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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40
Z 01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01/T 132—2021
污水处理厂泵类设备保养维护和 故障预判处理规程
Regulations for maintenance and failure prediction and handling procedure of pumps i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21-12-15 发布 2021 - 12 - 31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32,DB4401/T 132-2021,故障预判处理,污水处理厂,泵类设备,维护保养,DB4401/T 132-2021 污水处理厂泵类设备维护保养和故障预判处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污水处理厂泵类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保养维护、故障预判及处理、安全与应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污水处理厂泵类设备的保养维护和故障预判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01/T 53 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及报废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运行泵 running pumps
处在工作状态,停用会影响生产的泵。
3.2
备用泵 standby pumps
处于非工作状态,运行泵不工作或出现故障时可用于替换的泵,包括热备泵和冷备泵。
3.3
热备泵 hot standby pumps
已安装在工艺线上,在运行泵使用时不工作,可随时启动至工作状态的泵。
3.4
冷备泵 cold standby pumps
未安装在工艺线上,在运行泵或热备泵出现故障时,可用于替换的泵。
3.5
原位保养 in-situ maintenance
泵不需停机或停机后泵仍在原安装位置,不需移至保养维护区域的保养维护方式。
3.6
异位保养 ex-situ maintenance
需将泵停机并移至保养维护区域的保养维护方式。
4 保养维护
4.1 基本要求
4.1.1 污水处理厂宜设立泵类设备保养维护机构,并配备专职保养维护人员。
4.1.2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保养维护物资储存场所,并配置保养维护设备和工具。
4.1.3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保养维护计划、设定保养维护周期、建立保养维护档案和填写保养维护记录。
4.1.4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泵的技术说明书和本标准要求编制适合自身的泵保养维护和故障预判处理的 作业指导书。
4.1.5 污水处理厂应以保障生产为原则,优先采用原位保养,其次采用异位保养。需异位保养但无法 启用备用泵时,宜适当推迟停机时间,在对生产影响较小时再停机保养。
4.2 泵的类别
4.2.1 根据功能可主要分为提升泵、回流泵、砂泵、污泥泵、冲洗泵、加药泵等。
4.2.2 对不可停产的设施,应设置热备泵,无法热备时应设置冷备泵;对可短时间停产的设施,可根 据实际情况设置热备泵或冷备泵。
4.3 保养维护周期
4.3.1 污水处理厂可根据自身生产运营情况、泵的大小与重要程度等对不同泵设置保养维护周期,可 按每日、每周、每月、每半年、每年或多年的周期设置日检、周检、月检、半年检、年检和多年检。不 同周期可设置不同保养维护项目内容。
4.3.2 泵的辅助、控制设施以及不需停机检查的运行泵的日常原位保养项目宜采用日检、周检或月检。
4.3.3 需停机但短暂停机不影响生产的运行泵及其热备泵的原位或异位保养项目宜采用半年检或年检。
4.3.4 对生产影响较大的运行泵及其热备泵的常态化停机保养不宜过于频繁以免影响生产,宜采用年 检或多年检。
4.3.5 冷备泵宜采用半年检或年检。
4.3.6 工作强度高、输送介质复杂从而导致易磨损、损坏的运行泵宜缩短保养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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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90
CCS Q 7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01/T 106—2021
重要场所电梯安全保障规范
Specification of elevator safeguards for important places
2021 - 04 -16 发布 2021 - 05 - 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06,DB4401/T 106-2021,电梯安全保障,重要场所,DB4401/T 106-2021 重要场所电梯安全保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重要场所电梯安全保障的工作程序,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制造与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急处置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保障的具体工作及相关保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场所涉及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根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要求,需要重点保障的电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和GB/T 20900—20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要场所 important places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监管要求,确定需要重点保障的场所。
3.2
电梯安全保障 elevator safeguards
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以及安全监管等为电梯安全运行所采取的保障性活动。
3.3
保障责任方 responsible parties
涉及电梯安全保障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
3.4
附加性检验 additional inspection
检验检测机构受行政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委托,在电梯检验合格的基础上,为提高安全技术性能所增加的功能性验证。
4 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重要场所电梯的安全保障工作应遵循“重点部署、快速响应、专业高效、责任清晰”原则,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4.2 保障准备
包括重要场所的确定、保障电梯设备清单的拟定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清单的核定。
包括制定方案、落实人员、开展培训、实施保障等。
4.3 应急处置
包括提升优先响应级别、增设应急救援标识、加快困梯救援速度、及时上报故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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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S J 9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13—2021 代替 DBJ440100/T 150-2012
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效测试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energy efficiency test for organic heat transfer material heaters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13,DB4401/T 113-2021,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效测试,DB4401/T 113-2021 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效测试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以固体、液体和气体燃料或以电为加热能源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能效测试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测试准备工作、测试要求、测量项目、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热效率的计算、测试报告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传热介质为液相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传热介质为气相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
GB/T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3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8、GB/T 10180 和 TSG G000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
4.1 锅炉能效测试类型
本文件的锅炉能效测试包括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以及因仲裁等其他目的对锅炉热效率的验证性测试评价。
4.2 测试规定
4.2.1 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应同时采用正平衡法和反平衡法,锅炉效率取正平衡法与反平衡法测得结果的平均值。
4.2.2 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7MW 的燃固体燃料锅炉和垃圾焚烧锅炉,可仅用反平衡法测定锅炉效率。
4.2.3 对锅炉热平衡系统边界内发生烟气冷凝且热量回收利用的锅炉试验时,锅炉本体部分应采用正反平衡测试,冷凝段部分应采用正平衡测试,然后计算锅炉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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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S J 9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17—2021 代替 DBJ440100/T 215-2015
工业锅炉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us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for industrial boilers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17,DB4401/T 117-2021,保养维护,工业锅炉,锅炉使用管理,DB4401/T 117-2021 工业锅炉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工业锅炉使用管理与运行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出口介质压力大于0.1MPa、小于3.80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GB/T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T 34352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清洗导则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DB 44/7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T 453 锅炉停(备)用防锈蚀技术条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G 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锅炉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锅炉管理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锅炉的使用安全和节能环保负责。
