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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古建筑以其特有的风貌在世界建筑体系中独树一帜。从城市村镇的总体规划、建筑群组的组合布局、单体建筑的结构造型,乃至细部处理、装饰色彩、室内装修、家具陈列和营造思想,无不展现出华夏民族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博大精深的文化蕴涵。
“中国古建筑之美”普及本丛书系以《中国古建筑大系》大型画册为基础,重新进行了内容、图片和版式的整合,是一套面向建筑学师生、普通建筑、艺术爱好者的普及读物。全书仍分为十册,系统记录了我国古代建筑的各种形制以及单体实例。套书采用国际32开本,纯质纸四色印刷,图文精美,在原有画册的基础上补充了一些最新的图片,是一套青年人买得起,也值得收藏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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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从建筑平面、剖面、轴测、环境、流线、结构等方面,对建筑设计分析图进行了阐述,集合了当代著名事务所和建筑师对Diagram的理解,配有大量精彩的彩色插图,编者mark garcia在篇首回顾了分析图的历史。
本书适合建筑系学生,特别是准备做作品集出国的童鞋们,同时,对自学参数化设计的同学也很有帮助。




⑴《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施工设计第四篇 机电设备系统 第二册 供电系统 第一分册 系统与变电所 第一部分 综合接地装置施工图 第十二本 地铁车站综合接地装置施工图》
⑵《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施工设计 第四篇 机电设备系统 第二册供电系统 第四分册 杂散电流复试防护 第二部分 土建配合通用图》
⑴《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⑵《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
⑶《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
⑷《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修订版)(QGD-005-2005)
⑸《轨道交通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修订版)(QGD-006-2005)
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⑺《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
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⑼《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11/T514-2008)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24-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080-2015
福建省地下连续墙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esting of diaphragm wall in Fujian
2015-06-08发布2015-08-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地下连续墙检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评价正确,为设计、施工及验收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与评价。
1.0.3地下连续墙检测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和特点,结合地质条件、地下连续墙类型、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检测方法,正确判定结果。
1.0.4地下连续墙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主要符号
2.1术语
2.1.1地下连续墙diaphragm wall
分槽段用机械成槽、浇筑钢筋混凝土所形成的连续地下墙体。亦可称为现浇地下连续墙。
2.1.2沉渣sediment
地下连续墙成槽后,淤积于槽底部的非原状沉淀物。
2.1.3接头joint
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在墙的纵向连接两个相邻单元槽段的连接接头。
2.1.4超声波法ultrasonic method
采用超声波探头垂直连续测量各深度不同方向的槽宽,由记录仪同步绘制出各方向槽壁形态的记录图,判定槽宽、槽深、槽壁垂直度及接头质量。
2.1.5接触式仪器法instruments contactually inspection method
采用接触式仪器来检测地下连续墙成槽沉渣厚度的检测方法。
2.1.6声波透射法cross-hole sonic logging method
在预埋声测管之间发射并接收声波,通过实测声波在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的声时、频率和波幅衰减等声学参数的相对变化,对地下连续墙墙体完整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2.1.7钻芯法core drilling method
用钻机钻取芯样以检测地下连续墙深度、墙体完整性、墙底沉渣厚度、墙体混凝土强度和判定墙底持力层性状的方法。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地下连续墙检测分为成槽质量检测、墙体质量检测和接头质量检测。
3.1.2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内容为槽壁垂直度、槽宽、槽深及沉渣厚度;墙体质量检测内容为墙体完整性、墙体深度、墙体混凝土强度、墙底沉渣厚度和持力层验证;接头质量检测内容为接头刷壁质量和接头混凝土质量。
3.1.3作为承重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当需对承载力进行检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竖向静载试验或自平衡法试验。
3.2检测仪器设备
3.2.1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
3.2.2检测仪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及绝缘性,且应具备检测工作所必须的防尘、防潮、防震等功能,并能在-10℃~+50℃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3.3检测方法的选择及检测数量
3.3.1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结构时每槽段均应进行成槽质量检测,非主体结构的成槽质量检测可抽测总槽段数的20%,且不少于10幅。
3.3.2试成槽应全部进行成槽质量检测。
3.3.3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的受检墙段数量不宜少于同条件下总墙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幅墙段。
3.3.4当对接头质量有疑问时,可在成槽质量检测中增加对刷2采用标定法确定仪器系统延迟时间;
3计算声测管及耦合水层声时修正值;
4在墙顶测量相应声测管外壁间净距离;
5将各声测管内注满清水,检查声测管畅通情况;换能器应能在全程范围内正常升降。
3.6复测、验证与扩大检测
3.6.1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结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检验标准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委托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施工整改。
