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02-31-06-2016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不完整】
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GZ02-31-06-2016
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

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GZ02-31-06-2016
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1 损伤控制设计
1 1.1 抗震设计发展简史
1.1.2 超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
1.1.3 损伤控制设计方法
1.2 外部作用与结构损伤
1 2.1 性能目标的设定
1.2.2 损伤控制设计
1.2.3 可靠度工程与损伤控制
1.3 新材料与新技术
1.4 可持续性建筑结构
参考文献
第2章 结构动力学基础
2.1 什么是振动
2.2 单自由度体系无阻尼自由振动
2.2.1 单自由度体系的运动方程
2.2.2 振动体系的能量平衡方程
2.2.3.框架结构简化为单自由度体系
2.2.4 由多个弹簧组成的振动体系
2.3.有阻尼单自由度体系的自由振动
2 3.1 什么是阻尼
2.3.2 黏性阻尼体系自由振动的运动方程
2 3.3.确定阻尼比的近似方法
2.3.4 以能量形式表达的运动方程
2 4黏性阻尼单自由度体系的强迫振动
2.4.1 简谐荷载作用下的强迫振动
2.4.2 阶跃荷载作用下的强迫振动
2 4.3.矩形脉冲荷载作用下的强迫振动
参考文献
第3章 损伤控制结构的基本原理
3.1 什么是损伤控制设计
3.1.1 损伤控制设计与风险应对
3.1.2 损伤状态与损失
3.1.3 建筑物使用寿命内的总地震损失
3.2 什么是损伤控制结构
3.2.1 损伤控制结构的形式
3.2.2 主体结构的特性
3.2.3 减震装置的特性
3.3 地震荷载与风荷载
3.3.1 地震荷载
3.3.2 风荷载
3.3.3 荷载与损伤控制
3.4损伤控制结构的基本分析
3.4.1 分析步骤
3.4.2 将多自由度体系简化为等效单自由度体系
3.4.3 基于能量平衡的弹性最大地震反应预测
3.4.4 等效线性化法
3.4.5 基于能量平衡的地震反应分析
参考文献
第4章 损伤控制结构基本分析中的结构动力学
4.1 基于能量的抗震设计理论
4.2 损伤控制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
4.3.基于弯剪型集中质量模型的高层建筑动力反应分析
4.3.1 集中质量剪切层模型
4.3.2 集中质量弯剪层模型
4.3.3 修正的集中质量弯剪层模型
4.3.4 考虑滞回型和黏滞型阻尼器影响的刚度矩阵
4 3.5 修正的弯剪层模型的运动方程
4 3.6 运动方程的数值解法
4.4 主体结构的最优刚度分布
4.4.1 高层建筑基于一阶振型的最优刚度分布
4.4.2 高层建筑考虑高阶振型影响的最优刚度分布
4 4.3 通过构件尺寸及布置确定建筑结构整体刚度的方法
4 4.4 具有最优刚度分布建筑物的基本周期的估算公式
参考文献
第5章 损伤控制设计的应用与讨论
5.1 结构概念设计
5.1.1 结构概念设计与损伤控制
5.1.2 设计流程
5.2 设计准则
5.2.1 性能化设计与性能目标
5 2.2 设计准则
5.3.损伤控制结构的设计
5.3.1 设计流程
5.3.2 地震作用
5.3.3.风荷载
5.4 计算分析
5.4.1 抗震设计实例
5.4.2 抗风设计实例
5.5 损伤控制结构试验
5.5.1 子结构试验
5.5.2 阻尼器的疲劳试验
5.5.3.风洞试验
参考文献
第6章 地震风险管理
6.1 地震危险性与地震危害性
6.2 地震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
6.3.确认地震危险性
6.4 评估地震危险性
6 4.1 地震危害性
6.4.2 最大预期损失(PML:Probable Maximum Loss)
6 4.3 业务中断时间
6 4.4 建筑本身的危险性
6.4.5 设备的危险性
6.4.6 建筑整体的危险性
6.4.7 基于概率的评价和确定性的评价
6.4.8 组合分析
6.5 地震危险性对策
6.5.1 通过加固降低危险性
6.5.2 风险转移
6 5.3 应急预案
6.6 实行地震风险管理的好处
6.7 结语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898-91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third and fourth order leveling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水准网的布设3选点与埋石4仪器的技术要求水准观测6跨河水准测量78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 (10)(12)9 外业成果的记录整理附录A 选点理石资料绘制格式与标石造理说明(补充件) (14)附录B 仪器检验方法(补充件) (26)附录C 跨河水准测量靓板制作与跨河水准测量记录(补充件) (44)附录D 观测手簿格式与高差表编算(补充件)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12898-91
Specifications for thethird and fourth order leveling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2引用标准
GB 3160 水准仪系列及基本参数GB 3161 经纬仪系列及基本参数GB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3水准网的布设
3.1布设原则
3.1.1三、四等水准网是在一、二等水准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密,根据需要在高等级水准网内布设符合路线、环线或结点网,直接提供地形测图和各种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高程控制点.
