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79-2020 薄浆干砌及薄层抹灰自保温墙体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79-2020
备案号J15008-2020
薄浆干砌 及薄层抹灰 自保温墙体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in-bed laying and thin plastering process self-insulation wall system
2020-01-14发布2020-04-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在建筑工程中正确应用薄浆干砌、薄层抹灰及自保温墙体技术,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采用薄浆干砌工艺、薄层抹灰工艺、薄浆干砌自保温墙体系统施工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0.3薄浆干砌及薄层抹灰自保温墙体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标记
2.1术语
2.1.1薄浆干砌工艺thin-bed laying process
采用尺寸偏差满足要求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以薄浆干砌砌筑砂浆砌筑墙体、砌筑前砌块表面不需酒水、灰缝厚度小于等于5m的砌筑工艺。简称:薄浆干砌。
2.1.2薄层抹灰工艺thin plastering process
在满足平整度要求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砌体、预制墙板及混凝土基层表面采用薄抹灰砂浆抹灰,抹灰层厚度小于等于1m的施工工艺。简称:薄抹灰。
2.1.3薄浆干砌自保温墙体系统thin-bed laying self-insulation wall system
以薄浆干砌自承重墙体作为自保温墙体,混凝土梁、柱和剪力墙等结构性热桥部位采用附加保温而共同构成的外墙保温系统。
2.1.4薄浆干砌砌筑砂浆masonry mortar for high-precision dimensional block
用于薄浆干砌和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薄块粘贴的干混砂浆,代号:DMa。
2.1.5薄抹灰砂浆thin-plastering mortar
用于薄抹灰的干混砂浆,代号:DPa。分为抹灰层厚度小于5mm的超薄型(T型)和抹灰层厚度在5mm~10mm之间的普通型(0型)两种。
2.1.6专用界面砂浆special interface motar
专用于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蒸压泡沫混凝土、粉煤灰砌块和预制墙(条)板表面,起到表面增强、增粘和过渡作用的干混砂浆,代号:ITa。根据专用界面砂浆的防水性能,分为普通型(0型)和防水型(W型)
2.1.7配套砂浆matching mortar
用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墙体局部修补、填缝、下部坎台砌体砌筑、上部顶砖和零星普通砌筑(抹灰)用的干混砂浆。
2.1.8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粘结砂浆bonding mortar for foamed cement insulation panel
用于屋面、墙面保温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之粘贴用的干混砂浆,简称:FC粘结砂浆。
2.1.9水泥基泡沫保温板抹面砂浆plastering mortar for foamed cement insulation
panel用于屋面、墙面保温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之抹面用的干混砂浆,简称:FC抹面砂浆。
2.1.10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薄块autoclave aerated concrete insulation thin block
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切割而成、应用于外墙结构性热桥部位附加保温的蒸压加气混凝土薄块。简称:加气薄块。
2.1.11水泥基泡沫保温板foamed cement insulation panel
以水泥、发泡剂、掺合料、增强纤维及外加剂等为原料经化学发泡方式制成的轻质多孔水泥板材,简称:CFC板。
2.1.12墩头冲孔镀锌钢板pier-punched galvanized steel sheet
用于薄浆干砌墙体与混凝土墙、柱间的冲孔镀锌钢板拉结件,板有效截面积大于28m2,错固端为通过冷挤压形成近似圆形的错固直线段,简称:墩头冲孔板。如图2.0.13所示。
3材料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加气薄块、CFC板、干混砂浆及其配套材料所采用的原材料和制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8GB6566的规定。
3.2砌块
3.2.1工程中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以下统称:砌块)的质量和技术要求除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8GB11968和€蒸压泡沫混凝土砖和砌块8GB/T29062的规定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加气薄块
3.3.1加气薄块常用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3.3.2加气薄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4薄浆干砌墙体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薄浆干砌墙体应采用薄浆干砌砌筑砂浆砌筑,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应低于B级。薄浆干砌砌筑砂浆选用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薄浆干砌墙体厚度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安全、隔声、防火、节能等要求。薄浆干砌墙体砌筑灰缝、墙体厚度、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下列情况不应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
1建筑物防潮层以下的外墙;
2长期漫水或经常受干湿交替的部位(经防水处理的浴、厕周边墙体及土0.000以上经饰面处理的外墙除外);
3受化学侵蚀的环境,如强酸、强碱或高浓度二氧化碳等;
4砌块表面经常处于80℃以上的高温环境;
5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时,高层建筑和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的女儿墙。
4.2材料计算指标
4.2.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气干工作状态时的强度标准值按表4.2.1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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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77-202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77-2020
备案号J15006-202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
2020-01-14发布2020-04-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实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适用耐久、高质高效和绿色建造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装配式工业与民用新建、改扩建建筑,以及广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造、安装与维护。
1.0.3广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是指由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与管线系统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构件structural member
预先在工厂生产制作,构成钢结构系统的结构件。
2.0.3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制造,构成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4结构系统structure system
由工厂制造的结构构件在现场通过高强螺栓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地震等)的钢结构骨架。
2.0.5弯矩结构moment-resisting structure
由结构截面的抵抗弯矩平衡作用产生的外弯矩的结构。弯矩结构一般有两类:屋盖弯矩结构和多、高层弯矩结构。
2.0.6形效结构formative structure
是一种由于结构形状而产生效益的结构,在屋盖中称为屋盖形效结构。
2.0.7外围护系统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等部品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整体。
2.0.8内装系统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部品在现场干式工法安装而成,满足建筑使用要求的整体。
2.0.9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 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部品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10全装修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1l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2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基本规定
3.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3.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内装和设备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设计、制造和施工组织方案。
3.1.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设计,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3.1.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构件、部品的工业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
3.1.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与管线系统应采用装配化施工。
3.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应实现全装修,并应与结构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实施。
3.1.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M)技术。
3.1.8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的设计和建造水平。
3.1.9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构件、部品。
3.1.1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防火、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对结构、部品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易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外,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居住建筑类型时,居住区规划布局和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3GB50180的规定。
2用于公共建筑类型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结合室内色彩、材料选择和细部装饰等要素丰富建筑造型与空间,并展现钢结构建筑轻快的特点。
4.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布局应考虑当地的气候、风向、日照等气象、地理条件,选址应考虑具备良好工程地质条件的场地。
4.2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有关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的基本模数(Modulus)是1M等于100mm。
4.2.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柱网布置(多高层)或跨度(单层)、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2.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2.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梁、柱、墙、板等构件截面尺寸宜采用扩大模数数列nM。
4.2.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建筑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互相协调。
4.3标准化设计
4.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构件、部品的通用性。
4.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根据功能完整性要求形成建筑功能模块,并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
4.3.3公共建筑的楼梯、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应采用组合设计。
4.3.4居住建筑的楼梯、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应采用组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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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9-2020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2020
备案号J10899-2020
建筑防水工程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terproof Engineering of construction
2020-04-29发布2020-09-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提高广东省建筑防水工程的技术水平,根据广东省地理气候特征,合理应用防水材料,为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并满足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
1.0.3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及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防水等级grade of waterproof
分为地下工程,屋面工程,室内,外墙防水等级。屋面、室内、外墙防水等级主要是在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内保证其不发生渗漏的前提下,从其防水的功能要求出发,按渗漏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划分的等级标准。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是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
2.0.2相容性compatibility
相邻两种材料之间不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的性能。
2.0.3复合防水层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组成的防水层。
2.0.4排水系统drainage system
能使雨水、地下水等按设定的方式排出的系统。
2.0.5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non-curable rubber modified asphalt coating for waterproofing
以橡胶、沥青为主要组份,加入助剂混合制成的在使用年限内保持粘性膏状体的防水涂料。
2.0.6预铺防水卷材pre-applied waterproof sheet
由主体材料、自粘胶、表面防(减)粘保护层(除卷材搭接区域)、隔离材料(需要时)构成的,与后浇混凝土粘结,防止粘结面窜水的防水卷材。
2.0.7建筑外墙防水waterproof and protection of exterior wall of building
阻止水渗入建筑外墙,满足墙体使用功能的构造层及措施。
2.0.8装配式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9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地面(底盘)、墙面(墙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0满粘率full viscosity
基层或防水层与下一道防水层之间粘接的程度。
3基本规定
3.0.1建筑防水工程应遵循功能保证,设防可靠,防排结合,构造合理,刚柔相济,材料耐久,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
3.0.2建筑防水工程选用的材料、技术、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定,此外防水材料性能还应满足本省高温高湿(局地冬季湿冷)的环境气候要求。
