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8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与回填、基础排水等。
二、土壤分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岩石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其具体分类详见“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三、干土、湿土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四、本章定额挖、运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含水率<25%)。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均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有垫层的按垫层,无垫层的按基础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六、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在±300mm以上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七、挖桩承台土方时,人工开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1。
八、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挖土方,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九、土石方、淤泥、流砂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人工土方:
1.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8。
十一、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方定额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后遗留厚度在30cm以内的人工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的工作内容,不再另行计算。遇地下室底板下翻构件等部位的机械开挖时,下翻部分为沟槽、基坑时,执行槽坑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机械挖槽坑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如下翻部分采用人工开挖时,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定额。
2.汽车(包括人力车)的负载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3.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在30cm以内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4.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图深度6m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挖图深度6m以上是,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如发生土方翻运,另行计算。
5.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所增加的材料使用费按每100m3增加14元计算。
6.挖掘机挖含石子的粘质砂土按一、二类土定额计算;挖砂石按三类土定额计算;挖极软岩按四类土定额计算;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或土方集中堆放发生二次翻挖的,按一、二类土乘以系数0.77。
7.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加的人工和机械;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1.15,机械运湿土定额不乘以系数;如含水率在40%以上时,另行处理。
十二、石方:
1.同一石方,如其中一种类别岩石的最厚一层大于设计横断面的75%时,按最厚一层岩石类别计算。
2.基坑开挖深度以5m为准,深度超过5m,定额乘以系数1.09,工程量包括5m以内部分。
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机械凿眼编制的,如用人工凿眼,费用仍按定额计算。
4.爆破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计算。
5.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爆破编制的,如使用其他炸药或其他引爆方法费用按实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积水除外)计算的,如带水爆破,所需增加的材料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7.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以及申请爆破的手续费、安全保证费等,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8.石方爆破,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150m²时,按爆破沟槽、坑开挖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5。
9.石方爆破现场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所需增加的临时管道材料及机械安拆费用应另行计算,但发生的风量损失不另计算。
10.液压锤破碎槽坑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
11.填石碴定额适用于现场开挖岩石的利用回填。
十三、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自流深井排水的安装拆除以每座井计算,使用以每座井.天计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1.2m、喷射井点管距2.5m确定。
3.湿土排水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编制,排水期至基础(含地下室周边)回填结束。回填后如遇后浇带施工需要排水,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二、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或架空层结构外围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放2m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面积合并计算。
三、基础土石方的深度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不明确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挖地下室等下翻构件土石方,深度按下翻构件基础(含垫层)底至地下室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确定。
四、地槽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基础(含垫层)底净长计算,不扣除工作面及放坡重叠部份的长度,附墙垛凸出部分按砌筑工程规定的砖垛折加长度合并计算;不扣除搭接重叠部分的长度,垛的加深部分亦不增加。
五、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放坡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文件未明确时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两者均未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工作面宽度: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法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2)挖地下室、半地下室土方按垫层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1m(烟囱、水、油池、水塔埋入地下的基础,挖土方按地下室放工作面)。地下构件设有砖模的,挖土工程量按砖模下设计垫层面积乘以下翻深度,不另增加工作面和放坡。
(3)挖管道沟槽土方,沟底宽度按管道宽度,如遇有管道垫层或基础管座时,按其中较大宽度,另加0.4m计算。
(4)同一槽、坑如遇有多个增加工作面条件时,按其中较大的一个计算。
2.土方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下表计算。
2.凡有围护或地下连续墙的部分,不再计算放坡系数。
(2)放坡起点均自槽、坑底开始。
(3)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3.基槽、坑土方开挖,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但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之和大于实际大开口挖土体积时,按大开口挖土体积计算。
六、有工作面和放坡的地槽、坑挖土体积按下式计算:
1.地槽:V=(B+2C+KH)HL
2.地坑:(方形)V=(B+2C+KH)(L+2C+KH)H+(K2H3/3)
(圆形)V=(πH/3)[(R+C)2+(R+C)(R+C+KH)+(R+C+KH)2]
式中:V――挖土体积(m3);
K――放坡系数;
B――槽坑底宽度(m);
C――工作面宽度(m);
R――坑底半径(m);
H――槽、坑深度(m);
L――槽、坑底长度(m)。
七、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八、原土夯实与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回填土及弃置运输工程量: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交付施工标高(或自然地面标高)以下埋设的建(构)筑物、各类构件及基础(含垫层)等所占的体积计算。
2.室内回填:主墙间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4.回填石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5.余方弃置运输工程量为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中的折算系数计算。
十、挖管道沟槽土方长度按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窨井所占长度,各种井类及管道接口处需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管沟回填工程量,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及基础等埋入物的体积计算。
十一、石方:
1.一般开挖、人工凿石、机械凿石,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槽坑爆破开挖,按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厚度:极软岩、软岩0.2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石方超挖量与工作面宽度不得重复计算。
3.人工岩石表面找平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二、土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十三、基础排水:
1.湿土排水工程量同湿土工程量(含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岩石开挖体积)。
2.轻型井点以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轻型井点少于25根,喷射井点少于15根,使用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
3.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h)为一天,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四川省2015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A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表A-2系数计算。
表A-1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五)土石方外运超过10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
(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土石方工程
(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
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二)土方大开挖、沟槽、基坑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
(三)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超过8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
(四)土方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
(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六)挖沟槽、基坑土方,不论开挖方式均执行本定额。
(七)管沟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八)本分部“石方工程”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若为爆破开挖,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九)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二、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机械挖土方(大开挖)已包括死角;人工挖零星土方适用于挖方量≤100m3的挖土。
三、挖沟槽、基坑及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
四、挖土方、沟槽、基坑需放坡时,应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3规定计算。

五、基础及管沟施工时需增加的工作面,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4、A-5计算。

六、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七、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基础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九、土石方运输:按实际体积和运距计算。机械挖土外运时不套用“机械运土≤1000m”项目,但外运距离也不扣除基本运距。
上海市2016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方定额综合考虑了干湿土的比例。
二、机械土方均按天然湿度土壤考虑(指土壤含水率25%以内)。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机械土方定额中已考虑机械挖掘所不及位置和修整底边所需的人工。
2.机械土方(除挖有支撑土方及逆作法挖土外)未考虑群桩间的挖土人工及机械降效差,遇有桩土方时,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3.挖有支撑土方定额已综合考虑了栈桥上挖土等因素,栈桥搭、拆及折旧摊销等未包括在定额内。
4.挖土机在垫板上施工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未包括垫板的装、运及折旧摊销。
5.定额“汽车装车、运土、运距1km内”子目适用于场内土方驳运。
三、干、湿土,淤泥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层,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含水率超过液限,土和水的混合物呈现流动状态时为淤泥。
四、管沟土方按相应的挖沟槽土方子目执行。
五、逆作法施工
1.适用于多层地下室结构逆作法施工。
2.逆作法土方分明挖和暗挖两部分施工。明挖土方按相应挖土子目执行,暗挖土方指地下室首层楼板结构完成后的挖土。
3.逆作法暗挖土方已综合考虑了支撑间挖土降效因素以及挖掘机水平驳运土和垂直吊运土因素。
六、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300mm的就地挖、填及平整。挖填土方厚度>±300mm时,全部厚度土方按一般土方相应子目另行计算,但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七、回填
1.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2.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按“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第一节中地基处理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八、本章定额均未包括湿土排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方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非天然密实体积应按下表所列系数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2.基础土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二、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2.沟槽土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包括工作面宽度和放坡宽度的面积),以体积计算。
1)带形基础的沟槽长度,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
(2)内墙沟槽,按相交墙体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的净长度计算。
(3)框架间墙沟槽,按独立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的净长度计算。
(4)突出墙面的墙垛的沟槽,按墙垛突出墙面的中心线长度,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2)管道沟槽的长度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各类井的长度。井的土方并入管道土方内。
3.基坑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包括工作面宽度和放坡宽度的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4.一般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包括工作面宽度和放坡宽度的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
5.挖淤泥流砂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位置、界限,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三、土方放坡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表计算(放坡起点为基础垫层下表面)。
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表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四、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下列规定计算:
1.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管道沟槽的宽度,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表计算。
管道施工所需每边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五、机械挖有桩基土方时,分别按1m(混凝土桩)、0.5m(钢管桩)、3m(钻孔混凝土灌注桩)乘以基坑底面积以体积计算(若有放坡按放坡计算规则),桩基挖土不扣除桩体所占体积。
六、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面积计算。
七、回填土按夯填和松填分别以体积计算。
1.回填土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基础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计算。
2)室内(房心)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计算,不扣除间隔墙。
3)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计算。
4)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下表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
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表(单位:m3/m)

