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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6-2020
备案号J15313-2020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intelligent system
2020-09-01发布2020-12-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96,DBJ/T 15-196-2020,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规范,DBJ/T 15-196-2020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工程检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数据准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的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1.0.3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综合考虑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检测方法的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检测方法、确定检测数量。
1.0.4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检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Intelligent system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是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通信技术、控制与系统技术、计算机智能与决策支持技术,为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行提供支撑的智能化综合性平台。它主要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信号系统、传输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等。
2.1.2信息网络系统information net work system
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通信、多媒体和信息安全等技术及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
2.1.3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网络和存储等设备及应用软件构成,实现各类业务应用和管理功能的系统。
2.1.4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一种运算资源服务模式,能够让用户通过网络方便地按照需要使用资源池提供的可配置运算资源,该资源可以快速部署与发布。
2.1.5列车自动控制automatic train control
为自动实现列车监控、列车安全防护和列车运行控制技术的功能所需成套系统和设备组成的构成体。
2.1.6传输系统transmission system
为各专用通信子系统和其他专业提供语言、数据、图像信息传输通道的系统设备。
2.1.7公务电话系统official telephone systems
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各部门间进行公务通话及业务联系的电话系统。
2.1.8专用电话系统special ized telephone system
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车辆基地的值班员指挥行车、运营管理及确保行
车安全而设置的专用电话设备,包括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站内直通电话和轨旁电话。
2.1.9专用无线迪信系统exclusive radio system
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辆段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公安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的无线系统。
2.1.10广播系统broadcasting system
供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及安全、向导、防灾等服务信息,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的音响设备。
2.1.11乘客信息系统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依托多媒体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以车站和车载显示终端为媒介,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1.12时钟系统time synchronized system
为具有时间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提供与标准时间源保持同步的装置。
2.1.13通信集中告警系统centralized com munication alarm system
采集通信各子系统的设备故障信息,进行记录和告警,实现故障监测、安全管理等功能的系统。
2.1.14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相关产品和技术组成的综合系统,实现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管理、停车库(场)管理等功能。
2.1.15防爆安全检查系统anti explosion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对人员和车辆携带、物品夹带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探测和(或)报警的电子系统。
2.1.16自动售检票系统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system
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控制等技术,实现轨道交通售票、检票、计费、收费、统计、清算等全过程的自动化系统。
2.1.17清分系统central clearing system
用于发行和管理地铁车票,对不同线路的票、款进行结算,并具有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卡进行清算功能的系统。
2.1.18车站计算机系统station computer system
用于车站级票务处理、运行管理和客流统计的计算机系统。
2.1.19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line central computer system
用于管理和控制轨道交通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计算机系统。
2.1.20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
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环境与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防淹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1.21综合监控系统integrated supervisory and control system
基于大型的监控软件平台,通过专业的接口设备与若干子系统接口,采集各子系统的数据,实现在同一监控工作站上监控多个专业,调度、协调和联动多系统的集成系统。
2.1.22站台门plateform edge door
安装在车站站台边缘,将行车的轨道区与站台候车区隔开,设有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级控制开启与关闭滑动门的连续屏障。
2.1.23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件,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筑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3基本规定
3.0.1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现场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结束,并自检合格。
2系统正常带载运行。
3现场环境满足检测要求。
4具备保证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安全工作的条件和措施。
3.0.2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检查范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具体检测/检查内容可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涉及的智能化系统内容确定。

3.0.3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先设备、后系统、再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3.0.4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以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和系统运行功能检测为主,指标参数应量化,系统功能应验证。检测仪器的主要性能和参数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3.0.5各系统检测记录宜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对于系统规模大、检测数据多的工程,可按子系统或检测部位不同分别记录,也可以另附更详细的记录表格。
3.0.6检测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编写。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报告中的数据应准确可靠。
2检测报告应明确给出各系统检测结论,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检测结论的判定依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符合委托检测合同文件约定、工程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3各系统检测结论应依据该系统检测项目和参数的检测结果判定。当其所有检测项目和参数全部合格时,该系统质量应为合格。
3.0.7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内容及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3.0.8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和参数应整改直至重新检测合格。重新检测的抽样数量应加倍,当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整改后应全数检测。
3.0.9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4线路及配线设备
4.1一般规定
4.1.1线路及配线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范围应包括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车站、变电所、区间等。
4.1.2线路检测内容应包括光缆以及电缆敷设、泄漏(同轴)电缆敷设、光缆以及电缆的接续及引入、泄漏(同轴)电缆的连接及引入、光缆以及电缆线路特性检测、泄漏(同轴)电缆线路的检测。光缆线路和泄漏(同轴)电缆线路的检测应取总数的100%,电缆线路的检测应取总数的10%: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则被检项目检查结果判为合格:被检项目的合格率为100%,则线路安装质量判为合格。
4.1.3配线设备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系统设备房内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及终端设备安装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应取每个车站每个系统总数的100%: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则被检项目检查结果判为合格:被检项目的合格率为100%,则设备安装质量判为合格。
4.2线略安装质量检查
4.2.1线缆型号规格、敷设径路、安装位置应与设计图纸一致:区间光缆、电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4.2.2线缆的防雷设施和防电磁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方式和防护措施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4.2.3直埋线缆的接续标桩应在径路及接续点的正上方。
4.2.4干线光缆、电缆线路的径路标识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光缆、电缆的转向处或分支处。
2大于500m的直线中间点。
3通过人防门等障碍物处需标明径路的部位。
4光缆、电缆线路位于地下接续处。
5光缆、电缆的起始端、结束端。
6标识内容包括:光缆、电缆的型号、规格和编号等。
4.2.5可使用尺检测光缆、电缆敷设余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引至室内的光缆、电缆余留量不应小于5m。

2室外设备端光缆、电缆敷设长度不小于20m时,光缆、电缆余留量不应小于2m,当光缆、电缆敷设长度小于20m时,余留量不应小于1m。
3当光缆、电缆过桥时,在桥两端的余留量不应小于2m。
4当光缆、电缆接续时,接续点两端的余留量不应小于2m。
5当光缆、电缆经过人防门、防淹门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6光缆、电缆经过建筑伸缩缝的余量长度不应小于其最大伸缩量。
4.2.6当光缆、电缆穿越轨道、排水沟时,应使用管槽防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光缆、电缆通过碎石道床过轨时,防护管槽两端各伸出轨长度不应小于500mm,防护管槽埋深应大于200mm,且管口应封堵。
2当光缆、电缆在整体道床处过轨时,防护管槽两端均应超出轨枕端,应使用管卡固定于地面上并安装牢固:防护管槽与钢轨应采取绝缘措施。
3当光缆、电缆穿越排水沟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防护管槽长度应大于排水沟宽度,应在排水沟两端使用管卡固定于地面上并安装牢固。
4.2.7对绞线缆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
4.2.8光缆、电缆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芯线应按照光纤色谱排列顺序对应接续:光纤接续部位应采用热缩管加强保护,加强管收缩应均匀、无气泡。
2光缆的金属外护套和加强芯应紧固在接头盒内:同一侧的金属外护套与金属加强芯在电气上应连通:两侧的金属外护套、金属加强芯应绝缘。
3电缆接续芯线线位应正确、连接可靠、无错线、断线。
4直通电缆两侧的金属护层及屏蔽钢带应有效连通。
5人、手孔内的电缆接头应固定在托板架上。
6电缆接头盒盒体应安装牢固、密封良好。
4.2.9光缆、电缆引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引入时,其室内、室外金属护层及金属加强芯应断开,并应彼此绝缘及分别接地。
2电缆引入室内时,其室内、室外两侧的屏蔽钢带及金属护层应电气绝缘:外线侧的屏蔽钢带及金属护层应可靠接地:设备侧的屏蔽钢带及金属护层应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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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3-2020
备案号J15312-2020
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risk assessment of urban road tunnel operation
2020-09-01发布2020-12-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93,DBJ/T 15-193-2020,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J/T 15-193-2020 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升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等级的道路隧道的运营安全风险评估。
1.0.3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科学客观、安全实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对象应包括隧道土建结构和隧道机电设备等设施。
1.0.5城市道路隧道应根据要求开展运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1.0.6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应划分风险等级,并作为编制相应处置措施和运营技术方案的主要依据。
1.0.7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应积极而稳妥地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和新产品。
1.0.8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风险risk
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迪常用事件后果和事件发生可能性的组合来表示风险。
2.0.2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全过程。对在役城市道路隧道存在的各运营安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0.3总体风险评估overall risk assessment
根据隧道工程特点、技术状况、外部环境、交迪条件和应急管理等因素评估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的总体风险,划分其风险等级。
2.0.4专项风险评估special risk assessment
对于部分隧道,针对隧道结构灾害、地质灾害、隧道火灾和水淹事件等专项事件开展专门的风险评估,划分其风险等级。
2.0.5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
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风险识别包括对风险源、事件及其原因和潜在后果的识别。
2.0.6风险源risk source
可能单独或共同引发风险的内在因素。
2.0.7事件event
某一类情形的发生或变化。事件可以包括没有发生的情形。
2.0.8事故accident
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影响或工程耐久性降低等的不利事件。
2.0.9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理解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2.0.10风险评价risk evaluation
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以确定风险和或其大小是否可以接受或容忍的过程。
2.0.11风险接受准则risk acceptance criteria
接受某一特定风险的决定。参与隧道运营的各方对不同等级安全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2.0.11风险应对risk treatment
处理风险的过程。处理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方案或措施等,以达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减少其不良影响的目的。
2.0.12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
风险应对之后仍然存在的风险。
2.0.13沟通和咨询communication and consultation
风险评估工作时,提供信息、共享信息、获取信息以及与利益相关者展开对话的持续、往复的过程。
2.0.14交通绩效traffic performance
交通绩效是指每年使用道路隧道的总车公里数,其定义为单向年交通量(veh)×隧道长度(km)。3基本规定
3.1评估对象
3.1.1城市道路隧道开展运营安全风险评估时,应逐座、逐孔开展风险评估。
3.1.2洞口纵向间距小于6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的相邻隧道,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开展运营安全风险评估。
3.2评估体系
3.2.1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3.2.2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应包括对隧道运营安全隐患因素和保障因素的评估。
3.2.3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可包括对隧道结构灾害、地质灾害、隧道火灾和水淹事件等风险事件的专项评估。
3.3风险等级
3.3.1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等级应分为1级、Ⅱ级、Ⅲ级和V级,风险接受准则及分级描述符合表3.3.1规定。