4.2 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a)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b)建立健全锅炉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以及锅炉操作规程并且有效实施;
c)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d)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4.3 使用单位应结合锅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a)岗位责任制;
b)巡回检查制度;
c)交接班制度;
d)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e)维护保养制度;
f)水(介)质管理制度;
g)安全管理制度;
h)节能管理制度;
i)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4 使用单位应有以下运行记录,并保存记录两年以上:
a)锅炉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b)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c)交接班记录;
d)锅炉及辅助设备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e)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f)锅炉能耗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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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20.30
CCS J 74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21—2021 代替 DBJ440100/T 285—2017
制冷装置压力容器检验与评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pressure vessels for refrigerant equipment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21,DB4401/T 121-2021,制冷装置压力容器,DB4401/T 121-2021 制冷装置压力容器检验与评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及评定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制冷系统范围内符合TSG 21要求的金属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 压力容器
GB/T 151 热交换器
GB/T 19624 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NB/T 47012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NB/T 47013.7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7部分:目视检测
NB/T 47013.9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9部分:声发射检测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700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类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3.2
定期检验 periodical inspection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容器(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除外)停机时对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年度检查 annual inspection
为确保容器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状态下的在线检验。
3.3
耐压试验 pressure test
容器定期检验过程中进行的高于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试验。
3.4
制冷装置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refrigerant equipment
由制冷设备、消耗冷量的设备、配件等组合而成的制冷装置中用于盛装制冷剂的压力容器,包括冷凝器、蒸发器、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3.5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small refrigerant equipment
单台容器的容积不大于5m3且总容器的容积不大于10m3的制冷装置压力容器。
4 一般规定
4.1 容器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定期检验。
4.2 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使用登记与变更等环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21、 GB/T 150 和 GB/T 151 等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安装地点应符合 GB 50072 的要求。
4.3 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取证应符合 TSG 08 的要求。
4.4 容器的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4.5 容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的定期检验。
4.6 容器使用单位应在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7 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前准备以及检验过程安全的基本要求按照 TSG 21 规定执行。
4.8 除 TSG 21 规定的情况外,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a)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b) 使用中发现有应力腐蚀现象;
c) 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d) 检验中怀疑有其它影响安全的因素时。
4.9 承担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且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10 从事容器定期检验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定期接受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安全教育。
4.11 容器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4.12 定期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容器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等的安全管理规定,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使用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现场协助检验,负责安全监护。
4.13 已达到设计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年限但使用超过 20 年的容器,若要继续使用,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4.14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状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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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S J 9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22—2021 代替 DBJ440100/T 198-2013
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管理规定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teel plates of special pressure equipment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22,DB4401/T 122-2021,承压特种设备,钢板管理,DB4401/T 122-2021 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的总则、采购、验收、标识、储存、发放及回收等环节的管
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用于制造承压特种设备受压元件承载构件用钢板(以下简称钢板)的管理。
承压特种设备修理及改造用钢板的管理也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本文件所指承压特种设备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氧舱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3 总则
3.1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TSG 07 的规定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明确采购、验收、标识、储存、发放及回收等环节的程序、人员接口、人员责任、记录形式,并保证相关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人和事的干扰。
3.2 制造单位应定期对材料责任人和采购、检验及仓库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3.3 所采购钢板的性能应满足产品制造所遵守的相应技术规程及其修改单、材料标准、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
4 采购
4.1 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对受委托方进行评价,并编制受委托方评价报告,建立合格受委托方名录,评价间隔期限应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明确。
4.2 评价至少包括受委托方的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等内容,通过了解其用户使用经验等选择合格受委托方。受委托方一经确认,则建立合格受委托方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进行重新评价。
4.3 制造单位对受委托方的选择、评价、重新评价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
4.4 制造单位采购钢板时应在合格受委托方名录内选择,当合格名录中没有合适的受委托方时,应经评价、补充后再进行选择。
4.5 采购计划应由制造单位在采购前按相关程序编制,经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与受委 托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应包括钢板的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规格、数量、特殊技术 要求(如超声检测、提高冲击功指标等)、交货状态及验收技术要求等内容。