2.余土或取土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余土运输体积=挖土量一回填土量
式中计算结果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八、场地机械碾压按下列规定计算:
1.填土机械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原土机械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机械土方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
1.推土机推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直线距离计算。
2.自卸汽车装车、运土,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最短行驶距离计算。
十、淤泥流砂,泥浆外运按下列规定计算:
1.淤泥流砂外运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位置、界限,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2.钻孔灌注桩等泥浆外运按设计图示钻孔灌注桩成孔体积计算。
十一、逆作法施工按下列计算规则计算:
1.暗挖土方按地下连续墙内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扣除格构柱以及桩体所占的体积。
2.混凝土垫层、连续墙和混凝土桩柱表面凿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钢格构柱内混凝土凿除,按设计图示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位置、界限,以凿除体积计算。
4.钢格构柱切割,按设计图示以质量计算。
5.桩柱、复合墙、有梁板、平板按“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及“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计算规则执行。
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说明
一、换填垫层子目适用于软弱地基挖土后的换填材料加固等。
二、铺设土工布为基底整理平整后的铺设。
三、强夯地基
1.强夯子目中每单位面积夯点数,指设计文件规定单位面积内的夯点数量,若设计文件的夯点数量与定额不一致时,可采用内插法计算消耗量。
2.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
四、水泥土搅拌桩
1.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计算,如设计与定额掺量不同时,按每增减1%子目计算。
2.水泥土搅拌桩如设计采用全断面套打时,执行本章第二节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子目。
3.水泥土搅拌桩空搅部分,如设计采用低渗量回掺水泥时,其材料可按设计用量增加。
五、高压旋喷桩(高压喷射注浆桩)
高压旋喷桩成孔子目,定额按双重管旋喷桩机编制。如为单重管或三重管旋喷桩机成孔者,则调整相应机械,但消耗量不变。
六、压密注浆
1.注浆子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
2.当设计文件要求的注浆料及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可作调整,人工、机械不作调整。
七、褥垫层适用于在桩承台下铺设的砂、碎石等垫层。
八、地下连续墙
1.导墙的挖土、回填、运土、模板、钢筋等按相应章节定额子目执行。
2.地下连续墙子目未包括土方及泥浆外运。
九、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1.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如设计与定额掺量不同时可作换算,人工、机械不作调整。
2.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的重复套钻部分已在定额内考虑,不另行计算。
十、钢板桩
1.打拔槽钢或钢轨,按相应钢板桩子目,其机械乘以系数0.77,其他不变。
2.如单位工程的钢板桩的工程量≤50t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十一、喷射混凝土护坡,如设计文件需要放置钢筋(钢筋网片)者,另按“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工程的相应子目执行。
十二、钢筋混凝土支撑的钢筋、模板等按“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及“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十三、钢支撑
1.钢支撑适用于基坑开挖的大型支撑安装、拆除。
2.钢支撑安装、拆除,定额按一道支撑编制,从地面以下第二道起,每增加一道钢管支撑,其定额人工、机械累计乘以系数1.1。
十四、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等均不包括开槽挖土;如实际发生时,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十五、本章定额不包括外掺剂材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换填垫层(填料加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土工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强夯地基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按设计图示强夯处理范围以面积计算(即按设计图纸最外围点夯轴线加其最近两轴线的距离所包围的面积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建筑物外围边线每边各加4m计算。
2.强夯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四、水泥土搅拌桩按设计图示桩截面面积乘以桩长计算,如开槽施工桩长算至槽底。
1.承重桩按设计图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加0.4m。
2.围护桩用于基坑加固土体的,按设计加固面积乘以加固深度以体积计算。
3.空搅按设计图示桩截面面积乘以自然地坪至桩顶长度以体积计算;用于基坑加固土体的空搅部分,按设计图示加固面积乘以设计深度以体积计算。
五、高压喷射注浆桩(高压旋喷桩)按下列规定计算:
1.成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2.喷浆按设计图示桩截面面积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
3.喷浆用于基坑加固土体的按设计加固面积乘以设计加固深度以体积计算。
六、压密注浆按下列规定计算:
1.钻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钻孔深度以长度计算。
2.注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如设计图纸以布点形式图示土体加固范围的,则按两孔间距的一半作为扩散半径,以布点边线各加扩散半径,形成计算平面计算注浆体积;
2)如设计图纸注浆点在钻孔灌注混凝土桩之间,按两注浆孔距作为每孔的扩散直径,以此圆柱体体积计算注浆体积。
七、褥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地下连续墙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导墙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成槽按设计图示墙中心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加0.5m以体积计算。
3.钢筋网片按设计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4.混凝土浇注按设计图示墙中心长乘以墙厚及墙深以体积计算。
5.混凝土导墙拆除、清底置换、接头管(锁口管)安、拔按设计图示槽段数量,分别以段计算。
九、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按下列规定计算:
1.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按设计图示断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压梁底至桩底)以体积计算。
2.如开槽施工桩长算至槽底。
3.插拔型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十、钢板桩按下列规定计算:
1.打、拔钢板桩按设计桩体以质量计算。
2.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十一、锚杆(锚索)、土钉按下列规定计算:
1.锚杆(锚索)、土钉的钻孔、注浆按设计图示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钻孔深度以长度计算。
2.锚头制作、安装、张拉、锁定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十二、喷射混凝土护坡按设计图示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以面积计算。
十三、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四、钢支撑安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也不另增加质量。
十五、型钢桩、钢板桩、钢管支撑使用(租赁)按质量乘以使用天数计算,使用天数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天数计算。
高清PDF无水印《钢结构 下册 房屋建筑钢结构设计》第三版 陈绍蕃 郭成喜
本书对第二版作了较大的更新和充实,以适应当前钢结构的发展和高等学校本科土木工程专业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本书是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的专业课教材,是上册《钢结构基础》的后续部分,讲述常用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方法。具体内容包括轻型房屋门式刚架结构、中型和重型厂房结构(含一般钢屋架)、大跨屋盖结构、多层及高层房屋结构和轻住宅钢结构,并结合讲述钢结构设计的一般要求及设计与施工的密切关系。
本书内容密切结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其他有关规范和规程,并尽可能对规范和规程有关条文作简明解释。本书除用作教材外,也可供工程设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

内容索引:
绪论1
第1章轻型门式刚架结构2
1.1概述2
1.2结构形式和结构布置4
1.3刚架设计7
1.4压型钢板设计33
1.5檩条设计39
1.6墙梁、支撑设计和本章小结48
习题52
第2章中、重型厂房结构设计53
2.1结构形式和结构布置…53
2.2厂房结构的计算原理69
2.3钢屋架设计…73
2.4吊车梁设计92
习题105
第3章大跨屋盖结构107
3.1结构形式107
3.2网架结构107
3.3网壳结构116
3.4空间网格结构的计算要点119
3.5网架杆件设计125
3.6节点设计126
3.7索结构144
习题…166
第4章多层及高层房屋结构167
4.1多、高层房屋结构的组成167
4.2楼盖的布置方案和设计177
4.3柱和支撑的设计189
4.4多、高层房屋结构的分析和设计计算204
习题228
第5章轻型住宅钢结构230
5.1概述230
5.2材料233
5.3建筑设计235
5.4结构设计239
习题249
第6章钢结构设计与施工250
6.1钢结构的施工250
6.2设计工作照顾施工条件251
6.3保证竣工工程的质量,防止施工产生不利的后果256
6.4施工阶段受力分析257
跋……………266
附录……267
参考文献……270
陕西省2009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2004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本章分人工土方、人工石方、机械土方、机械石方、强夯五节。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人工土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使用时不得进行调整换算。石方施工,应按表中岩石的等级分类选用相应的子目。
2.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挖湿土且需排水者,每100 m3湿土增加Ф50潜水泵5台班。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人工挖土方、挖沟槽、挖地坑、挖桩孔子目综合了施工现场内100m土方倒运,使用时发生100m以上土方倒运可套用相应土方运输子目,100m以内则不得调整换算。
4.人工挖土方系指坑底面积大于20m2的地坑或沟槽底宽大于3m的坑、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沟槽系指沟槽底宽小于3m且沟槽长度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地坑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土方开挖。挖枯井、灰土井子目为井(孔)径在1.5m以内且长细比大于2.5的井(孔)(或上口面积在2.25m2以内,井、孔深为井、孔口最大对角线2.5倍以上的非圆形井、孔)开挖。挖淤泥限在对工具有粘附力时使用。平整场地指现场高差±30cm以内的土方挖、填、找平。山坡切土为高于现场自然地坪30cm以上,放置时间1.5年以上的堆积土的挖方。
5.在挖好的基槽、基坑、土方大开挖工作面内作灰土回填夯实工序时,不能使用原土夯实子目。
6.人工挖桩孔子目适应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项目。
7.回填素土(灰土)适用于室内外及各类垫层的回填。
8.支挡土板子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子目不作调整。
9.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 人工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的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11.人工挖桩孔,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子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
12.场地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及土方大开挖时(包括人工及机械处理)不再计算场地平整工程量。
13.石方爆破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4.孤石爆破:在单块体积0.5m3以上的石块爆破时使用。
二、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方子目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编制预算时不得换算。
2.人力车、汽车,其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内,不得另行计算。
3.机械土方子目是按土壤天然含水率制定,若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4.砂石基础垫层(换土)机铺机压定额子目为级配砂石材料,若使用无级配砂石材料时,可按有级配子目换算材料(材料用量中已考虑了理论级配损耗及充盈系数),人工、机械均不得换算。
5.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子目乘以系数0.73。
6.石方子目系按正常条件考虑,如遇塌方及地下水时,处理塌方及排水费用按实计算。
7.装载机装土子目是专门为运输车辆承担装车工作时使用的子目,不得以机械类型、规格不同进行换算。
三、强夯工程
1.地基强夯子目综合考虑了不同土壤类别、不同机械型号与规格、不同夯击击数,不得以现场情况换算。
2.夯击击数是指同一夯击点夯击的次数,夯击遍数通常以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5cm且夯坑周围地面不出现过大隆起来控制夯点夯击的次数。
3.根据地基土性质经试夯后由设计确定的不同夯击遍数套用子目。
4.局部地基土含水量较大造成橡皮土的开挖、外运、回填、复夯应另行计算,套本章相应子目。
5.“地基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试夯消耗量不包含在本章子目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人工土方
1.人工挖、运土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工程量,土(灰土)方回填夯实按压实方计算。运土量无法按自然方计算时,素土量按压实体积乘以系数1.22计算;灰土在场外集中拌和时,灰土运输量按压实体积乘以1.31系数计算。若灰土必须在现场拌和时,灰土中的素土量按比量乘以1.22系数计算。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m2”计算。施工现场已按竖向布置进行土方挖、填、找平的工程和大开挖工程、道路及室外沟管道不得计算场地平整。
3.原土夯实以夯实面积计算工程量。
4.人工挖桩孔土方量按图示桩断面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5.人工挖土方、沟槽、地坑等,按设计要求尺寸以“m3”计算。挖土深度≥1.5m时应计算放坡,且不分土壤类别,按下表计算工程量。

注 (1)计算放坡时,交接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槽、坑作基础垫层时,不论是否支模,均以垫层下表面计算放坡系数,并不再考虑垫层的工作面。
6.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7.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下表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8.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间净长线(当基础底面有垫层时,应为垫层底面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
9.挖管道地沟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表计算: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计算 单位:m

10.土方开挖深度以图示开挖底面到室外地坪计算。
11.土方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管道沟槽回填,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单位:m3/m

