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222-2021 智能充电桩(机)与中心运营管理平台对接接口规范
ICS 35.240.60
CCS L 78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22 —2021
智能充电桩(机) 与中心运营管理平台对接 接口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terface between intelligent charging pile (machine) and central oper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2021-12-29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智能充电桩(机)与中心运营管理平台数据通信的基本要求、充电通信流程以及接口 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智能充电桩(机)与中心运营管理平台通过TCP/IP协议进行数据交换的场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JJG 1149—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930—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平台计费 platform charging
充电过程中及充电结束后,充电桩将采集到的电量信息按特定格式上报给平台,平台以此为依据进 行费用的计算,并将费用信息放在账单应答中传递给充电桩的计费方式。
3.2 充电桩计费 charging-pile charging
充电过程中,充电桩根据当前时刻对应的费率信息,自行统计并计算费用的计费方式。
3.3 充电接口 charge connector
充电枪作为资源使用时的别称。
3.4 充电接口 ID charge connector ID
充电枪的资源ID。 示例 1:1 号枪/A 枪可表示为 010000000000000101。 示例 2:2 号枪/B 枪可表示为 010000000000000102。 示例 3:10 号枪/J 枪可表示为 010000000000000110。 注:格式为“设备编号+两位枪号”,总长18位。
3.5 充电业务接口 charging service interface
用于充电过程控制和信息上报的接口。
3.6 基础接口 basic interface
保证充电桩与运营平台之间通信质量和充电必备参数的功能接口。
3.7 交易号 transaction ID
充电业务的交易号,由充电桩自主生成。 示例:010203040506070801 + 200102030405 + 01。 注:生成规则为充电接口ID(16进制,长度18)+时间戳(年月日时分秒(yyMMddHHmmss),24小时制,长度12)+序 号(从1开始递增,超过99后重置为1,长度2)。
3.8 充电卡 charge card
用于在充电桩上刷卡充电的身份识别IC卡或储值IC卡。 注:IC卡可以是接触式芯片IC卡或非接触IC卡。
3.9 设备离线 device offline
充电桩与平台之间的连接因为某种或多种原因而断开的情形。 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波动、线路损毁、运营商故障、机房故障、服务器故障、平台宕机等。
3.10离线充电 offline charge
充电桩在离线状态不受网络中断对场站运营的影响,提供的充电服务。
3.11启动方式 start mode
智能充电桩触发启动充放电的方式。
3.12车辆验证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erification
公司用户或个人用户将账号与运营车辆的VIN进行绑定,平台将核验车辆VIN作为与客户端扫码或充 电卡刷卡具有同等效力的验证方式。 注:VIN验证可以实现在不登陆客户端的情况下启动充电并完成结算。
3.13维护控制接口 maintenance control interface
运营平台对充电桩进行远程维护和控制的接口。
3.14告警管理接口 alarm management interface
充电桩上报本地发生的告警事件的接口。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VIN:车辆识别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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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77-2021 立体绿化管养技术规程
ICS 65.020.40
CCS P 53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77 —2021
立体绿化管养技术 规程
Technical guideline of maintenance for roof greening and vertical greening
2021-08-05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立体绿化 管养维护的一般规定和管养等级、前期准备、屋顶绿化管养维护、墙 体绿化管养维护、桥体绿化管养维护、棚架绿化管养维护、硬质边坡绿化管养维护、窗阳台绿化 管养维护、安全文明管理及档案管理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立体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墙体绿化、桥体绿化、棚架绿化、硬质边坡 绿化、窗阳台绿化)的管养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T 287—2018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NY/T 1276—2007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
DB4403/T 87—2020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立体绿化 roof greening and vertical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各种绿化形式的总称。
3.2 屋顶绿化 roof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3 墙体绿化 vertical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外(内)墙、围墙等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4 桥体绿化 bridge greening
以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等桥梁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 化形式。
3.5 棚架绿化 trellis greening
以各类棚架为载体,利用攀援植物攀附棚架或直接悬挂植物进行绿化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6 硬质边坡绿化 retaining wall greening
以坡度大于45度的道路、河道护坡和山体护坡为载体,采用墙体绿化技术进行绿化的一种立 体绿化形式。
3.7 窗阳台绿化 balcony greening
根据窗阳台大小、功能,选择悬垂式、藤棚式、花架式、附壁式、花槽式等类型的形式。
3.8 生长势 growth vigour
栽培条件下植物的生长趋势。
3.9 叶面施肥 foliar feeding
将水溶性肥料或生物活性物质以低浓度溶液喷洒在生长中的植物叶面上的一种施肥方法。
4 一般规定和管养质量等级
4.1 一般规定
4.1.1 立体绿化管养维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生态、美观、经济、环保的原则。
4.1.2 立体绿化管养维护工作除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外,还应遵守 CJJ/T 287—2018 和 DB4403/T 87 —2020 的相关要求。
4.2 养护等级与管养质量
4.2.1 根据绿化管养水平,将立体绿化管养质量分为两个等级。立体绿化的管养等级由高到低分 别为一级养护、二级养护。
4.2.2 管养质量要求遵守 DB4403/T 87—2020 中 5.11 的相关要求,在管养过程中分别采用两级 管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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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78-2021 立体绿化工程验收规程