3.6.2地下连续墙经声波透射法检测不合格或对施工质量有疑问时,可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检测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声波透射法判定为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6.3墙体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6.4成槽质量检测过程中,出现连续3个槽段不合格,或在检测过程中不合格的槽段数量大于总检测数量的30%时,除进行复测外,尚应按原检测数量的2倍扩大检测。
3.6.5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体混凝土完整性,Ⅲ类及Ⅳ类墙体(参照本规程表5.1.6-2分类标准)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除进行复测外,尚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在未检测墙体中进行扩大检测(如不具备声波透射法条件可采用钻芯法),检测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7检测机构和人员
3.7.1检测机构应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
3.7.2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地下连续墙检测的培训且考核合格。
4成槽质量检测
4.1超声波法
4.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地下连续墙槽段的垂直度、槽宽及槽深。
4.1.2采用超声波法成槽质量检测时槽内泥浆性能应满足表
4.1.2中的要求。
4.1.3超声波法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精度应不低于0.2%FS;
2测量系统为超声波脉冲系统,发射功率不小于5W;
3检测通道至少为二通道;
4记录方式宜为数字式;
5从绞车悬挂下来的传感器在遇到槽壁或槽底时应有自动控制停机功能,也有紧急返回功能。
4.1.4现场检测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声波法检测前,应利用导墙的宽度作为标准距离标定仪器系统。标定应至少进行2次;
2仪器探头宜对准导墙中心轴线;
3检测中探头升降速度不宜大于0.5m/s;
4宜正交X-X'、Y-Y两方向检测,在两槽段端头连接部位可做三方向检测;
5应标明检测剖面X-X'、Y-Y'走向与实际方位的关系;
6试成槽连续跟踪监测时间宜为12h,每间隔3h~4h监测一次,比较数次实测槽宽曲线、槽深等参数的变化,得出合理的结论;
7现场检测应保证检测信号清晰有效。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19-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982-2015
城市隧道管理养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andmaintenance for municipal tunnel
2015-03-17发布2015-05-10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隧道管理及养护,提高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做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内车行城市隧道的管理及养护。
1.0.3城市隧道的管理及养护应贯彻“监管到位、管理有序、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明确责任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良好的技术功能状态。
1.0.4福建省城市隧道管理及养护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城市隧道municipal tunnel
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车行隧道设施和车行地下通道设施。
2.1.2城市隧道管养municipal tunnel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对城市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检测、建档等相关作业的总称。
2.1.3技术状态评定technical condition evaluation
城市隧道技术状态评定包括对隧道的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等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2.1.4保养维修maintenance and repair
预防性地对结构物进行维护,修复结构物轻微破损,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
2.1.5病害处治disease treatment
对病害隧道采取围岩加固、结构补强、局部更换等措施,恢复其使用功能、增强安全性和耐久性。
2.1.6城市隧道管理单位municipal tunnel management unit
指具体负责城市隧道管理的市政工程单位或城市隧道产权单位。
2.1.7城市隧道养护单位municipal tunnel maintenance unit
指从事城市隧道养护维修作业的企业或机构。
2.1.8安全保护区域protection region
指城市隧道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陆域或水域。
2.1.9土建结构civil engineering structure
指隧道的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结构物,主要包括洞口边仰坡、洞门、衬砌、路面、防排水设施、斜(竖)井、检修道及风道等结构物。
2.1.10机电设施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facilities
指为隧道运营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与救援设施以及监控与通讯设施等。
2.1.11供配电设施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为隧道用电设施提供电源并进行相关控制的电力设施。主要包括变压器、电缆、母线、发电机及具有保护、控制、测量、计量、无功补偿等相关功能的成套高、低压柜等设备。
2.1.12照明设施lighting facilities
主要包括隧道内以及管理房照明灯具、托架、标志及信号灯以及照明线路等为隧道运行提供照明服务设施。
2.1.13通风设施ventilation facilities
主要包括轴流风机、离心风机、射流风机、消音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2.1.14消防与救援设施fire and rescue facilities
主要包括给排水泵、消防水泵以及管道附属设施、火灾报警装置、紧急电话、消防设施、逃生通道及横通道设施等用于隧道消防与救援的设施。
2.1.15监控与通讯设施monitoring and communication facilities
主要包括烟雾浓度探测仪、CO检测仪、交通量检测仪、测高仪、电视监控设施、播音设施、可变信息板、限速标识设施、信息处理设施以及控制软件等监视隧道运行状态,设备运转情况及控制相关设备运转的各种设施。
2.1.16其他工程设施other engineering facilities
主要包括洞口联络通道与限高门架、环保设施及房屋设施等。
3隧道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根据各类隧道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隧道规模、交通量、服务水平以及地质状况等因素,城市隧道管理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和养护,类别划分如下:
1一类隧道: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道的隧道,长度超过3km的特长隧道,水下隧道,车行下穿通道;
2二类隧道:除一类隧道外的其他隧道。
3.1.2隧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应急预案体系、养护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1.3隧道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要求配备人员和设备。