12.房心回填土,按主墙(承重墙或厚度在15cm以上的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填土平均厚度计算,不扣除垛、附墙烟囱、垃圾道及地沟等所占的体积。
13.钻探及回填孔,按建筑物底层外边线每边各加3m以“m2”计算。设计要求放宽者按设计要求计算。 1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回填体积。
二、机械土方
1.土方体积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为准计算,碾压工程按压实方计算。运土量无法按自然方计算时,素土量按压实体积乘以系数1.22计算;灰土在场外集中拌和时,灰土运输量按压实体积乘以1.31系数计算。若灰土必须在现场拌和时,灰土中的素土量按比量乘以1.22系数计算。
2.机械场内施工的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1)推土机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方区重心间的距离计算。
2)铲运机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装载机现场倒运土,自卸汽车运土以挖方区重心至填卸土区重心距离计算。
3.机械土方若须放坡和开挖(填)临时坡道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工程量,招、投标时可暂不计算此项费用,结算时按实调整。
4.施工机械的子目选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使用的机械确定,如无规定时可参考以下数据选用:
1)推土机推土:推土距离在80m以内,开挖深度3m以内的土方施工。
2)铲运机铲运土:运土800m~1000m开挖深度在地下水位1m以上的挖运土方,并应考虑机械转向所需的场地要求。
3)挖掘机挖土(推土机辅助)配自卸汽车运土适用于运土距离在500m以上、挖掘深度8m以内,推土距离50m范围以内的土方施工。
4)装载机倒运土方适用于现场150m以内的土方运输。
5)翻斗车运土适用于运距在150m~500m时的土方运输。
三、石方工程
1.人工凿石方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地槽底宽在3m以内,长宽比为3以上者按沟槽计算;槽底宽在3m以上或坑底面积大于20m2者按平基计算;坑底面积小于20 m2者按基坑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200mm
特坚石:150mm
超挖部分并入岩石挖方量计算。
3.地面摊座为在爆破后的岩石表面找平,按需平整面积计算。
四、强夯工程
1.按图示强夯面积区别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m2”计算。
2.低锤满拍按100t·m级3遍以内计算
2009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价目表》
本章除以下说明外,均同2004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和《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勘误》第一章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机械土方子目中没有计算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按本价目表第十六章附录二的有关子目另行计算。
补充定额
说 明
1.水坠砂按机械施工考虑并考虑了人工配合的因素。
工程量计价规则
1.水坠砂按实体积计算,挖土方可另执行相应子目。
山西省2018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说明
一、《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具体情况,经调查研究、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费率是按各专业正常施工条件下,根据承包方式不同,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税金是指增值税,其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五、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划分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修缮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及同期山西省计价依据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建筑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及防治措施。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4.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5.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二次搬运的费用。
6.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雨季施工要求,为保证冬雨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要增加的费用。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的工序、人工降效、机械降效、防雨、保温、加热等施工措施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是指开工前测量、定位、钉龙门板桩及经规划部门派员复测的费用;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点交的费用;以及竣工后室内清扫和场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8.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是指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对民用建筑中由于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而发生的费用。
9.检测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10.施工因素增加费:是指具有市政工程特点,但又不属于临时设施的范围,并在施工前能预见到发生的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二)施工技术措施费
1.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特、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模板(胎具)及支架费:是指各类混凝土、捣打料、拱碹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模板(胎具)、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和模板(胎具)、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5.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税金
是指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二节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一、人工费
是指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费。
6.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7.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装卸等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作业中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特、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费用等。
(7)其他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折旧及维护费用。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维护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各级维护、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及为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所需备件(备品)的维护费用。
(3)校验费:指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定与检验的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所耗用的电费。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
7.民兵预备役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代收的上述费用。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竣工资料交验归档费等。
五、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应获得的盈利。
六、税金
是指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内蒙古2017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设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2)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4)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招标文件应给出估算后的具体金额。
(5)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3.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具体要求编制计日工,给定具体数值,并应按程序计取规费和税金。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三、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1.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①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④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⑤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⑦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四、风险费用
风险费用是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人应约定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施工条件变化等对中标价影响因素的承担人和调整方法。
1.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5%时,予以调整;
(2)施工机械使用费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时,予以调整。
3.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六、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养护工程应遵守下述规定:
1.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七、计价依据的管理
1.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2.本届定额对现有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均已体现。本届定额颁发后,施工过程中对相关部门公布名录中新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需要编制补充定额为工程计价提供技术服务时,发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数据收集、整理、测算,申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定额。补充定额将会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上体现鼓励性措施,优先解决相应问题,从政策和管理方面推动“四新”技术的应用。
3.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对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机械燃料)定期发布信息价格,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4.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解释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问题,应请示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核准。出具的书面解释和答复意见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备案。
5.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以统一格式按时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但不能对定额人工、机械价格进行调整。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设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包含工程设备,下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
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6.劳动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是指企业中由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7.职工福利费:是指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8.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的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内容包括: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龟、书报、办公软件、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经费。
7.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对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未包含部分的费用,结算时应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调整;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可参照下述标准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包括通用安装工程)的检验试验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筑与装饰工程占60%,通用安装工程占40%。市政、园林工程及构筑物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5%计取:
(1)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的,每平方米3元;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乘以0.7系数;
(3)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附属配套工程不另计算。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稅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五、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内容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2007]9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可计入企业成本的费用。
4.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七、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附表一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高清PDF无水印《钢结构 上册 钢结构基础》第三版 陈绍蕃 顾强
新版序言:为了培养创新型人才,教科书应该不仅是传授知识的工具,还需担负起开发智力、启迪思辨精神的任务。为此,本书这次修订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更新内容,这是每次修订不可或缺的。二是改进写法,改定势思维为开放性思维:避免刻板式叙述,关注条件变化;树立全面考察、争取最优化的思想;结合论述的内容提出讨论和思考的问题。以梁的截面选择为例,过去只是结合截面强度给出一系列经验公式。这次的改进是:()指出公式是前人在低碳钢的基础上得出的,有局限性,用于高强度钢时需要适当修正;(2)在评论三种不同的H型钢的优劣时,不仅比较耗钢量,还引进占用建筑净空问题;(3)增加按整体稳定要求选择截面的分析,指出和按强度选截面的差异。
教科书如何对待设计规范,这次也有所改变。以前是对规范的每一条款都奉为圭桌,只能遵守,不能违反或置疑。这次修订,对高强度螺栓抗拉连接的分类和相关计算方法进行评论,指出其缺点,有利于解除思想禁锢。
更新内容必然涉及《钢结构设计规范》的新旧更替问题。规范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多年。我们原以为这本第三版可以依照新规范来写,但事与愿违,交稿之前新规范尚未问世。这一情况使我们陷于两难的境地。最后决定:GB50017一2003规范明显陈旧的内容,教材有必要加以更新,可以选用新规范草案的内容,但一般不加以联系。
从更新内容的角度,这次增加了两章:简单钢结构设计示例(第9章)和钢结构的防腐蚀和防火(第10章)。第9章把前8章串联起来,给出钢结构设计的概貌,有助于形成钢结构设计的整体概念,对只学本书上册而不学下册的学生提供一个有益的总结。防腐蚀和防火是建造钢结构必然遇到的问题。缺了这部分,对钢结构的认识就不够完整。在增加内容的同时,我们也删去一些,包括1.4.3节概率极限状态法和第7及第8章一些次要内容。

