外加剂应按本规范各外加剂种类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检验批量进行检验与验收,检验样品应随机抽取。外加剂进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膨胀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的规定;防冻剂、速凝剂、防水剂和阻锈剂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防冻剂》JC 475、《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和《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 192的规定。外加剂批量进货应与留样一致,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3.3.3经进场检验合格的外加剂应按不同供方、不同品种和不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楚。
3.3.4当同一品种外加剂的供方、批次、产地和等级等发生变化时,需方应对外加剂进行复检,应合格并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3.3.5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有结块时,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公称直径为630μm方孔筛后再使用;液体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有沉淀、异味、漂浮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3.3.6外加剂计量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标定合格后再使用,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允许偏差应为士1%。
3.3.7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类和品种分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普通减水剂
4.1 品 种
4.1.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木质素磺酸镁等普通减水剂。
4.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早强剂与普通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
4.1.3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包括糖钙和低聚糖类缓凝减水剂),以及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与缓凝剂复合而成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
4.2 适用范围
4.2.1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强度等级为C40以下的混凝土。
4.2.2普通减水剂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4.2.3早强型普通减水剂宜用于常温、低温和最低温度不低于-5℃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环境条件下不宜使用早强型普通减水剂。
4.2.4缓凝型普通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产生的混凝土、需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不宜用于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
4.2.5使用含糖类或木质素磺酸盐类物质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并应满足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4.3进场检验
4.3.1普通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减水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4.3.2和4.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4.3.2普通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4.3.3普通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坍落度(或扩展度)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4.4 施 工
4.4.1 普通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
4.4.2 普通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方的推荐掺量、环境温度、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等经试验确定,不应过量掺加。
4.4.3难溶和不溶的粉状普通减水剂应采用干掺法。粉状普通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时间30s;液体普通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计量应准确。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4.4.4普通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混凝土搅拌机内。
4.4.5早强型普通减水剂在日最低气温0℃~-5℃条件下施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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