4.6 有条件时,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应组织人员到受委托方进行考察。

4.7 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如需代用,代用程序应符合 TSG 11 和 TSG 21 的规定。

4.8 采购人员应核对钢板的原始标识与质量证明书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9 分割材料时,应对原始标识进行移植,移植的内容至少包括:牌号、炉(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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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S J 9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25—2021 代替 DBJ440100/T 217-2015
工业锅炉运行数据外部接口标准
Industrial boiler operation data external interface transmission standard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1/T 125,DB4401/T 125-2021,工业锅炉,接口,运行数据,DB4401/T 125-2021 工业锅炉运行数据外部接口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与数据采集终端之间的数据通讯协议、硬件接口和数据项等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PLC、单片机等数字控制系统的工业锅炉(额定出口介质压力大于0.1MPa、但小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设备系统与数据采集终端之间的通讯。
常压热水锅炉、真空锅炉等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 固定式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
3.1
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 Equipment control system of industrial boiler
工业锅炉系统的运行核心装置。装置设定了所需工况参数后,会自动控制各部件按照需要的参数协调工作,保持工业锅炉在目标工况下运行。
3.2
数据采集终端 Data acquisition terminal
应用于工业锅炉,实现运行数据采集、存储和转发的设备。通过采集终端的数字标准接口,可以将工业锅炉中的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参数进行采集并加以处理。实现网络转发,把所有采集到的数据上传指定的监测、数据中心。
3.3
RS232 接口 RS232 interface
“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通讯设备(DCE)之间串行二进制数据交换接口技术标准”的简称。
它使用RXD、TXD、GND三条线。RS232 DB-9连接器的引脚功能见表1,引脚示意图见图1。