ICS 65.020.40
CCS P 53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78 —2021
立体绿化工程验收 规程
Technical guideline of guideline of acceptance of work for roof greening and vertical greening
2021-08-05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立体绿化 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记录、验收评价、常规项目验收和分项验收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立体绿化工程(包括屋顶绿化、墙体绿化、桥体绿化、棚 架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窗阳台绿化)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155—2013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SL 236—1999 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DB440300/T 29—2006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立体绿化 roof greening and vertical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各种绿化形式的总称。
3.2 屋顶绿化 roof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3 墙体绿化 vertical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外(内)墙、围墙等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4 桥体绿化 bridge greening
以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等桥梁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5 棚架绿化 trellis greening
以各类棚架为载体,利用攀援植物攀附棚架或直接悬挂植物进行绿化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6 硬质边坡绿化 retaining wall greening
以坡度大于45度的道路、河道护坡和山体护坡等为载体,采用墙体绿化技术进行绿化的一种立体绿 化形式。
3.7 窗阳台绿化 balcony greening
根据窗阳台大小、功能,选择悬垂式、藤棚式、花架式、附壁式、花槽式等类型的形式。
3.8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验收要求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3.9 签证 variation order
隐蔽工程及其它需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确认的工序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检查 验收合格,签字予以确认的监督活动。
4 验收要求
4.1 验收程序
4.1.1 一般要求 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有序,立体绿化工程验收依照工程进度依次进行中间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 收。
4.1.2 验收记录 验收时应填写对应类型的验收记录表,屋顶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1、墙体绿化工程质量验 收表参见表A.2至表A.4、桥体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5、棚架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6、硬 质边坡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7、窗阳台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8。
4.1.3 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按以下要求施行:
a) 施工物资均应在使用前按其质量、规格分批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应的检查记录,应由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等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检查记录表参见表A.9和表 A.10;
b) 植物材料的质量外观要求、规格允许偏差和相应的检验办法遵守CJJ 82—2012的相关规定; c) 施工物资进场报验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文件应反映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 植物种类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试验报告;
2) 产品生产许可证;
3) 产品合格证;
4) 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d) 隐蔽工程(工序)的验收应在隐蔽工程(工序)进行过程中及结束后下一工程(工序)施工前 进行分项验收;
e) 不同项目的中间验收,其子项工程(工序)参见具体的项目工序要求;
f) 建筑施工安全的验收按JGJ 59—2011执行。
4.1.4 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按如下要求施行:
a) 应在植被种植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进行;
b) 初步验收后,应签署初步验收单;需要整改的提供整改记录,记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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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80-2021 智慧停车 智慧标志设置规范
ICS 03.220.20
CCS R 84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0 —2021
智慧停车 智慧标志 设置规范
Smart parking—Smart signs setting specification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停车相关标志的设置原则、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路外停车库(场)的标志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 17907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GB/T 31525 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置标志
GB/T 512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DB4403/T 54—2020 停车库(场)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403/T 89—2020 智慧停车 基础信息编码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03/T 54—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停车标志 smart parking sign
具有能实时、动态显示、提示或引导停车库(场)业务相关的标志。
3.2 预约停车 park by appointment
停车库(场)经营单位将其归属或管理的空闲停车位,向社会车辆提供将来某个时间或时段临时停 放服的租赁交易活动。
3.3 预定停车 book parking space
车辆使用方与停车库(场)经营单位已经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或时段停放的停车位。
3.4 停车流程 parking process