内容索引:
目录
第1章 概述1
1.1钢结构的特点和应用1
1.2钢结构的建造过程和内在缺陷7
1.3钢结构的组成原理8
1.4钢结构的极限状态11
1.5钢结构的发展13
1.6钢结构课程的特点和学习建议15
习题16
第2章钢结构的材料17
2.1对钢结构用材的要求17
2.2钢材的主要性能及其鉴定18
2.3影响钢材性能的因素23
2.4钢材的延性破坏和非延性破坏、循环加载和快速加载的效应…………29
2.5结构钢材的类别及钢材的选用……34
习题40
第3章构件的截面承载能力——强度…41
3.1轴力构件的强度及截面选择…41
3.2梁的类型和强度45
3.3梁的局部压应力和组合应力56
3.4按强度条件选择梁截面…58
3.5梁的内力重分布和塑性设计69
3.6拉弯、压弯构件的应用和强度计算………70
习题76
第4章单个构件的承载能力一稳定性78
4.1稳定问题的一般特点78
4.2轴压构件的整体稳定性82
4.3实腹式柱和格构式柱的截面选择计算100
4.4受弯构件的弯扭失稳109
4.5压弯构件的面内和面外稳定性及截面选择计算118
4.6板件的稳定和屈曲后强度的利用134
习题161
第5章整体结构中的压杆和压弯构件166
5.1桁架中压杆的计算长度166
5.2框架稳定和框架柱计算长度169
习题179
第6章钢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81
6.1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特点181
6.2拉杆、压杆的刚度要求181
6.3梁和桁架的变形限制183
6.4钢框架的变形限制185
6.5振动的限制186
习题186
第7章钢结构的连接和节点构造187
7.1钢结构对连接的要求及连接方法187
7.2焊接连接的特性189
7.3对接焊缝的构造和计算197
7.4角焊缝的构造和计算203
7.5焊接热效应224
7.6普通螺栓连接的构造和计算230
7.7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性能和计算244
7.8焊接梁翼缘焊缝的计算255
7.9构件的拼接257
7.10梁与梁的连接264
7.11梁与柱的连接267
7.12柱脚设计…276
7.13桁架节点设计285
7.14节点构造对构件承载力的影响…301
习题302
第8章钢结构的脆性断裂和疲劳307
8.1钢结构脆性断裂及其防止307
8.2钢结构抗疲劳设计312
习题329
第9章简单钢结构设计示例·331
9.1厂房的天窗结构331
9.2桁架桥的桥面系设计342
第10章钢结构的防腐蚀和防火352
10.1钢结构的腐蚀352
10.2钢结构的防腐蚀方法356
10.3钢结构重防腐蚀涂料…358
10.4钢结构的火灾危险360
10.5钢结构的火灾防治362
习题……366
附录………367
附录1型钢规格表367
附录2螺栓和锚栓规格384
附录3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385
附录4钢材、焊缝和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387
附录5各种截面回转半径的近似值……389
附录工字形截面简支梁弹性屈曲临界弯矩的资料390
附录7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391
附录8框架柱计算长度系数…393
参考文献……………397
江西省2017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及其他,共三节。
二、土壤及岩石分类:
1.本章土壤按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2.本章岩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三、干土、湿土、淤泥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含水率超过液限,土和水的混合物呈现流动状态时为淤泥。
四、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l50m²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五、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方和挖掘机挖土后,基底和边坡遗留厚度≤0.3m的人工清理和修整。使用时不得调整,人工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不另行计算。
六、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³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0m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²的基坑土方工程。
七、石方爆破:
1.机械打眼爆破石方,如岩石类别为极软岩时,按软岩定额子目套用。
2.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和闷炮。
3.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炮孔中如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4.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雷管可以换算,数量不变,同时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用量,增加导火索用量,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5.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八、下列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乘以规定的系数:
1.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人工挖、运土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9,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2.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6m<深度≤7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7m<深度≤8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2;以此类推。
3.挡土板内人工挖槽坑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4.桩间挖土不扣除桩体和空孔所占体积,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5.满堂基础底板垫层底以下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0.30m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7.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铺设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8.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0。
九、土石方运输:
1.本章土石方运输按30km内运输编制。余土外运的处置等其他费用发生时,另行办理签证计算。
2.土石方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3.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坡度≤1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十、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30cm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但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十一、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执行“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中“一、地基处理”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0。
十二、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地表水排除与边坡支护,实际发生时,另按其他章节相应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 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计算。
二、基础土石方的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三、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下同)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式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0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3.基坑土方大开挖需做边坡支护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OOm计算。
4.基坑内施工各种桩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OOm计算。
5.管道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四、基础土方的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表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算起。
3.混合土质的基础土方,其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
5.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五、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极软岩、软岩0.20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
六、沟槽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1.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突出墙面的墙垛,按墙垛突出墙面的中心线长度,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沟槽、框架间墙沟槽,按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或基础底)的净长度计算。
2.管道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以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计算。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的土石方,另按基坑的相应规定计算。
3.沟槽的断面面积,应包括工作面宽度、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的面积。
七、基坑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一般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机械施工坡道的土石方工程量,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九、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十、岩石爆破后人工清理基底与修整边坡,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含工作面宽度和允许超挖量)以面积计算。
十一、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基底钎探,以垫层(或基础)底面积计算。
3.原土夯实与碾压,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尺寸,以面积计算;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筑物、基础(含垫层)的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下表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
江苏省2014安装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 切削设备安装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台式及仪表机床: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孔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铣磨床、台式冲床、台式压力机、台式剪切机、台式攻丝机、台式刻线机、仪表车床、精密盘类半自动车床、仪表磨床、仪表抛光机、硬质合金轮修磨床、单轴纵切自动车床、仪表铣床、仪表齿轮加工机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
2.车床: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形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形及多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
3.立式车床: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
4.钻床: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钻床。
5.镗床:包括深孔镗床、坐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钢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钻镗床、镗缸机。
6.磨床: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2M系列磨床、3M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端面磨床、刀具刃具磨床、曲轴、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
7.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它铣床。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磨齿机、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
8.刨、插、拉床:包括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刨模机。
9.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包括电解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加工机床、刻线机、超声波电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
10.其它机床: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金属材料试验机械。
11.木工机械: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
12.跑车木工带锯机。
13.其它木工设备:包括拨料器、踢木器、带锯防护罩。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机体安装: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部件安装以及润滑管道安装。
2.清洗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
3.跑车木工带锯机已包括跑车轨道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
2.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3.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
四、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二、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三、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
1.机械压力机:包括固定台压力机、可倾压力机、传动开式压力机、闭式单(双)点压力机、闭式侧滑块压力机、单动(双动)机械压力机、切边压力机、切边机、拉伸压力机、摩擦压力机、精压机、模锻曲轴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金属挤压机、冷挤压机、冲模回转头压力机、数控冲模回转压力机。
2.液压机:包括薄板液压机、万能液压机、上移式液压机、校正压装液压机、校直液压机、手动液压机、粉末制品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金属打包液压机、粉末热压机、轮轴压装液压机、轮轴压装机、单臂油压机、电缆包覆液压机、油压机、电极挤压机、油压装配机、热切边液压机、拉伸矫正机、冷拔管机、金属挤压机。
3.自动锻压机及锻压操作机:包括自动冷(热)镦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滚丝机、滚圆机、自动冷成型机、自动卷簧机、多功位自动压力机、自动制钉机、平锻机、辊锻机、锻管机、扩孔机、锻轴机、镦轴机、镦机及镦机组、辊轧机、多工位自动锻造机、锻造操作机、无轨操作机。
4.空气锤。
5.模锻锤:包括模锻锤,蒸汽、空气两用模锻锤,无砧模锻锤,液压模锻锤。
6.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包括蒸汽、空气两用自由锻锤、单臂自由锻锤、气动薄板落锤。
7.剪切机和弯曲校正机:包括剪板机、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剪断机、切割机、拉剪机、热锯机、热剪机、滚板机、弯板机、弯曲机、弯管机、校直机、校正机、校平机、校正弯曲压力机、切断机、折边机、滚坡纹机、折弯压力机、扩口机、卷圆机、滚圆机、滚形机、整形机、扭拧机、轮缘焊渣切割机。
8.水压机。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的拉紧螺栓及立柱热装。
2.液压机及水压机液压系统钢管的酸洗。
3.水压机本体安装:包括底座、立柱、横梁等全部设备部件安装,润滑装置和管道安装,缓冲器、充液罐等附属设备安装,分配阀、充液阀、接力电机操纵台装置安装,梯子、栏杆、基础盖板安装,立柱、横梁等主要部件安装前的精度预检,活动横梁导套的检查和刮研,分配器、充液阀、安全阀等主要阀件的试压和研磨,机体补漆,操纵台、梯子、栏杆、盖板、支撑梁、立式液罐和低压缓冲器表面刷漆。
4.水压机本体管道安装:包括设备本体至第一个法兰以内的高低压水管、压缩空气管等本体管道安装、试压、刷漆,高压阀门试压、高压管道焊口预热和应力消除,高低压管道的酸洗,公称直径70mm以内的管道煨弯。
5.锻锤砧座周围敷设油毡、沥青、沙子等防腐层以及垫木排找正时表面精修。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拉紧大螺栓及立柱如需热装时所需的加热材料(如硅碳棒、电阻丝、石棉布、石棉绳等)。
2.除水压机、液压机外,其它设备的管道酸洗。
3.锻锤试运转中,锤头和锤杆的加热以及试冲击所需的枕木。
4.水压机工作缸、高压阀等的垫料、填料。
5.设备所需灌注的冷却液、液压油、乳化液等。
6.蓄势站安装及水压机与蓄势站的联动试运转。
7.锻锤砧座垫木排的制作、防腐、干燥等。
8.设备润滑、液压和空气压缩管路系统的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加工、焊接、煨弯和阀门的研磨。
9.设备和管路的保温。
10.水压机管道安装中的支架、法兰、紫铜垫圈密封垫圈等管路附件的制作及管子和焊口的探伤、透视和机械强度试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以内或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二、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列定额项目。
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
说 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砂处理设备:包括混砂机、碾砂机、松砂机、筛砂机等。
2.造型及造芯设备;包括震压式造型机、震实式造型机、震实式制芯机、吹芯机、射芯机等。
3.落砂及清理设备:包括震动落砂机、型芯落砂机、圆形清理滚筒、喷砂机、喷丸器、喷丸清理转台、抛丸机等。
4.抛丸清理室:包括室体组焊、电动台车及旋转台安装、抛丸喷丸器安装、铁丸分配、输送及回收装置安装、悬挂链轨道及吊钩安装、除尘风管和铁丸输送管敷设、平台、梯子、栏杆等安装、设备单机试运转。
5.金属型铸造设备:包括卧式冷室压铸机、立式冷室压铸机、卧式离心铸造机等。
6.材料准备设备:包括C246及C246A球磨机、碾沙机、蜡模成型机械、生铁裂断机、涂料搅拌机等。
7.铸铁平台。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地轨安装。
2.抛丸清理室的除尘机及除尘器与风机间的风管安装。
三、抛丸清理室安装的定额单位为“室”,是指除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及电气箱、开关、敷设电气管线等电气工程外,成套供应的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等设备以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安装;设备重量是指上述全套设备加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四、垫木排仅包括安装,不包括制作、防腐等工作。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二、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湖北省2018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 砌筑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轻质隔墙、石砌体和垫层五节。
二、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
1.定额中砖、砌块和石料按标准或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砌筑砂浆按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编制。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砌块专用砌筑粘结剂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
2.墙体砌筑高度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3.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项目。
(4)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5.砖基础不分砌筑宽度及有否大放脚,均执行对应品种及规格砖的同一项目。地下混凝土构件所用砖模及砖砌挡土墙套用砖基础项目。
6.砖砌体和砌块砌体不分内、外墙,均执行对应品种的砖和砌块项目,其中。
(1)定额中均已包括了立门窗框的调直以及腰线、窗台线、挑檐等一般出线用工。
(2)清水砖墙原浆勾缝按相应混水砖砌体定额子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5计算,清水砖柱原浆勾缝按相应混水砖柱定额子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06计算,设计需加浆勾缝时,应另行计算。
(3)小型空心砌块墙的门窗洞口等镶砌的同类实心砖部分已包含在定额内,不单独另行计算。
7.填充墙以填炉渣、炉渣混凝土为准,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其他不变。
8.加气混凝土类砌块墙项目已包括砌块零星切割改锯的损耗及费用。
9.零星砌体系指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0.3m2的孔洞填塞、突出屋面的烟囱、屋面伸缩缝砌体、隔热板砖墩等。
10.贴砌砖项目适用于地下室外墙保护墙部位的贴砌砖;框架外表面的镶贴砖部分,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11.围墙套用墙相关定额项目。设计需加浆勾缝时,应另行计算。
12.石砌体项目中粗、细料石(砌体)墙按400mm×220mm×200mm规格编制。
13.毛料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5。
14.定额中各类砖、砌块及石砌体的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为圆弧形砌筑者,按相应定额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0,砖、砌块、石砌体及砂浆(粘结剂)用量乘以系数1.03计算。
15.砖砌体内灌注混凝土,以及墙基、墙身的防潮、防水、抹灰等按本定额其他相关章节的项目及规定计算。
16.砌体加固,常见施工方法有砌体专用连接件、预埋铁件、预留钢筋及植筋等几种,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砌体专用连接件按本章节相关项目执行,预埋铁件、预留钢筋及植筋按钢筋混凝土章节相关项目执行。
三、人工级配砂石垫层是按中(粗)砂15%(不含填充石子空隙)、砾石85%(含填充砂)的级配比例编制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砌体、砌块砌体。
1.砖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按折加长度合并计算,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
(2)基础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内墙基净长线计算。
2.砖墙、砌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3)墙高度。
①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④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4)墙厚度。
标准砖砌体计算厚度表