3.3.2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不应高于Ⅲ级。
3.3.3风险等级为Ⅲ级及以上的城市道路隧道在采取应对措施后应进行再评估。
3.3.4风险等级为Ⅲ级及以上的城市道路隧道应针对其存在的剩余风险进行监测,并应识别和记录监测数据。

3.4评估原则
3.4.1当出现交通或环境条件较大变化、结构或机电设施性能衰减劣化、交通事故易发频发等情况时,应开展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
3.4.2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的周期应根据隧道实际状态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城市道路隧道应在运营通车2年后进行首次风险评估。
2在役城市道路隧道评估周期宜符合表3.4.2规定。

3城市道路在役水下隧道评估周期宜为3年。
3.4.3在下列条件满足其一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总体风险评估程序:
1隧道一年之内发生2起或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或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时。
2隧道年平均交通量增加30%以上时。
3隧道年平均大型车比例增加30%以上时。
4隧道改扩建、大型维修改造或道路等级属性发生变化时。
5隧道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工作时。
3.4.4在下列条件满足其一的情况下,应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1隧道剩余总体风险为Ⅲ级及以上时。
2隧道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工作时。
3.4.5在下列条件满足其一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专项风险评估程序:
1发生地质灾害后。
2隧道发生结构失稳后。

4评估程序
4.1工作流程
4.1.1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可按图4.1.1实施。

4.2评估小组
4.2.1承担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应具备设计、检测与评估的相关经验和相应资质。
4.3前期准备
4.3.1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应收集评估隧道的勘察设计和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
4.3.2收集的隧道勘察设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隧道设计文件。
2隧道交工/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3其他相关的勘察设计资料。
4.3.3收集的隧道运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隧道检测、监测资料。
2隧道养护维修资料。
3隧道管理模式、应急管理等相关资料。
4交通量相关资料。
5运营安全事故等相关资料。
6其他相关的运营资料。
4.4风险评估过程
4.4.1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应开展现场查勘,必要时尚需开展相关检测。
4.4.2在前期准备过程中和形成评估报告前,评估单位应与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咨询。
4.4.3评估单位应对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进行记录。
4.4.4评估单位应对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后的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开展再评估。
4.4.5评估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城市道路隧道运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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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2-2020
备案号J15276-2020
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late Dynamic Loading Test
2020-07-25发布2020-11-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92,DBJ/T 15-192-2020,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技术标准,DBJ/T 15-192-2020 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检测方法,做到安全适用、测试可靠、数据准确、技术先进、评价科学、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地基(含路基)平板动力载荷试验,交通、水利等工程领域也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1.0.3本标准用于检测地基在动力荷载下各种动态变形模量、动态承载力特征值及动力学响应全过程特征等参数指标,可作为静力平板载荷试验的补充手段,还可作为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一种普查手段。
1.0.4平板动力载荷试验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动态变形模量dynamic deformation modulus
半无限体界面上动力竖向作用下,被测体竖向应力增量与对应应变增量的比值,描述该状态下被测体抵抗动态变形的能力。
2..2地基动态承载力特征值ground dynamic bearing capacity characteristic value
地基动力载荷试验获得的压力变形曲线线性段内规定的变形值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3平板动力载荷试验plate dynamic loading test(PDLT)
对地基表面施加竖向冲击力,测量荷载与位移随时间的变化,以确定地基承载能力与变形参数等的试验方法。
2.1.4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plate dynamic loading test with free fall
竖向冲击力仅由冲击杆(锤)自由落体运动产生的平板动力载荷试验。
2.1.5附加激发力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plate dynamic loading test with additional excitation force
竖向冲击力主要由除冲击杆(锤)自由落体运动之外的附加激发力提供的平板动力载荷试验。
2.1.6动力响应时长dynamic response time
动力作用下被测体由运动(包括物体质点间相对运动)状态至平衡静止状态的力学响应过程的时间长度。
2.1.7荷载时程曲线load-time history curve
作用荷载随时间变化的全过程曲线:全称为荷载-时间历程曲线。
2.1.8位移时程曲线displacement-time history curve
位移随时间变化的全过程曲线:全称为位移时间历程曲线。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检测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
3.1.2采用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检测内容包括动态变形模量、动态承载力特征值及岩土性状评价:检测方法可选择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附加激发力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当要求的测试影响深度超过平板直径1.5倍时,不宜采用标准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
3.1.3检测工作的程序,应按图3.1.3进行。

3.1.4平板动力载荷试验前,检测单位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调查、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被检测工程的地基土体基本物理力学指标参数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地基基础设计及施工资料:了解现场存在的异常情况,明确检测的地基需要达到的技术指标;