车辆驾驶员从出发至停车库(场)外(近)场、停车库(场)入口、停车库(场)内部、停车库(场) 出口离场所经历的过程。
3.5 交互式标志 interactive sign
通过固定或可移动(可携带)等设备,与使用者在特定场景下进行人机信息交互的标志。 [来源:GB/T 51223—2017,2.0.12]
3.6 感应式标志 inductive sign
以射频、磁性、红外线等非接触式感应方式传达信息的标志。
3.7 标志引导管理系统 sign guidance system
对停车库(场)内标志进行信息化管理的系统。
4 设置原则
4.1 基本原则
4.1.1 停车库(场)标志设置应符合 GB/T 15566 和 DB4403/T 54—2020 的规定。
4.1.2 连续性原则:应保证不同的车流流向之间的标志信息的连续性,在考虑流向内部导向的同时, 还应提供到达该流向以及周边流向的信息。
4.1.3 规律性原则:在车流流向内重点节点位置(如入口、路线上的分岔点或汇合点等)都应设置相 应的标志,并应通过标志的设置,对所有可能的目的地以及到达每个目的地的最短或最适合的路线进行 引导。注:包括在停车库(场)设计图相应场景节点位置进行表示。
4.1.4 一致性原则:流向间连接、转换的导向设置应采用一致的规则,以利于转换和过渡。
4.2 智慧化原则
4.2.1 实时性原则:标志信息内容应能实时显示,显示数据应与相应的标志引导系统进行实时交互。
4.2.2 动态性原则:标志的应用应随着环境变化、业务流程及场景变换、人行和车行的动态变化进行 动态规划或调整。
4.2.3 实用性原则:标志引导系统应对应停车业务流程,自动进行标志信息变换,合理引导车行或人 行秩序。 注:停车业务流程包括车辆驾驶员寻车、寻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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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93-2021 城市热岛效应遥感评估技术规范
ICS 113.020.40
CCS Z 51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93 —2021
城市热岛效应 遥感评估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rban heat island effect monitoring by remote sensing
2021-10-26 发布 2021-1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热岛效应遥感评估的总则、流程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的城市热岛效应遥感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DZ/T 0143—1994 卫星遥感图像产品质量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热岛效应 urban heat island effect, UHI
城市地表温度明显高于外围郊区地表温度的现象。
3.2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urban heat island effect intensity, UHII
城市热岛效应(3.1)的绝对强度值。
3.3 地表温度 land surface temperature
大气与地表结合部的温度状况,地面表层的温度。 注:距地表0 cm高度的温度。
3.4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
遥感影像上能够识别的两个相邻地物的最小距离。
3.5 像元 pixel
包含空间和光谱响应强度两个变量的遥感图像数据单元。
4 总则
4.1 原理
基于遥感数据反演城市地表温度,根据地面观测数据对遥感反演的地表温度进行订正;从地表温度 空间差异获取评估区域地表温度空间分布,确定不透水层地表与绿地、水体的相对地表温差分布,获得 热岛效应强度的空间分布情况。
4.2 评估时间
遥感影像获取时间。
4.3 遥感数据选择
4.3.1 选择原则 遥感数据的选择符合以下原则:
——使用的数据包含热红外波段,可通过算法反演得到地表温度;
——城市热岛区域的影像云量的覆盖率≤10%;
——选取卫星数据时采用无明显条带或大面积数据缺失的数据,评估时采用最接近卫星过顶时刻发 布的辐射定标系数;
——红外影像空间分辨率等于或优于 300m。
4.3.2 遥感数据来源 根据
4.3.1的要求选择覆盖评估区域,具有10.4μm~12.5μm热红外测温波段(单通道或多通道) 的卫星遥感数据。主要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HJ-1B、GaoFen和Landsat-8 T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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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历年真题-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A3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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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历年真题-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A3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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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治理行动的通知 建质电〔2022〕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 生产
治理 行动的通知
建质电〔2022 〕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针对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 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2.排查安全隐患。 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 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 加快编制印发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 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4.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 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
(二)排查整治阶段 (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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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 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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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北京
提问日期: 2022-04-26 10:29:58
提问网友: 邢立波
BIMMAKE软件
解答网友:
FalconV中看不到模型,是由于bimmake和falconV版本不匹配导致的。
请确保安装的版本匹配
详细的操作,请打开软件右上角的智能客服查看
问题专业: 土建 结算
所属地区: 河南
提问日期: 2022-04-26 10:28:51
提问网友: 幻影
解答网友:
看看你们当地的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的定额,定额有的就属于大型机械。
你说的物料提升机是施工电梯吗?河北省施工电梯属于大型机械,需要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问题专业: 机电
所属地区: 天津
提问日期: 2022-04-26 10:28:09
提问网友: 包子
解答网友: 冲浪马丁
bv乘 其他都不需要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4-26 10:26:41
提问网友: .
