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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消耗量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

2021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2021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预算消耗量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分册

总说明: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共分七部分二十八册,包括:
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册
02仿古建筑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市政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共五册;
05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共一册;
06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工程,机电工程共七册。
二、本标准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计价依据的基础上,补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和通用图集,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本市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状况、施工工艺水平、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等进行编制的。
三、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仿古)、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含整体更新改造)、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平原造林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四、本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五、关于人工
1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标准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关于材料
1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材料。
2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其中损耗量包括从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七、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合理配备的常用机械、本市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本标准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本标准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九、本标准中不包括施发生的水电。

园林绿化工程分册说明:

一、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土方工程,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模板工程共五章1026个子目。
二、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技术要求、合理的施工方案编制,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均不得调整。
三、本标准根据园林景观工程相对分散、量小、含有一些艺术性等特点编制,不包括雕塑艺术类型的制品。
四、本标准中的材料材质、型号、规格、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
五、本标准中现浇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
六、本标准中现浇混凝土子目中不包括外加剂消耗量,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本标准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标准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相应子目。
八、本标准中预制构件场外运输包含在材料价格中。
九、本标准中现浇混凝土项目不包括模板,另执行相应模板子目。
十、本标准屋顶花园项目不包含垂直运输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一、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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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消耗量标准
构筑物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

2021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2021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构筑物工程分册

总说明: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共分七部分二十八册,包括:
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册
02仿古建筑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市政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共五册;
05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共一册;
06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工程,机电工程共七册。
二、本标准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计价依据的基础上,补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和通用图集,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本市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状况、施工工艺水平、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等进行编制的。
三、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仿古)、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含整体更新改造)、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平原造林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四、本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五、关于人工
1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标准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关于材料
1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材料。
2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其中损耗量包括从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七、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合理配备的常用机械、本市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本标准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本标准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九、本标准中不包括施发生的水电。

构筑物工程分册说明:

构筑物工程包括:混凝土构筑物,砌体构筑物,预制品构筑物,措施项目共四章。
二、建筑物内的构筑物按建筑物执行。
三矩形钢筋混凝土蓄水池是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804矩形钢筋混凝土蓄水池》编制的;按座计算的标准井、隔油池、化粪池是依据华北地区建筑设备施工安装通用图集《11S3给水工程》《11BS4排水工程》以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SD11—8电力电缆井设计与安装一人孔、电缆井、电缆沟积水井》、《05X101-2地下通信线缆敷设一人孔》编制的;模块化粪池是依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8SS704混凝土模块式化粪池》编制的;玻璃钢化粪池是依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4SS706玻璃钢化粪池选用与埋设》编制的。
四、本标准中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材料可以换算。
五、非标准构筑物及标准构筑物中未包含的上方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垫层、基础、钢筋、凝土、砌筑分别执行“第四章砌筑工程、“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防水保护层、抹灰分别执行“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十章楼地面装饰工程”和“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相应子目;降水执行“第十六章措施项目”的相应子目。
六标准井类、池类中不包括整场地,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一章土石方工相应子目。
七标准井类、池类子中土方按现场存土运距1公里以内编制,土方外运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八、构筑物防水面积<20m2时,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九、构筑物工程与《市政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使用界限划分:
1室外采暖、给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计量表井、阀门井、碰头井)为界,以内时井类执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以外时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子目。
2.室外燃气管道:以与调压装置前的阀门井为界,以内时井类执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以外时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子目。
3.沟道净宽≤1.4m时,执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沟道净宽>1.4m时,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子目。

内容索引:

第一章混凝土构筑物
说明(3)
工程量计算规则(4)
第一节池类(5)
第二节贮仓(库)类(6)
第三节烟道(7)
第四节沟道(槽)…(8)
第五节井类(9)
一、非标准井…(9)
二标准井和标准池(10)
1水表井(10)
2水封井…(13)
3电缆井(14)
4化粪池(21)
5餐饮废水隔油池…29)
6埋地式自动刮油隔油池…(33)
7.ACO轻油油水分离池(35)
8. ACTRON SSR轻油油水分离池(39)
9矩形钢筋混凝土蓄水池(42)
第六节其他构筑物(66)
第二章砌体构筑物说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71)
工程量计算规则(71)
第一节烟道…(73)
第二节沟道(槽)(74)
第三节池类(75)
一、非标准化粪池(75)
二、标准池(76)
1.化粪池(76)
2餐饮废水隔油池(82)
3汽车冲洗污水隔油沉淀池…(86
第四节井盖、沟盖板、成品踏步(90)
三章预制品构筑物说明…(93)
工程量计算规则…(94)
第一节模块化粪池…95)
一、不过汽车……(95)
1无地下水(95)
2有地下水(105)
二、过汽车…(117)
1无地下水(117)
2有地下水(124)
第二节玻璃钢化粪池
一、BZHC-A型
1不过车…2过车
二、BZHC-B型
1不过车(159)
2过车(168)
三、YJBH型
1不过(184)
2过车(192)
第三节塑料井
第四章措施项目
说明(209)
工程量计算规则…(209)
现浇混凝土构筑物模板及支架工程…(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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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及配套管理文件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2019年6月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北京2018工期定额,北京2018工期定额实施指南,北京市,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工期定额,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及配套管理文件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

【特别说明】
1.本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将分别通过市住建委官网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平台和北京建设工程造价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2.本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仅供市场主体参考,具体规定及其实质应当以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文件为准
3.本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将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市场主体的反馈,不定期地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敬请市场主体留意最新的版本并以最新的版本作为本实施要点与操作指南的有效版本;

内容索引:

第一篇定额概述和管理文件指引
第一章定额编制说明1
第二章《通知》要点提示6
第三章赶工措施增加费测算指南11
第ニ篇建设工程定额使用说明
总说明35
第一部分建筑工37
第一章民用建筑工程42
第二章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49
第三章专业工程..52
第二部分市政工程..59
第一章道路工程.60
第二章桥梁工程64
第三章管道工.67
第四章水处理厂、站工程..71
第五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72
第六章绿化、庭园工程.73
第三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75
第一章土建和轨道工程...75
第二章设备安装工程.80
第三篇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使用说明总说明….85
各章说明88
例题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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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标准
ICS 21.060.10 J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钻自攻螺钉 GB/T 15856.5-2002
Drilling screws with tapping screw thread
2002-12-05发布
2003-06-01实施

GB/T 15856.5-2002,六角,自攻螺钉,自攻钉标准,自攻钉规范,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5-2002 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5480:1999《六角凸缘头自钻自攻螺钉》。
本标准是国家标准“自钻自攻螺钉”产品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包括:
a) GB/T 15856.1-2002 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
b) GB/T 15856. 2-2002 十字槽沉头 自钻自攻螺钉
c) GB/T 15856. 3-2002 十字槽半沉头自钻自攻螺钉
d) GB/T 15856. 4-2002 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
e) GB/T 15856.5-2002 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
ISO 15480未规定包装技术要求,本标准予以规定(表 2). ISO 1548。未规定简化标记,本标准按GB/T 1237的简化原则给出简化的标记示例(5. 2条)。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中京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ST2.9~ST6.3的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90.1-2002紧固件验收检查(idt ISO3269:2000)
GB/T90.2-2002紧固件标志与包装
GB/T1237-2000紧固件标记方法eqv ISO8991:1986)
GB/T3098.11-2002紧固件机械性能自钻自攻螺钉(idt ISO10666:1999)
GB/T3103.1-2000紧固件公差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idt ISO4759-1:2000)
GB/T5267.1-2002紧固件电镀层(iso4042:1999,iDT)
GB/T5280-2002自攻螺钉用螺纹(idt ISO1478:1999)
GB/T52851985六角头自攻螺钉eqv ISO1479:1983)
GB/T16824.1-1997六角凸缘自攻螺钉(idt ISO7053:1992)
3尺寸

GB/T 15856.5-2002,六角,自攻螺钉,自攻钉标准,自攻钉规范,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5-2002 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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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40.6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99.1-2017 代替GB/T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Steel for the reinforcement of concrete-I 1: Hot rolled plain bars
(ISO 6935-1: 2007, Steel for the reinforceme of concrete-Part 1: Plain bars, NEQ)
2017-12-29发布
201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499.1-2017,GB/T1449.1,GB/T1449.1最新版,GB/T1499.1-2008最新版,GB1449,GB1449最新版,GBT1449,GBT1449最新版,圆钢标准,圆钢规范,建筑钢筋规范,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光圆钢筋标准,盘圆规范,第1部分,钢筋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钢筋规范,GB/T 1499.1-201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代替GB/T1499.1-2008

