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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70 P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837-2019 代替GB/T19837-2005 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Ultraviolet (UV) disinfection equipment for urban water and 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19-12-10发布 2019-12-10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9837-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9837-2005《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本标准与GB/T19837-2005相 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集)图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分类和组成”(见第4章,2005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包装”要求(见8.2.2、8.2.3、8.2.4,2005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紫外灯寿命、老化系数检测方法”(见附录A.2005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紫外灯套管结垢系数检测方法”,以引用GB/T32091-2015中附录B来规定(见6.3, 2005年版的附录B); 修改了紫外线有效剂量和平均剂量检测方法,明确采用准平行光检测方法,以引用 GB/T32091中附录E来规定(见6.5.2005年版的附录C、附录D); 一剩除了“紫外线消毒设备的设计要求”(见2005年版的附录E)。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紫外线消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 山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唯平、刘文君、孙文俊、林海龙、蔡晓涌、何志明、张欣、雷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837-2005,
GB/T 19837-2019 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的分类和组成、要求、测试与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饮用净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等城镇给排水的 紫外线水消毒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2091-2015紫外线水消毒设备紫外线剂量测试方法 GB/T32092紫外线消毒技术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320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紫外灯老化系数UV lamp aging facter 紫外灯在某一时间的紫外输出功率和紫外灯初始运行100h后的紫外输出功率之比。
4分类和组成 4.1分类 根据使用方式分为管式紫外线消毒设备和渠式紫外线消毒设备:根据灯管类型可分为低压紫外线 消毒设备和中压紫外线消毒设备。
4.2组成 4.2.1渠式紫外线消毒设备应至少包括紫外灯模块组、模块支架、配电中心、系统控制中心、水位控制 系统、紫外线剂量在线监测系统。
4.2.2管式紫外线消毒设备应至少包括紫外线反应器、配电中心、系统控制中心及紫外线剂量在线监 测系统。
4.2.3系统控制中心应至少包括监控紫外线剂量的硬件和软件、中央控制器和监控操作界面。
GB/T 19837-2019 5要求 5.1紫外灯老化系数、运行寿命 5.1.1紫外灯老化系数通过第三方验证后,可使用验证通过的老化系数计算设备紫外线有效剂量,但 老化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0.8;若紫外灯老化系数没有通过第三方验证,应使用0.5的默认值作为紫外 灯老化系数,计算设备紫外线有效剂量。
5.1.2紫外线消毒设备中的低压灯和低压高强灯在连续运行或开关频率不超过4次/d的运行条件下 时,运行寿命不应低于12000h;中压灯在连续运行或开关额率不超过4次/d的运行条件下时,运行寿 命不应低于5000h。
5.2紫外灯石英套管的紫外线穿透率(UVT)和结垢系数 5.2.1紫外灯装在石英套管内并与水体隔开,洁净石英套管在波长为253.7nm的UVT不应小 于90% 5.2.2设备紫外线有效剂量计算中应考虑紫外灯石英套管结垢系数。
紫外灯石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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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1251-2015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51/5059-2015
代替DB51/T5059-2008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ement and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 in Sichuan Province
2015-08-05发布
2016-01-0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本规程是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发〔2012〕5号)的要求,由西南交通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T5059-2008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调查和总结了汶川、芦山等地震,以及原规程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实际经验和教训,参考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等现行相关标准,采纳了相关最新研究成果,并多次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修订后共包括10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根据建筑建造时期和抗震设防情况将现有建筑划分为Ⅰ、Ⅱ、Ⅲ类,并给出了相对应的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基本设防目标;二是完善了三类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方法;三是将非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纳入本规程适用范围;四是增加了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的内容;五是在砌体房屋抗震加固方法中,增加了粘贴碳纤维复合材加固法、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六是在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加固方法中,增加了增设支撑加固法、隔震加固法、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法、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
本规程中第1.0.7条、第1.0.11条、第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1.0.7条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0.4条等效,第1.0.11条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1.0.4条等效,第4.1.3条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4.1.3条等效。
本规程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西南交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技术规程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7度(0.10g、0.15g)、8度(0.20g、0.30g)、9度(0.40g)地区的现有建筑,以及非抗震设防区的现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不适用于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以及地震灾后建筑抗震安全的应急评估。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国家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注:本规程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3下列情况的现有建筑,应对其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抗震鉴定的结论进行相适应的抗震加固。
1接近或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未按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
3改建、扩建的建筑,或需要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现有建筑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属于拆除的危险建筑,以及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建筑以外的既有建筑。
2.1.2抗震鉴定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3综合抗震能力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4墙体面积率ratio of wall sectional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5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表值。
2.1.6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3基本规定
3.1抗震鉴定
3.1.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宜按图3.1.1所示的程序进行。
图3.1.1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3.1.2抗震鉴定应以整栋建筑实施,不应以局部楼层、分户单元分离实施。当建筑与相邻建筑或结构单元间设有符合要求的防震缝分隔时,可分别进行抗震鉴定。
3.1.3接受抗震鉴定委托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对抗震鉴定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受托方应查证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当现有建筑可能存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的安全隐患时,应同时委托进行现有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4地基和基础
4.1抗震鉴定
I场地
4.1.1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
4.1.2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内容索引:
1总则…2
术语和符号6
2.1术语…6
2.2符号8
3基本规定……10
3.1抗震鉴定10
3.2抗震加固………17
4地基和基础22
4.1抗震鉴定……22
4.2抗震加固……26
5多层砌体房屋29
5.1一般规定……29
5.2Ⅰ类砌体结构房屋抗震鉴定……31
5.3Ⅱ类砌体结构房屋抗震鉴定……45
5.4Ⅲ类砌体结构房屋抗震鉴定……54
5.5抗震加固方法…67
5.6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70
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99
6.1一般规定…99
6.2I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101
6.3Ⅱ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109
6.4Ⅲ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120
6.5抗震加固方法134
6.6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135
7底部框架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砖房……157
7.1一般规定157
7.2Ⅰ类底层框架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砖房抗震鉴定158
7.3Ⅱ类底层框架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砖房抗震鉴定164
7.4Ⅲ类底部框架-抗震墙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砖房抗震鉴定168
7.5抗震加固方法…175
7.6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176
8单层空旷房屋180
8.1一般规定….180
8.2Ⅰ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181
8.3Ⅱ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184
8.4Ⅲ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187
8.5抗震加固方法191
8.6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192
9质量检查与验收198
9.1一般规定198
9.2工程质量控制…198
9.3工程质量验收200
10拆除与加固施工安全技术203
10.1一般规定203
10.2拆除施工204
10.3加固施工208
附录A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211
附录B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218
附录C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223
附录D砌体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226
附录E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233
附录F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242
附录G建筑结构加固方法和工艺过程划分……258
本规程用词说明259
引用标准名录261
附:条文说明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