3.0.3建筑防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应组织合规性验证:
1工程埋深大于15米地下防水工程;
2装配式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3本规程及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4其它需要组织验证的项目。
3.0.4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应遵循按图施工、材料检验、过程控制、质量验收的原则。
3.0.5建筑防水工程质量保证年限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防水材料
4.0.1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应有明确标志、产品执行标准、说明书、合格证。
4.0.2各种不同类型的防水材料在复合使用、配合使用时应具有相容性。
4.0.3防水材料的标志、包装和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独立包装应有合格证;
2贮存时,应注意勿使包装损坏,放置于通风、干燥处。堆放时,应放置于干燥的水平地面上,保证环境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禁止与酸、碱、油类及有机溶剂等接触,且隔离热源。
4.0.4防水工程的辅助材料、配套材料、配件应与防水材料配套供应和使用。
4.0.5防水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4.0.6常用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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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T 179-202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人员配备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 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 标准
Standards for professional staffing of construction sites for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DBJ61/T179-2021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设教育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劳动研究会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1年4月20日
1总则
1.0.1为了加强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现场施工和监理专业人员配备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现场施工专业人员和监理专业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指导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专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推进施工和监理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提升施工企业的综合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升监理企业的服务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推动项目管理人员职业化,实现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的施工专业人员和监理专业人员配备。
1.0.3本标准所指施工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可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专业。
1.0.4本标准所指监理专业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可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专业。
1.0.5施工和监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的确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
2术语
2.0.1从业资格qualification
在建筑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0.2工作职责oles
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贵任。
2.0.3职业等级occupational level
通过对职业的分析与评价,根据执业范围的宽窄、职业技术复杂程度高低及从业者掌握职业技能所需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设定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
2.0.4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
为完成工程标的物而开展生产活动的场所,又称工地。
2.0.5项目管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施工企业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经理部。
2.0.6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企业为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监理部。
2.0.7职业标准occupational standards
在职业岗位分类的基础上,对专业人员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及其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的规范性要求。
2.0.8职业能力评价occupational competence evaluation
通过考试、考核、鉴定等方式,对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进行测试和判断。
2.0.9工程规模engineering scale
以工程造价或工程体量(面积、长度、高度、跨度等)来表述的工程大小情况。
2.0.10施工现场专业人员construction site technician
在施工现场,从事技术与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施工企业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对监理企业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2.0.11项目负责人project director
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并任命,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合同、信息管理,并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的人员。
2.0.12项目技术负责人project technical director
项目技术负责人又称为项目总工程师。在施工现场,配合项目负责人组织整个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主持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的人员。
2.0.13施工员construction technician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4质量员quality controller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5安全员safety supervisor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6标准员standardization supervisor
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7材料员
materialman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8机械员machinery supervisor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使用计划、日常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监督检查以及设备台账建立和完善、成本统
计核算的专业人员。
2.0.19造价员cost member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合同管理、预结算、成本统计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20劳务员labourer supervisor
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劳动合同和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21资料员data processor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22测量员surveyor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测量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23试验员tester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取样、送样、试验、化验、检验、复试工作及报告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0.24总监理工程师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2.0.2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supervision er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3.1一般规定
3.1.1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1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
2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谨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3具有一定学习能力,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4具备必要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5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6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3.1.2专业人员的职责,可按下列规定分为“负责”“参与”两个层次:
1“负责”表示行为实施人是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和主要承担人。
2“参与”表示行为实施人是工作任务的次要承担人。
3.1.3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专业人员职责、基本要求,制定企业管理标准,作为专业人员工作考评依据。
3.2任职条件
3.2.1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任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监理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任职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岗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2.2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规模,标准员、资料员、劳务员可按本标准规定配备,兼任时必须具备兼任岗位的证书与任职条件。具体工作职责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I250执行。工程规模为中、小型项目时,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测量员岗位可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
3.2.3专业人员职业实践最低年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T250相关规定。
3.2.4总承包和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下列任职条件:
1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命。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
4所承担工程的专业和规模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3.2.5总承包和专业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下列任职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取得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大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4专业人员管理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标准配备施工和监理专业人员,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4.1.2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宜实行备案制度。
4.1.3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专业人员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情况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终身贵任承诺书。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专业人员的任命文件。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专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更换、撒离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专业人员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1.4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任职,同一项目分段发包、分期施工或有其他规定的情况除外。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1.5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总监)、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总监)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4.1.6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单位的专业人员情况表,并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员变更或撒离、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管理职责。
4.1.7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将所有台账报送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各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员变更或撒离、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4.1.8专业人员应在本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施工现场履行职贵。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如实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
4.1.9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4.1.10除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专业人员因故不能到岗履职而造成岗位人员空缺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安排具有同等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代替其履职,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4.1.11凡文件资料上需要专业人员签字的,必须由相应岗位的专业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代签、冒签。
4.1.1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更换专业人员:
1专业人员辞职、调离企业、退休、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2专业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岗位工作的。
3专业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专业人员无法履职的。
5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1.1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撤离专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专业人员负责的工程内容已验收完成。