GB/T1499《钢筋混凝土用钢》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本部分为GB/T149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与GB/T1499.1-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HPB235牌号及其相关技术要求;
将S元素含量上限调整为0.045%,删除钢中残余元素相关技术要求;
删除了6.5mm规格产品及其相关技术要求;
增加了直条钢筋每米弯曲度要求;
加严了重量偏差;
增加了屈服强度不明显时的测量规定;
增加了重量偏差不合格不准许复验的规定;
增加了可在钢筋表面增加凸起厂名等表面标志;
删除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钢筋在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SO6935-1: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光圆钢筋》编制,与ISO6935-1:2007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1范围
GB/T1499的本部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以下简称钢筋)的术语和定义、牌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直条、盘卷光圆钢筋
本部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再次轧制成的再生钢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223.5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还原型硅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223.59钢铁及合金磷含量的测定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223.6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223.85钢铁及合金硫含量的测定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223.86钢铁及合金总碳含量的测定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2101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17505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GB/T2006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20123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20125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28900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YB/T081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热轧光圆钢筋 hot rolled plain bars
经热轧成型,横截面通常为圆形,表面光滑的成品钢筋。
3.2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在无限多次的检验中,与某一规定概率所对应的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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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40.6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99.22018 代替GB/T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Steel for the reinforcement of concrete-Part 2: Hot rolled ribbed bars
(ISO 6935-2: 2015, Steel for the reinforcement of concrete Part 2: Ribbed bars, NEQ)
2018-02-06发布
201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T 1499.2-2018,GB/T1449.2,GB/T1449.2最新版,GB/T1449最新版,GB/T1499.2-2007最新版,GB1499,GBT1449,建筑钢筋规范,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带肋钢筋标准,第2部分,螺纹钢规范,钢筋混凝土用钢,钢筋规范,GB/T 1499.2-201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代替GB/T1499.2-2007

GB/T1499《钢筋混凝土用钢》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本部分为GB/T149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本部分与GB/T1499.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冶炼方法;
取消了335MPa级钢筋;
增加了600MPa级钢筋;
增加了带E的钢筋牌号;
对长度允许偏差、弯曲度适当加严;
对重量允许偏差进行了适当加严,明确重量偏差不允许复验;
将牌号带E的钢筋反向弯曲试验要求作为常规检验项目;
增加了钢筋疲劳试验方法的规定;
增加了金相组织检验的规定;
增加了宏观金相、截面维氏硬度、微观组织及检验方法;
增加横肋末端间隙的测量方法;
将表面标志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改为“企业获得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后3位)”删除了“公称直径不大于10mm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的方法”;
删除了附录A《钢筋在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SO6935-2:201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带肋钢筋》编制,与ISO6935-2:2015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普通热轧钢筋 hot roIIed bars
按热轧状态交货的钢筋。
3.2细晶粒热轧钢筋 hot rolled bars of fine grains
在热轧过程中,通过控轧和控冷工艺形成的细晶粒钢筋,其晶粒度为9级或更细。
3.3带肋钢筋 ribbed bars
横截面通常为圆形,且表面带肋的混凝土结构用钢材。
3.4纵肋 longitudinal rib
平行于钢筋轴线的均匀连续肋。
3.5横肋 transverse riIb
与钢筋轴线不平行的其他肋。
3.6月牙肋钢筋 crescent ribbed bars
横肋的纵截面呈月牙形,且与纵肋不相交的钢筋。
3.7公称直径 nominal diameter
与钢筋的公称横截面积相等的圆的直径。
3.8相对肋面积 specific projected rib area
横肋在与钢筋轴线垂直平面上的投影面积与钢筋公称周长和横肋间距的乘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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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40.6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99.3-2010 代替GB/T1499.3-200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Steel for the reinforcement of concrete-Part 3: Welded fabric
(ISO6935-3:1992,NEQ)
2010-12-23发布
201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499.3,GB/T 1499.3-2010,GB1499,GB1499最新版,带肋钢筋规范,建筑钢筋规范,第3部分,螺纹钢规范,钢筋混凝土用钢,钢筋焊接网,钢筋焊接网标准,钢筋网规范,钢筋规范,GB/T 1499.3-2010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代替GB/T1499.3-2002

