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实施日期:2020年 4月1日。
内容摘抄: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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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版
发布日期:2017-05-03,发布单位:河北省 建筑业协会 文号:冀建协字[2017]12号
内容摘抄: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引导我省建筑业向绿色、环保、节能、工业化方向发展,加快我省建筑业科技转型,促进建设工程 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 (省优质工程 )(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评选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的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建筑业协会可依据安济杯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市的市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并负责本市的安济杯奖项目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 安济杯奖遵照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协会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是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
(一)、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重建工程;
(三)、投资1个亿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文体、厂(矿)区等群体建筑工程;
(四)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
(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建筑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装配式住宅和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农村建设项目。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工业项目;大型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程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安装工程项目。
(二)、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50公里及以上;
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电力工程。
(三)、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6、投资5000万元以上铁路、机场、港口等工程。
(四)、水利工程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水库、泵站、大坝、堤防、输水等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三)、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及附属工程;
(五)、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第八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及本协会会员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安济杯评选活动。
第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项目;
三、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
四、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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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内容摘抄: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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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1日,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法改〔2019〕12号
内容摘抄: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悬挑模板支撑工程或悬空模板支撑工程;
4.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规范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当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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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8日
内容摘抄:
河北省 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 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取样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十条 取样人员在取样前,应通知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取样后应填写见证记录,送样人员与见证人员共同送至检测单位,或由见证人员封样后,由送样人员将封装试样与见证记录送检测单位。封样应按规定作出标识、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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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
内容摘抄:
河北省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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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据《河北省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制定《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台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清单、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内部追责问责清单。
(二)施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表单(资料)、施工作业现场检查(验收)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分包和劳务队伍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五、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
(六)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1.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
2.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施工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明确撤离通道。
3.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4.建立危险作业、起重设备、临时用电、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5.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6.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7.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七)安全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1.自本“指导手册”施行之日起,施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2.在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
3.施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八)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1.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2.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起重设备、临时用电、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3.建筑施工周边环境、大风、大雨、大雾、大雪、高温、雷电特殊极端气候和有毒有害施工环境,以及与施工作业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4.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5.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九)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明确管控责任。建立风险点、风险单位、风险区域的分级管控台账(附表1《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附表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台账》)
(十)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一级安全风险,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大安全风险监管体系,总承包单位定期巡查、监测,并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技术措施、监测监控及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二级及以上安全风险,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公司(区域公司)的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分公司(区域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技术措施、监测监控及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不设置分公司(区域公司)的总承包单位,二级安全风险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风险监管体系。