2非承包方原因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或致使工程停工超过90天(含),且暂时无法恢复施工的。停工期间,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工程处于安全状态。
4.1.14非连续施工的专业工程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临时撒离专业人员。恢复施工后,原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到岗履职。
4.1.1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增加、更换、撒离专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更换、撒离专业人员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人员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2增加、更换、撒离专业人员后应及时更新专业人员台账。已报送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的台账应同步更新。
4.1.16增加、更换后专业人员须具有相同以上任职条件且无在建工程,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专业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现场施工管理岗位总人数的50%。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应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实行备案制的地区,还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监理人员变更应由监理单位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时报送告知施工单位。实行备案制的地区,还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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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 408-2022 铝合金框塑料模板应用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207-2022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8-2022
铝合金框塑料模板 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metal frame plastic template
2022-01-05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铝合金框塑料模板的工程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混凝土结构采用铝合金框塑料模板的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及维保。
1.0.3铝合金框塑料模板工程的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及维保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符号
2.1术语
2.1.1铝合金框模板系统aluminum frame plastic formwork system
由铝合金型材边框塑料模板、阴阳角模板、承接模板、连接配件、背楞、支撑等组成的具有完整的能够实现混凝土成型功能的模板体系。
2.1.2铝合金框塑料模板aluminum frame plastic template
由铝合金型材制作边框镶嵌塑料面板组成的模板。
2.1.3铝合金框aluminum frame
由铝合金型材制作而成的边肋、主肋、次肋,组合而成用于承托面板用的铝合金框。
2.1.4塑料面板panel
与混凝土接触的模板工作面的塑料板材。
2.1.5平面模板flat formwork
用于混凝土结构平面处的模板,包括楼梯模板、墙柱模板、梁模板、承接模板。
2.1.6转角模板corner formwork
用于混凝土结构转角处的模板,包括楼面阴角模板、梁侧阴角模板、梁底阴角模板、阴角转角模板、墙柱阴角模板及连接角模板。
2.1.7承接模板kicker formwork
用于承接上层外墙、柱及电梯井道模板的面板,俗称“K”板。
2.1.8墙柱斜支撑wall column inclined strut
一端支撑于楼面板、另一端支撑于墙、柱模板的背楞,用于调整墙柱垂直度并确保墙、柱模板稳定性的斜向受力杆件。
2.1.9早拆头early stripping formwork support system
在工具式可调钢支柱或其他支撑系统的顶端,利用早拆装置的特殊构造,达到早期拆除部分梁、板底模的一种模板支撑系统。
2.1.10背楞back brace
用于墙体模板、梁侧模板外侧,承受模板荷载,用作减小墙体模板、梁侧模板计算跨度的条形构件。
2.1.11可调钢支撑adjustable steel prop
以单根形式独立存在,通过上下套管实现高度的可调节,用于承受模板荷载的竖向支撑杆件,又称单顶立杆或钢支顶。
3基本规定
3.0.1铝合金框塑料模板应采用模数制进行设计,其模数应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相协调。
3.0.2铝合金框塑料模板系统应采用标准化工具化的模板、支撑件和配件。
3.0.3铝合金框塑料模板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及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及相关施工荷载。
3.0.4铝合金框塑料模板工程实施前应根据结构施工图、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现场条件,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0.5铝合金框塑料模板施工使用的最低温度不应低于一10℃,最高温度不应高于75℃。4材料与配件
4.1铝合金框塑料模板
4.1.1铝合金框塑料模板按构造形式分为平面模板和转角模板。其中,转角模板包括阳角模板、阴角模板、顶板阴角模板和腋角模板;组件包括单斜铝梁、双斜铝梁、楼板早拆头、梁底早拆头等。铝合金框塑料模板的构造示意图见附录A。
4.1.2铝合金框塑料模板常用的规格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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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 407-2022 建筑智能感知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206-2022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7-2022
建筑 智能感知设施 建设技术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building intelligent perception system
2022-02-11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建筑智能感知设施的建设,形成集约化、多功能、全覆盖的数字化感知体系,实现感知设备统一接入、集中管理、远程调控和数据共享、信息发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智能感知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重庆市建筑智能感知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智能感知设施intelligent perceptron facilities
是指在身份、位置、图像、环境、机电设备、安全等领域,集成传感器和微处理器芯片等核心电子元器件,具备现场感知、数据处理、智能控制与数据通信功能的基础设施。
2.0.2智能感知系统intelligent perception system
是指利用互联网、局域网、物联网技术,集成各种具有建筑信息感知能力的感知设施,服务各种建筑智能应用、实现智能建筑的系统。
2.0.3身份感知设施Identification perception facilities
是指基于密码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技术等,对识别对象身份感知、识别、鉴别和确认,实现智能识别等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4位置感知设施Positioning facilities
是指基于GPS、红外、蓝牙、射频等网络和通信技术,提供参考位置点坐标,实现智能定位、分析和报警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5图像感知设施Image perception facilities
是指基于机器视觉和图像采集技术,采集车牌信息、违规停车、瞬时抓拍、视频记录和视频监控信息,实现智能处理和安全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6环境感知设施Environmental perception facilities
是指综合利用传感器技术和通信技术,对建筑物内外的人口密度、温湿度、有毒气体、烟雾、噪声、水污染、化学品、核辐射污染等进行感知等功能的基础设施。
2.0.7机电设备感知设施Equipment invigilation facilities
是指综合利用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建筑物内外的供配电、给水排水、电梯扶梯、空气调节、设备能耗、公共照明等设备等进行感知、监测和报警,实现机电设备健康运行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2.0.8安全感知设施Security awareness facilities
是指综合利用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感知人口密度、建筑安全性、建筑内环境安全、行为安全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涉及建筑安全信息的能力,实现各种安全管理、控制和应用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3基本规定
3.0.1建筑智能感知设施的建设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等环节。
3.0.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具备身份、位置、图像、环境、机电设备、安全的信息感知能力,集成各智能感知设施的基础数据,实现共享交换,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测功能、管理和信息互联等需求。
3.0.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开放接口,提供标准化应用程序接口。
3.0.4建筑智能感知设施建设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具有安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3.0.5智能感知设施建设应遵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原则。
4系统架构
4.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
4.1.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包括感知设施、通信网络、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
4.1.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能对各类感知设施进行集中监视和综合管理,实现数据统一存储、显示和管理。应能及时对各子系统故障进行预警和报警,同时支持远程推送。
4.1.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能实时监视系统各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设备间的拓扑结构,并以图形、文字、动画的方式显示出来。
4.1.4建筑智能感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实现公共场所应急预案及分析功能,制定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分析突发事件,综合管理、调动各子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实现故障报警综合处理功能,故障警报信息应具实时性、定位准确性;
3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和报警等级划分,同时支持以短信、微信等方式按照不同等级推送到相关人群;
4应实现各子系统间联动控制,实现各子系统之间协同工作,同时与应急预案进行联动;
5应具备综合管理能力,将各个系统传送来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综合,并按规则进行记录,并应能产生管理报告、报表,同时给出运维建议;
6应实现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提供系统运行记录、故障报警记录和用户日志的查询,查询结果可以生成报表;
7应提供直观、方便的管理工具,支持用户多级管理、权限控制和审计。
4.1.5建筑智能感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将应用软件、数据资源、通信网络、感知设施等组成一个完整协调的系统,并且系统应具备与各子系统的联动能力;
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各子系统应具有独立的监控功能;
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可模块化设计,可以根据需求灵活定制,能确保系统扩充的方便性和经济性;
4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应有多级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并且系统应支持多种报警传输方式。
4.1.6建筑智能感知系统的系统数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通过感知层获取的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
2共享数据:共享交换产生的数据;
3业务数据:通过各应用系统产生的数据。
4.2数据共享交换
4.2.1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遵循现行的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城乡建设数据交换接口标准》DBJ50/T311等有关规定,系统需保证较强的兼容性,提供数据共享交换接口,预留给第三方系统对接使用。
4.2.2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具备视频数据、音频数据和图片数据等非结构化数据,以及结构化数据的接入能力,并支持海量多源异构异网数据的接人能力。
4.2.3建筑智能感知系统应有注册认证与鉴权机制,确保数据共享交换的安全性。
4.2.4建筑智能感知系统接口应遵循统一、标准、开放的原则,能够按需对接其他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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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 DBJ50/T 405-2021 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标准.pdf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204-2022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5-2021
城市道路 占道施工作业 交通组织设计标准
Traffic organization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roadway work zone
2021-12-27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占道施工作业),保证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安全、有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
1.0.3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有序、因地制宜、智慧绿色的设计原则,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1.04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除应参考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占道施工作业occupied road work
需要占用道路进行施工的作业活动。
2.0.2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traffic organization for road work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施工期间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降低给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而采取的各种交通管理措施。
2.0.3路侧施工开口Roadside construction opening
建设项目位于道路外侧,设置的接入道路供施工车辆临时进出的开口,施工结束后关闭。
2.0.4占道施工开口Occupy road construction opening
占用车行道施工,在道路上设置的供施工车辆临时进出的开口,施工结束后恢复道路原状。
2.0.5临时车行转换道temporary road by path
由于施工占用道路,临时借用周边用地重新建设的用以车辆通行的临时转换道路。
3基本规定
3.1一般要求
3.1.1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应保证人行和车行安全,优先保证行人和公交车通行。
3.1.2占道施工作业应优先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压缩占道时间和空间,减轻交通影响,不宜中断交通。
3.1.3占道施工作业应遵循“占用补偿”的原则。
3.1.4交通组织设计应以诱导为主,管制为辅。
3.1.5交通组织设计应制定交通应急预案。