①标准砖以240mm×115mm×53mm为准,其砌体厚度按上表计算。
②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如设计厚度与实际规格不同时,按实际规格计算。
(5)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6)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3.空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斗墙外形体积计算。
(1)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屋檐处的实砌部分体积已包括在空斗墙体积内。
(2)空斗墙的窗问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的实砌部分,应另行计算,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4.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花部分体积。其中实砌体部分另行计算。
5.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其中实砌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6.砖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7.零星砌体、地沟、砖过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8.砖散水、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9.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当设计规定孔洞内需抹灰时,另按“第十章墙柱面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10.轻质砌块L型专用连接件的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二、轻质隔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石砌体。
石基础、石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砖砌体相应规定。
石勒脚、石挡土墙、石护坡、石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石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四、垫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第二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
本章定额包括混凝土、钢筋、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四节。
一、混凝土。
1.本章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
2.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厂集中搅拌、含运输、泵送到施工现场并入模的混凝土。圈梁、过梁及构造柱、设备基础项目,综合考虑了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直接入模的因素。
3.混凝土定额按自然养护制定,如发生蒸汽养护,可另增加蒸汽养护费。
4.混凝土按常用强度等级考虑,设计强度等级不同时可以换算;混凝土各种外加剂统一在配合比中考虑;图纸设计要求增加的外加剂另行计算。
5.毛石混凝土,按毛石占混凝土体积的20%计算,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6.大体积混凝土(指基础底板厚度大于1m的地下室底板或满堂基础)养护期保温按相应定额子目每10m3增加人工0.01日,土工布增加0.469m2;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费用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7.独立桩承台执行独立基础项目;带形桩承台执行带形基础项目;与满堂基础相连的桩承台执行满堂基础项目。
8.二次灌浆,如灌注材料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空心砖内灌注混凝土,执行小型构件项目。
9.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项目,均综合了每层底部灌注水泥砂浆的消耗量。
10.钢管柱制作、安装执行“第三章 金属结构工程”相应项目;钢管柱浇筑混凝土使用反顶升浇筑法施工时,增加的材料、机械另行计算。
11.斜梁(板)按坡度大于10°且≤30。综合考虑的。斜梁(板)坡度在10°以内的执行梁、板项目;坡度在30°以上、45°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05;坡度在45°以上、60°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10;坡度在60°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1.20。车库车道板按斜梁(板)项目执行。
12.压型钢板上浇捣混凝土,执行平板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13.型钢组合混凝土构件,执行普通混凝土相应构件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14.挑檐、天沟壁高度≤400mm,执行挑檐项目;挑檐、天沟壁高度>400mm,按全高执行栏板项目;单体体积0.1m3以内,执行小型构件项目。
15.阳台不包括阳台栏板及压顶内容。
16.预制板间补现浇板缝,适用于板缝小于预制板的模数,但需支模才能浇筑的混凝土板缝。
17.楼梯是按建筑物一个自然层双跑楼梯考虑,如单坡直行楼梯(即一个自然层无休息平台)按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1.2;三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两个休息平台)按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9;四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三个休息平台)按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75。
当图纸设计板式楼梯梯段底板(不含踏步三角部分)厚度大于150mm、梁式楼梯梯段底板(不含踏步三角部分)厚度大于80mm时,混凝土消耗量按实调整,人工按相应比例调整。
18.弧形楼梯是指一个自然层旋转弧度小于180°的楼梯,螺旋楼梯是指一个自然层旋转弧度大于180°的楼梯。
19.散水混凝土按厚度60mm编制,如设计厚度不同时,可以调整;散水包括了混凝土浇筑、表面压实抹光及嵌缝内容,未包括基础夯实、垫层内容。
20.台阶混凝土含量是按1.22m3/10m2综合编制的,如设计含量不同时,可以换算;台阶包括了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内容,未包括基础夯实、垫层及面层装饰内容,发生时执行其他章节相应项目。
21.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浇捣的厨房、卫生间等处墙体下部的现浇混凝土翻边执行圈梁相应项目。
22.独立现浇门框按构造柱项目执行。
23.凸出混凝土柱、梁的线条,并入相应柱、梁构件内;凸出混凝土外墙面、阳台梁、栏板外侧≤300mm的装饰线条,执行扶手、压顶项目;凸出混凝土外墙、梁外侧>300mm的板,按伸出外墙的梁、板体积合并计算,执行悬挑板项目。
24.外形尺寸体积在1m3以内的独立池槽执行小型构件项目,1m3以上的独立池槽及与建筑物相连的梁、板、墙结构式水池,分别执行梁、板、墙相应项目。
25.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0.1m3以内且本节未列项目的小型构件。
26.后浇带包括了与原混凝土接缝处的钢丝网用量。
二、钢筋。
1.钢筋工程按钢筋的不同品种和规格以现浇构件、预应力构件以及箍筋分别列项,钢筋的品种、规格比例按常规工程设计综合考虑。
2.除定额规定单独列项计算以外,各类钢筋、铁件的制作成型、绑扎、安装、接头、固定所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均已综合在相应项目内;设计另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
3.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双层钢筋用的“铁马”(钢筋、型钢)按设计图示(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按品种、规格执行相应项目,如采用其他材料时,另行计算。
4.现浇构件冷拔钢丝、冷轧带肋钢筋执行现浇构件钢筋相应项目。
5.型钢组合混凝土构件中,型钢骨架执行“第三章 金属结构工程”相应项目;钢筋执行现浇构件钢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0、机械乘以系数1.15。
6.弧形构件钢筋执行钢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5。
7.坡度大于等于26度34分的斜板屋面,钢筋制安人工乘以系数1.25。
8.混凝土空心楼板(ADS空心板)中钢筋网片,执行现浇构件钢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机械乘以系数1.15。
9.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按钢筋相应项目执行。
10.非预应力钢筋未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时,应另行计算。
11.预应力钢筋如设计要求人工时效处理时,应另行计算。
12.后张法钢筋的锚固是按钢筋帮条焊、u型插垫编制的,如采用其他方法锚固时,应另行计算。
13.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综合考虑了一端、两端张拉;锚具按单锚、群锚分别列项,单锚按单孔锚具列入,群锚按3孔列入。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长度大于50米时,应采用分段张拉;用于地面预制构件时,应扣除项目中张拉平台摊销费。
14.植筋项目不包括植入的钢筋,钢筋另按钢筋制安相应项目执行,化学螺栓另行计算;使用化学螺栓,应扣除植筋胶的消耗量。
15.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安放,不包括钢筋笼制作,钢筋笼制作按现浇钢筋制安相应项目执行。
16.固定预埋铁件(螺栓)所消耗的材料按实计算,执行相应项目。
17.现浇混凝土小型构件,执行现浇构件钢筋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
三、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
1.预制混凝土构件定额采用成品形式,成品构件按外购列入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项目。
定额含量包含了构件安装损耗。成品构件的定额取定价包括混凝土构件制作及运输、钢筋制作及运输、预制混凝土模板五项内容。
2.构件安装不分履带式起重机或轮胎式起重机,以综合考虑编制。构件安装是按单机作业考虑的,如因构件超重(以起重机械起重量为限)须双机台吊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3.构件安装是按机械起吊点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如超过15m时,构件须用起重机移运就位,且运距在50m以内的,起重机械乘以系数1.25;运距超过50m的,应另按构件运输项目计算。
4.小型构件安装是指单体构件体积小于0.1m3以内的构件安装。
5.构件安装不包括运输、安装过程中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场内行驶道路的加固、铺垫工作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发生该费用时另行计算。
6.构件安装高度以20m以内为准,安装高度(除塔吊施工外)超过20m并小于30m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安装高度(除塔吊施工外)超过30m时,另行计算。
7.构件安装需另行搭设的脚手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执行“第十七章 措施项目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
8.塔式起重机的机械台班均已包括在垂直运输机械费项目中。单层房屋屋盖系统预制混凝土构件,必须在跨外安装的,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但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时,不乘系数。
9.预制烟道、通风道安装定额未包含进气口、支管以及接口件安装的相关消耗,发生时另行计算。
10.预制烟道、通风道安装定额按照构件断面外包周长划分项目。如设计烟道、通风道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11.风帽按照材质划分为混凝土及钢制,定额中未包含风帽表面抹灰及烟道底座的相关工艺内容。
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装配式后浇混凝土浇捣两节,共49个定额子目。
2.本章定额所称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指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全装配混凝土结构。
3.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
(1)构件安装不分构件外形尺寸、截面类型以及是否带有保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构件种类套用相应定额。
(2)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综合考虑。
(3)柱、墙板、女儿墙等构件安装定额中,构件底部座浆按砌筑砂浆铺筑考虑,遇设计采用灌浆料的,除灌浆材料单价换算以及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外,每10m3构件安装定额另行增加人工0.7工日,其余不变。
(4)外挂墙板、女儿墙构件安装设计要求接缝处填充保温板时,相应保温板消耗量按设计要求增加计算,其余不变。
(5)墙板安装定额不分是否带有门窗洞口,均按相应定额执行。凸(飘)窗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凸(飘)窗安装,依附于外墙板制作的凸(飘)窗,并入外墙板内计算,相应定额人工和机械用量乘以系数1.2。
(6)外挂墙板安装定额已综合考虑了不同的连接方式,以构件类型及厚度套用相应定额。
(7)楼梯休息平台安装按平台板结构类型不同,分别套用整体楼板或叠合楼板相应定额,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以及除预制混凝土楼板外的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3。
(8)阳台板安装不分板式或梁式,均套用同一定额。空调板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空调板安装,依附于阳台板制作的栏板、翻沿、空调板,并人阳台板内计算。非悬挑的阳台板安装,分别按梁、板安装有关规则计算并套用相应定额。
(9)女儿墙安装按构件净高以0.6m以内和1.4m以内分别编制,1.4m以上时套用外墙板安装定额。压顶安装定额适用于单独预制的压顶安装,依附于女儿墙制作的压顶,并入女儿墙计算。
(10)套筒注浆不分部位、方向,按锚入套筒内的钢筋直径不同,以φ18以内及φ18以上分别编制。
(11)预制墙体底部密封灌浆为预制墙体底部采用专用灌浆料材料进行墙体底部通缝灌浆,包含密封保温条、座浆料缝边、套筒内灌浆,套取了预制墙体底部密封灌浆子目的不再套用套筒注浆子目。
(12)外墙嵌缝、打胶定额中注胶缝的断面按20mm×15mm编制,若设计断面与定额不同时,密封胶用量按比例调整,其余不变。定额中的密封胶按硅酮耐候胶考虑,遇设计采用的种类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单价进行换算。
4.装配式后浇混凝土浇捣。
(1)后浇混凝土指装配整体式结构中,用于与预制混凝土构件连接形成整体构件的现场浇筑混凝土。
(2)叠合构件指由预制构件部分和后浇混凝土部分组合而成的预制现浇整体式构件,叠合构件应按预制构件与叠合后浇混凝土两部分,分别套用定额。
(3)叠合楼板或整体楼板之间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带拼缝的,板带混凝土浇捣并入后浇混凝土叠合梁、板内计算。
(4)墙板或柱等预制垂直构件之间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墙连接的,当连接墙的长度在2m以内时,套用后浇混凝土连接墙、柱定额,长度超过2m的,仍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5)后浇混凝土钢筋制作、安装定额按钢筋品种、型号、规格结合连接方法及用途划分,相应定额内的钢筋型号以及比例已综合考虑,各类钢筋的制作成型、绑扎、安装、接头、固定以及与预制构件外露钢筋的绑扎、焊接等所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已综合考虑在相应定额内。钢筋接头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河南省2016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费用组成说明及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组成,定额各项费用组成中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根程等。
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冈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问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材料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表见附表1。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白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T程项目附加税费: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15.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及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提高所需要的费用。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5.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提高所需增加的费用。
(二)单价类措施费: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在施工过程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内容包括:
1.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推销(或租赁)费用。
2.垂直运输费。
3.超高增加费。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计价定额中列项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5.施工排水及井点降水。
6.其他。
(三)其他措施费(费率类):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内容包括:
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除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4.其他。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白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4.其他项目。
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一)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四)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五、增值税: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六、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见附表2和附表3。
附表1材料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表
(除税价格)

注:①业主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时,甲供材应以除税价格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内。
②材料单价(除税)=(除税原价+材料运杂费)×(l+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或:材料单价(除税)=材料供应到现场的价格×(l+采购及保管费率)。
③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并由承包方采购时,双方应依据注②的方法计算,该价格与综合单价材料取定价格的差异应计算材料差价。
④甲供材到现场,承包方现场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该保管费可在税后返还甲供材料费内抵扣):
现场保管费=供应到现场的材料价格×表中的“现场交货”费率。
河北省2012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A.1 土石方工程
章节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二、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时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乘以系数1.18;机械挖湿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三、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 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土方:挖土厚度在30cm以上,坑底宽度在3m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土方工程施工时,当土方控到地下水位以下,有时地面和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随着地下水一起涌出,这种现象就是流砂现象,这种砂称为流砂。
(2) 石方工程
平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20㎡以个的为平基。
沟槽: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底面积20㎡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座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修整边坡:修整石方爆破的边破,清理石渣。
四、挖地槽、地坑、土方及挖流砂、淤泥项目中需要排水时,应另行计算。
五、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石方工程量内。允许超挖量:松石、次坚石为200mm,普坚石、特坚石为150mm。
六、人工土石方
1.挖土方、挖地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按6m以内每加深1m乘以系数1.25。
2.人工挖淤泥、流砂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距7m计算,深度按坑底至地面的全高计算。
3.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人工乘以1.43系数。
4.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1.5系数。
5.场地竖向布置挖、填、找平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6.回填灰土项目适用于地下室墙身外侧的回填、夯实。
七、机械土石方
1.土石方机械按单种机械不同规格划分。
2.编制标底、最高限价时,机械土石方按常用机械规格考虑。
3.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以上,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在15%以上,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系 数 表