三、四级及以上安全风险,应纳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风险监管体系,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落实管控制度、技术措施、监测监控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建立风险管控清单(附表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布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实施风险公告警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让每名员工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
(十三)施工单位的班组开展施工作业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施工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附表4《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附表5《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十七)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抽查一次,工程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1.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2.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6.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十九)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1.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施工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3.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二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隐患清单;
2.治理的标准要求;
3.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6.治理的时限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9.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十一)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实施前应当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治理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附表1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
目 录
1、安全管理
2、脚手架
3、基坑工程
4、模板工程
5、高处作业
6、施工用电
7、物料提升机
8、施工升降机
9、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使用与安拆
10、塔式起重机
11、起重吊装
12、施工机具
13、汽车吊作业
14、恶劣天气
15、现场消防
16、施工现场
17、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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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是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施工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安全风险和危大工程监控台账、强化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监管和督导检查。
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双控”体系建设,完善防控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项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台账,明确防控技术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标准,明确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发现问题自改自报常态化。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部要落实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风险清单。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建立风险分级台账。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明确管控责任。实施风险警示,公布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作业人员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标准,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实施全过程衔接和闭环管理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控制安全风险和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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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7日, 发布机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质安〔2019〕15号 文
1 总则
1.1 目的
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河北省 建筑条例》;
(7)《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4)《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5)《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6)《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7)《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2.2 部门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1.2.3 技术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T5010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技术规范》GB/T51028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建筑工程动气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103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高处作业吊篮》GB19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509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 348
1.2.4 政策性文件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
(2)《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
(3)《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4)《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44号)
(5)《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6)《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7)《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
1.3 适用范围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两牌一档案”制度。对各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通过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规范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内容索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5
2 行为准则 6
2.1 基本要求 6
2.2 质量行为要求 13
2.3 安全行为要求 24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0
3.1 地基基础工程 30
3.2 钢筋工程 32
3.3 混凝土工程 35
3.4 钢结构工程 39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40
3.6 砌体工程 42
3.7 防水工程 44
3.8 装饰装修工程 48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51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53
3.11 建筑电气工程 5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58
3.13 市政工程 58
3.14 冬季施工及冬期维护工程 7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86
4.1 基坑工程 86
4.2 脚手架工程 86
4.3 起重机械 91
4.4 模板支撑体系 94
4.5 临时用电 95
4.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97
4.7 安全防护 100
4.8 市政地铁暗挖隧道及盾构施工安全 101
4.9 其他 112
5 质量管理资料 86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23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124
5.3 施工记录 125
5.4 质量验收记录 126
6 安全管理资料 126
6.1 危大工程资料 126
6.2 基坑工程资料 126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127
6.4 起重机械资料 127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128
6.6 临时用电资料 128
6.7 安全防护资料 128
6.8 施工现场消防资料 129
6.9 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129