3.1.6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期间交通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3.1.7交通组织采用的临时设施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8交通组织设计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编制条件
3.2.1占道施工作业,有以下情形的应编制专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1需要完全封闭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
2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车行道1车道及以上且覆盖早高峰或晚高峰时段的施工作业;
3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车行道一半及以上且覆盖早高峰或晚高峰时段的施工作业;
4需要编制专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其他情形。
3.2.2其他情形的占道施工作业应按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设计要求及内容
4.1设计要求
4.1.1交通组织设计应首先确定施工交通影响范围,施工交通影响范围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施工的影响范围为项目临近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区域;
2占用城市主干路、快速路施工的影响范围为项目临近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区域;
3城市核心区交通影响较大的占道施工作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大影响范围;
4周边无分流道路的占道施工作业应按照道路通勤服务功能确定影响范围。
4.1.2交通组织设计应对影响范围内的用地、路网、交通设施及交通运行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4.1.3占道施工区域应满足人行通行需求,保障行人安全,人行组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保障两侧行人通行空间,在条件特别困难时应保证至少一侧人行通行空间;
2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占用后难以满足通行需求时应就近提供临时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
3临时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人行通行需求确定,宽度不宜低于2m,条件特别困难时不应低于1m;
4合理设置临时人行过街设施,距原人行过街设施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5施工区域内人行道与车行道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6临时人行道和临时人行过街设施应保证通行安全和舒适。
4.1.4公交线路、运行路线、站点不宜调整,受条件限制需要调整时,应调整线路重复系数大以及客流需求较小的线路、运行路线、站点。临时公交站点,应根据乘车需求确定,与原公交站点距离不宜超过100m。
4.1.5占用车行道施工应优先在施工点就近修建临时车行转换道,若受条件限制无修建临时道路条件时应做好外围分流方案。外围分流通道绕行距离不宜过远,且分流通道上的关键路段和节点受影响较大时应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优化方案。
4.1.6临时车行转换道设计速度应依据施工区域两端道路设计速度以及原道路交通运行情况确定,可适当低于原道路设计速度,但速度差不宜超过20km/h。
4.1.7路侧施工开口宜为右进右出路口,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快速路、立交匝道上不应设置施工开口;
2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切点向主干路延伸70米,向次干路延伸50米,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施工开口;
3沿道路同侧连续施工开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40米,距离过近时宜合并设置;
4路侧施工开口车道宽度宜为4-7米;
5施工开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
6施工开口转弯半径宜为9-14米;
7路侧施工开口设置示例参见附录B。
4.1.8占道施工开口宜与道路行驶方向同向,开口宽度宜为4-7米,设置示例参见附录B。
4.1.9交通组织设计中相关交通管理设施设置除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四部分作业区》GB5768.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作业区交通标志应采用《标准》GB/T18833中V类、N类反光膜,城市快速路上应采用V类反光膜;
2作业区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LED发光标志;
3作业区现状交通标志信息应根据临时交通标志信息进行优化调整。
4.1.10施工作业区应设置照明设施,满足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需求,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设计内容
4.2.1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案。对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施工方案进行阐述;
2现状交通调查及分析。对影响范围内的设施、交通运行、交通组织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3施工交通影响分析。分析施工对交通运行产生的影响;
4交通组织方案。包含行人、公共交通、机动车、施工车辆组织方案以及受影响的外围路段和节点交通改善方案;
5交通影响评估及对策。针对交通组织方案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并提出优化建议;
6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案。对施工作业区及外围相关道路的管理设施进行设置;
7交通应急预案。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交通风险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4.2.2交通组织设计内容相关要求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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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 404-2021 建筑工地排水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072-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4-2021
建筑工地 排水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drainage of construction sites
2021-11-01发布2022-0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工地排水,使其做到有序、安全、环保,降低城镇污水管网源头受纳水量,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运行效能,保护水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地排水的排放控制及管理。
1.0.3建筑工地排水应遵循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分质排放、节水优先的原则。
1.0.4建筑工地排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工地排水construction site drainage
施工现场内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以及雨水的收集、处理、排放。
2.0.2施工废水construction wastewater
在施工现场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井点降水、基坑排水、渗水、车辆及建材冲洗水、场地冲洗水、泥浆水、混凝土养护排水、设备水压试验水等。
2.0.3泥浆水muddy water
在施工现场内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杂泥、砂等杂质的排水。
2.0.4生活污水domestic sewage
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沐浴、盥洗、炊事、冲厕等排水。
2.0.5建筑工地雨水construction site rainwater
施工现场范围内的雨水径流。
2.0.6非传统水源nonconventional water sources
经适当处理后,可用于施工现场车辆冲洗、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用途的水。
3排放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有条件时宜再生利用。
3.1.2生活污水应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者用吸污车密闭外运处理,无条件时可就地处理达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后排人自然水体。
3.1.3建筑工地雨水应沉砂后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有条件时宜再生利用。
3.1.4当施工废水和建筑工地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时,接入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雨水管渠管径,且不得影响市政雨水管渠的正常排水功能。
3.2排放限值
3.2.1当施工废水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时,应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若无相关要求,其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可按表3.2.1执行。
3.2.2当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排人市政污水管道时,其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按表3.2.2执行;当建筑工地生活污水就地处理排入自然水体时,应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控制措施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排水方案,明确施工现场供水、节水措施,以及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收集、处理、排放等相关内容。
4.1.2施工现场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及其他被污染的材料物质应进行专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4.1.3隔油池、废水池、污水池、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油料的储存地等应做防漏、防渗处理。
4.1.4建筑工地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处理设施应满足《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的相关要求。
4.1.5施工现场废弃的降水井应及时回填并封闭井口。
4.2排水收集
4.2.1建筑工地应对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雨水进行分类收集,施工废水、雨水宜采用排水管(沟)收集,生活污水宜采用排水管收集。
4.2.2建筑工地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方式,设置截水沟,避免场地外雨水和其它客水进人场地内。
4.2.3建筑工地施工废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施工现场工程量规模及地下水丰富程度综合确定,生活污水管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定额确定
4.2.4建筑工地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工地重要性、地形特点等因素进行选择。
4.2.5建筑工地宜配置应急排放设施。
4.3排水处理
4.3.1施工废水应根据其水量和水质特征,合理选取去除浮渣、悬浮物及泥砂、浮油的方式。
4.3.2施工现场宜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其尺寸应根据工程规模确定,并满足排水流量要求。
4.3.3当生活污水需就地处理时,宜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
4.3.4建筑工地食堂的含油污水应采用隔油器或隔油池进行隔油处理。
4.3.5施工现场雨水管渠末端应设置沉砂池(井)和拦渣设施。
4.4非传统水源利用
4.4.1建筑工地应结合场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施工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回收利用。
4.4.2施工现场的车辆冲洗、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宜优先考虑使用非传统水源。
4.4.3当非传统水源用于多种用途时,宜按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进行分质处理;如不能进行分质处理时,其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不同用途最高水质要求。
4.4.4非传统水源的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用途、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
4.4.5非传统水源利用管道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并应有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4.4.6建筑工地内宜采用节水型的用水器具和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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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 402-2021 地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051-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2-2021
地铁工程 施工质量 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metro Platform screen door
2021-09-15发布2021-1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强重庆市地铁站台门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站台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地铁站台门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
1.0.3站台门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站台门platform screen door door(PSD)
安装在车站站台边缘,将行车的轨道区与站台候车区隔开,设有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极控制开启与关闭滑动门的连续屏障。
2.0.2应急门emergency escape door(EED)
站台门设施上的应急装置,紧急情况下,当乘客无法正常从滑动门进出时,供乘客由车内向站台疏散的门。
2.0.3端门manual secondary door(MSD)
设置于站台门两端进出轨行区的门。
2.0.4滑动门automatic sliding door(ASD)
与列车乘客门对应,进出站台的门。
2.0.5司机控制盘local control panel(PSL)
设置于司机门附近,用于控制单侧站台门的控制装置。
2.0.6中央控制盘platform station controller(PSC)
一个车站的站台门控制中心,包括监控设备、单元控制器及接口电路等。
2.0.7紧急控制盘integration backup panel(IBP)
紧急情况下控制站台门的装置。
3基本规定
3.0.1站台门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通则》分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工程中采用的设备与器材,应具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试验报告、安装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3.0.3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安装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电气设备试验报告、机械设备试验报告及试运行记录。
3.0.4站台门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工程采用的所有计量器具应经过具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4各工种及工序之间应按规定进行交接检验,并应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5站台门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各方人员应具有合格的资质;