3.1.4隧道管理单位应参与隧道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宜参与隧道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评审,并提出管养要求。
3.1.5隧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隧道内各类作业单位的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和隧道运行安全。
3.2管养权属划分
3.2.1政府投资建设的隧道,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养。
3.2.2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隧道,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管养。
3.2.3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隧道、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隧道,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养。
3.2.4单位自建的隧道,由隧道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养。
3.3移交接管
3.3.1有下列情形的隧道不得交付使用和移交接管:
1未经验收(含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隧道;
2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隧道。
3.3.2办理隧道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拟移交接管的隧道开展检测和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原设计标准的,方可办理移交接管。
3.3.3隧道移交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向管理单位移交隧道标高基准点、长期监测点、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隧道完好状态评估技术档案及隧道竣工档案等资料,并协同做好接管工作。
3.3.4新建、改建、扩建隧道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至合格。
3.4运行管理
3.4.1隧道洞口宜设置隧道铭牌和告示牌,确保无建(构)筑及树木等遮挡。告示牌上应示明隧道管理单位、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3.4.2隧道洞口段适当位置应设置隧道封闭警示牌,警示牌内容为“隧道封闭禁止通行”,警示牌宜采用门式或折叠式结构,平时打开顺路沿放置,需要封闭隧道时闭合。
3.4.3车行下穿通道应在来车方向通道口处设置醒目的水位标尺。
3.4.4隧道洞口段适当位置应在来车方向设置限高交通标志,机动车车道净高小于4.5m时,应采取防止超高车辆冲撞隧道的限高措施。
3.4.5超限车辆一般不得在隧道内通行。确需通行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同意通行的超限车辆,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管理措施,隧道管理单位应参与协调管理,并详细记录存档。
3.4.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宜在隧道内通行。确需在隧道内通行的,应经公安机关核准,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和管理措
4土建结构养护
4.1一般规定
4.1.1土建结构的养护按其工作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1清洁维护,用于经常保持结构物外观的干净整洁,主要包括扫除隧道内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排水设施;
2结构检查,用于发现结构异常情况,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判定结构物功能状态,确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或措施,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
3养护工程,用于对结构物进行预防性维护和破损修复,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维持良好的技术功能状态,主要包括保养维修、病害处治。
4.1.2养护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养护作业安全顺利地进行。
4.1.3隧道内清理出的垃圾或废渣禁止随意倾倒,产生的废水禁止随意排放。
4.2清洁维护
4.2.1隧道应经常性、周期性地进行清洁维护,其周期应综合考虑隧道状况、交通量大小及组成、结构物脏污程度、清洁方式及效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尽量减少对交通运营的干扰。
4.2.2隧道内路面的清扫保洁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类隧道的清扫应不少于1次/日,二类隧道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清扫频度,但不宜少于2次/周;
2路面清扫宜以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
3路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和杂物,两侧边沟不应有残留垃圾等物品。对隧道内的散落物等较大垃圾和油污,应及时清除;
4作业时,应注意路面脏污部位的清扫。路面两侧边缘应清扫到位,对路侧边沟应一同清扫,对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洞口应减速慢行清扫,必要时辅以人工清扫;
5当路面被油类物质或其它化学品玷污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清除污垢,并用清洁剂清洗干净。
4.2.3隧道的顶板和内装的清洁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顶板清洁宜一类隧道不少于1次/年,二类隧道不少于1次/2年,内装的清洁宜一类隧道不少于1次/月,二类隧道内装的清洁宜1次/季度;
2内装和顶板的清洁宜以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3顶板和内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污垢、污染、油污和痕迹,交通事故造成的墙面痕迹应在2日内清除;
4根据是否用水可将清洁方式分为湿法和干法两种,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湿法清洁时,应注意保护隧道内机电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水渗入设施内,腐蚀设备。清洗用的清洁剂,可根据实际效果选择确定,应尽可能选用中性清洁剂;
2)采用干法清洁时,应严格遵守清扫机械操作规程,既要保证清扫质量,也要避免损伤顶板或内装。清扫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对于清扫不能去除的污垢,可用清洁剂进行局部特别处理。
4.2.4隧道的排水设施的清理和疏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水设施的清理一类隧道不宜少于1次/月,二类隧道不宜少于1次/季度。在雨季,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检查和清理疏通工作;
2对纵坡较小的隧道或隧道的洞口区段,应加强其清理和疏通工作;对于窖井和沉沙池,应及时将其底部沉积物清除干净。
4.2.5隧道的标志、标线和诱导标识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其清晰、醒目。标志、标线和诱导标识的清洁一类隧道不少于1次/月,二类隧道不少于1次/季,当标志牌面、路面标线或诱导标识表面有污秽,影响其辨认性能时,应及时进行清洗。清洗标志、标线和诱导标识时,应避免损伤其表面覆膜或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