2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3考察并分析现场实施条件及可行性。
3.1.5检测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和检测目的制定检测技术方案,检测技术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本标准3.1.4条所规定的内容;
3检测方法及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
4检测数量及检测对象(检测位置),其中检测对象(检测位置)应利用施工记录、平面轴线、平面几何坐标等方式进行唯一性标识;
5所需的检测仪器、机械设备和人员配合,试验时间要求;
6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7尚宜包括供电、道路通行与场地整治及交付试验及检测使用时间等要求。
3.1.6地基工程验收检测的抽检数量应按单位工程的具体分项工程确定。分项工程应根据地基类型或不同的地基处理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当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抽检数量宜按子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计算:分项工程地基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应少于1个点,且不得少于5点: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复杂场地、重要建筑地基或按普查性质的应增加抽检数量;
2对地基面积超过20000m2大型分项工程,地基处理面积超过20000m2的部分,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相应规定最低抽检数量的5%;
3小区工程中,地基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地基处理面积小于5002、大于100m2,经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分项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且应对每个分项工程进行抽检,检测抽检数量总共不得少于5点:地基设计等级为丙级,地基处理面积1002及以下,检测抽检数量总共不得少于3点;
4当配套附属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地基采用同一施工工艺同时进行施工时,可将附属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一起确定抽检数量,且各个附属设施工4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
4.1一般规定
4.1.1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适用于检测影响深度范围内、颗粒直径不大于承压板直径1/4的各类岩土和土石混合填料的动态变形模量。推荐最大冲击力为7.07kN、荷载脉冲宽度为(182)ms、承压板直径300mm的标准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作为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的主要试验类型。
4.1.2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的检测深度按自由落体的冲击力确定。标准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检测深度约为1.5倍承压板直径尺度:非标准的自由落体平板动力载荷试验的检测深度应通过实测确定。
4.1.3试验场地及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面宜水平,其倾斜度不大于2;
2测试面应平整无坑洞;
3测试面应远离震源。
4.1.4当采用非标准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进行检测时,应按照实测的最大冲击力进行数据处理。
4.2仪器设备及其安装
4.2.1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测试设备由加载装置、承压板、沉降测定装置三部分组成。
4.2.2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加载装置由落锤、挂(脱)钩或其他固位(释放)装置、导向杆(筒)、阻尼装置构成:标准落锤重(质量)10kg。
4.2.3承压板为圆形钢板,并安装有加速度位移传感器或其他类型位移传感器。标准承压板直径(3000.5)mm,厚度应为20mm,承压板作用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6.3,位移传感器应牢固密贴地安装在承压板的中心位置。
4.2.4沉降测定装置主要由位移数据采集装置、显示器构成,标准自由落体式平板动力载荷试验沉降测试范围为(0.1~2.0)mm0.04mm,动态变形模量测试范围为10MPaEyd225MPa

4.2.5仪器的最大冲击力应在刚性基础上标定。
4.2.6采用的荷载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或加速度传感器与数据采集器应满足荷载、位移或加速度的响应频率、量程要求以及采集器采样频率等要求。
4.2.7当在承压板非中心位置安设位移传感器测量沉降时,位移传感器与基准梁的安装要求应按本标准5.2.6条与5.2.7条的规定执行。
4.3现场检测
4.3.1现场试验前的准备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试验前检查仪器标明的落距:
2测试场地平整,无浮土:测试面宜水平,可用水平尺或其他仪器测试水平,必要时可用少量干燥砂补平,宜采用干燥中细砂:
3将承压板放置在平整好的测试面上,接触良好,安装导向装置并保持其垂直。
4.3.2将落锤提升至固位装置,然后使落锤释放并自由落下,当落锤弹回后将其抓住并固位。按此操作进行三次预冲击。
4.3.3预冲击结束后,按照第4.3.2条的操作方式进行三次冲击测试,记录沉降值和冲击时间。
4.3.4测试时应避免载荷板的移动和跳跃。
4.3.5自由落体下动态变形模量E试验数据可按本标准表A.0.1的格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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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1-2020
备案号J15227-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foundations of existing buildings
2020-07-04发布2020-10-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91,DBJ/T 15-191-2020,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既有建筑,DBJ/T 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在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评价正确、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测、监测和鉴定。
1.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类型、地基基础现状、地质条件、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综合确定。
1.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监测和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
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
2.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foundation inspec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对己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进行检测。
2.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监测foundation monitoring of existing buildings
对己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进行监测。
2.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identification of foundations of existing buildings
对己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鉴定。
2.1.2旁孔透射法parallel seismic method
在基桩顶部或与基桩相连的刚性结构上激振产生应力波,利用在被测桩旁平行被测桩的钻孔内放置的检波器,接收从钻孔底向上以一定距离经由桩身或桩底以下土层传播的应力波,通过分析应力波在激发点和接收点间传播时间的变化,判定桩长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方法。
2.1.3低应变法low-strain integrit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同时,实测桩顶部的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的时域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4磁测井法magnetic logging method
通过在桩中或桩外侧成孔,采用专业仪器测量井壁及其周围介质的磁性参数来分析和判断桩的钢筋笼长度的检测方法。
2.1.5扩大基础法extended foundation method
通过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或抬墙梁等方法提高基础整体刚度和承载力的加固方法。
2.1.6微型桩micro-pile
直径不大于300mm的树根桩、预制混凝土桩或钢管桩。
2.1.7注浆加固grouting reinforcement
将水泥浆或其他化学浆液注入地基土层中,增强土颗粒间的联结,使土体强度提高、变形减少、渗透性降低的地基处理方法。

3基本规定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监测可分为地基检测、浅基础检测、基桩检测和加固基础检测。
3.0.13既有建筑需安全性鉴定时,若上部结构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和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改变和增层改造,可能与建筑物的地基基础相关时,应对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进行检测、监测和安全性鉴定。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1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倾斜、开裂、扭曲等损伤或破坏;
2荷载或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3建筑物发生较大移位;
4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5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
6质量事故分析或为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提供依据。
3.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前应明确检测目的、要求,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检测实施的可行性,并取得下列资料:
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地基基础施工资料、检测和验收资料;
2建筑物现状调查报告、变形监测报告;
3临近既有建筑物的场地环境、施工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分布情况;
4与检测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3.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检测鉴定工作可按图3.0.4的程序进行。

3.0.5检测监测鉴定方案应根据调查情况、检测监测鉴定目的和要求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概况及现状调查情况;
2检测鉴定目的及依据;
3检测内容、检测数量及抽样方案;
4所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及进度计划;
5试验点开挖、加固、处理措施;
6现场检测及恢复措施;
7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8需委托方配合的条件及要求。
3.0.6检测点位置应综合考虑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基基础型式、场地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测点:
1结构损坏部位;
2荷载突变部位;
3加固改造影响部位;
4场地地质条件复杂部位;
5环境影响异常部位。
3.0.7加固基础检测应在满足龄期要求及地基施工后周围土体达到休止稳定后进行。
3.0.8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或校准周期的有效期内。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
3.0.10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因检测所形成的场地局部缺损部位进行修复。
3.0.11当既有建筑进行鉴定,应进行变形监测,当变形加快、或因周边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可能或者已经引起变形的既有建筑,应进行变形加密监测和周边环境检测与监测。
3.0.12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密监测或调整监测方案:
1建筑物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或超出预警值;
2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滑移、侧向变形较大且不收敛时;

3既有建筑物裂缝、倾斜、扭曲及地表出现裂缝、较大沉降及塌陷等异常。
3.0.13检测监测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告编号,委托单位;
2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地基基础类型、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3建筑物及基础使用现状描述,存在的问题;
4场地主要岩土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指标;
5检测点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6检测点的标高、场地标高及地基设计标高;
7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过程叙述;
8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9相关图件或试验报告;
10检测鉴定结论。

4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前应调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图纸,宜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专项勘察。
4.1.2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
4.1.3既有建筑岩土工程专项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完好程度及设计图纸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布置,基底压力和沉降变形观测资料:调阅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检测及监测报告:查找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变形,地面裂缝的发生、发展过程等资料;
2通过专项勘察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3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提出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5对建筑物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与岩土工程条件及周边环境关联性进行分析,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6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时,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2勘探与测试
4.2.1钻探设备可根据钻探位置、岩土类别、可钻性、取样要求和施工环境选择。在地下室内钻探时,应考虑地下室层高是否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钻穿底板后,应评估地下水涌水是否会造成建筑物新的附加沉降。
4.2.2勘探点宜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可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有针对性布置勘察地点,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重点部位或中等及以上复杂地基的勘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建筑物损坏区域应加密布置;
2建筑物非重点位置或简单地层的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
4.2.3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发生工程事故的单体既有建筑,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4个:当既有建筑物较小时或检测单元较小时,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均应为控制性勘探点。
2移位新址,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2个。