4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并应形成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7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安全检测的单位及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3.0.6凡返修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4.0.1站台门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4.0.2站台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分项工程:分项工程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按工种、工序划分,其检验项目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3分部工程: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4单位工程:按车站站台门系统工程中一个及若干个车站站台门系统工程施工范围进行划分。
4.0.3站台门工程质量检验项目以一条线路中一个及若干个车站站台门系统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应划分为:门体结构、门机系统、管线和系统设备安装、控制系统及接口调试四个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及检验范围应符合表4.0.3-1、表4.0.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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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 401-2021 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975-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1-2021
城市 道路交通运行 评价标准
Urban road traffic operation evaluation standard
2021-09-15发布2021-1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实现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支撑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缓堵措施实施后的改善效果评估,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有标准的规定。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交通运行状态traffic performance
节点、路段或路网交通运行的畅通与拥堵状态。
2.1.2节点node
路段与路段相交的点,通常为一个交叉口或一个出入口。
2.1.3路段link
具有方向性的相邻两个节点之间的道路区段。
2.1.4道路road
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设施,通常由连续两个及以上的路段与之间的节点组成。
2.1.5路网road network
由各等级或同一等级道路组成的,相互联络成网状分布的道路系统。
2.1.6高峰时段peak hours
周期性道路交通流量聚集的时段。
2.1.7行程速度travel speed
车辆通过某一路段两个端点间的平均速度。
2.1.8自由流速度free-flow speed
在低交通量、低密度、车辆相互无干扰情况下车辆通过某一路段的行程速度。
2.1.9行程时间travel time
车辆通过某一路段两个端点间的平均时间。
2.1.10自由流行程时间free-flow travel time
以自由流速度通过某一路段的行程时间。
2.1.11行程延误travel delay
实际行程时间与自由流行程时间的差。
2.1.12行程时间比travel time index
实际行程时间与自由流行程时间的比值。
2.1.13地面公交线路bus route
在道路上按照核准线路、站点、票价运营的提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电车运行线路。
2.1.14路网运行指数traffic performance index;TPI
反映道路或路网交通运行状态的无量纲数值。
2.1.15地面公交运行指数bus performance index;BPI
反映地面公交线路或线网运行状态的无量纲数值。
3基本规定
3.0.1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包括道路运行与地面公交运行两部分。
3.0.2评价指标按照以下类型划分:
1核心指标,用于评价对象节点、路段、道路、路网或地面公交线路(线网)交通运行状态;
2扩展指标,用于进一步反映道路交通运行状态的辅助指标。
3.0.3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应遵循以下步骤:
1按照第4章要求选择评价对象和范围;
2按照第5章要求采集评价所需的数据;
3按照第6章要求选择道路运行评价指标,进行指标计算及等级划分;
4按照第7章要求选择地面公交运行评价指标,进行指标计算及等级划分;
5汇集评价指标,得出评价结果。
4评价对象和范围
4.1评价对象
4.1.1道路运行评价对象包括节点、路段、道路、整体或分区域路网等。
4.1.2地面公交运行评价对象包括地面公交线路、线网等。
4.2评价划定范围
4.2.1节点评价范围由各进口道评价范围确定,根据进口道道路等级,进口道评价范围宜按照表4.2.1进行取值。
4.2.2路段(道路)评价范围根据需要划定起点和终点,可区分通行方向划定。评价对象为桥梁、隧道时,划定范围为两端最近的分(合)流道路所在平面交叉口停止线或立交出入口之间的路段。
4.2.3路网评价范围包括城市整体道路网、区域道路网及等级道路网,按下列规定划分:
1城市整体道路网应按照城市建成区划定,宜包括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道路;
2区域道路网宜按照明晰的边界条件划定,如行政区划、功能区划或山脉水系分割物等;
3等级道路网宜按照城市道路等级划定,划分为快速路网、路与主干路网)、次支路网(次干路和支路网)。
4.2.4地面公交线路评价范围按照核准线路单一线路划定,也可根据需要分段划定。地面公交线网评价范围按照城市建成区划定,宜包括道路网内所有公交线路。
4.3评价时间范围
4.3.1评价时间范围为高峰时段、全天24小时(h)或自定义时段。
4.3.2评价时间片段最短应不小于5分钟(min)。主干路网、次干路网和支路网,也可组合划分,如骨架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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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 164-2021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286-2021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164-2021
民用建筑 电线电缆 防火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 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
2021-11-01发布2022-0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物内电线电缆的设计和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因电气线路故障而引起的火灾,减少电气线路在火灾中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消防设备供电与控制线路在火灾中仍能维持线路完整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20kV及以下供配电线路,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电线电缆的防火性能选择与线路敷设要求。
1.0.3民用建筑内的电线电缆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普通电线电缆normal wires and cables
不具有阻燃和耐火性能的电线电缆。
2.0.2阻燃电线电缆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
试样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被燃烧,在撤去火源后火焰在试样上的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发生蔓延能力的电线电缆。
2.0.3耐火电线电缆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
试样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被燃烧,在一定时间内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电线电缆。
2.0.4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halogen free low smoke 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
燃烧时释出气体的卤素(氟、氯、溴、碘)含量均小于等于1.0mg/g;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浓度不会使能见度(透光率)下降到影响逃生的阻燃电线电缆。
2.0.5无卤低烟低毒阻燃电线电缆halogen free low smoke low toxicity 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
燃烧时产生的毒性烟气的毒效和浓度不会在30min内使活体生物产生死亡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2.0.6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halogen free low smoke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
燃烧时释出气体的卤素(氟、氯、溴、碘)含量均小于等于1.0mg/g;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浓度不会使能见度(透光率)下降到影响逃生的耐火电线电缆,同时兼具阻燃电线电缆的性能。
2.0.7无卤低烟低毒阻燃耐火电线电缆halogen free lowsmoke low toxicity flame retardant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
燃烧时产生的毒性烟气的毒效和浓度不会在30min内使活体生物产生死亡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2.0.8耐火母线槽fire resistant busways
在规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焰燃烧下仍能保持电路完整性的母线槽。
2.0.9电缆桥架cable tray
由主体(槽盒、托盘或梯架)、附件、支(吊)架等构成,用于支撑电缆线路的连续刚性结构系统的总称。
电缆槽盒是由连续底板、侧边及盖子构成,用于支撑电缆线路的盒形部件;
电缆托盘是由底板和侧边构成,用于支撑电缆线路的槽形部件;
电缆梯架是由侧边与若干个横档构成,用于支撑电缆线路的梯形部件。
2.0.10电气竖井electrical shaft
用于布置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的垂直井道。
2.0.11防火封堵材料firestop material
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用于密封或填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中贯穿孔洞、缝隙,便于更换且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
3电线电缆的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电线电缆根据其具有的燃烧特性,分为普通电线电缆、阻燃电线电缆和耐火电线电缆。阻燃电线电缆包含:普通阻燃电线电缆、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和无卤低烟低毒阻燃电线电缆。耐火电线电缆包含:普通耐火电线电缆、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无卤低烟低毒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和其他类别的耐火电缆。
3.1.2供配电线路,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电线电缆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其电气性能和机械物理性能等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1.3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型号的表示方法参见附录A。
3.2普通电线电缆
3.2.1不具有阻燃和耐火性能的电线电缆。
3.3阻燃电线电缆
3.3.1单根阻燃电线电缆的阻燃性能应符合表3.3.1的要求。
4电线电缆使用场所的分级
4.0.1电线电缆使用场所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符合表4.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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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 406-2022 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205-2022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406-2022
装配式建筑 集成式厨房 、集成式卫生间 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integrated kitchen and integrated bathroom in assembled building
2022-01-05发布2022-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应用,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的要求,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工程质量,保证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其他的建筑类型可参考本标准进行使用。
1.0.3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以提高工程品质和效率,减少人工和资源、能源消耗及建筑垃圾为基本原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0.4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吊顶、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2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3管线分离pipe&.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2.0.4干式工法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式。
2.0.5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6外围合结构enclosure structural
在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外围的墙体、楼板。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行,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2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进行技术策划,统筹项目需求、技术选型、建设条件与成本控制要求。
3.1.3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内部设备布局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3.1.4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1.5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满足部品检修、更换以及设备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应采用管线分离技术。
3.1.6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部品选型宜在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
3.1.7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主要部品应在工厂内制作完成,提高装配化水平。
3.1.8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施工应与主体结构明确施工界面,由专业人员进行装配安装,并应进行精细化管理,应采用绿色施工,避免现场切割作业和产生建筑垃圾。
3.1.9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采用的材料应满足绿色环保、燃烧性能、污染控制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技术性能
3.2.1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包含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系统和集成式厨房系统等技术体系类型。
3.2.2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构造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1整体卫生间主要由防水盘、墙面(壁板)、吊顶(顶板)及连接件构成整体框架,以及各种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部品组成;整体厨房主要由楼地面、墙面(壁板)、吊顶(顶板)及连接件构成整体框架,以及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部品组成;
2集成式卫生间系统、集成式厨房系统主要由集成吊顶、集成墙面、集成地面与外围合结构构成整体框架,以及橱柜、厨房设备、洁具设备、管线等部品组成。
3.2.3装配式建筑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部品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并优先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2应选用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内装部品,满足制造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的要求;