3.1.2单独的三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应不超过150km;环线周长应不超过200km;同级网中结点间距离应不超过70km.
3.1.3单独的四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应不超过80km;环线周长应不超过100km;同级网中结点间距离应不超过30km;山地可适当放宽.
3.1.4水准路线50km内的大地点、水文站、气象台(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应根据需要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时,可进行支测.支测的等级可根据“其他固定点”所需的高程精度和支线长度决定.若使用单位没有特殊的精度要求,则当支线长度在20km以内时,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支线长度在20km以上时,按三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3.2水准点的布设密度
三、四等水准路线上,每隔4~8km须埋设普通水准标石一座;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可缩短为2~4km;荒漠地区及水准支线可增长至10km左右.支线长度在15km以内可不埋石.
3.3路线命名与水准点编号
3.3.1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或“起北止南”.环线名称,取环线内最大的地名后加“环"字命名.三、四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Ⅲ、Ⅳ书写于线名之前表示.
3.3.2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的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点号,环线上点号顺序取顺时针方向,点号书于线名之后.
3.3.3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标石,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3.3.4利用旧水准点时,可使用旧名号.若重新编定时,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理设时的旧名号.
3.4新路线与已测路线的连接
3.4.1新设的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水准路线的水准点.
3.4.4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重合时,若旧标石符合要求,应尽量利用旧点.若旧点标石不符合要求,应另行选埋,但对标志完好的旧点必须连测.
3.5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程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原点高程为72.260m.
3.6 水准测量的精度
三、四等水准测量,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和全中误差Mw,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测量等级 三等 四等Ma 3.0 5.0Mw6.0 10.0
M和Mw的计算方法见9.5.2和9.5.3条规定.
3.7水准网的技术设计
水准网布设前,必须进行技术设计,获得水准网和水准路线的最佳布设方案.技术设计的要求、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ZBA75001《测绘技术设计规定》执行.
4选点与埋石
4.1选定水准路线和水准点
水准路线应沿利于施测的公路、大路及坡度较小的乡村路布设.水准路线尽量避免跨越500m以上的河流、湖泊、沼泽等障碍物.
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实、安全僻静、观测方便和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下列地点不应选设水准点:
a. 易受水淹、潮湿或地下水位较高处;b. 易发生土崩、滑坡、沉陷的地点;c.d.短期内由于建设发展,可能毁坏标石或阻碍观测的地点.
4.2标石类型
三、四等水准点采用的标石类型和适用地区见表2.
表2
序号 标石类型 适用地区1 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 土层不冻或冻土深度小于0.8m的地区2 岩层普通水准标石 岩层出露或埋入地面不深于1.5m处3 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4 钢管普通水准标石 冻土深度大于0.8m的地区5 爆破型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6 墙脚水准标志 坚固建筑物或直立石崖处
4.3埋设标石
4.3.1 标石占用的土地,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并办理征地手续.
4.3.2标石柱体可先行预制,底盘须在现场浇灌.标石的制作与埋设规格及材料用量,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5~A6的规定执行.
4.3.3标石顶面的水准标志,采用加接铁质根络的铜或不锈钢半球顶的标志,也可采用玻璃钢或石质标志.标志规格见附录A(补充件)中的A4.
4.3.4标石埋设后,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2的格式在现场测绘点之记详图.
4.4标石外部整饰
4.4.1标石埋设后,一般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7的规格挖掘防护沟、埋设指示碑.
4.4.2埋设在机关、学校、住宅院内以及埋设在耕地、水网区的水准标石,不挖防护沟、不设指示碑.但须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7的规格建造保护井、加盖指示盘.
4.4.3在草原、沙漠、戈壁等空旷地区,除按规定挖掘护沟和设立指示碑外,还可在附近设2~3个方位桩,也可建造小型标.
4.4.4在山区、林区埋设标石,可在距水准点最近的路边设置方位桩.
向写在醒目位置.在点之记中注明设置方位物的方向和距离.
4.5标石的托管
埋石结束后,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个人,办好标石委托保管手续.委托保管书的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中的A8.
4.6埋石后应上交的资料:
a. 埋石后测绘的水准点之记、路线图及结点接测图;
b. 标石委托保管书及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
埋石工作总结(扼要说明理石工作情况,埋石中的特殊问题及对观测工作的建议等).c.
5仪器的技术要求
5.1仪器的选用
水准测量中使用的仪器按表3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