3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探点或原位测试勘探点。
4.2.4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载和变形计算深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荷载或邻近大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小于根据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确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抽降地下水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根据邻近施工和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确定,并不小于既有建筑设计时的详细勘探深度。
4顶升既有建筑物、移位轨道的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既有建筑基础为条形基础时,不应小于3倍基础宽度:当既有建筑基础为独立基础时,不应小于1.5倍基础宽度:且均不小于5m或设计要求的深度。
5移位新址的勘探点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4.2.5勘探点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GB50021对新建建筑详细勘察的有关规定:采取土试样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3GT87的有关规定:原位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4.2.6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除应进行常规土工试验外,尚应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土工试验或原位试验。
4.3勘察成果报告
4.3.1专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4.3.2专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既有建筑及拟改(扩)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或工程事故原因分析:结合原有勘察报告时,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4.3.3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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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0-2020
备案号J15210-2020
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 in Guangdong
2020-06-30发布2020-09-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90,DBJ/T 15-190-2020,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DBJ/T 15-190-2020 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促进广东省信息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有序融合,实现资源共享,绿色节能,避免重复建设,做到以人为本、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类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红线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同时应密切结合移动通信的发展趋势,统筹考虑城市公共空间的优化利用,坚持“统筹规划、民生优先、资源共享、风貌协调”的原则。
1.0.4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制定建设方案。
1.0.5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mobile communi cation infrastructure
包括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和基站配套设施两部分。基站设备主要包括宏基站、室内覆盖系统、微基站设备;基站配套设施包括机房、供电线路、通信管线、室外支撑物、接地系统等。
2.0.2宏基站metroce11
基站设备的一种形态,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是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台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通常情况下,宏基站由天线、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基带处理设备、传输设备等组成。一般通信设备发射功率大于10W,覆盖半径大于200m。
2.0.3微基站microcell
基站设备的一种形态,通常情况下由天线、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基带处理设备、传输设备等组成。相比宏基站其通信设备,体积小、发射功率较低,一般为500mW~10W,覆盖半径约为50m100m。
2.0.4室内覆盖系统indoor wireless coverage system
基站设备的一种形态,是针对室内用户群,用于改善建筑物内移动信号的一种解决方案,确保信号在建筑物各个区域均匀分布、覆盖良好。通常情况下,室内覆盖系统由天馈系统、POI(Point of interface多系统合路器)、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基带处理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接地系统等组成。
2.0.5通信机房communi cation machine room
属于基站配套设施的一部分,一般分为综合接入机房、基站机房、室内覆盖系统机房、设备间等。
2.0.6综合接入机房integrated access machine room
用于集中安装移动通信基站基带处理、传输、家宽集客及边缘计算业务的汇聚等设备和电源、电池、空调等配套设施的房间。
2.0.7基站机房base station room
用于安装宏基站所需的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基带处理、传输、电源、电池、空调等设备的房间。
2.0.8室内覆盖机房indoor coverage room
用于安装室内覆盖系统所需的POI、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基带处理、传输、电源、电池等设备的房间。
2.0.9设备间equi pment room
用于安装室内覆盖系统所需的天馈系统器件、POI、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传输设备、电源设备等的房间。
2.0.10室外支撑物outdoor support
主体结构屋面上、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建筑外墙、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公共区域等位置设置的可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天线的结构构件,包含屋面升高架、屋面抱杆、外墙抱杆、天线美化体等屋面杆塔以及监控杆、普通路灯杆、智慧灯杆等地面公共杆塔和地面通信杆塔。
2.0.11馈线洞feeder window
通信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通信机房内各种线缆(不含交流电缆)进出的通道。
2.0.12抱杆pole
固定于建筑物屋面、建筑物外墙或杆塔上用于安装天线设备的钢制构件。
2.0.13升高架rising tower
一种建设在建筑物屋面上,由多根立柱和斜撑等组成的格构式高耸结构通信塔,高度一般为10m20m。
2.0.14卫星导航天线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antenna
用于接收卫星信号,实现基站时钟同步的天线。尾部通过馈线连接在基站设备的基带处理单元上,头部一般安装在杆塔上方或屋面上方。

3基本规定
3.0.1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为依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充分调查分析和预测移动通信业务需求及运行维护需要,并充分考虑到新业务、新技术对移动通信网络
结构、容量及服务质量的影响等因素。
3.0.2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运营商无线网络的目标网规划相衔接。
3.0.3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选址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宜优先选择在公共建筑、公共场地或公共设施上。
3.0.4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地块的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0.5移动通信基站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0.6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参照本规范开放并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源。

4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市县为单位,按相关程序报批。
4.1.2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以移动通信无线网络规划为基础,结合用户分布密度、覆盖范围、设备参数及网络环境等情况,按远期的目标网要求编制。
4.1.3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4.1.4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应根据地块的详细规划布局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基站配套设施布点进行布置。
4.2规划衔接
4.2.1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市政设施专章应包含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配套布局要求。
4.2.2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4.2.3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衔接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应配置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等要求。
4.2.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明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在用地红线内的具体位置、布置形式及配置要求,并应征求包括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意见。

4.2.5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城市设计确定的城市风貌分区及其管控要求相衔接,降低对城市景观环境的不利影响。
1特色景观风貌区的基站选址,宜选择核心区外围,避开主要的视线通廊;
2特殊重点地段的移动通信基站应对点位、塔型、高度等进行三维多方案比选;
3屋面室外支撑物的高度、色彩、风貌应与周边建成环境相协调。
4.3无线网络要求
4.3.1无线网络要求包括无线网络的目标网要求和无线网络当期发展要求。
4.3.2无线网络的目标网规划应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应落实到具体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当中。
4.3.3无线网络的目标网规划应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移动通信发展规划要求进行业务预测。
4.3.4无线网络的目标网规划应满足业务发展对网络服务质量、网络覆盖范围、网络容量配置、网络结构和网络功能的需求。
4.3.5无线网络的目标网规划宜包括网络发展演进、新技术引入、频率使用策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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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9-2020
备案号J15209-2020
广东省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public toile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2020-06-30发布2020-10-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89,DBJ/T 15-189-2020,公共厕所,广东省,设计标准,DBJ/T 15-189-2020 广东省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关注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和乡村新建公共厕所的设计,改扩建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公共厕所的选址和建设应满足广东省城乡相关的各级规划和现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要求。
1.0.4我省各地的城镇和乡村经济发展、地域人文存在差异,需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标准设计、推广适宜性新技术,应结合实际施工条件采用装配式设计及施工。
1.0.5本标准未特殊说明的设计要求均为固定式公共厕所的设计要求。
1.0.6公共厕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相关建筑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共厕所(公厕)public toilet
设置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根据设置条件,可分为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根据设置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
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2.0.4
活动式公共厕所(移动厕所)mobile public toilets
能够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5厕位cubicle
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坐位、蹲位和站位。
2.0.6厕间toilet compartment
供如厕者大小便、洗漱使用,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独立单间。
2.0.7通用厕间unisex closet
无性别限制的厕间。
2.0.8
装配式整体厕所assembled restroom unit
由防水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厕所模块。

2.0.9无障碍专用厕所accessible toilet
供行动不便人群使用的厕所。
2.0.10第三卫生间(无性别厕所、家庭卫生间)unisex toilet
无性别规定,供行为障碍者和协助行动不能自理者使用的厕所。
2.0.11母婴室nursery room
为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专门设置的用于哺乳、集乳、护理与休憩的场所。包括独立母婴室、移动母婴室与兼容母婴室等类别。
2.0.12旱厕pit toilets
无给水、排水设施的公共厕所。
2.0.13智慧公共厕所smart public toilets
充分利用传感器、智能设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获取数据信息,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为民众提供便捷、舒适、节能、环保、健康和人性化服务的公共厕所。

3规划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遵循文明、卫生、安全、方便、环保的原则。
3.1.2下列区域、场所应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并宜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不宜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时段性需求明显或有应急需求情况等场所,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3.13城镇和乡村的固定式公共厕所按设置区域和建筑设计、设施设备要求不同分为五类。五类公共厕所规划要求应符合表3.1.3的规定。城市中心城区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厕所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城乡旅游景区和乡村重要的公共建筑、设施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厕所应达到四类以上标准。五类公共厕所设施配置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城乡公共厕所平面布局、建筑面积配置和层高应根据具体人流量、人口密度和使用频率确定并宜满足表4.1.1的规定。