3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定;
5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防蛀和防虫处理。
3.2.4防水盘的性能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设计应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空间布局、功能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4.1.2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的部品设计应满足运输、安装、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4.1.3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的设计方式。
4.1.4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内各种管线接口应按标准化、通用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并应准确定位。
4.1.5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应提供可追溯和可查询的信息化资料。
4.1.6集成式卫生间的防水盘、墙面及其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的要求;吊顶以及吊顶与墙面的连接构造应满足防潮的要求。
4.1.7集成式卫生间的楼地面应满足排水、防滑、易清洁的要求。
4.1.8集成式卫生间内不应安装燃气热水器。
4.2建筑设计
I集成式卫生间
4.2.1建筑设计应与内装系统设计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4.2.2集成式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并在主体结构设计阶段进行降板设计。同层排水所在区域的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水构造,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防水规范的规定。当采用结构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降板布置区域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位置确定。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安装高度、卫生器具的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2.3集成式卫生间的尺寸选型应与建筑空间尺寸协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住宅宜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集成式卫生间说明中的尺寸型号宜为内部净尺寸;
2集成式卫生间的内部净尺寸宜为采用nM(n为自然数,M为基本模数);
3集成式卫生间的构造节点和部品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nM/2、nM/5、nM/10;
4集成式卫生间装修设计应对部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进行全过程的模数协调,应统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协调。
4.2.4集成式卫生间应预留安装空间,其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式卫生间墙面与外围合墙体之间的预留安装空间要求:墙面与墙体之间无管线时不宜小于50mm;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70mm;采用墙排水方式敷设洗脸盆排水管时不宜小于90mm,敷设坐便器排水管时不宜小于150mm;
2结构降板高度要求: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坐便器时不宜小于200mm;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250mm;
3集成式卫生间吊顶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低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若吊顶上吊顶空间内还有其他设备需要较大空间,设计时需提前考虑。
4.2.5当集成式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应与外围合墙体协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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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 061-202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技术标准(报批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
海南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HN P
DBJ46-061-202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 标准化设计 技术标准
Standardized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in Hainan province
2021-12-31发布2022-04-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提高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水平,提升建筑质量和建造效率,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1.0.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及机电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结构系统building 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0.3外围护系统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0.4机电系统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与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等系统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5内装系统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卫生间和设备管线等系统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6标准化设计Standardized design
采用标准化部品部件、标准化接口进行建筑集成设计的方法。
2.0.7集成设计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
2.0.8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9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内装及机电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10模块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
2.0.11标准化接口standardized interface
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协调的接口。
2.0.12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3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4优先尺寸priority dimension
设计中考虑功能空间的适应性、部品部件生产工艺及材料规格、各系统尺寸协调关系等因素优先选用的尺寸,是从基本模数(1M)、扩大模数(如2M、3M……)和分模数(如M2、M5……)数列中挑选出来通用性强的尺寸。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建筑应符合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3.0.2装配式建筑应满足安全、耐久、经济、适用等要求:应采用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并应考虑全寿命周期的更新和维护要求。
3.0.3装配式建筑设计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单个项目宜满足以下要求:
1同一种预制构件类型数目不少于50件的占项目所有类型构件总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50%。
2对外窗、隔墙板、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每一类中重复使用率最多的三个规格部品部件总数量占同类部品部件总数量的比例均不应低于5%。
3.0.4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机电系统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并满足模数及尺寸协调的要求。
3.0.5装配式建筑中的部品及部件应主要采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并采用标准化的节点及接口进行连接。
3.0.6装配式建筑宜运用BM信息化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4建筑性能要求
4.1外围护系统性能
4.1.1装配式建筑外墙应根据建筑所在地气候条件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汽、防开裂等构造要求。
4.1.2装配式建筑外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连接件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满足设计使用期的要求。
4.1.3非承重外围护墙在地震作用下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作用时,外墙应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作用时,外墙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应不受损坏,外墙板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3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作用时,外墙不应脱落。
4.1.4非承重外围护墙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对墙体在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变形及裂缝进行验算,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应对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进行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对墙体的饰面层,包括粘贴、粘错结合和干挂做法,饰面层与基层墙体之前的连接应满足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当有相关标准依据时,可按照标准进行验算:当没有标准依据时,应通过检测确定承载力满足要求。
4.1.5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下,非承重外围护墙应具有相应的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当非承重外围护墙对结构刚度影响较大时,应在主体结构设计时计入其影响。
4.1.6对于新型的装配式外围护墙系统,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设计依据时,应对其抗震性能、抗风性能进行实测,测试结果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4.1.7外围护系统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建筑物所在地区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气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和海南省地方标准海南省建筑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水密性能控制指标BDJ02的有关规定。
2当无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定时,对预制非承重外墙的气密性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8GB/15227的规定进行检测:
1层以下建筑预制非承重外墙的气密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所规定的2级,其分级指标值不应大于2.0m/(m21);
10层及10层以上建筑预制非承重外墙的气密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所规定的3级,其分级指标值不应大于1.2m3/(m2·h);
进行气密性能检测的外墙试件应至少包含一个与实际工程相符的典型拼缝,并有一个完整墙板单元的四边形成与实际工程相同的板缝。
3仅作为外墙装饰构件用外墙板的气密性能可不作要求。
4.1.8外围护系统的水密性能设计应符合建筑功能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水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6和海南省地方标准海南省建筑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水密性能控制指标BDJ02的有关规定。
2当无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时,对预制非承重外墙的气密性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8GB/T15227的规定进行检测:进行水密性能检测的外墙板试件应至少包含一个与实际工程相符的典型接缝,并有一个完整墙板单元的四边形成与实际工程相同的接缝。
3当无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时,对预制非承重外墙的水密性能指标应按下式计算,且取值不应低于10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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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 060-2022 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HN
DBJ46-060-2022
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 岩土工程 勘察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 Xisha coral island reef area
2022一01一20发布2022一04-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海南省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做到安全适用、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控制风险,根据珊瑚岛(礁)地区的岩土工程特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港口工程等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1.0.3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可行的环保措施,避免对岛(礁)珊瑚生态系统、海水水质、岸滩等产生影响。
1.0.4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必须坚持建设程序,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充分搜集、利用己有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采用有效的勘察方法,提供资料完整、数据可靠、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5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岛屿海岸地貌island coastal landform
波浪、横向流和沿岸流在岛屿海岸带形成一系列侵蚀(海蚀)地貌、堆积地貌。
2.1.2礁坪地貌reef flat landform
低潮时部分或全部出露的由珊瑚礁灰岩组成的宽旷平地。
2.1.3珊瑚岛(礁)coral island&reef
造礁珊瑚群体死亡后由其遗骸、各种附礁生物以及贝类和藻类等经过漫长的地质作用相互胶结而形成的岩土体。
2.1.4珊瑚礁灰岩coral reefs calcareous rock
造礁珊瑚死亡后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在海洋生物充填、碳酸钙胶结作用和其他海洋动力作用下成岩,此类岩石统称珊瑚礁灰岩。
2.1.5海滩岩beachrock
形成于砂质、珊瑚碎屑海滩的潮间带内,由碳酸盐胶结海滩沉积物而成的一种海岸带碳酸盐胶结岩。
2.1.6珊瑚碎屑coral debris
珊瑚礁、死亡的珊瑚和贝壳等被海水冲击破碎沉积后的碎屑物。
2.1.7珊瑚碎屑砂土coral sand
主要珊瑚礁碎屑及其它少量海洋生物碎屑组成,其粒径大于2mm颗粒的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该类砂土统称为珊瑚碎屑砂土。
2.1.8珊瑚碎屑碎石士coral gravel
主要珊瑚礁碎屑及其它少量海洋生物碎屑组成,其粒径大于2mm颗粒的质量超过总质量的50%,该类砂土统称为珊瑚碎屑碎石土。
3地貌与岩土分类
3.1地貌
3.1.1珊瑚岛(礁)海岸地貌可根据其成因和特征与岛屿类型划分地貌单元,并应按表3.1.1的规定执行。
3.2珊瑚类岩石分类与鉴定
3.2.1珊瑚礁类岩石可分为珊瑚礁灰岩和海滩岩。