3.4 RS485 接口 RS485 interface

是对通讯接口的硬件描述,它只需要两根通讯线,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设备之间进行半双工 的通讯方式的数据传输。在RS485通信网络中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和数据采集终端一般采用的是主从 通信方式,即一个主机带多个从机。

3.5 Modbus RTU协议 Modbus RTU agreement

是全球工业领域最流行的通信协议,包括ASCII、RTU、TCP等,其支持传统的RS232、RS422、RS485 和以太网设备,包括PLC、DCS、智能仪表等在内的许多工业设备都在使用他作为相互之间的通讯标准。 锅炉控制系统一般使用的是异步串行传输,故本标准中对应的通信协议为Modbus RTU。

4 硬件接口

4.1 工业锅炉设备控制系统数据输出宜采用 485 总线,其与数据采集终端之间可以直接采用 485 总线 方式进行连接,或者利用不同功能的协议转换器转换后与其他接口连接,可以进行一对一连接,也可 以多对一连接。

4.2 数据采集终端接口可采用 RS485 或 RS232。

4.3 数据采集终端接口 RS232 连接方式 锅炉数据采集终端通过串口连接线,连接一个 485 转 232 转换器,再通过转换器的 485 接口的正极 和负极与锅炉控制系统的 485 接口正极和负极连接,具体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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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33—2021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 数据联网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public parking management system data networking
2021-12 -15 发布 2021-12-31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33,DB4401/T 133-2021,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DB4401/T 133-2021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数据联网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停车场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停车位状态信息数据采集、车辆出入场信息数据采集、车辆出场信息数据采集、停车场空位信息数据采集、道路泊位信息数据采集、用户登录、停车位预约共享服务和系统要求相关的数据传输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和广州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的数据联网,其它停车场管理系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30—2005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停车场 public parking
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3.2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 public park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停车场中的进出口车道、内部停车位进行管理以及按照标准收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预约停车服务的管理系统。
3.3
广州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 Guangzhou parking industry management system
广州市级停车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停车场基础数据库,主要功能包括为经营性停车场提供备案业务、采集停车场停车数据、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泊位信息等。
3.4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temporary parking spaces on city roads
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的道路停车泊位。
4 技术要求
4.1 数据内容
4.1.1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上传的数据应包含以下四种内容:

a) 停车场状态信息定时上传,包括停车场收费标准数据等信息;

b) 停车位状态信息定时上传,根据车场或设备供应商条件选择性传输;

c) 车辆出入场信息即时上传,包括车辆识别等信息。

d) 停车场空位信息定时上传,包括当前剩余空位等信息。

4.1.2 道路泊位管理系统上传的数据应包含以下三种内容:

a) 路段状态信息定时上传,包括路段收费标准数据等信息;

b) 车辆出入场信息即时上传,包括车辆识别等信息;

c) 路段实时状态信息上传,包括停车位占用状态等信息。

4.2 协议框架

4.2.1 通信协议 通信协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通信采用HTTP协议;

b) 请求方式采用结构化数据(JSON)进行传递;