7 附则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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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513-2018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 为推进绿色施工 、规范北京市 绿色施工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的绿色施工管理。建设工程的维修保养等活动参照执行。
1.0.3 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施工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工程施工活动。
2.0.2施工现场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0.3建筑垃圾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物料(不包含有毒有害物质)。
2.0.4非传统水源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
2.0.5绿色施工评价
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水平及效果所进行评估的活动。
内容索引:
1总则 .................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施工组织与策划 ................... 5
4.1实施原则与组织 ...........5
4.2策划与实施 ..........5
5资源节约 ...............6
5.1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6
5.2节能与能源利用 ..........6
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
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7
6环境保护 ....................8
6.1扬尘控制 ..................8
6.2有害气体排放控制............... 9
6.3水土污染控制 ............... 9
6.4噪声污染控制 .......................... 10
6.5光污染控制 ......................... 10
6.6建筑垃圾控制 ................ 10
6.7环境影响控制 ..................... 10
7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 ...................... 12
8绿色施工评价 ........................... 13
8.1绿色施工过程检查.................. 13
8.2绿色施工效果评价...................... 13
附录A北京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专项检查表 ........... 14
附录B北京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专项检查评分标准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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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231-2018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 代替JG/T231-2007
ICS 91.060.20 P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231-2018
代替JG/T231-2007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building glass skylight system
2018-06-26发布
201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G/T2312007《建筑玻采光顶》,与JG/T231-2007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建筑玻璃采光顶术语,增加了太阳得热系数术语(见3.1,3.2)
修改了标记方法(见4.2.1)
增加了玻璃采光顶用光伏构件和遮阳材料的相关规定(见6.7,6.8)
修改了结构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采光性能(见8.1,8.3,8.4,8.9);
删除了遮阳系数,(见JG/T231—2007中7.4.2);
增加了隔热性能光热性能,热循环性能、抗冲击性能、电气性能要求(见8.5,8.6,8.7,8.10,8.11)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玻璃采光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要求、材料和部件、制作和组装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玻璃采光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680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4171耐候结构钢
GB/T5117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5118热强钢焊条
GB/T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5237(所有部分)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8485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953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GB/T9944不锈钢丝绳
GB/T11944中空玻璃
GB/T11976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13912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437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4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GB/T18911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定鉴定和定型
GB/T20047.1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
GB/T20878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
GB/T20492锌-5%铝混合稀土合金镀层钢丝、钢绞线
GB/T23615.1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第1部分:聚酰胺型材
GB/T23615.2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第2部分聚氨酯隔热胶
GB/T24498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
GB/T25821不锈钢钢绞线
GB/T29043建筑幕墙保湿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29551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
GB/T29738建筑幕墙门窗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29759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
GB/T34555建筑采光顶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61钢结构焊接规范
HG/T3099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
JC/T882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
JC/T915热弯玻璃
JC/T1079真空玻璃
JC/T2128超白浮法玻璃
JG/T174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
JG175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材
JG/T200建筑用不锈钢绞线
JG/T201建筑幕墙用钢索压管接头
JG/T252建筑用遮阳天篷帘
JG/T254建筑用遮阳软卷帘
JG/T274建筑遮阳通用要求
JG/T389建筑用钢质拉杆构件
JG/T397建筑幕墙热循环试验方法
JG/T449建筑光伏组件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膜
JG/T455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
JG/T471建筑门窗幕墙用中空玻璃弹性密封胶
JG/T475建筑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JG/T492建筑用光伏构件通用技术要求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8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3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T151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JGJ203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JGJ255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3.1建筑玻璃采光顶 building glass skylight system
玻璃采光顶:由玻璃面板和支承体系所组成的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75°的围护结构、装饰性结构及雨篷的总称
3.2太阳得热系数(SII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太阳能总透射比:通过透光围护结构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注: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人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按支承结构可分为钢结构(G)、索杆结构(S)、铝合金结构(L)、玻璃梁结构(B)
4.1.2按开合可分为非开合(F)、可开合(K)
4.1.3按封闭可分为封闭式采光顶(FB)、敞开式采光顶(CK)
注:雨篷是敞开式采光顶的一种
4.2标记
4.2.1标记方法
标记由玻璃采光顶产品代号(CGD)、标准号、支承结构类别代号、开合类别代号、封闭类别代号及主参数(结构性能)组成。
内容索引:
前言1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分类和标记3
5一般要求3
6材料和部件4
7制作和组装要求…7
8要求…13