3.2.2珊瑚礁类岩石形成于第三~四纪可不划分风化程度。岩石坚硬程度应按表3.2.2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
3.2.3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份、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3.2.4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3.25岩体的完整程度根据完整性指数可按表3.2.5进行分类。
4勘察基本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市政工程勘家规范8CJ56、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IS133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珊瑚岛(礁)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类型、勘察阶段、勘察等级编制勘家纲要,确定勘察工作量,所选用的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方法、手段等应适宜珊瑚岛(礁)地区的特点,以便获得符合工程实际的勘察成果。
4.1.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当地的特殊气候、建(构)筑物的特点,为设计、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水等参数,对基础形式、基础持力层及下卧层、地基处理、基坑边坡支护、降止水工程、不良地质防治和施工等问题进行评价。
4.1.4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
4.2建筑与市政工程
4.2.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研究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海洋气候、海洋地质等,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为场址的选择、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4.2.2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拟建场地所属岛礁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气象、地震、现有海堤资料和当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治理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进行踏勘、调查,了解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埋藏等条件;
3、搜集历史极端气候事件对建设场地地貌、地质及建筑物的影响资料。
4、当拟建场地所属岛礁资料较少,不能满足项目要求时,应针对具体项目情况和工程需要,增加工程地质调查、测绘和少量勘探、取样、测试等工作;
5、对建设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
6、对工程建设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7、有两个以上场地地段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2.3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各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应为初步设计提供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
4.2.4初步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己有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踏勘、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进行。
4.2.5初步勘察阶段除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8GB5002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3CJ56的相关规定,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年代、成因,珊瑚碎屑物质分布特征及物质组成、珊瑚礁类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2、初步查明珊瑚礁类岩、海滩岩等硬层的物质组成、分布、海蚀破坏情况及其工程性能和特性等;
3、初步查明场地所属的地貌形态;
4、初步分析极端气候风暴潮、台风等对建筑场地的影响。
4.2.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勘探深度控制、取样钻孔及取样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8GB5002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原位测试钻孔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且每个微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钻孔和原位测试钻孔。
4.2.7详细勘察应根据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建筑物的工程特性,采取有效的勘察手段和方法,为设计、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水参数:对建筑物的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和施工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建议。
本阶段工作除了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56的相关规定,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年代、成因,珊瑚礁碎屑物质的分布特征及物质组成、珊瑚礁类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2、查明珊瑚礁类岩、海滩岩等硬层的物质组成、分布、海蚀破坏情况及其工程性能和特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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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 059-2021 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537-2021
海南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HN P
DBJ46-059-2021
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 抗震技术标准
Seismic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 Hainan Province
2021-01-22发布2021-03-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提高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与施工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为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验收提供指导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及验收。
1.0.4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股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建筑机电工程设施buil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engineering facilities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器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系统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共用天线等。
2.15抗震支承seismic support
由错固体、加固吊杆、斜撑和抗震连接构件组成的构件。
2.1.6抗震支吊架seismic bracing
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或者同时承担地震力和重力的抗震支撑设施。由错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2.1.7侧向抗震支吊架lateral seismic bracing
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平行的抗震支吊架。
2.1.8纵向抗震支吊架longitudinal seismic bracing
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垂直的抗震支吊架。
2.1.9单管(杆)抗震支吊架single tube seismic bracing
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2.1.10门型抗震支吊架door-shaped seismic bracing
由两根及两根以上承重吊架和横梁、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2.1.11抗震连接构件structure connecting component
用于连接抗震斜撑的单独或组合的构件。
2.1.12抗震斜撑seismic diagonal bracing
通过斜撑将地震水平作用力传递给建筑结构的构件。
2.1.1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施seismic facilities for engineering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抗震支吊架、管线抗震柔性连接、设备抗震防滑件及其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装置的全称。
2.1.14螺杆紧固件rod stiffener
能夹紧杆件并使其抗弯能力与稳固性能提高的装置。
2.1.15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 basic acceleratr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16设计特征周期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2.1.17重要机房important equipment room
地震发生时,对建筑工程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功能影响的机房。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部件的抗震要求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设施所处位置和运行状态,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3.1.2建筑机电工程重要机房不应设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发生强烈振动时不应破坏连接件,并应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3.1.3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支吊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支吊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错固。
3.1.4当建筑机电工程管道需穿越结构构件时,管道洞口不应穿越主要承重结构构件,当必须穿越时,应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3.1.5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于固定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预埋件、错固件,应能承受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传递到主体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
3.1.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基准,对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大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可不进行设防。
3.1.7抗震支吊架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预埋件、错固件连接,与钢结构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
3.1.8穿过建筑结构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吊架。
3.1.9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应与地面或结构构件牢固固定。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错栓或螺栓应固定在垫层下的结构构件上。对于无法用错栓或螺栓与地面或结构构件连接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应用L型抗震防滑角铁进行限位。
3.2场地影响
3.2.1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2.2建筑场地为Ⅲ类、Ⅳ类时,对设计基木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地震影响
3.3.1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并采用相应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4给水排水
4.1室内给水排水
4.1.1给水排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给水管、热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的材质选用;
2高层建筑的干管、立管应采用铜管、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2高层建筑的人户管阀门之后应设软接头;
3消防给水管、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其他消防管道的管材和连接方式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重力流排水的污、废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3GB50015规定的管材选用;
2)高层建筑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铸铁管。
4.1.2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取抗振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振动措施;
2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同一供水立管串联两组或多组减压阀分区供水的方式;
3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支承;
4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6当8度地区建筑物给水引人管和排水出户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穿越基础时,基础与管道间应留有一定空隙,并宜在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设置波纹管伸缩节。
4.1.3室内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用金属水箱、玻璃钢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匀的圆形或方形水箱;
2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箱)、消防贮水池及相应的低区给水泵房、高区转输泵房,低区热交换间等宜布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底层;
3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应靠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水泵房、热交换间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
4应保证设备、设施、构筑物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给水水箱、水加热器、太阳能集热设备、冷却塔、开水炉等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地区建筑物的生活、消防给水箱(池)的配水管、水泵吸水管应设软管接头;
68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4.2建筑小区、单体建筑室外给水排水
4.2.1建筑小区、单体建筑的室外给水排水的抗震设计除应满足本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3CB5003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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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园林 概算 预算 结算
所属地区: 重庆
提问日期: 2022-06-23 13:54:23
提问网友: 羞羞羞嘛啾啾
这里面也没找到c25
解答网友: 大家广联
直接改名称 并按25的调整市场价就行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6-23 13:53:30
提问网友: 洛必达生存法
03山东平整场地怎么计算?