4.土石方运输中机具上坡(坡度小于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5.机械挖土中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人工挖土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厚度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工挖土厚度按30cm计算,套用人工挖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6.挖掘机挖松散土时,套用一、二类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70。
7.机械挖桩间土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8.自卸汽车运土,使用反铲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10。
9.装载机装淤泥、流砂套用装载机装土方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10.机械运淤泥、流砂按机械运土方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11.建筑垃圾装运仅适用于掺有砖、瓦、砂、石等的垃圾装运,其工程量以自然堆积方乘以系数0.80计算。
12.装载机装石渣套用装载机装建筑垃圾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80。
13.灰土碾压适用于地基处理工程。
14.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运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15.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项目中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发生时另行计算。
16.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相应项目乘以0.73系数。
八、爆破土、石方
1.石方爆破项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2.石方爆破是按电雷管起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项目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 计算。
3.项目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水积水除外)计算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项目中未计算爆破时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的费用另行计算。
4.打眼爆破若要达到石料粒径要求,增加的费用另计。
计算规则
一、土方体积的计算,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二、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沟挖土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以"m3"计算。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挖土按山坡切土计算。
三、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底面积(包括外墙保温板)计算,包括有基础的底层阳台面积。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m计算。道路及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四、外墙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中心线计算;内墙沟槽长度按沟槽净长线计算。其突出部分应并入沟槽工程量内计算。
各种检查井和给排水管道接口处加宽而增加的土方工程量,按相应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尺寸表 单位:m

五、地下室墙基沟槽深度,系从地下室挖土底面计算至槽底。管道沟的深度,按分段间的地面平均自然标高减去管道底皮的平均标高计算。
六、挖沟槽、地坑、土方需放坡者,可按下表规定的放坡起点及放坡系数计算工程量。
土方工程放坡系数表

放坡起点,混凝土垫层由垫层底面开始放坡,灰土垫层由垫层上表面开始放坡,无垫层的由底面开始放坡。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因土质不好,地基处理采用挖土、换土时,其放坡点应从实际挖深开始。
七、在挖土方、槽、坑时,如遇不同土壤类别,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边坡放坡系数可根据各土壤类别及深度加权取定。
海南省2017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第一章 楼地面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中注明的材料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费用不变。
二、木地板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200mm以内,其余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300mm以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三、定额中使用各种砂浆的定额子目,除注明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四、楼地面块料面层包含2cm找平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换算相应配合比;找平层厚度不同时,按找平层子目厚度增减。
五、楼梯及台阶面层定额未包括防滑条。
六、铺贴块料项目按规格料考虑,如需现场倒角、磨边,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七、楼梯踢脚线块料面层,按相应踢脚线定额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5计算。
八、弧形、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计算,块料用量乘以系数1.10计算(块料用量实际不同时按实际调整)。
九、零星装饰适用于楼梯、台阶侧面装饰以及面积在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楼地面装饰。
十、木地板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十一、装饰块料地面需要斜拼接,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0。
十二、装饰块料地面分色、大小尺寸、混分色拼贴,人工乘以系数1.10。弧形拼贴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0计算。
十三、水磨石地面包含酸洗打蜡,其他块料如需做酸洗打蜡,单独执行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找平层的工程量按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二、整体面层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柱、垛、附墙烟囱及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二)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三)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接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四)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阳台、雨篷的面层抹灰并入相应的楼地面抹灰项目计算。
(六)散水、防滑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块料面层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楼地面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门洞、空圈开口部分工程量并入相应的面层计算。
(二)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三)零星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四)石材刷养护液、保护液,按相应石材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楼梯、台阶的石材刷养护液、保护液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相应系数计算:楼梯 1.36,台阶 1.48。
(五)楼梯踏步地毯配件按配件设计图示数量以长度计算。
四、其他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楼梯及台阶面层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长度未标明时,防滑条按踏步两端距离各减150mm计算。
(二)分格嵌铜条、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三)单独酸洗打蜡,按楼地面、楼梯、台阶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二章 墙柱面工程
说明
一、抹灰项目中砂浆配合比与设计不同者,按设计要求调整;设计厚度与定额取定厚度不同者,按相应增减厚度项目调整。
二、内外附墙柱、梁面的抹灰,不论柱、梁面与墙相平或凹凸,均并入墙面计算。
三、圆柱、圆弧墙、锯齿型等不规则墙面抹灰及镶贴块料,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计算。
四、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五、门窗洞口侧壁镶贴块料,套用零星块料面层相应子目。
六、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
七、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单体面积在0.5m2以内的抹灰和块料面层。
八、木装饰面层、隔墙(间壁)、隔断项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
九、隔墙(间壁)、隔断所用的轻钢、铝合金龙骨,如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材料用量,其他不变。
十、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人工、材料用量乘以系数0.55。
十一、木龙骨如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换算。
十二、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相应子目执行。
十三、半玻璃隔断(隔墙)是指上部为玻璃隔断,下部为其他墙体,应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抹灰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面积计算。
(一)墙面抹灰、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计算。
(二)独立柱抹灰按结构断面周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三)独立梁面抹灰据设计图示尺寸按梁断面周长乘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四)栏板、栏杆(包括立柱)装饰抹灰面积,按其抹灰垂直投影面积乘以系数2.20以m2计算。外侧与内侧抹灰砂浆不同时,各乘以系数1.10计算。
(五)零星项目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四、木装饰及其他
(一)龙骨、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二)墙饰面按设计图示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三)柱(梁)饰面,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四)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浴厕门的材质如与隔断相同,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1)隔断的不锈钢边框按边框展开面积计算。
(2)全玻璃隔断如有加强肋,肋玻璃工程量并入隔断内。
第三章 天棚工程
说明
一、本定额除部分项目为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为天棚龙骨、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二、本定额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按常用材料和常用做法考虑,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用量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三、天棚的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天棚面层,天棚的面层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跌级天棚其面层人工乘以系数1.10)。
四、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定额中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以系数0.85。
五、本定额中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型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灯光槽制作、安装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艺术造型天棚中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其断面示意图见本定额附录。
六、龙骨架、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应按本定额第八章相应子目执行。
七、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八、天棚面层板缝刮嵌缝膏、贴绷带已综合在涂料子目中,不另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种吊顶天棚龙骨按主墙间的净空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检查口、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的面积。斜屋面龙骨按面层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二、天棚基层按展开面积计算。
三、天棚装饰面层按主墙间实钉(胶)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四、本章定额中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第三条。
五、板式楼梯底面的装饰工程量按水平投影乘以系数1.15计算;梁式楼梯底面按展开面积计算。
六、灯光槽按延长米计算。
七、保温层按实铺面积计算。
八、网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天花周边夹板凹槽按延长米计算,计算龙骨及装饰面层时不扣除。
十、天花型钢吊顶按其实际用量以质量计算。
十一、在一个独立空间同一平面内,艺术造型吊顶面积超过吊顶面积的70%,则全部按艺术造型吊顶计算;如低于吊顶全部面积的70%,艺术造型吊顶面积按其外边尺寸增加1.0 m进行计算。
贵州省2016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石方爆破、回填及其他六节。
二、土壤、岩石分类表。
1.土壤分类,土壤按一、二类土,三、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表1.1-1。
表1.1-1 土壤分类表

2.岩石分类,岩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分类,其具体分类见表1.1-2。
表1.1-2 岩石分类表

三、天然湿度土、湿土、淤泥的划分。
天然湿度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天然湿度土,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含水率超过液限,土和水的混合物呈现流动状态时为淤泥。四、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含工作面,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含工作面,下同)≤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为一般土石方。
五、土方定额项目按挖运天然湿度土编制。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 运湿土时,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人工挖、运土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9,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六、挡土板内人工挖槽坑时,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
七、桩间挖土不扣除桩体和空孔所占体积。桩间挖土时,相应挖土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八、满堂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九、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石方,机械不能作业的边角,需要人工配合清理挖运的,其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土方执行相应的人工挖土方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石方执行人工凿石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
十、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m的沟槽土石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石方工程。
十一、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0.3m时,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十二、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铺设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十三、人工挖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6m以内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5。
十四、人工开挖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沟槽或底面积≤150m2基坑以外的土石方,其垂直提运按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5m计算。
十五、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广东省2010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A.1 土石方工程
章 说 明
一、一般规定
1、工程计量前,应了解以下事项:
1)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2)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3)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4)其他需了解的有关事项。
2、本章的土石方工程量除定额注明外,挖、运土石方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体积折算按下表计算。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3、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详见附表)对照后确定。
4、平整场地、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
1)建筑场地就地挖、填、运、找平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为平整场地;
2)图示底宽在3m以内,且长大于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3)图示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4)超过上述范围的,按一般土石方计算。
5、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及地表水排除费用。
6、本章的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的运输,超过3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
7、本章的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输道路是按不同道路等级综合确定的,己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汽车、人力车运输重车上坡降效因素,除定额有规定外,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不另行计算。
8、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二、土方
1、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
干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2、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挖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考虑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
3、挖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
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20。
5、机械挖土人工辅助开挖,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分别计算机械、人工挖土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的,按机械挖土方94%、人工挖土方6%计算。
6、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25,定额内未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的消耗。
7、人工挖桩间土和湿土时,按规定系数相加计算(1+0.3+0.18)。
8、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9、地下室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地下室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10、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如室外地面发生水平运输,则另计一次水平运输。
11、推土机、铲运机推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12、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13、淤泥、流砂运输定额按即挖即运考虑。对没有即时运走的,经凉晒后的淤泥、流砂按运一般土方子目计算。
三、石方
1、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除石方控制爆破子目外)另行计算。
2、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其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3、定额中的爆破子目(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未计爆破所需覆盖的安全设施、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4、凿桩头运输按石方运输子目计算。
四、人工挖孔桩如遇淤泥、流砂需要插钢筋的,钢筋数量按实计算,套桩头插筋相应子目。
五、挡土板定额子目分为密板和疏板,密板是指满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30cm;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150cm,实际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六、软基处理及支护加固
1、地基强夯分满夯和点夯子目,子目内不包括夯填料,夯填料按如下规定计算:
1)夯填料应根据夯沉量计算后乘以系数1.3或按实际填入量计算。
2)填料场内运输按实计算。
2、如夯条形基础、管沟,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乘以系数1.10。
3、地基强夯子目表内每100m2夯点数是点夯的最终夯点数。
4、地基强夯子目内不包括机下垫板,如需垫板时,每100m2增加松杂板材0.05m3。
5、整平包括夯前、夯间和夯后的整平。
6、夯击能量每tm按每10KN.m换算。
7、袋装砂井直径按7cm考虑,实际直径不同时按砂井截面积等比例调整砂用量,其他不变。
七、盖挖法(逆作法)
1、盖挖法是指先施工地下室某层楼板结构,然后在该楼板结构以下开挖土方的施工方法。
2、盖挖法挖土方,按室内实际净面积乘以挖土方深度以体积计算。
3、全部采用人工开挖土方时,按人工挖土方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80。机械开挖土方为主、人工开挖土方为辅时,人工挖土方按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60;机械挖土方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机械挖土方人工配合挖土时,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规定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机械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94%计算,人工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6%计算。
4、以上系数未考虑洞内、暗室施工及土方的垂直提土运输、水平运输。
A.2 桩基础工程
章 说 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桩基础工程指陆地上打桩,包括预制混凝土桩、成孔混凝土灌注桩、钢管桩、锚杆、地下连续墙等,不同土壤类别、机械类别和性能均包括在定额内。
2、本定额打(压)预制桩未包括接桩,打(压)桩的接桩按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3、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4、打(压)试验桩套相应打(压)桩子目,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2.00。
5、单位工程打(压)桩、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