解答网友: 钢筋混凝土
是的,定义条基布置,汇总计算,混凝土模板就出来了
问题专业: 土建 预算 土建算量GCL2013 装饰计量GDQ
所属地区: 北京
提问日期: 2022-04-26 10:25:38
提问网友: 大可的可乐冰
我想知道哪些是找平,除了标注找平的,那个真空铝塑膜算吗?因为说只做到找平,但是从底板做起的话,不知道应该做到那个做法。
解答网友: xagcc
有地辐热敷设,按规定计算地暖费用吧。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4-26 10:24:39
提问网友: Baby show
解答网友: 幸福像花一样
是套普通插座定额
DB4403/T 205-2021 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ICS 13.060
CCS C 05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84403/T205-2021
城市供水厂 运行管理技术 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ity waterworks
2021-12-13发布 2022-01-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生产工艺控制、水质监测、智慧运维、设备设施管 理、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城市供水厂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4403/T 60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通过对食品生产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识别出关键控制点,针对关键控制点制订科学合理的监控、 纠偏、验证措施,从而达到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控制风险的目标。
3.2 排泥水 sludge wastewater
供水厂反应池、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的排泥水以及砂滤池、活性炭池、超滤膜池等的反冲洗废 水。
3.3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依据净水药剂及涉水材料的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对药剂和涉水材料质量的全面检测,检测项目为 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3.4 智慧运维 smart operation & maintenance
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施生产运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5 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
在满足供水厂生产和水质的同时,通过改进工艺、技术、设备,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改善管理 等措施,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污染物减少,减轻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的生产模式。
3.6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来源:GB/T 33942—2017,3.1]
3.7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建筑及其设施的物理和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在建筑工程全寿命期内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并为 各种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4 总则
4.1 供水厂运行管理应遵循水质优良、运行可靠、绿色节能、智慧运维、安全生产的原则。
4.2 供水厂出厂水质应满足 GB 5749 和 DB4403/T 60 要求。
4.3 供水厂应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包括对生产过程进行危害 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对关键控制点实施科学合理的监控,制定相应的纠偏手段和验证措施。
4.4 HACCP 体系应根据体系要求进行定期评价和修订。
4.5 供水厂应持续提高智慧化水平,构建覆盖生产全过程的物理感知层,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 开展数据传输、集成、分析、存储,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决策。
4.6 供水厂应建立清洁生产管理体系,指导生产不断趋向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
4.7 供水厂应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4.8 供水厂不宜超设计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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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208-2021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规范
ICS 13.040
CCS Z 01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08 —2021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 警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casting of ambient air quality
2021-12-15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数值预报基本要求、统计预报基本要求、数值模式预报运算 处理、统计预报运算处理、工作流程及效果评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深圳市业务化应用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1130—2020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 numerical forecasting model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基于大气污染物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物理和化学原理,采用数值计算方法模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扩 散、输送、化学反应、清除等物理和化学过程,从而预测空气质量状况的系统。 [来源:HJ 1130—2020,3.1]
3.2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 numerical forecasting of ambient air quality
利用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对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时空变化进行预报,预测城市和区 域等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潜在污染过程,为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管理部门采 取应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来源:HJ 1130—2020,3.2]
3.3 模式污染源清单 model-ready pollutant emission inventory
基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和源清单处理模式,结合人口和交通路网等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类 型排放源的时间分配和化学组成,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的时空分辨率和化学机制要求,处理 获得的网格化源排放数据。 [来源:HJ 1130—2020,3.3]
3.4 大气化学资料同化 atmospheric chemical data assimilation
基于最优估计理论,利用模式状态变量的时空演变规律和物理化学属性的持续约束,将多源大气化 学成分观测信息不断融入到环境空气质量模式系统中,以更加精确地估计或预测未知变量,减小不确定 性的方法。 [来源:HJ 1130—2020,3.4]
3.5 环境空气质量统计预报模式 statistical forecasting model for air quality
利用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等历史观测资料,分析大气污染浓度与气象条件及其他影响因素条件的统 计关系,建立拟合方程或统计模型,从而根据模型和新的预测影响因素条件,获得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 的预报结果。
3.6 环境空气质量统计预报 statistical forecasting of ambient air quality
利用环境空气质量统计预报模式,以未来的气象条件或非气象条件作为模式的输入,对未来环境空 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浓度进行预报。
3.7 空气质量指数 air quality index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来源:HJ 633—2012,3.1]
4 基本要求
4.1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
4.1.1 空间尺度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应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空间尺度 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城市群尺度覆盖深圳市及其周边区域,空间范围通常为 100 万平方公里量级;
b) 市级尺度覆盖深圳市,空间范围为 4000 平方公里以上;
c) 区级尺度覆盖该行政区域及周边行政区。
4.1.2 空间分辨率