解答网友: 红梅傲雪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河北
提问日期: 2022-06-23 13:53:20
提问网友: 一棵大榕树
解答网友: 红梅傲雪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6-23 13:50:54
提问网友: 无上
解答网友: xagcc
DN15的管子
DBJ46 058-2021 海南省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技术标准(报批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
海南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HN P
DBJ46-058-2021
海南省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 生产和安装 技术标准
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s techni cal standards for product ion and instal lat ion in Hainan provice
2021-12-30发布2022-04-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强对海南省装配式混凝土顶制构件生产和安装技术管理,保证生产和安装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检查、验收,使装配式混凝土顶制构件的生产和安装处于有序受控状态,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顶制构件生产制作、安装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装配式混凝土顶制构件生产制作、安装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monlithic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方式进行连接并与现场后浇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料等形成整体的、力学性能等同于现浇结构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2.0.2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
在工厂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0.3混凝土叠合受弯构件concrete com posite flexural
预制混凝土梁、板,顶部在现场后浇混凝土而形成的整体受弯构件,简称“叠合梁”、“叠合板”。
2.0.4预制混凝土外墙板precast concrete facadepanel
由构件加工厂制作而成的成品混凝土外墙板,通过与主体结构的结构连接,成为建筑外墙的结构或围护体系。
2.0.5模壳构件formwork components
在工厂将模壳、钢筋骨架和对拉连接件等进行一体化制作,施工现场安装就位后在空腔内浇筑混凝土形成的构件。包括一字型模壳墙、L型模壳墙、T型模壳墙、模壳柱、模壳梁等类型。
2.0.6空腔预制墙cavity precast wall
中间为空腔,且两侧预制混凝土受力墙板由连接钢筋连接而成的预制墙板构件,称为空腔预制墙。
2.0.7空腔预制柱cavity precast column
中间为空腔,由成型钢筋笼与四周预制混凝土受力柱板组成,一体制作而成的中空预制构件称为空腔预制柱。
3基本规定
3.0.1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建立完善的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具有预制构件生产必备的试验检测能力。
3.0.2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熟悉设计图纸,掌握有关技术要求及细部构造,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加工制作。
3.0.3预制构件生产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及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3.0.4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施工前,应熟悉施工图纸,根据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要求,合理选择并配备吊装设备,构件吊装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5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安装施工企业应按照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施工的特点、要求,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操作技能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3.0.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要求,确定进场后堆放场地和安装使用的工器具方案。
3.0.7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过程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必要的吊装等应进行施工验算后实施。
3.0.8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资料。
3.0.9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M)技术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3.0.10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规定。
3.0.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在生产阶段应按便于质量控制的原则划分检验批,应根据不同设计要求,预制构件的不同类型、不同批次、不同工序划分、不同连接方式划分检验批。
3.0.1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在施工阶段应根据不同厂家、不同类型、预制构件的不同连接方式划分检验批;对于大型工程,尚应结合进场批次、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按预制构件的不同设计要求,划分检验批。
3.0.13预制构件制作隐蔽验收、预制构件制作检验批、预制构件安装与连接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B记录。
4.1一般规定
4.1.1原材料及配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进厂检验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验。生产过程顶制构件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制构件生产企业将采购的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工程的顶制构件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
2获得认证的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及配件,进场检验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种原材料或配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顶制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顶制构件,其顶制构件的钢筋、混凝土原材料、顶应力材料、顶埋件等检验报告应在构件生产企业存档保留以便查阅,在顶制构件进场环节不再提供。统一划分检验批的原材报告复印件加盖构件生产企业公章后对该批次原材所用的全部工程适用;
4顶制构件生产企业生产顶制构件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抽样检测,抽样数量按原材料划分批次的30%,且不少于1次。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对顶制构件生产进行驻厂监理,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4.1.2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及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各种原材料的氯离子含量、放射性指标及对有顶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4.1.3同一工程相同部位的混凝土,宜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原材料。
4.1.4顶制构件生产用原材料和部件应进行标识,注明其种类、规格、产地、检测和检查状态。
4.2混凝土、钢筋和钢材
4.2.1混凝土、钢筋和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和耐久性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3GB50010和钢结构设计标准3GB50017的规定。
4.2.2采用浆错搭接连接和搭接连接的普通钢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2.3钢筋焊接网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GJ114的规定。
4.2.4顶应力筋进厂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块做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应按进厂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顶应力筋错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顶应力筋用错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多JGJ85的有关规定。
4.2.5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Q235B或HPB300级钢筋制作。吊装用内埋式螺母或吊杆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6钢筋桁架应采用机械焊接方式进行加工。
4.2.7模壳材料可采用活性粉末混凝土等水泥基材料,且模壳混凝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硫铝酸盐水泥为主要胶凝材料,为减少模板制作周期时可选用硫铝酸盐水泥为主要胶凝材料。
2胶凝材料中若掺入矿物合料,其矿物掺合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3宜选用I级粉煤灰。
4细骨料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应大于3.0%。
5模壳材料防火等级应不低于主体结构。
4.2.8模壳构件所用的对拉连接件宜采用钢材制作,其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3GB/T228.1的有关规定确定,且不宜低于300MPa。钢制拉结件错入模壳的部分应采取防锈措施。
4.3连接材料
4.3.1受力顶埋件的错筋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4.3.2连接用焊接材料,螺栓、错栓和铆钉等紧固件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等的规定。
4.3.3预制构件连接用顶埋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3GB50010的规定。
4.4其他材料
4.4.1外墙板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封胶应与混凝土具有相容性,以及规定的抗剪切和伸缩变形能力:密封胶尚应具有防霉、防水、防火、耐候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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