6、金属材料摊销中包括桩帽、送桩器、桩帽盖、钢管、钢模、金属设备及料斗等,不包括钢板桩。
二、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单位工程内出现送桩和打桩的应分别计算。送桩工程量按送桩长度计算(即打桩机架底至桩顶面或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套用相应打(压)桩子目,并按照下述规定调整消耗量。
1、预制混凝土桩送桩,人工及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20。
2、钢管桩送桩,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50。
三、有计算送桩的打(压)预制混凝土桩项目,子目桩消耗量103.8m改为101m。
四、预制混凝土方桩接桩定额钢材用量与设计不同时,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五、现场预制混凝土方桩的,按相应子目含量套“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预制方桩制作子目,扣除子目中混凝土方桩消耗量,其他不变。方桩运输适用于承包方在预制加工场制作运至施工现场。
六、定额钢管桩按成品考虑,不含防腐处理费用,如发生时可根据实际要求按实计算。
七、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已包括规范规定凸出地面的20cm高度,如实际护壁混凝土与定额含量不同时,不作调整。
八、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
九、沉管混凝土灌注桩
1、在原位打扩大桩时,人工消耗量乘以85%,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50%计算。
2、沉管混凝土灌注桩至地面部分(包括地下室)采用砂石代替混凝土时,其材料按实计算。
3、如在支架打桩,人工及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25。
4、活页桩尖铁件摊销每立方米混凝土1.5kg。
十、钻(冲)孔桩、地下连续墙、旋挖成孔灌注桩、锚杆入岩增加费,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
十一、圆木桩未包括防腐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人工打圆木桩包括手绞捶和三星捶。
十二、高压旋喷桩,单位长度水泥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应扣除桩上部空孔材料用量。
十三、喷浆(粉)桩(深层搅拌桩)定额水泥损耗率按4%。水泥投放量与定额用量不同时,根据设计要求调整。
十四、地下连续墙不包括导墙,导墙按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十五、定额钢板桩子目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漆。如打槽钢或钢轨,套用打钢板桩子目,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0.77。
十六、锚杆钻孔、灌浆,高于地面1.2m处作业搭设的操作平台,按实际搭设长度乘以2m宽,套满堂脚手架相应子目。
十七、钢筋笼、网片、插筋、锚杆、土钉钢筋(管)按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十八、泥浆运输子目适用于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微型桩、地下连续墙等项目。本章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发生时按照措施其他项目的规定计算。
十九、喷射混凝土未包括搭设平台的费用,发生时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计算。
二十、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
工程量计算规则
2.1 预制混凝土桩
2.1.1 打(压)预制混凝土方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打(压)预制混凝土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不包括桩尖)计算。
2.1.2 钢桩尖制作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0.04m2内)、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2.1.3 预制混凝土接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接头数量以个计算。
2.1.4 预制混凝土管桩填芯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管内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2 钢管桩
2.2.1 打(压)钢管桩工程量,按入土长度的理论质量以质量计算。
2.2.2 钢管桩接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2.2.3 钢管桩内切割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根计算。
2.2.4 钢管桩精割盖帽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2.2.5 钢管桩管内取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2.6 钢管桩填芯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管内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3 成孔混凝土灌注桩
2.3.1 沉管灌注混凝土桩、夯扩桩工程量,按桩长乘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3.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3.3 钻、冲孔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3.4 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冲孔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3.5 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3.6 人工挖孔桩护壁工程量,按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以体积计算。人工挖孔桩桩芯工程量,按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和定额含量以体积计算,扣除空桩部分体积。
2.4 微型桩(树根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2.5 打孔灌注砂桩、砂石桩工程量,按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6 圆木桩
2.6.1 圆木桩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积表以体积计算。
2.6.2 打桩支架,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6.3 在沟槽(基坑)内打桩时,打桩机的临时支架,按沟槽(基坑)的实际上口面积计算,沟槽(基坑)宽在3m以内,不得计算。
2.7 高压旋喷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8 喷浆(粉)桩(深层搅拌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9 地下连续墙
2.9.1 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2.9.2 泥浆运输按连续墙的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9.3 锁口管接头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段数计算;工字形钢板封口接头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理论质量以质量计算。
2.10 钢板桩按地面以下入土长度乘以单位长度理论质量以质量计算。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规定的长度计算。
2.11 锚杆钻孔灌浆,土钉成孔灌浆工程量,按入土长度讨算。
2.12 高压定喷防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13 支护钢支撑工程量,按设计以理论质量计算。
2.14 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北京2012修缮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说明
一、《土建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平房全房拆除,土方及垫层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结构加固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室外工程,场外运输,11章及附录共1672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修缮、改建、结构加固、重新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土建项目。古建筑修缮工程如遇按现代做法的项目,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
三、本定额各项目不包括搭拆高度3.6m以上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不包括搭拆模板。实际发生时,可参考措施项目中相应子目。
四、本定额中各类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是按国家现行规范中常用标准编制的。若工程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五、本定额各章分项拆除项目除另有说明外,均包括本建筑物和毗连部位的支顶加固、现场监护,将拆下的可用材料和渣土废弃材料运至30m以内指定地点,清理归堆码放整齐。
六、本定额中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必要的支顶保护等措施和利用旧料、成品保护、清理现场的工作。
七、本定额拆除工程均不包括对水电线路及设备的拆除和保护;发生时,另行执行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八、本定额中凡基价带()者为不完全价,应补充缺项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或按规定补充相应的费用后使用。
第一章 平房全房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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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章包括平房全房拆除,共23个子目。
一、工作内容
平房全房拆除包括:毗邻建筑物的保护;室内地坪以上全部建筑物拆除,将拆下的砖瓦、木材等可用的材料进行挑选、分类并运至被拆除建筑物30m以内的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整齐;渣土原地清理归堆。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平房全房拆除是指檐高在3.6m以内的平房及层高在3.6m以内的中式楼房的拆除;檐高超过3.6m的平房及层高超过3.6m的中式楼房的拆除执行各章中相应分项拆除定额。
2.凡符合全房拆除的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分项拆除定额。
3.斗墙结构全房拆除不分屋面形式综合考虑。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平房全房拆除均按图示或实际拆除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
第二章 土方及垫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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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章包括土方、回填、垫层、余亏土运输工程,共4节33个子目。
一、工作内容
1.平整场地、平垫院子包括:挖土、运土、填土、找平。
2.挖土方、挖沟槽、挖基坑等包括:放线、挖土、运土、修整边坡及槽坑底、清土等。
3.挖淤泥、流砂定额包括:挖泥(砂)、装运、修理底边等。
4.打钎定额包括:布点编号、打钎、记录、拔钎、灌砂土。
5.拍底定额包括:找平、夯实。
6.混凝土垫层拆除包括:破碎、倒运、清理渣土等。
7.灰土垫层包括:闷筛灰、筛土、洒水拌和、找平拍底、铺灰土夯实等工作。
8.混凝土垫层包括:砂石筛选、生熟料运输、搅拌、浇筑、振捣和养护等全部工作。
9.回填土包括:筛土、运土、分层回填、找平、夯实等。
10.灰土回填土包括:闷筛灰、筛土、洒水拌合、分层回填夯实等。
11.素土夯实包括:松土、碎土、筛土、拍底、铺土夯实等。
12.场内余(亏)土运输包括:装土、运输、卸土。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土壤分类详见附表1。
2.平整场地的土方厚度以±30cm以内为准,其超出部分执行挖土方或回填土定额。
3.定额中土方的体积均按天然的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4.挖土方、沟槽、基坑的划分标准:
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执行挖沟槽定额;图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执行基坑定额。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在20m2以外,执行挖土方定额子目。
5.挖土方、槽、基坑的定额,不包括排除地下障碍物及沟槽排水。
6.挖土方、槽、基坑均以挖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按相应预算基价乘以系数1.18执行。
7.拍底指单独拍底或做混凝土基础时使用。
8.定额内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实际发生的按实计算。
9.单位工程灰土工程量在2m3以内者,执行零星灰土定额。
10.场内余(亏)土运输分300m运距及增减50m运距两个子目,综合考虑了人工运输及小推车运输。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平整场地按建筑物首层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增加2m的水平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
2.平垫院子按图示尺寸的水平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
3.挖土方、沟槽、基坑均按图示底面积乘以深度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深度超过1.4m时,挖方工程量分别乘以下系数:挖土方1.23、挖槽沟1.27、挖基坑1.64,其系数均已包括工作面及放坡的增量。
4.挖淤泥、流砂按实挖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
5.拍底、打钎按图示基底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
6.垫层拆除按图示或实物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
7.灰土垫层按图示或实际夯实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
8.混凝土垫层按图示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
9.回填土的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扣除地坪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墙基、柱基、垫层及直径500mm以上的管道体积;室内回填土的工程量按地面面积乘以室外设计地坪至室内地面垫层下皮的高度差,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并且扣除各种管沟等所占的体积。
10.场内余(亏)土运输工程量计算:
余土运输体积一挖土体积一回填土体积
取土运输体积一回填土体积一挖土体积(系指挖土少于回填土)
附表1土壤分类表
第三章 砌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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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章包括砖砌体、砖构筑物、砌块砌体、砌体配钢筋,共4节105个子目。
一、工作内容
1.墙体拆除包括:安全支护及监护、拆除墙体及墙面附着的饰面层、墙上原有门窗的拆除。
2.砖墙砌筑包括:检查皮数杆、找规矩、排砖、选砖、浇砖、砌角、砌垛、支1.5m以内平璇胎板、砌璇、封山、下檐、打碴、退碴、插檩档、椽档、安放0.03m3以内的构件、附墙烟囱及内衬抹灰、圈梁及预制楼板外圈包砖、下木砖、预留管槽、管洞、烟囱孔、安放抗震构件及铁件、钢筋、划缝、清扫墙面、落地灰等现场清理的工作。
3.砖墙拆砌包括:包括拆除及砌筑的全部工作内容,还包括分拣整理可利用的旧砖料。
4.砖基础砌筑包括:清扫槽底基层、放线弹线、砌垛、砌角、出退放脚、砌跨度在0.5m以内的砖平璇、安放预埋铁件及0.03m3以内的混凝土构件、预留洞口等工作。
5.半圆璇、砖平璇包括:拆、支璇胎板、砌璇等。
6.墙掏砌碱砖包括:简单支顶、掏砖、刮砖、浸砖、筛灰砂、调运砂浆、换砖砌筑、加楔背牢、清理等。
7.基础抹水泥防水砂浆防潮层包括:清扫基础墙的顶面、调运砂浆、抹防水砂浆等工作。
8.砌体配钢筋包括:除锈、加工成型、绑扎、场内运输、安装。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砌体工程定额中已包括安装0.03m3的小型构件及墙体拉筋安装的人工费,未包括小型构件及拉接钢筋的成品价格费用。
2.外墙定额中综合了清水、混水墙因素,实际施工时无论采用何种做法定额均不调整。
3.硬山搁檩墙拆除不包括檩的临时支顶。
4.砖柱不分柱基和柱身,套用砖柱的定额,两者的工程量合并计算。
5.混凝土砌块墙定额中,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为600×250×150(mm),定额用量含改锯损耗。
6.空心砖墙定额中,空心砖规格为240×240×115(mm),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规格换算砖的用量。
7.墙掏碱砖以掏透为准,不包括勾墙缝。
8.砖基础与砖墙(身)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有地下室的按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300mm,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砌体、砌块砌体、空心砖砌体拆除按设计图示尺寸或实际拆除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1)不扣除0.03m3以内孔洞和构件所占的体积;
(2)带装饰面的砌体拆除时,计算装饰面及结合层的体积,并人砖砌体拆除工程量;
2.砖基础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附墙烟囱、墙垛、基础放脚体积合并计算,扣除梁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
(2)基础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3.砖墙拆砌、砖墙砌筑、砌块墙砌筑、空心砖墙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半圆磺、跨度1.5m以上的平璇、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等所占的体积,不扣除单个体积在0.03m3以内的孔洞及梁头、梁垫、混凝土板头、墙内钢筋等所占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预制楼板靠墙挑砖等体积也不增加。墙垛、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洞等凸出部分的工程量并入砌墙项目内进行计算,不扣除其空心体积,但内衬抹灰亦不再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3)墙高度:
外墙:①平屋顶无挑檐者,墙高算至屋面板上皮;带挑檐者算至屋面板下皮。女儿墙高度自屋面板上皮算至图示高度。②坡屋顶有檐口天棚者,檐墙高度算至屋架下弦杆下皮另加0.2m;无檐口天棚时,墙高算至一层出檐上皮,一层檐并入墙身计算;一层檐以上者,算至檐子的下皮,檐子单独按延长米计算。山墙有檐口天棚者,墙高算至屋面板下皮;无檐口天棚者,高度算至墙顶(取平均高度)。
内墙:①平屋顶的墙高算至屋面板下皮。②坡屋顶的硬山墙高度算至屋面板下皮;有屋架者,墙高算至屋架下弦杆底面;纵墙与横隔墙的高度算至天棚底面另加0.1m。
4.砖檐拆砌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坡屋面的山墙砖檐按斜长计算。
5.墙掏砌碱砖按实际掏砌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6.门窗口掏砌按图示门窗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7.填充墙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半圆璇、跨度1.5m以上的平璇所占的体积;不扣除体积在0.03m3以内的孔洞墙内钢筋等所占体积。
8.砖柱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外形体积计算。
9.砖构筑物拆除按设计图示尺寸或实际拆除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10.砖烟囱、水塔砌筑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体积。
11.砖烟道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体积。
12.砌体配钢筋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计算。