4.1.2.1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市级尺度计算区域的水平分辨率不低于 3 公里×3 公里,重点地 区的区级尺度水平分辨率不低于 1 公里×1 公里或精细到街区尺度。
4.1.2.2 垂直计算区域的垂直层数不少于 30 层,其中近地面 1 公里内垂直层数不少于 10 层。
4.1.2.3 模式污染源清单空间分辨率应与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计算区域的空间分辨率一致。
4.1.3 预报时长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的预报时长不少于5天。
4.1.4 预报输出时间间隔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相邻两次模拟结果输出的时间间隔应在1小时(含)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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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4147-2021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CCS Z 6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4147—2021
表面涂装 (工程机械 和钢结构 行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engineering machinery and steel struc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21 - 12 - 09 发布 2022-07 -01 实施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机械(含零部件)和钢结构行业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监测、达标判定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 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表面涂装工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0981—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378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机械 engineering machinery
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及各类建筑安装工程在综合机械化施工过程中所使用 的作业机械设备。 注:例如,工业车辆、建筑机械、线路机械、市政环卫机械、电梯及扶梯、气动工具等。 [来源:GB 30981—2020,3.1]
3.2 钢结构 steel structure
由钢板、圆钢、钢管、钢索、型钢等各种钢制材料经过加工、连接、安装构成的,承受 和传递外荷载的骨架,用于建筑工程、桥梁工程、塔桅结构等。
3.3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4 涂装工序 coating process
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等)、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发布 12 个月后,执行表 1 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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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CCS Z 60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 4148 —2021
燃煤电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s
2021 - 12 - 09 发布 2022 - 07 - 01 实施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 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 物除外)的发电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HJ 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电厂 coal-fired power plant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 现有燃煤电厂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电厂。 [来源:GB 13223—2011,3.4,有修改]
3.3 新建燃煤电厂 new coal-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电厂。 [来源:GB 13223—2011,3.5,有修改]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来源:GB 13223—2011,3.2,有修改]
3.5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GB 13223—2011,3.3]
3.6 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3.7 有效小时均值 valid hourly average
整点1 h内不少于45 min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来源:HJ 75—2017,3.6]
3.8 封闭 closed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9 半封闭 semi-closed
利用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 方式。
3.10密闭 airtight
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
3.11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22年7月1日起,以煤为燃料的现有燃煤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 2023年7月1日起,以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为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现有燃煤 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建燃煤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DB32/ 4149-202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CCS Z 60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 4149 —2021
水泥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21 - 12 - 09 发布 2022 - 07 - 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来源:GB 4915—2013,3.1,有修改]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指回转窑。 [来源:GB 4915—2013,3.2,有修改]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来源:GB 4915—2013,3.3]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来源:GB 4915—2013,3.4]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来源:GB 4915—2013,3.5]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来源:GB 4915—2013,3.6]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来源:GB 4915—2013,3.7]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来源:GB 4915—2013,3.8]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 4915—2013,3.9,有修改]
3.10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 4915—2013,3.12]
3.11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4915—2013,3.13]
3.12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HJ 945.1—2018,3.11,有修改]
3.13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3.14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3.15密闭 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
3.16封闭 closed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7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37822—2019,3.20]
3.18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 4915—2013,3.10]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1 日前,执行表 1 中Ⅰ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中Ⅱ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 新建企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中Ⅱ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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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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