9试验方法………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材料标准………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现场雨水渗漏性检测方法……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玻璃采光顶抗软重物撞击性能检测方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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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544-2018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
ICS 91.060.01
P32 J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544-2018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
Light-gauge steel framing wall panel
2018-03-08发布
201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钢龙骨 式复合墙体 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合格证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用非承重及承重的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0碳素结构钢
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123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
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2518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3632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5282开盘头自攻螺钉
GB/T5283开槽沉头自攻螺钉
GB/T5284开槽半沉头自攻螺钉
GB/T5285六角头自攻螺钉
GB/T5780六角头螺栓C级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9775纸面石膏板
GB/T997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10801.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GB/T10801.2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GB/T11835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GB/T12615封闭型扁圆头拍芯铆钉
GB/T12616封闭型沉头抽芯铆钉
GB/T12617开口型沉头抽芯铆钉
GB/T12618开口型平圆头拍芯铆钉
GB/T13475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
GB/T14436工业产保证文件总则
GB/T14978连续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T15856.1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
GB/T15856.2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
GB/T15856.3十字槽半沉头自钻自攻螺钉
GB/T15856.4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
GB/T15856.5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198893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21558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GB50018冷弯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JC/T412.1纤维水泥平板第1部分: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
JC/T564.1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第1部分:无石棉硅酸钙板
JC688玻镁平板
JGJ101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
JGJ227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
JG/T487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
LY/T1580定向刨花板
QB/T2424双面胶粘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 lightgauge- steel framing wall panel
由轻钢龙骨、保温和隔热内填材料、两侧覆面板构成,在工厂生产的建筑用承重或非承重墙体
注:外观构造参见附录A中图A.1
3.2轻钢龙骨 light-gauge- steel framing
由冷弯薄壁型钢构件组成的墙架龙骨包括立柱、顶导梁、底导梁、刚性撑杆、水平拉带、交叉拉带等。
注:常见截面参见附录A中图A.2
3.3覆面板 sheathing board
安装在轻钢龙骨表面的结构用板材。
3.4抗拔连接件 holdown(hold-down, hold down)
用于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底部与基础或上下层对应龙骨立柱(楼板)之间的连接件
注:外构造见附录A中图A.3
4分类、规格和标记
4.1分类及代号
4.1.1按承载性能分为非承重墙(NB)、承重墙(B)、抗剪墙(S)和承重抗剪墙(SB)
内容索引: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分类、规格和标记…2
5一般要求…3
6要求…5
7试验方法7
8检验规则8
9标志与合格证书9
10包装、运输和贮存9
附录A(资料性附录)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常见构造类型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构造要求………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产品受压极限承载力试验方法……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产品受剪极限承载力试验方法………20
附录E(规范性附录)产品受弯极限承载力试验方法22
附录F(资料性附录)产品标志…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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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206-2018 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 代替JG/T20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206-2018
代替JG/T206-2007
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
Acrylic coatings for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s of wall
2018-03-20发布
201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G/T2062007外墙外保温用环保型硅丙乳液复层涂料》,与JG/T206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产品分类;
修改了耐水性、耐洗刷性、耐冲击性、沾污性、耐人工气候老化性的要求
增加了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低温稳定性、初期干燥抗裂性、柔韧性、吸水性、水蒸气透过率、冻融循环后粘结强度的要求;
增加了试验基材要求,修改了试验制板要求;
删除了标记;
删除了硬度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修改了标准名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涂饰的水性丙烯酸涂料饰面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8-19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1733-1993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T1748腻子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1766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GB/T1865-2009色漆和清漆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曝露滤过的氙弧辐射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6682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265建筑涂料涂层耐碱性的测定
GB/T9266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
GB/T9268-2008乳胶漆耐冻融性的测定
GB/T9271-2008色漆和清漆标准试板
GB/T9750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97792015复层建筑涂料
GB/T9780—2013建筑涂料涂层耐沾污性试验方法
GB/T13491-1992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GB/15608-2006 中国颜色体系
GB24408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G/T4343-2012水性多彩建筑涂料
JC/T412.1-2006纤维水泥平板第1部分: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
JG/T25建筑涂料涂层耐温变性试验方法
JG/T157-2009建筑外墙用腻子
JG/T309-2011外墙涂料水蒸气透过率的测定及分级
JG/T343-2011外墙涂料吸水性的分级与测定
JG/T396-2012外墙用非承重纤维增强水泥板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 acrylic coatings for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s of wall
用在外墙外保温系统表面具有装饰和保护功能的水性丙烯酸底涂、中涂、面涂的涂料系统
3.2水蒸气透过率 water vapour transmission rate
在一定的温度下,涂膜两侧相对湿度保持恒定的条件下,单位时间、单位面积透过的水蒸气质量。JG/T309-2011,定义3.1
3.3吸水性 liquid water permeability
在规定条件下,涂膜抵抗水渗透的能力。
JG/T343-2011,定义3.1
4分类
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可按下列方式分类:
a)按性能要求可分为1型和Ⅱ型;
b)按复合涂层干膜厚度可分为:薄型涂料和厚型涂料;干膜厚度小于1.0mm为薄型涂料,干膜
厚度不小于1.0mm为厚型涂料。
5般要求