c) 汉字编码采用GB 18030—2005字符集。

4.2.2 格式说明

4.2.2.1 公共请求参数是用于标识用户和接口鉴权目的的参数,如非必要,在每个接口单独的接口文 档中不再对这些参数进行说明,但每次请求均需要携带这些参数,才能正常发起请求。公共请求参数见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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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CCS A 47 DB4401
DB4401/T 134—2021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gional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2021-12-15 发布 2021-12-31 实施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1/T 134,DB4401/T 134-2021,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域风险,DB4401/T 134-2021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相关的术语与定义、评估指标及危险等级划分、评估流程及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714.2 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
GB/T 23694 风险管理 术语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QX/T 85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GB/T 23694、GB/T 21714.2、GB 50057、QX/T 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regional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活动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雷电防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可能对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
3.2
地域风险 geographical risk
区域内土壤情况、地形地貌以及区域周边环境对雷电灾害风险潜在的影响程度。
3.3
承灾体风险 hazard-bearer risk
承灾体对雷电的敏感性、耐受性、遭受雷击后对外影响性以及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等因素对雷电灾害风险潜在的影响程度。
3.4
子区域 Sub-area
根据地闪分布、地域环境、建设项目形态特征及属性、雷电防护能力等因素的差异性对评估区域进行划分,分出的每个部分。
3.5
隶属度 degree of membership
评估对象的雷电灾害风险与不同风险等级的相关性。
[来源:QX/T 85-2018,3.1.2]
4 评估指标及危险等级划分

4.1 评估指标的构成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包含雷电风险、地域风险、承灾体风险三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层次分析法 的条理化、层次化的原则,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递阶层次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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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CCS P 55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 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t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scope of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water engineering (diversion and storage)
2021-08-31 发布 2021-10-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6,DB4403/T 186-2021,水工程,涉水建设项目,管护范围,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方 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深圳市投资的市外水工程(引、蓄水) 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SL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B4403/T 118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工程 water engineering
引调水工程和蓄水工程。
3.2 管护范围 scope of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3 涉水建设项目 wat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涉及水工程管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3.4 水平净距 horizontal clearance
水工程外边线或外壁(含保护层)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5 垂直净距 vertical clearance
水工程外边线或外壁(含保护层)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
3.6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 管线。
4 基本规定
4.1 总则
4.1.1 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工程的功能效益、运行管理、拓展规划,且须满足水工程安全、水资 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规划整治的总体要求。
4.1.2 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
4.1.3 涉水建设项目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应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 程管护范围内桩基施工应首选非挤土及非振动成桩等施工工艺。对水工程造成影响的,涉水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
4.1.4 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完成方案报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和运营 阶段开展监督检查。
4.1.5 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4.1.6 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等活动。
4.1.7 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工程交叉范围内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
4.1.8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2 规划
4.2.1 涉水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水工程管理范围,交叉部位预留的空间应满足水工程的拓展规划 要求。
4.2.2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输油(气)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等工程不宜与其并行。 4.2.3 涉水建设项目不宜迁改水工程。
4.2.4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 4.2.2、4.2.3 相关规定的,在不影响水工程功能效益、运行效果 的前提下,应开展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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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5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02.1—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 1 部分:公共场所
Configuration guidance for hand washing facilities— Part 1: Public places
2021-12-01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02.1,DB4403/T 202.1-2021,公共场所,公共洗手设施,DB4403/T 202.1-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1部分:公共场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1)公共洗手设施配置的总则、设施分类及要求、公共场所分类、基本要求和 管理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公共洗手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706.1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8145—2014 陶瓷片密封水嘴
GB 19877.1—2005 特种洗手液
GB/T 34855—2017 洗手液
GB/T 35763—2017 不锈钢水龙头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QB/T 1334—2013 水嘴通用技术条件
QB/T 5296—2018 擦拭纸巾
WS/T 699—2020 人群聚集场所手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手 hand washing
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或肥皂)揉搓冲洗双手,去除手部污垢、碎屑和部分生物的过程。 [来源:WS/T 699—2020,3.2]
3.2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 shopping mall
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 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来源:GB/T 18106—2004,定义4.1.11]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出的公共场所。
4 总则
4.1 公共洗手设施应与公共场所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4.2 公共洗手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
4.3 公共洗手设施选址和数量应充分综合考虑公共场所的面积、人流情况及其类型和功能。
4.4 公共洗手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美观的原则。
4.5 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能保证给水正常、排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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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5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202.2—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 2 部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Configuration guidance for handwashing facilities— Part 2: School,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2021-12-01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202.2,DB4403/T 202.2-2021,中小学校,公共洗手设施,托幼机构,DB4403/T 202.2-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2部分: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洗手设施配置的总则、设施分类及要求、基本要求和管理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区域公共洗手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青少年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和幼儿早教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06.15一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
GB19877.1一2005特种洗手液
GB19877.3-2005特种香皂
GB/T22864—2020毛巾
GB/T34855—2017洗手液
GB/T35763一2017不锈钢水龙头
CJ/T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QB/T1334一2013水嘴通用技术条件
QB/T2485-2008香皂
QB/T5296-2018擦拭纸巾
WS/T699一2020人群聚集场所手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手hand washing
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或肥皂)揉搓冲洗双手,去除手部污垢、碎屑和部分生物的过程。
[来源:WS/T6992020,3.2]
3.2
中小学校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
注: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来源:GB50099一2011,定义2.0.7,有修改]