4.1.2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宜为1:1.5~1:2。除旅游景区外,乡村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宜为1:1~-1:1.5。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三卫生间和无障碍(残疾人)的厕间、厕位均不计入男、女厕位比中;活动式公厕男女厕位比可根据场地功能、集会性质进行调整;
2男女厕位比还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还应按照第5章附属式公共厕所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3时段性客流特征明显、负荷大的场所,其公共厕所可适当提高男女厕位比或采用可灵活分隔的通用厕间(潮沙厕间)。采用可灵活分隔的通用厕间时,其厕位总量设计值不应少于80%的厕位总量计算值。
4.1.3公共厕所男、女厕蹲(坐)位分别超过20个时,应各设双出入口。出入口宜采用迷路式无门设计,分设男、女通道,在进门处应设视线屏蔽措施。
4.1.4固定式公共厕所应设置洗手盆,并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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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8-2020
备案号J15134-2020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construction
2020-03-30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88,DBJ/T 15-188-2020,城市,技术规程,综合管廊工程,DBJ/T 15-188-2020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1.2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4缆线管廊cable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1.5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6装配式综合管廊assembled utility 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1.7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8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9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1.10吊装口hoisting port
为满足管线、管道配件及安装设备等进出综合管廊的出入口。
2.1.11防火分隔fire 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2监控系统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使用采集、监视和处理设备,通过收集、处理综合管廊运行状态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对相应设施的工作状态进行控制,以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系统。
2.1.13自动井盖automatic manhole cover
用于综合管廊各种地面井口的自动控制井盖,由监控中心监测其开/关状态,控制其开启/关闭操作,自动井盖的控制部件执行开/关动作;在紧急情况下自动井盖同时具备手动开启的逃生功能。

3基本规定
3.0.1综合管廊应与密切相关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2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信、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各类工程管线规划也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
3.0.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为依据。
3.0.5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6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7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电力、通信、气动垃圾输送通道、集中供冷供热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环境景观、城市地下管线、地下构建筑物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9纳入综合管廊的各专业管线设计应与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相协调。
3.0.10综合管廊工程的维护管理,应与各主管部门协调,确定综合管廊结构、附属设施及管廊内的管线巡查、维护保养、故障抢修等管理模式。
3.0.11管廊主体及其通风口、逃生口、吊装口等口部宜按市政构筑物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验收。
3.0.12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保护环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减少或降低风险。
3.0.13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从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建设风险管理。

4规划与总体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并应适当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相衔接。
4.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管线种类、管廊类型、平面位置、断面尺寸及形式、竖向控制和安全防灾等内容,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确定分期建设规模和时序。
4.1.5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1.6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市政管线穿越山体或江河处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1.7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按各专业管线相关设计规范中水平、垂直净距的要求,协调各专业管线的位置关系,合理设计管廊内部空间。
4.1.8综合管廊分支口应满足预留进出管线数量、类型、规格及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4.1.9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4.1.10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1.11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4.1.12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4.1.13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能快速开关的电动阀门或增设防倒流设备。
4.1.14采用盾构方式实施的管廊纳入的管线宜为城市市政干线,且宜为安全性较高的专业管线。
4.1.15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4.1.16规划入廊的现有运行管线应结合资产生命周期管理分类实施、有序入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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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7-2020
备案号J15111-2020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tramway traffic engineering facility
2020-03-23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87,DBJ/T 15-187-2020,交通工程设施,有轨电车,设计规范,DBJ/T 15-187-2020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工程的路权、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覆盖的城市道路及重要场所、旅游景区等涉及安全的交通设施新建或改造工程。
1.0.3本规范适用于采用路中、路侧敷设通行的有轨电车工程。
1.0.4各类交通设施的颜色、形状、尺寸、性能、设置原则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有关规定。
1.0.5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交叉口intersection
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平面或立体相交区域。
2.0.2交通参与者traffic participant
在交通工具中处于动态的人群或即将进入动态的人群,以及交通运输者。
2.0.3专用路权exclusive right-of-way
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行驶,且禁止其他交通参与者随意进入的专用道路区域。
2.0.4可变路权variable right-of-way
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使用专用路权,在特定条件下,将专用路权转变为共享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进入使用的道路区域。
2.0.5共享路权shared right-of-way
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共同享有使用权利的道路区域。
2.0.6有轨电车专用道tram dedicated1ane
专门为有轨电车使用的车道。
2.0.7控制线control gauge
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外1.5m的控制范围。
2.0.8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tram traffic1ight
指导有轨电车通行或禁止的装置。
2.0.9有轨电车专用相位tram dedicated phase
在一个信号周期内,用于有轨电车通行的相位。
2.0.10有轨电车优先tram priority
指有轨电车在交叉口范围内优先通过:通过绿灯延时、红灯缩短、插入专用相位等技术手段实现。
2.0.11过轨通道crossing area
设置于有轨电车线路区间或车站,提供行人或特殊车辆通过的轨道通道。

3交通组织
3.1一般规定
3.1.1有轨电车路权应分为专用路权、可变路权、共享路权。
3.1.2路权的形式应按交叉口和路段分别进行划分。
3.1.3有轨电车交叉口通行方式宜分为绝对优先、相对优先。
3.1.4有轨电车所在的同向进口道不宜设置左转待转区。
3.1.5有轨电车工程应设置过轨通道,并考虑信号灯控制,过轨通道按位置可分为车站过轨通道和区间过轨通道,人行过轨通道应靠近人流密集区域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既有过街设施结合。
3.1.6过轨通道可采用地面过轨通道和立体过轨通道,并考虑人行驻足停留和非机动车通行。
3.1.7应在车行道与轨行区间的行人等候通行处设置驻足停留区,迎车面无隔离设施的区域应考虑设置导流带。
3.1.8过轨通道根据有轨电车运营组织情况可兼作应急救援抢险通道。
3.1.9有轨电车路权形式及交叉口通行方式应结合线路布置形式、运营调度计划、站点布设、交叉口及路段通行能力、交叉口及路段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选择。
3.2有轨电车路权
3.2.1采用地面敷设的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范围内宜采用共享路权,路段宜采用专用路权,当路段单向车道数≤2条且路段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宜采用专用路权,并设置机动车限行。
3.2.2下列情况宜采用可变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使用有轨电车专用道,同时设置标志、标线指引:
1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路段交通流量有明显的高低峰时段分布,且路段饱和度系数多,宜在高峰时段采用专用路权,平峰时段采用共享路权。
2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且路段己设有公交专用道,宜与公交线路共享专用道。

3.2.3在确保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可共享有轨电车专用道。
3.2.4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路侧敷设时,宜采用专用路权,与支路、人行道相交区域的开口段宜设置信号灯控制。
3.2.5宜在交叉口范围内实现路权形式转换。
3.2.6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专用路权时,宜采用隔离设施。
3.3交叉口通行
3.3.1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为A、B、C、D、E、F六个等级,通行优先原则应结合所在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服务水平进行划分。
3.3.2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C级及以下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B级及以上,宜采用有轨电车绝对优先。
3.3.3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B级及以上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C级及以下,宜采用有轨电车相对优先。
3.4过轨通道
3.4.1相邻两处过轨通道间距不宜大于500m。
3.4.2地面过轨通道最小宽度为5m,可根据行人数量以1m为一级加宽。
3.4.3应急救援抢险通道,宜靠近交叉口设置,宽度为不大于10血,同时设置活动式车止柱。
3.4.4驻足停留区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并设置警示设施。
3.4.5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过轨通道:
1乘客通过流量达到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69-95)规定的要求。
2有轨电车车站与周边地块、其他交通方式车站错层衔接,且满足立体通道的工程设置条件。
3乘客进出站行走距离和跨越机动车道总长度超过30m。

4交通标志
4.1一般规定
4.1.1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不得侵入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及道路建筑限界。
4.1.2有轨电车系统内的标志宜与市政道路既有或新建的标志共杆设置。
4.1.3有轨电车的各类专用标志应具备特有的信息显示,避免与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信息重叠。
4.1.4各类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有轨电车制动距离、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适当调整。
4.1.5有轨电车各类专用标志应采用V类反光膜。
4.1.6在隧道、立交桥或高架桥下方等区域,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
4.1.7本规范中新增的标志情况如表4.1所示。