GB/T1499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本部分为GB1499的第3部分,对应国际标准ISO6935-3:199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与ISO6935-3:1992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499.32002《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
本部分与GB/T1499.3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变更;
在图2中增加并筋焊接网的图示;
钢筋焊接网用钢筋的直径范围改为5mm~18mm;
钢筋焊接网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改为±4.0%;
对于公称直径不小于6mm的冷轧带肋钢筋用于焊网时,增加了冷轧带肋钢筋的最大力伸长率和强屈比的要求;
修改重量偏差取样方法;
增加7.2.1检验项目;
增加重量偏差计算公式;
增加特征值检验;
修改验收批次重量;
增加附录A定型钢筋焊接网型号F系列;
增加附录C“桥面、建筑用标准钢筋焊接网”。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1范围
GB/T1499的本部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的定义分类与标记、订货内容、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采用冷轧带肋钢筋或(和)热轧带肋钢筋以电阻焊接方式制造的钢筋焊接网,采用光面或其他类别钢筋焊接而成的钢筋焊接网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2010,ISO6892-1:2009,MOD)
GB/T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T232--1999,eqv ISO7438:1985(e))
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3788冷轧带肋钢筋
GB/T17505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YB/T081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筋焊接网 welded fabric
纵向钢筋和横向钢筋分别以一定的间距排列且互成直角、全部交叉点均用电阻点焊方法焊接在一起的网片,如图1所示。

GB/T 1499.3,GB/T 1499.3-2010,GB1499,GB1499最新版,带肋钢筋规范,建筑钢筋规范,第3部分,螺纹钢规范,钢筋混凝土用钢,钢筋焊接网,钢筋焊接网标准,钢筋网规范,钢筋规范,GB/T 1499.3-2010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代替GB/T1499.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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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30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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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3 15:22:29

提问网友:泼墨沩畵


土建,江西,答疑:请教这个连廊这里要算建筑面积吗?-江西土建

请问这个连廊这里要算建筑面积吗?算的话是算全部还是一半面积?

2021-11-03 15:25:24 补充

连廊这里应该是算一半面积,通风采光井要算建筑面积吗

2021-11-03 15:50:00 补充

土建,江西,答疑:请教这个连廊这里要算建筑面积吗?-江西土建


解答网友:exsi


连廊按结构柱外围或者顶板投影面积的一半面积计算;采光井有顶盖的,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土建,江西,答疑:请教这个连廊这里要算建筑面积吗?-江西土建

土建,江西,答疑:请教这个连廊这里要算建筑面积吗?-江西土建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3 15:22:17

提问网友:巩泽文


土建,山东,答疑:请教,这种补风井应该如何布置-山东土建

2021-11-03 15:25:13 补充

平面图是这样土建,山东,答疑:请教,这种补风井应该如何布置-山东土建


解答网友:exsi


1、先按平面图画剪力墙/砌体墙,形成封闭的补风井房间

2、然后井壁上的窗洞口。平面图中一侧窗洞宽850宽,按立剖大样左侧窗洞高600,再调整洞口离地高度

3、立剖大样图中右侧井壁底部还有一道不知道是门、窗、洞还是封堵的构造,要看结施图,或联系设计确认

内容摘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企业在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时,应将所属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同时报送市建委。
本通知所称施工队长是指由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劳务企业应当与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聘任期限一致。
三、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队长的监督和管理。
劳务企业在解聘施工队长时要妥善安置其所负责管理项目的农民工,确保不拖欠农民工资,不遗留劳务费结算支付问题和其他隐患。
四、劳务企业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时,应当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中应当包括拟承担该劳务分包工程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劳务企业也可自愿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
劳务发包企业不得允许《手册》中未记录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进场施工。
五、施工队长在劳务分包作业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劳务发包企业、所属劳务企业的管理和所属省驻京建管处、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建委实行施工队长网上个人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随时发布施工队长不良行为等信息,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施工队长网上信息、信息发布和信用档案记录管理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七、施工队长有使用未办理实名制卡的劳务作业人员;人为滞留扣压实名制卡;以伪造、代行签字等方式变相侵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服从劳务企业管理的;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劳务企业同时受聘的;组织或引发农民工群体事件等行为的,市建委随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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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关于鼓励和引导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化解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564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大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行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以来,一方面通过各单位的齐抓共管加大对履约预警信息的内部消化、稳控化解;另一方面,对重大疑难确实难于业内协调解决的纠纷积极探索快速调处的有效途径。近期,在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合作成功解决本市一例持续数年协调未果,当事人双方对抗情绪严重,随时可能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务争议纠纷后,经我委和北仲反复磋商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我委与北仲签署了《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现予以转发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有关工作要点,希望各单位在协调解决劳务争议纠纷中对久调无果、确实无协商解决基础的劳务争议纠纷能积极鼓励和引导以快速调处机制予以维权和化解。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推进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和化解的工作要点
2.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京建发[2011]564号附件1:
关于推进建筑劳务争议纠纷
快速调处和化解的工作要点