5.1外墙外保湿用丙烯酸涂料的底涂、涂和面涂应相容,且配套使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2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24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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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上下册 DB13(J)/T145-2012 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上册、下册、宣讲PPT课件)
河北省 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145-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195—201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2012-10-15发布
2013-04-01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本规程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
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在《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基础上修订而成。
河北省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提高我省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资料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施工技术的提高,以及建筑节能、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规程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实施以来的经验,与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一2009和新近修订的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作了新的规定,纳入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图的要求,增加了智能建筑和建筑节能两个分部的内容,对不适应于现行施工要求的记录表格进行了修改和删减,并推荐了消防工程用表。
2.0.1建筑工程资料 engineering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准备阶段、施上阶段以及竣工阶段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
2.0.2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enginec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和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03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4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
2.0.5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
2.0.6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上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7工程文件 engineering comple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8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2.0.9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0归档 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单位工程 single project
在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并能构成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的工程。
2.0.12分部工程 divisional work
指将单位工程按专业或建筑部位划分为若干个部位,每个部位为一分部工程
2.0.13分项工程 sub-divisional work
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基本单元工程
2.0.14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本资料附件包含三个PDF文件:
文件1:DB13(J)/T145-2012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上册)(6.5MB)
文件2:DB13(J)/T145-2012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下册)(16.47MB)
文件3: DB13(J)T145-2012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宣讲PPT课件(6.7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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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安装 ,
提问日期: 2021-10-29 15:26:30
提问网友: 漆黑的蜡烛
这个800高度 我看对 管道 和 消火栓本身 算量也没有影响啊。 还是蓝色字体,有啥用吗。
解答网友: 天山雪豹
不影响计算
DG/TJ08-2040-2021 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技术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建筑 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 技术标准
Intelligent technical standard for green and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bnigs
DG/TJ08—20402021
J 11199-202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8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工程设计…
41建筑综合能效管理系统
4.2空调监控
4.3电气设备用能监控
4.4可再生能源系统监控
4.5给排水系统监控
4.6遮阳及门窗启闭监控
4.7室内环境监控
4.8一体化智能机电
5安装及验收
6运行维护
附录A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系统调试报告交付表式…
附录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系统试运行报告表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
1.0.3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建设,应全面贾彻国家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健康建筑的政策积极推行公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1.0.4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用能系统 energy consumption system
是指公共建筑中的包括空调、给排水照明和动力机械等各类建筑用能机电设备系统和设备的总称。
2.0.2建筑综合能效管理系统intergrade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system
应用智能化系统集成技术,对建筑内用能系统及设备的运行信息予以采集、显示、分析、处理与整合,建筑的运营管理者提供基于能耗数据的用能系统能效管理设备优化运行策略的系统。建筑综合能效管理系统既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作为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的一个子系统存在
2.0.3信息采集装置 information collector
应用通信、计算机网络、自动检测等技术,对建筑用能系统与设备的运行状态等过传感器数据预处理与传输用以实现各用能设备状态的感知、预处理或缓冲输出及局部的监控,从而获得用能系统的状态信息。
2.0.4一体化智能机电 smart intergraded power supply and controd teehngogy
一种将电能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机电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的设备与功能集成入配电箱(柜)中,应用控制、网络通信、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技术,以实现对建筑物的空调动力照明等电气设备进行一体化供电与监控的技术。
3基本规定
3.0.1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设计应在各用能系统实现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对各类机电设备进行配接,实现公共建筑节能监控及优化管理的功能。
3.0.2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综合能效管理、空调监控、电气设备用能监控等基本功能当项目需要时,应具有可再生能源系统监控、给排水系统监遮阳及门窗启闭监控、室内环境监控等功能。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一体化智能机电技术实现上述功能。
3.0.3公共建筑绿色及节能工程智能化设备及功能配置,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功能、用能特征及运行管理式等状况与因素,采取适用的智能化技术措施
3.0.4建筑综合能效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应符合节能监控及相关设备使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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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
提问日期: 2021-10-29 15:23:20
提问网友: 元亨利贞
解答网友: 翔宇789
焊缝及其标注,焊缝高度8。
不用单独算。
问题专业: 土建 预算
所属地区: 福建
提问日期: 2021-10-29 15:22:51
提问网友: 蔡议滨
2021-10-29 15:48:13 补充
2021-10-29 15:49:59 补充
解答网友: 竹风
是一回事
问题专业: 安装 ,预算 ,安装算量GQI ,
提问日期: 2021-10-29 15:22:22
提问网友: quattro
解答网友: 张年春
4个
问题专业: 市政 ,园林 ,预算 ,计价软件GCCP ,
提问日期: 2021-10-29 15:22:19
提问网友: 精通十以内加减法
请问,混凝土排水沟定额显示有模板,是否不用套模板。关键如果算模板,价格比定额自带的高很多。
解答网友: 可遇难求
定额包含模板了,不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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