4.2有轨电车标志
4.2.1警告标志
1可在地面过轨通道前适当位置设置注意过轨通道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
2可在有轨电车停车线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
4.2.2禁令标志
有轨电车限制速度与道路不同时,应在限制速度起点(限速)及终点(解除限速)处设置有轨电车限制速度标志。
4.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
4.3.1警告标志
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并在下方同时设置“有轨电车”的辅助标志。
4.3.2禁令标志
1应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2有轨电车采用接触网供电且在交叉口范围内不满足道路限高要求时,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和限高设施,并在实施管制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标志。
4.3.3指示标志
1宜在采用共享路权或可变路权的路段设置分车道指示标志。
2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矩形标志,着有轨电车与机动车间无物理隔离时,应同时设置专用道标线,有特殊条件规定时,应补充辅助信息或以辅助标志表示。
3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分界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圆形标志、机动车道标志和非机动车道标志,版面上箭头应指向相应的区域或车道。
4宜在有轨电车行驶路段车道数变少的区段起点处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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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DBJ/T15-186-2020
备案号J15109-2020
高强混凝七强度回弹法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rength testing of high strength concrete by rebound method
2020-03-20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86,DBJ/T 15-186-2020,强度回弹法,检测技术规程,高强混凝土,DBJ/T 15-186-2020 高强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保证广东地区工程结构中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地区工程结构中强度等级为C60~C90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混凝土强度检测:
1遭受严重冻伤、化学侵蚀、火灾等而导致表里不一致的混凝土和表面不平整的混凝土;
2潮湿混凝土;
3特种成型工艺制作的混凝土;
4检测部位厚度小于150mm的混凝土构件;
5所处环境温度低于0℃或高于40℃的混凝土。
1.0.3当对结构中的混凝土有强度检测要求时,可按本规程进行检测,其强度推定结果可作为混凝土结构处理的依据。
1.0.4采用本规程方法检测及推定混凝土强度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测区testing area
按检测方法要求,在被检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上布置的一个检测单元。
2..2测点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回弹数据的检测点。
2.1.3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conversion value of concrete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testing area
根据测区混凝土的回弹代表值,通过测强曲线公式或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表得到的该测区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值。
2.1.4混凝土强度推定值estimation value of strength for concrete
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总体分布中保证率不低于95%的结构或构件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值。

3回弹仪
3.1技术要求
3.1.1本规程测定回弹值的仪器应采用标称能量为4.5J的回弹仪,回弹仪可为指针直读式的,也可为数字式的。
3.1.2回弹仪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计量合格证书,并应在回弹仪的明显位置上标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或商标)、出厂编号等。
3.1.3回弹仪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回弹仪》GB/T913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洛氏硬度HRC为60±2的钢砧上,回弹仪的率定值应为88±2;
2数字式回弹仪应带有指针直读示值系统,数字显示的回弹值与指针直读示值相差不应超过1,且钢砧率定值均应满足要求。

3.2检定和率定
3.2.1回弹仪检定周期为6个月,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回弹仪应送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按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回弹仪》JJG817进行检定:
1新回弹仪启用前;
2达到计量有效期限;
3经保养后,率定结果仍不合格;
4数字式回弹仪数字显示的回弹值与指针直读示值相差大于1;
5更换零件或检修后;
6尾盖螺钉松动或调整后;
7遭受严重撞击或其他损害。
3.2.2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回弹仪应在钢砧上进行率定,且率定结果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1每个检测项目在使用回弹仪检测之前和之后;
2使用回弹仪测试过程中回弹值异常时;
3回弹仪保养后。

3.2.3回弹仪的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砧表面应干燥、清洁,并应稳固地平放在坚实的地坪上;
2回弹仪的弹击杆通过钢砧的导向套筒,使其端部球面与砧芯接触,回弹仪应连续向下弹击3次;
3弹击杆旋转3次,每次应旋转90°,且每旋转1次弹击杆,应弹击3次;
4应取连续3次稳定回弹值的平均值作为率定值;
5回弹仪四个方向的率定值均应满足本规程第3.1.3条给出的限值,则率定结果合格。
3.2.4回弹仪率定所用的钢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回弹仪》GB/T9138的规定,应每2年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

3.3保养
3.3.1当回弹仪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保养:
1回弹仪弹击超过2000次;

2率定结果不合格;
3对检测值有怀疑。
3.3.2回弹仪的保养应由通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将弹击锤脱钩,取出机芯,然后卸下弹击杆,取出里面的缓冲压簧,并取出弹击锤、弹击拉簧和拉簧座;
2擦拭清洁机芯各零部件,并应重点清理中心导杆、弹击杆的端面、弹击锤的内孔和冲击面;
3保养完成并组装仪器后应按本规程第3.2.3条的规定进行率定;
4对于数字式回弹仪,还应按产品要求的维护程序进行维护。
3.3.3回弹仪的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过清理的零部件,除应在中心导杆上薄薄涂抹钟表油外,其他零部件均不得抹油;
2应保持弹击拉簧前端钩入拉簧座的原孔位;
3不得旋转尾盖上己定位紧固的调零螺丝;

4检测技术
4.1一般规定
4.1.1使用回弹仪进行工程检测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4.1.2检测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工程名称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2构件名称、数量、部位及混凝土类型、强度等级;
3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安定性,砂石品种、粒径,外加剂、掺合料品种类别,混凝土配合比等;
4混凝土浇筑日期、施工工艺、养护情况等;
5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
6检测原因。
4.1.3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可按单个构件进行检测,也可按批抽样进行检测。

4.1.4当按单个构件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般构件,测区数不宜少于10个;
2受检构件某一方向尺寸不大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不大于0.3m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
4.1.5构件的测区及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区应布置在能使回弹仪处于水平方向弹击的混凝土浇筑侧面;
2测区宜布置在构件的两个对称的可测面上,当不能布置在对称的可测面上时,也可布置在同一个可测面上;
3在构件的重要部位及薄弱部位应布置测区,并应避开预埋件;
4测区应均匀分布,相邻两测区的间距不宜大于2m,测区离构件端部或施工缝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0.5m,且不宜小于0.2m;测区离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0.1m;
5测区尺寸宜为200mm×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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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5-2020
备案号J15110-2020
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utomatic mon 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2020-03-19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85,DBJ/T 15-185-2020,基坑工程,技术规范,自动化监测,DBJ/T 15-185-2020 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保障基坑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特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自动化监测。
1.0.3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实施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编制合理的技术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1.0.4基坑工程监测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按照本规范执行。
1.0.5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施工所开挖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
2.0.2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视工作。
2.0.3比对测量comparison measurement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在满足规范及监测项目测量精度要求前提下,采取不同测量方法或不同测量设备对同一监测点进行量测并比较其测量结果的过程。
2.0.4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building excavation
综合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传感器技术等构建的监测系统,实现基坑监测数据的自动化采集、传输、处理和预警。
2.0.5基准网monitoring reference net
为监测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变形,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的专用测量控制网。
2.0.6智能型全站仪robotic total station
在全站仪的基础上,仪器安装自动目标识别与照准的新功能,在相关软件的控制下,可在无人干预的条件下自动完成多个目标的识别、照准与测量。
2.0.7激光位移计laser displacement meter
利用激光技术进行位移测量的设备。
2.0.8基准网点point of monitoring reference net
基准网中的点位,是基准点或工作基点。

3基本规定
3.01在基坑工程监测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适合采用自动化监测:
1监测频率要求较高的基坑工程;
2现场难以人工实施的基坑工程;
3基抗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周边环境凤险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
4其它具有特味要求的基坑工程;
3.0.2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基坑自动化监测工作。
3.0.3实施自动化监测的项目,应具各比对测量的条件,满足对现有数据的校验。
3.0.4实施自动化监测的项目,对应的监测点布设、监测频率、监测精度及监测报警值指标应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3.0.5现行规定中未明确的新技术、新方法可按照变形允许值的1/10一120作为精度指标。
3.0.6实施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施工前监测单位应编制自动化监测方案。
3.0.7自动化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监测结果应满足精度要求,并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监测单位应严格执行监测方案
3.0.8自动化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测目的和依据;
3监测内容及项目;
4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的配备;
5监测方法及精度;
6比对测量的方法;
7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3.0.9自动化监测实施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做好自动化监测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必要时应设置专用保护装置。
3.0.10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3.0.11自动化监测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应在自动化监测系统经过调试且运行稳定后进行。同时应采集比对测量数据,采集次数不宜少于3次。
3.0.12监测数据处理、监测信息反馈应满足基坑监测相关规范要求。