北京2012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首层层高按室内设计地坪标高算至首层顶部结构层楼板的板面高度;
(二)其他各层的层高均为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摘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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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运输4节共53个子目。
(二)挖土方定额子目中综合了干土、湿土,执行中不得调整。
(三)土壤含水率大于40%的土质执行挖淤泥(流砂)定额子目。
(四)平整场地是指室外设计地坪与自然地坪平均厚度≤±300mm的就地挖、填、找平;平均厚度>±300mm的竖向土方,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五)定额中不包括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及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清运,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六)土方工程无论是否带挡土板均执行本定额。
(七)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标准:
1.底宽≤7m,底长>3倍底宽,执行挖沟槽相应定额子目;
2.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执行挖基坑相应定额子目;
3.超出上述范围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4.石方工程的划分按土方工程标准执行。
(八)基坑内用于土方运输的汽车坡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子目中,执行时不得另行计算。
(九)混合结构的住宅工程和柱距6m以内的框架结构工程,设计为带形基础或独立柱基,且基础槽深>3m时,按外墙基础垫层外边线内包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不再计算工作面及放坡土方增量,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十)管沟土方执行沟槽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十一)土方回填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外购土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土(石)方运输子目中不包括渣土消纳费用,渣土消纳费应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三)人工土(石)方定额子目中已包含打钎拍底,机械土(石)方的打钎拍底另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石方工程中不分岩石种类,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超挖量。
(十五)土方、石方(碴)运输的规定:
1.机械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第四节土(石)方运输每增5km定额子目。
2.回填土回运执行第四节土方回运运距1km以内及每增5km定额子目。
3.石方(碴)运输执行第四节石方(碴)运输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打基础桩工程,设计桩顶标高至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的土方执行挖桩间土相应定额子目。
(十七)坑底挖槽子目适用于人工坑底挖沟槽的项目。
(十八)竖向布置挖石或山坡凿石的厚度>±300mm时执行挖一般石方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建筑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二)基础挖土方:按挖土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挖土深度超过放坡起点1.5m时,另计算放坡土方增量,局部加深部分并入土方工程量中(见附表一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表)。
1.挖土底面积:
(1)-般土方、基坑按图示垫层外皮尺寸加工作面宽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见附表二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沟槽按基础垫层宽度加工作面宽度(超过放坡起点时应再加上放坡增量)乘以沟槽长度计算。
(3)管沟按管沟底部宽度乘以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窨井增加的土方量并入管沟工程量中。管沟底部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附表三管沟底部宽度表计算。
2.挖土深度:
(1)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与自然地坪标高≤±300mm时,挖土深度从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算至室外设计地坪标高。
(2)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与自然地坪标高>±300mm时,挖土深度从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算至自然地坪标高。
3.放坡增量:
(1)土方、基坑放坡土方增量按放坡部分的基坑下口外边线长度(含工作面宽度)乘以挖土深度再乘以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见附表一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表)以体积计算。
(2)沟槽(管沟)放坡土方增量按放坡部分的沟槽长度(含工作面宽度)乘以挖土深度再乘以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以体积计算。
(3)挖土方深度超过13m时,放坡土方增量按13m以外每增1m的折算厚度乘以超过的深度(不足1m按1m计算),并入到13m以内的折算厚度中计算。
(三)挖桩间土按打桩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厚度(设计桩顶面至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以体积计算,扣除桩所占体积。
(四)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的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五)挖一般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挖基坑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基坑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七)挖沟槽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沟槽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挖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沟槽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打钎拍底按设计图示基础垫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场地碾压、原土打夯按设计图示碾压或打夯面积计算。
(十)回填土:
1.基础回填土按挖土体积减去室外设计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建筑物、构筑物、垫层所占的体积以体积计算。地下管道管径>500mm时按附表四管沟体积换算表的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
2.房心回填土按主墙间的面积(扣除暖气沟及设备所占面积)乘以室外设计地坪至首层地面垫层下表面的高度以体积计算。
3.地下室内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4.场地填土按设计图示回填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计算。
(十一)土(石)方、淤泥、流砂、护壁泥浆运输按挖方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钢结构构件稳定理论》吕烈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钢结构设计的特点与本书的任务
结构设计是以下述两方面的知识为基础的:
1.预期结构所承受荷载的性质和大小,以及其它使用上的要求;
2,结构及其构件的实际工作性能,包括它们的极限承载能力。
当然,在拟订具体设计准则时,还必须有安全度方面的考虑。
本书作为一本结构理论书籍,主要讨论上述第二方面的问题,而且重点放在基本构件的性能上。
土述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而且问题十分多样化。例如,荷载按其性质有静载、动载之别,相应地就必须研究结构及其构件的静力反应和动力反应。它们分属相互区别的两个研究领域。结构的极限承载力无疑是结构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一种极限状态。根据结构形式、受力方式、材料性质等方面具体条件的不同,一个结构的承载能力可能取决于材料所能达到的最大强度、结构或其构件的平衡丧失稳定、材料发生疲劳或脆断等各种不同因素。它们各自形成专门的研究领域。从结构使用的角度,不容许结构产生过大的变形或振动,这也要求对某一方面的结构性能〔例如荷载-位移关系)有充分的了解。
由此可见,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结构设计所涉及的问题是十分广泛的。
但另一方面,如果限于讨论特定范围内的结构设计问题,涉及的领域就各有其侧重点,这需视结构类型的性质而定。
钢材强度很高,具有极好的延性,钢构件壁薄修长,构造轻巧。因此,当研究钢结构及其构件的工作性能和极限承载力时,弹性阶段或弹一塑性阶段的稳定问题就成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的一个主要课题。在多数情形下,钢结构及其构件的承载能力取决于稳定条件。自然,这并不是否定疲劳和脆断问题在钢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意义。在有些场合,疲劳或脆断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它们宜作为专门问题来研究。此外,动荷作用下的结构反应已构成一专门的领域,本书也不拟涉及。
因此,本书给自己规定的任务是:主要讨论静荷载作用下钢结构基本构件的总体稳定问题,重点放在常与构件的弹一塑性失稳相联系的极限承载力的确定上。在大多数工程实际问题中,钢结构构件的极限状态是由此决定的。
至于载面的极限强度,它是作为失稳极限承载能力的一个上限来讨论的。组成构件的各板件的局部稳定问题,在设计中常由规定板件的最小厚度来保证。在探讨构件的总体稳定问题时,它与截面的极限强度类似,也仅起到一个上限的作用,而并无更多的相互联系。因此,本书对板件的局部失稳理论,不拟作专门的讨论。
《地基处理》第二版 代国忠 吴晓枫

本书较系统地介绍了各类地基处理方法的基本概念、加固地基原理、设计计算、施工技术、质量检验和工程应用实例等方面内容。全书共分为15章,除绪论外,内容包括:换填垫层法、夯实地基法、预压地基法、复合地基理论、挤密地基法(包括振冲碎石桩和沉管砂石桩、石灰桩、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柱锤冲扩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注浆加固法、加筋法、特殊土地基处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本书密切结合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突出教材的实用性和综合应用性,各章内容由浅入深、概念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涉及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部分均依照我国现行规范进行编写,主要章节附有例题及习题。
本书主要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岩土工程等)本科的教学用书,亦可供其他专业师生及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参考第二版基本保持了原作的风格与特点,密切结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一2012)及公路、铁路等现行技术规范的规定,较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外常用地基处理方法和新技术应用成果,内容包括换填垫层法、夯实地基法、预压地基法、复合地基理论、挤密地基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柱锤冲扩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注浆加固法、加筋法、特殊土地基处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等地基处理方法。着重阐述了各类地基处理方法的设计计算、施工技术、质量检验和工程应用实例等方面内容。
第二版由常州工学院代国忠教授、吴晓枫副教授担任主编,重庆大学朱凡教授担任主审。
全书由代国忠教授制定编写大纲,并负责编写第1,2,3,4,5,13章;吴晓枫副教授负责编写第9,10,11,15章;华北科技学院齐宏伟教授负责编写第7,8章;吉林大学应用技术学院蔺刚副教授负责编写第1章;常州工学院史贵才副教授负责编写第6章,李雄威副教授负责编写第12章。
本书主要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岩土工程等)本科的教学用书,计划授课时数50学时左右。本书亦可供其他专业师生及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