3.3
托幼机构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托儿所、幼儿园的统称
[来源: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4总则
4.1洗手卫生设施应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4,2洗手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
4.3洗手卫生设施选址和数量应充分综合考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面积、人流情况。
4.4洗手卫生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美观的原则。
4.5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能保证给水正常、排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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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
CCS R 00 DB4403
深圳市 地方标准
DB4403/T 172—2021代替 SZDB/Z 175—2016
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
Guidelines for setting of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2021-07-15 发布 2021-08-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403/T 172,DB4403/T 172-2021,路边停车设施,DB4403/T 172-2021 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机动车路边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设计要求、路边停车标志以及路边泊位充电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路边停车泊位设置,所规定的路边停车泊位适用于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GA 802—2019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T 850—2009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DB4403/T 18—2019 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
SJG 69—2020 道路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50688—2011、GB 50763—2012、GA/T 850—2009、JTG B01—2014、CJJ 37—2012和GA 802
—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型客车 minibus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 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 mL的载客汽车。
3.2
小型客车 small bus
车长小于6000 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3.3
中型客车 medium bus
车长小于6000 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3.4
微型货车 mini truck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 mm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00 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5
轻型货车 light truck
车长小于6000 mm总质量小于4500 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汽车和低速汽车。
3.6
大型车辆 oversize vehicle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 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或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 kg的载货汽车。
3.7
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3.8
路边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on the road
利用道路车行道空间一侧或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
3.9
V/C 比值 the value of V/C
路内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
注: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10
坡度 slope
路段两点的高程差与其水平距离的百分比。
3.11
渠化 channelization
通过导流岛或路面标线相结合的方式,以分隔或控制冲突的车流,使之进入一定的路线,从而满足平面交叉的基本要求。
3.12
进口道 intersection approach
按照车辆行驶方向,进入交叉口的车道。
3.13
出口道 intersection export
按照车辆行驶方向,离开交叉口的车道。
4 停车泊位设置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路边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
4.1.2 路边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4.1.3 路边停车泊位应按照道路顺行方向设置,一般应位于车辆行驶方向右侧,可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于左侧。
4.1.4 路边停车泊位可依据道路空间条件情况调整泊位布局形式,应满足泊位尺寸要求。
4.1.5 路边停车泊位的位置和数量应结合不同区域的各类用地布局、开发强度和交通流量及周边停车需求进行统筹考虑。
4.1.6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 3.14 和 GB 5768.3—2009 中 4.12.7的相关规定。
4.2 设置要求
4.2.1 除路边停车泊位占用外,道路机动车道的剩余宽度应同时满足车辆进出路边停车泊位以及 SJG
69—2020 要求的机动车行车道最小宽度要求。
4.2.2 除路边停车泊位占用外,街区内道路的剩余宽度应满足消防通道最低宽度 4 m 的要求。
4.2.3 允许设置路边停车泊位的道路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 设置路边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符合表 1 规定;
b) 单方向道路现状高峰小时 V/C 比值小于 0.8,设置路边停车泊位后道路的 V/C 比值不大于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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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L 7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1—2021
智慧停车 大数据信息标准化处理与应用 规范
Smart parking—Big data information standardized processing and application specification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1,DB4403/T 181-2021,大数据信息,智慧停车,智慧停车标准,智慧停车规范,DB4403/T 181-2021 智慧停车 大数据信息标准化处理与应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停车大数据的基本要求、核心元数据的组织与描述、标准化处理以及应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智慧停车大数据信息标准化处理及规范化应用,包括机动车停放的路内车(泊)位、停车库(场)、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场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168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 3529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74—2017、GB/T 352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数据提供者 big data provider
大数据参考体系结构中的一种逻辑功能构件,它将新的数据或者信息引入大数据系统。
注:在智慧停车行业中,大数据提供者一般包括停车运营企业、政府机构、停车服务供应商、末端用户等。