4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包含监测设备、数据通信设备、传输网络和软件平台。
4.1.2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和系统运行环境,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且易维护的产品。
4.1.3监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应优先选用经过长期测试稳定可靠的产品,产品应结构简单,维护方便,并能在基坑监测过程中正常工作,主要性能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3当无合适传感器时,可自行设计制造传感器,自制传感器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1.4数据采集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应具有支持比对测量的功能及装置,在不影响自动化监测系统稳定运行条件下可实现比对测量数据采集。
4.1.5通信介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通信介质的选择应和系统网络结构相适应;
2现场网络介质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定有线或无线形式,必要时应具备能够支持多种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方式和主备信道自动切换的功能:
3网络通信速率宜综合考虑构建现场网络的通信方式、现场的网络环境状况等因素,以通信稳定可靠为原则选定。
4.1.6系统电源、系统防雷设计应满足工程需要。数据自动采集装置、网络通信、系统电源等宜独立设置防雷装置,并可靠接地。
4.2系统功能要求
4.2.1数据来集及处理功能
1应具有自动巡测和人工选测的功能;

2能够在数据采集装置与系统平台之间进行双向数据通信;
3能兼容并处理各种监测仪器及传感器所采集的信号,可将其转换为监测结果物理量;
4具有人工监测数据录入的功能,实现对人工监测数据的处理。
4.2.2监测系统运行状态判别及报警功能
1具有对设备、电源、通信等硬件的工作状态进行自动监控和诊断,对异常状态自动报警的功能;
2具有自动检验监测结果是否超过报警值,并进行报警的功能。
4.2.3系统管理和维护功能
1系统有明确的权限分级管理,具备可增减用户、更改口令和变更权限等功能;
2可进行监测模块参数扩充和删减,可调整相应计算公式;
3可对传感器进行设置和调整;
4可对监测项目进行增、删、改、查操作;
5可增、删测点,更改测点属性,包括监测点初始化、监测频次及报警值等;
6可增、删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示意图;
7可对系统通信设备进行增、删、改、查操作;
8可对系统硬件进行维修和更换。
4.2.4信息交换功能
1可按基坑自动化监测方案确定的信息反馈要求,反馈监测信息;
2可与其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或在系统中预留相应的接口。
4.2.5数据使用及维护功能
1能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对录入的人工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验证,自动计算相应的监测物理量,并记入日志;
2查询数据、查询结果,可用图表显示和导出;
3可根据用户需要,生成各类监测报表,并输出相应监测成果曲线图,曲线图能清楚分辨监测点变化量;
4应具备数据定期自动备份和手动备份的功能。
4.2.6电源管理保护功能
1系统电源可采用普通电源、不间断电源等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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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4-2020
备案号J15082-2020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small-town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2020-03-12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84,DBJ/T 15-184-2020,小城镇,技术规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DBJ/T 15-184-2020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确保设施有效、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使用功能,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仅适用于广东省内处理规模为500md(含500m3d)以上,10000m3yd(不含10000m)以下,小城镇等处理规模相近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1.0.3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small town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用于收集、输送小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水设施以及将收集的污水处理至达标排放所需的构(建)筑物及设备。
2.0.2预处理设施pretreatment facilities
具有除渣、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泵井、格橱、沉砂池、集水井、调节池等组成。
2.0.3配套设施affiliated facilities
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实现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设备、仪表、构件,由供气系统、加药系统、电气及控制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组成,其中辅助设备、设施包括流量测量装置、阀件与管路设施、金属构件、构筑物安全防护设施、除臭设备等。
2.0.4运行与维护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开展的运行、巡检、维护等管理活动。

3基本规定
3.0.1运维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培训考核、工作流程、运维手册、记录评估、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应定期修订。
3.0.2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后上岗。
3.0.3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0.4本规程涉及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除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操作规范的要求。
3.0.5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宜按照本规程要求采用自动化控制,实现自动化管理。
3.0.6工业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的有关规定,达标后方可排入小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污水收集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对市政污水收集管渠(含倒虹管、压力管)、检查井(含截污井、闸门井、阀门井)、排水(污水)泵站等的定期巡检、养护。
4.1.2运维单位宜在排水泵站、流口、埋地管道上方等必要位置设立并公开专用于群众反馈的联系方式,便于尽早掌握设施的运行问题。
4.2管渠及检查井巡检
4.2.1管渠的遇检包括日常遇视检查、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管渠日常遇视检查应每周不少于一次: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管渠结构状况应定期检查。
4.2.2管渠日常遇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是香塌;
2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
3是否存在违章排放;
4是否存在新增私接管道;
5建设工地及周边排水设施遇视检查;石对合流管、截流管应在停雨后三天内进行全面遇查,重点遇查设施完好情况,积或垃圾缠绕情况。
4.2.3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渠内是香积泥超过管径或渠高的15;
2管渠内是否有树根、残墙、坝头等;
3管渠内水位和水流是否正常。
4.2.4管渠结构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渠是香有变形、错口、脱节、破裂与空洞、淘漏、腐蚀、胶圈脱落、塌陷等;
2管渠是否有倒坡。
4.2.5管渠检查可采用潜望镜(QV)检测、电视(CCTV)检测、声内检测、量泥斗检查、反光镜检查、染色检查和烟雾检查等方法。管渠检查方法及使用范围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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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2-2020
备案号J15080-2020
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alteration of existing concrete structures in buildings
2020-03-12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T 15-182,DBJ/T 15-182-2020,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规范,DBJ/T 15-182-2020 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在广东省内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中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既有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和特种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
1.0.3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结构现状、改造后使用功能、后续使用年限和改造施工条件等因素。
1.0.4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混凝土结构existing concrete structure
改造前已存在的混凝土结构。
2.1.2改造alteration
对既有混凝土结构的结构布置或结构构件作出改变,以满足建筑物新的使用功能要求和可靠性要求。
2.1.3后续使用年限subsequent workingLife
设计规定的改造后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改造预定目的继续使用的年限。
2.1.4安全性评估safety assessment
对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和抗震性能进行分析、验算和评定
2.1.5包柱式梁beam wrapped around the existing column
将既有混凝土柱的某一段柱高包裹于内的混凝土梁,柱和梁之间进行新旧混凝土连接界面处理、通过连接界面传递荷载。
2.1.6包柱式柱帽cap wrapped around the existing column
将既有混凝土柱的某一段柱高包裹于内的混凝土柱帽,柱和柱帽之间进行新旧混凝土连接界面处理、通过连接界面传递荷载。
2.1.7新旧混凝上连接界面interface between new and existing concrete
新浇筑混凝土与改造前已存在混凝土之间的连接界面。
2.1.8界面连接钢筋reinforcement used to connect the interface
连接新旧混凝土连接界面的钢筋,包括界面抗剪钢筋和界面分布钢筋。
2.1.9界面抗剪钢筋shear-friction reinforcement for the interface
提供界面抗剪承载力的界面连接钢筋。
2.1.10界面分布钢筋distributed reinforcement across the interface
提供界面构造作用的界面连接钢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应按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安全等级和后续使用年限进行改造设计。
3.1.2在改造设计时,新加结构、既有结构和新旧结构.之间的连接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材料变形、控制结构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变形。
3.1.3在改造设计时,应减少结构拆除、植筋钻孔、混凝土基面凿毛等改造施工对结构构件的削弱和损伤,确保主体结构在改造过程中的安全。
3.1.4改造设计应包括下列设计内容,视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调整设计内容:
1整体结构分析和计算;
2新加结构的设计;
3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评估与加固设计;
4新旧结构的连接设计;
5改造过程中的防倒塌设计;
6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
7满足特殊改造要求的结构专项设计。
3.1.5改造设计时宜取建筑物的整体结构作为改造设计范围,并对共进行相关的结构计算和结构设计。对于只涉及局部结构的改造,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仅取改造范围内的结构及其相关结构作为改造设计范围:
1改造不需要延长设计使用年限;
2改造对整体结构安全性的不利影响较小;
3建筑物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质保资料齐全、可信;
4改造前未曾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曾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5建筑物前期正常使用,未曾遭受火灾、地震、爆炸、洪水、非正常撞击等灾害性损伤。
3.1.6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按改造后的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B50068的规定划分。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按改造后的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划分。对于沉降变形已稳定、基础荷载不会增加、地基不会受到改造施工显著扰动的既有地基基础,可按原设计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变。
3.1.7改造后的结构单元,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质量、刚度的平面分布宜均匀,避兔严重不规则的结构平面布置:结构的侧向刚度宜上小下大,逐渐均匀变化,避兔结构侧向刚度沿高度方向出现突变。
3.1.8对改造后的结构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对结构进行防护设计。
3.1.9对于下列情形的既有混凝土结构,不适合进行改造、不应进行结构改造设计:

1既有结构的承载力严重不足,且可能导致改造过程中难以预防的失稳或丹塌;
2既有结构由于受损严重而出现随时倒塌的险情,且险情尚未排除;
3既有结构由于地基基础变形而开裂或倾斜、存在倒塌的危险,且险情尚未排除;
4可能在改造过程中发生难以预防的失稳或丹塌的其它情形。
3.1.10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对于采用合成树脂材料或其它聚合物材料的加固构件和连接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3B50367的规定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3.1.11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设计基础资料
3.2.1在改造设计前,应根据改造设计需要收集、查阅下列设计基础资料:
1原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书)、结构计算资料等;
2原工程施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等;
3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图纸、装修设计图纸;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鉴定报告;
6前期使用过程中改打扩建和加固维修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资料;
7其它与改造设计相关的资料,包括建筑场地、周围建筑物、室内外管线、周边道路通行条件等。
3.2.2当改造设计涉及地基基础,但缺乏岩土工程助察报告或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改造设计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当既有建筑位于或临近山坡、挡土墙、河流、岩溶及土洞发育场地时,应勘查场地稳定性、评估不良场地条件对既有建筑的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
3.2.3在鉴定报告中,应提供既有混凝土结构的结构布置、构件截面尺寸、钢筋配置、材料力学性能、结构开裂受损等结构现状信息,提供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评定结构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必要时应评定结构的使用性。
3.2.4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在其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如果没有注明有效期,可靠性鉴定报告宜在报告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使用。
3.2.5在改造设计前,设计人员应现场查勘建筑物结构现状,了解建筑物场地条件。对于结构现状,应重点了解建筑物结构体系、平面布置、楼层分布、使用过程等情况,并查看结构变形、开裂破损、钢筋锈蚀等损伤情况。对于场地条件,应重点查助建筑物周边的地形、河流、山坡、挡土墙、演海大气等环境条件,并了解建筑物周边的建筑物、道路交通、施工场地、管线布置等改造施工条件。
3.3后续使用年限
3.3.1对于改造后的混凝土结构,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应在综合考虑业主的改造需求、结构现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后确定。
3.3.2新加结构和既有混凝土结构宜采用相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当改造确实需要、且结构条件许可时,新加结构和既有混凝土结构可采用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
3.3.3后续使用年限宜延续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原设计使用年限,即取原设计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作为后续使用年限。对于临时性建筑结构,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取少于5年;对于其它建筑结构,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取少于30年。
3.3.4当改造范围仅限于建筑物的局部结构时,不宜延长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原设计使用年限。
3.3.5对于在改造前曾经采用合成树脂材料或其它聚合物材料进行过加固的既有混凝土结构,在确定后续使用年限时应考虑前期加固年份和所用加固材料老化程度的影响。
3.4荷载
3.4.1对于改造后的混凝土结构,应按改造后的结构布置、使用功能和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荷载。对于改造范围外的结构,在整体结构计算时可按原设计采用的荷载标准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荷载。
3.4.2对于作用于结构上的自重荷载,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现有自重荷载,应根据自重荷载项目的实际布置及实测几何尺寸,按材料自重和设备重量参数计算确定。当原图纸资料上有关自重荷载项目的布置及标示尺寸与建筑物现状一致时,可按原图纸资料上的布置及标示尺寸、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自重荷载:
2对于新加自重荷载,应按改造后的设计图纸、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自重荷载。
3.4.3对于新加的垂直电梯、手扶电梯、坡道梯、空调设备、工业设备等固定设备,应按设备安装图及其说明书中的自重参数、运营重量和支点布置要求确定设备荷载。
3.4.4对于作用于结构上的可变荷载,应按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3GB50009的规定计算。在计算基本组合下的内力设计值时,应考虑后续使用年限对可变荷载作调整,荷载调整系数应按表3.4.4采用。

4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评估与加固设计
4.1改造前既有混凝士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4.1.1在改造设计前,应根据改造需要按改造前的结构现状、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对既有混凝土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出具可靠性鉴定报告,为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提供依据。
4.1.2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混凝土结构应按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按改造后所处的使用环境确定环境类别,鉴定采用的后续使用年限应不少于改造设计采用的后续使用年限。
2在可靠性鉴定时,可靠性等级评定、安全性等级评定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规定。在安全性鉴定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评定结构的抗震性能。
3在验算结构承载力、评定结构安全性等级时,应同时考虑永久荷载作用、可变荷载作用和地震作用的影响
4.1.3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鉴定内容:
1对于下列既有混凝土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对于其它既有混凝土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可不进行使用性鉴定:
1)已出现显著不满足使用性要求的裂缝、位移或变形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2)已发生显著影响耐久性的钢筋保护层开裂、钢筋锈或材料性能劣化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3)含有未经充分淡化处理的海沙及其它腐蚀性材料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4)改造后需要延长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5)改造后使用环境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2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既有混凝土结构,可按具体情况简化可靠性鉴定,但至少应进行现场查勘、资料核查、建筑物整体倾斜测量、结构裂缝检查等必要的鉴定工作:
1)原设计当时所依据的主要结构设计标准尚在有效期内;
2)既有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设计文件和工程质保资料齐全、可信;
3)改造前未曾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曾进行影响整体结构性能的改造或加固维修;
4)建筑物前期正常使用,未曾遭受火灾、地震、爆炸、洪水、非正常撞击等灾害性损伤。
3对于只涉及局部结构的改造,当同时满足本规范第3.1.5条所列条件时,可按改造要求仅对改造范围内结构及其相关结构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和构件层次的安全性鉴定。
4.1.4在可靠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现状、图纸资料完整性和改造设计需要,结合实际检测条件就下列内容进行必要的资料调查和现场检测,并在可靠性鉴定报告中做出详细描述、提供相关数据:
1地基与基础
1)地基处理情况、基础持力层状况

2)基础的类型、平面布置、几何尺寸与理深;
3)基础配筋及材料力学性能;
4)既有基础的沉降变形、开裂及腐蚀等受损情况;
5)上部结构因基础沉降而造成的倾斜和开裂情况。
2上部结构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包括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体系、支撑系统、结构布置、轴线尺寸以及楼层层高等;
2)承重构件的截面尺寸;
3)主要材料的力学性能;
4)承重构件的钢筋配置,包括纵向受力钢筋、箍筋、墙柱拉筋等等,钢筋配置应包括钢筋数量、牌号和直径,箍筋配置应区分加密区和非加密区;
5)构造柱、圈梁的布置及其它构造措施;
6)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情况;
7)结构损伤及缺陷情况,包括结构开裂、构件变形、钢筋露筋、钢材锈蚀、混凝土爆裂、混凝土蜂寓孔洞等缺陷情况,其中结构开裂时应查明裂缝的分布、走向、长度和宽度,分析结构开裂的原因;
8)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有害物质含量及侵入深度;
9)其它与改造设计相关的结构资料和数据。
3围护结构
维护结构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
4.1.5现场检测时应考虑结构现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确定检测方法和样本数量,尽量减少对既有结构的损伤,并及时修复损伤部位。
4.1.6对于结构布置、构件尺寸和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当图纸资料缺失、图纸显示的结构状况与结构现状不一致或对图纸资料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补充完善和确定相关数据;当图纸资料完整、图纸显示的结构状况与结构现状一致且对原图纸资料没有怀疑时,可仅进行验证性的现场检测,验证性检测时的检测范围和检测数量可比详细检测时适当减少。如果验证结果符合原设计要求,应采信原图纸资料的数据;如果验证结果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应补充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相关数据。
4.1.7在鉴定楼面结构的安全性时,当难以通过现场检测及查证资料得到承载力计算所需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材料力学性能指标时,可通过原位静载检验的方法评定楼面结构的承载力。原位静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152的规定。
4.1.8对重要建筑进行重大改造时,应组织专家对可靠性鉴定报告进行论证。
4.1.9可靠性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准确,满足改造设计的需要,并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鉴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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