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898-91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third and fourth order leveling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水准网的布设3选点与埋石4仪器的技术要求水准观测6跨河水准测量78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 (10)(12)9 外业成果的记录整理附录A 选点理石资料绘制格式与标石造理说明(补充件) (14)附录B 仪器检验方法(补充件) (26)附录C 跨河水准测量靓板制作与跨河水准测量记录(补充件) (44)附录D 观测手簿格式与高差表编算(补充件)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12898-91
Specifications for thethird and fourth order leveling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2引用标准
GB 3160 水准仪系列及基本参数GB 3161 经纬仪系列及基本参数GB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3水准网的布设
3.1布设原则
3.1.1三、四等水准网是在一、二等水准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密,根据需要在高等级水准网内布设符合路线、环线或结点网,直接提供地形测图和各种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高程控制点.
3.1.2单独的三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应不超过150km;环线周长应不超过200km;同级网中结点间距离应不超过70km.
3.1.3单独的四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应不超过80km;环线周长应不超过100km;同级网中结点间距离应不超过30km;山地可适当放宽.
3.1.4水准路线50km内的大地点、水文站、气象台(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应根据需要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时,可进行支测.支测的等级可根据“其他固定点”所需的高程精度和支线长度决定.若使用单位没有特殊的精度要求,则当支线长度在20km以内时,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支线长度在20km以上时,按三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3.2水准点的布设密度
三、四等水准路线上,每隔4~8km须埋设普通水准标石一座;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可缩短为2~4km;荒漠地区及水准支线可增长至10km左右.支线长度在15km以内可不埋石.
3.3路线命名与水准点编号
3.3.1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或“起北止南”.环线名称,取环线内最大的地名后加“环"字命名.三、四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Ⅲ、Ⅳ书写于线名之前表示.
3.3.2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的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点号,环线上点号顺序取顺时针方向,点号书于线名之后.
3.3.3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标石,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3.3.4利用旧水准点时,可使用旧名号.若重新编定时,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理设时的旧名号.
3.4新路线与已测路线的连接
3.4.1新设的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水准路线的水准点.
3.4.4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重合时,若旧标石符合要求,应尽量利用旧点.若旧点标石不符合要求,应另行选埋,但对标志完好的旧点必须连测.
3.5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程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原点高程为72.260m.
3.6 水准测量的精度
三、四等水准测量,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和全中误差Mw,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测量等级 三等 四等Ma 3.0 5.0Mw6.0 10.0
M和Mw的计算方法见9.5.2和9.5.3条规定.
3.7水准网的技术设计
水准网布设前,必须进行技术设计,获得水准网和水准路线的最佳布设方案.技术设计的要求、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ZBA75001《测绘技术设计规定》执行.
4选点与埋石
4.1选定水准路线和水准点
水准路线应沿利于施测的公路、大路及坡度较小的乡村路布设.水准路线尽量避免跨越500m以上的河流、湖泊、沼泽等障碍物.
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实、安全僻静、观测方便和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下列地点不应选设水准点:
a. 易受水淹、潮湿或地下水位较高处;b. 易发生土崩、滑坡、沉陷的地点;c.d.短期内由于建设发展,可能毁坏标石或阻碍观测的地点.
4.2标石类型
三、四等水准点采用的标石类型和适用地区见表2.
表2
序号 标石类型 适用地区1 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 土层不冻或冻土深度小于0.8m的地区2 岩层普通水准标石 岩层出露或埋入地面不深于1.5m处3 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4 钢管普通水准标石 冻土深度大于0.8m的地区5 爆破型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6 墙脚水准标志 坚固建筑物或直立石崖处
4.3埋设标石
4.3.1 标石占用的土地,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并办理征地手续.
4.3.2标石柱体可先行预制,底盘须在现场浇灌.标石的制作与埋设规格及材料用量,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5~A6的规定执行.
4.3.3标石顶面的水准标志,采用加接铁质根络的铜或不锈钢半球顶的标志,也可采用玻璃钢或石质标志.标志规格见附录A(补充件)中的A4.
4.3.4标石埋设后,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2的格式在现场测绘点之记详图.
4.4标石外部整饰
4.4.1标石埋设后,一般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7的规格挖掘防护沟、埋设指示碑.
4.4.2埋设在机关、学校、住宅院内以及埋设在耕地、水网区的水准标石,不挖防护沟、不设指示碑.但须按附录A(补充件)中的A7的规格建造保护井、加盖指示盘.
4.4.3在草原、沙漠、戈壁等空旷地区,除按规定挖掘护沟和设立指示碑外,还可在附近设2~3个方位桩,也可建造小型标.
4.4.4在山区、林区埋设标石,可在距水准点最近的路边设置方位桩.
向写在醒目位置.在点之记中注明设置方位物的方向和距离.
4.5标石的托管
埋石结束后,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个人,办好标石委托保管手续.委托保管书的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中的A8.
4.6埋石后应上交的资料:
a. 埋石后测绘的水准点之记、路线图及结点接测图;
b. 标石委托保管书及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
埋石工作总结(扼要说明理石工作情况,埋石中的特殊问题及对观测工作的建议等).c.
5仪器的技术要求
5.1仪器的选用
水准测量中使用的仪器按表3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