为有效解决本市建筑劳务合作争议纠纷,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共同搭建了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并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切实畅通建筑劳务争议快速调处渠道,规范各方管理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监管部门工作要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切实为各方提供服务,做好构建和落实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建筑劳务争议快速调处机制的各项工作。
2.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建设,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使用和公示制度。
3.对于劳务争议纠纷调解、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4.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工作。在接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或各省驻京建管处出具的“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申报函”(见附件3)、调解会会议纪要(见附件4)和劳务争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沟通具体案情后,及时出具推荐仲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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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关于鼓励和引导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化解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564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大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行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以来,一方面通过各单位的齐抓共管加大对履约预警信息的内部消化、稳控化解;另一方面,对重大疑难确实难于业内协调解决的纠纷积极探索快速调处的有效途径。近期,在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合作成功解决本市一例持续数年协调未果,当事人双方对抗情绪严重,随时可能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务争议纠纷后,经我委和北仲反复磋商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我委与北仲签署了《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现予以转发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有关工作要点,希望各单位在协调解决劳务争议纠纷中对久调无果、确实无协商解决基础的劳务争议纠纷能积极鼓励和引导以快速调处机制予以维权和化解。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推进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和化解的工作要点
2.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京建发[2011]564号附件1:
关于推进建筑劳务争议纠纷
快速调处和化解的工作要点

为有效解决本市建筑劳务合作争议纠纷,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共同搭建了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并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切实畅通建筑劳务争议快速调处渠道,规范各方管理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监管部门工作要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切实为各方提供服务,做好构建和落实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建筑劳务争议快速调处机制的各项工作。
2.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建设,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使用和公示制度。
3.对于劳务争议纠纷调解、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4.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工作。在接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或各省驻京建管处出具的“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申报函”(见附件3)、调解会会议纪要(见附件4)和劳务争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沟通具体案情后,及时出具推荐仲裁函。
(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1.加大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监督检查。
2.结合网上报送的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积极稳控化解劳务纠纷隐患。
3.对于经做调解工作仍难以解决的劳务争议纠纷,应按照“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劳务纠纷调处报送程序”(见附件1)出具“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申报函”(见附件3)、调解会会议纪要(见附件4)和劳务争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由建管中心出具“推荐仲裁函”后,劳务争议双方前往北仲通过快速调处机制解决劳务争议纠纷。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
1.及时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系统查询本省所属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积极稳控化解涉及本省建筑企业的劳务纠纷隐患,全力配合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的劳务争议纠纷。
2.对于难以解决的劳务合作争议,应按照“各省驻京建管处劳务纠纷调处报送程序”(见附件2)出具“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申报函”(见附件3)、调解会会议纪要(见附件4)和劳务争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报建管中心,由建管中心出具“推荐仲裁函”后,劳务争议双方前往北仲通过快速调处机制解决劳务争议纠纷。
二、相关企业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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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名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施工现场人员,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2号)

内容摘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发局,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即劳动力管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与更新,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九条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工种、文化程度、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岗位技能证书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条 人员从业信息包括:个人受聘企业记录、个人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记录、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良好行为记录、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个人所参建的项目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个人所参建项目获奖励信息由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获取相关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由建筑用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个人采用极端形式胁迫用工企业,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规定相关情形的信息。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经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移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记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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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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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北京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北京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市[2009]611号) 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北京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北京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市[2009]611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 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             元(人民币),

大写                                          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竣工日期:                    

总日历天数为:         

 

6、劳务作业人数: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 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 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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