3.2
大数据使用者 big data consumer
使用大数据平台或应用的末端用户、其它信息技术系统或智能感知设备。
[来源:GB/T 35274—2017,3.8]
3.3
大数据服务提供者 big data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通过大数据平台或应用,提供大数据服务的机构。
[来源:GB/T 35274—2017,3.7]
3.4
大数据系统 big data system
在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等特征的数据集合的系统及平台,涉及大数据提供者、大数据使用者、大数据服务提供者等。 [来源:GB/T 35274—2017,3.9,有修改]
3.5
元数据元素 metadata element
元数据的基本单位,用以描述信息资源的某个特征。
注:元数据元素在元数据实体中是唯一的。
3.6
元数据实体 metadata entity
一组描述数据同类特征的元数据元素的集合。
注:元数据实体可以是单个实体,也可以是包括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聚合实体。
3.7
分布式处理 distributed processing
将不同地点不同功能,或拥有不同数据的多台计算机通过通信网络连接起来,在控制系统的统一管理控制下,协调完成大规模信息处理任务的过程。
4 智慧停车大数据基本要求
4.1 智慧停车大数据分类
4.1.1 按照数据与城市停车服务的关联度划分
智慧停车大数据可分为停车直接产生的数据、公众互动停车资源数据、相关行业数据和社会重大经济活动关联数据,各类型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停车直接产生的数据:各类停车设施(如道闸、摄像头、地磁等智能设备)和软件系统(如收费系统、用户移动终端)产生的数据(如停车记录、停车时间、停车支付数据等),这类数据应能准确分析出总体停车资源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
b) 公众互动停车资源数据:公众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广播等渠道提供停车资源的相关文字、图片、视频和语音等数据,这类数据可用于分析停车生态情况,包括打通商家实现互联网线上线下结合生态、拓展车辆周边服务、提供会员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等;
c) 相关行业数据:动态交通、气象、环境以及其它与停车相关的数据,这类数据可用于更准确地分析和预测停车资源负荷情况;
d) 社会重大经济活动关联数据:大型文体活动场馆及其周边产生的停车需求等数据,这类数据应可预见大型活动对于城市停车的影响。
4.1.2 按照数据类型划分
智慧停车大数据可分为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各类型数据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结构化数据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记录通过确定的数据属性集定义,同一个数据集中的数据记录应具有相同的模式;
2) 应具有数据模式规范清晰,数据处理方便等特点;
3) 宜以关系型数据库或格式记录文件的形式保存。
b) 非结构化数据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记录一般无法用确定的数据属性集定义,在同一个数据集中各数据记录可不具有明显的、统一的数据模式;
2) 应提供多种类信息表达方式,且可处理复杂数据;
3) 宜以原始文件或非关系型数据库的形式保存。
c) 半结构化数据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记录在形式上具有确定的属性集定义,且同一个数据集中的不同数据宜具有不同的模式,即不同的属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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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1.260
CCS C 04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2—202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建设与管理指南
Guidelines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oilets in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2,DB4403/T 182-2021,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智能设施,DB4403/T 182-202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建设与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通用要求、各区域的建设要求、设 备设施安装和验收要求、院感控制管理要求、装备式卫生间建设要求、卫生间的智慧化建设要求、分类 管理评价标准、管理维护长效机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间新建、改造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 3354 定向纤维增强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5836.1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2754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GB/T 15568 通用型片状模塑料(SMC)
GB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742.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 2087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 378 活动厕所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B/T 8734.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 电线
JC/T 564.1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第1部分:无石棉硅酸钙板
JG/T 545 卫生间隔断构件
JG/T 3050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QB/T 2417 校音器 建标173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DB4403/T 23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 14 和 DB4403/T 2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卫生机构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依法成立的从事公共卫生、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注:在我国,医院、卫生院、社康中心、疾控中心、血站等是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形式,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 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
3.2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toilets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区域,按照城市规划和医疗卫生的需要,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卫生间 及配套设施。
3.3 厕位比 cubicle ratio
卫生间内女厕位数量与男厕位数量的比例。
3.4 医院感染 nosocomial infection
病人在入院48小时后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注:包括在医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获得的在出院后发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 感染。
3.5 医院感染控制 hospital infection control
为防止发生医院感染事件而采取的控制措施。 注:医院感染控制简称“院感控制”。
3.6 异味强度等级 odor intensity level
人们通过嗅觉感觉到的卫生间内部异味(包括臭味)对人的影响的强弱程度。
3.7 装配式卫生间 prefabricated toilet
一种将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按照标准程序采用 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8 智慧卫生间 smart toilet
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围绕卫生间异味控制、异常报警、节水节能降耗、保洁人员管理、卫生 间运维质量管理等环节,通过数据整合与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智慧化管理的卫生间。
3.9 卫生间智能化系统 toilet intelligent system
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智慧医院建设要求,使卫生间具备即时感知、准确判断等管理功能 的智能集合体系。
3.10智能设施 Intelligent facilities
设置在卫生间现场的智能感知、空气清洁、人机交互、环境监测等设备、设施。
4 总则
4.1 要求
4.1.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宜高于国家标准,同 时向国际先进标准看齐和超越。
4.1.2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建设应按照 DB4403/T 23 的相关规定,按“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 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如厕文明”的要求,在规划建设、环境整治、管理服务、教育引导上下功 夫,努力补齐影响群众就医体验的短板。
4.1.3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结合医院、社康中心、门诊部、急诊 部等的文化特色,体现城市品位。
4.1.4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平面设计应具备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并充分 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4.1.5 应急和不宜建设固定式卫生间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活动式卫生间,活动式卫生间的设计和制造 宜参照 CJ/T 378 相关规定,合理规划机构卫生间的空间布局。
4.2 目标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应以人性化、生态化、智能化、多功能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 间的设计建设和设施设备水平,加强卫生间环境保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长效管理机制,开 展文明如厕宣传,有效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使医疗卫生机构卫生 间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水平以及市民的文明如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起到先行示范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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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8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1-08-1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83,DB4403/T 183-2021,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巡查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 己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公交车、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电动摩托车 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4287—2014(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附条文说明)
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注: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最高为25 km/h,整车质量最大为55 kg,蓄电池标称电压最大为48 V,电机额定连续 输出功率最大为400 W。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plac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 注:包括与自行车混合停放场所。
3.3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place
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
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5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依附于其他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6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independent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单独建造且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配套设备系统及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7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 不小于此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8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3.9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地下建筑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车库。
3.10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外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11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 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
3.12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
3.13充电器 charger
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
4 总平面布局要求
4.1 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根据 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应选取 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b) 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c)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d) 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 可能积水的场所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 级的设施;
e)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 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58— 2014 的规定;
f) 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 规定;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内设 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g) 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h) 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 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釆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5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6 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 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 m;与 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12 m。
4.6 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 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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