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14-2014 EPS模块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E
DB37/T5014-2014
J12773-2014
EPS模块 现浇混凝土 剪力墙结构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shear wall structure with Eps module
2014-07-15发布2014-09-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EPS模块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房屋的建造行为,明确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城镇和农村新建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耐久性、防火安全性、易施工性,做到房屋建造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施工现场装配化、工程质量精细化、室内环境舒适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地上建筑高度15m以下、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EPS模块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验收。
1.0.3EPS模块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EPS空腔模块hollow EPS module
按原料类别分为I型EPS空腔模块和Ⅱ型EPS空腔模块两种。
I型EPS空腔模块:用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加热发泡后,通过专用的电脑控制全自动设备一次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周边有矩形插接企口、型体内有若干个空腔、内外表面有均匀分布燕尾槽、符合3M建筑模数、并与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和轻钢结构有机结合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型材或构件,简称空腔模块或模块,详见附录A。
Ⅱ型EPS空腔模块:用石墨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发泡后,按I型EPS空腔模块的生产工艺和建筑用途制造、外观呈灰黑色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型材或构件,简称空腔模块或模块,详见附录A。
2.0.2耐碱玻璃纤维网布alkali-resistant glass fiber mesh
具有不同规格的网格状玻璃纤维纱机织物,表面经过涂覆处理,具有一定耐碱性的抗裂增强材料,简称玻纤网布。
2.0.3胶粉聚苯颗粒浆料mineral binder and expanded polystyrene grnule piaster
由可再分散胶粉、无机胶凝材料、外加剂等制成的胶粉料与作为主要骨料的聚苯颗粒配合而成的保温灰浆,简称颗粒浆料。
2.0.4抹面胶浆rendering coat mortar
抹在模块或厚抹灰防护面层的外表面,对模块或厚抹灰防护面层起防护作用的聚合物抗裂水泥砂浆。
2.0.5颗粒浆料厚抹灰防护面层thick plaster particle slurry protective layer
在复合墙体的内外表面,用厚度不小于17mm颗粒浆料抹面、加一道玻纤网布和厚度不小于3mm抹面胶浆抗裂增强,由此形成的复合材料构造层,简称厚抹灰防护面层。
2.0.6空腔模块复合墙体composite wall of concrete shear-wall structure
将模块经积木式错缝插接拼装成空腔墙体,在其内置人钢筋、浇筑混凝土,内外表面用厚抹灰防护面层抹面,再按设计要求饰面,由此所构成保温承重一体化的房屋外墙,简称复合墙体。
2.0.7泡沫玻璃板foam glass plate
由碎玻璃、发泡剂、改性添加剂和发泡促进剂等,经过细粉碎和均匀混合后,再经过高温熔化,发泡、退火而制成的无机非金属保温板材。
2.0.8企口防护条groove strip
混凝土浇筑时保护模块上端企口的配件,简称防护条。
2.0.9连接桥connecting bridge
将内外两侧模块连接组合成直板形、角形、T形和弧形等不同形状的空腔模块,并起限制内外两侧模块位移和控制空腔模块几何尺寸准确的非金属杆件。
2.0.10复合屋面空心板composite roof hollow slab
用两根通长的方钢管,贯通穿过屋面空心模块的方形通孔,组合成屋面空心板,在其上下表面分别用抹面胶浆抹面、玻璃网布抗裂增强,所构成保温承重为一体的屋面预制板,简称屋面板。
2.0.11模块切割器cutter for module
将模块按所需要的形状和规格现场加工的器具,简称切割器。
3模块基本规定
3.0.1模块应按建筑模数、建筑构造、节能标准、施工工艺的需求,并与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和生产工艺有机结合,采用电脑控制全自动生产设备和专用模具高温真空一次成型制造。
3.0.2模块表观密度应为30kg/m3,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1kgm3。
3.0.3模块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模块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
2库房内常年最低气温不应低于5℃;
3应分类垫平堆放,最下层与地面应有100mm净距。
3.0.5模块的陈化时间:在15℃以上的库房内不应少于10d;15℃以下时,不应少于20d。
3.0.6模块外表面或醒目位置应铸印有制造企业的商标标识和产品标记,并应在周边按下列方法标记:
1直板墙体空腔模块用ZM表示;
2楼面直板墙体空腔模块用LZM表示;
3直角墙体空腔模块的阳角用JM、阴角用YJM表示;
4楼面直角墙体空腔模块阳角用LJM、阴角用LYJM表示;
5十字内墙墙体空腔模块用ZM表示;
6楼面十字内墙和楼面内墙墙体空腔模块用LNZM表示;
7T形墙体空腔模块用TM表示;8楼面T形墙体空腔模块用LTM表示;
9扶墙柱、柱头墙体空腔模块用QZM表示;
10外弧形墙体空腔模块用HM表示;
11门窗口封头模块用MCM表示;
12条形基础空腔模块用JZM表示;
13屋面空心模块用WKM表示;
14屋面、楼地面保温模块用WLM表示;
15地面辐射供暖模块(地热模块)用DRM表示;
16室内隔墙空心模块和保温天棚空心模块通用GPM表示;
17企口防护模块用QFM表示。
标记示例:规格900mmx250mmx300mm(长x高x厚)的直板墙体空腔模块标记为:ZM900×250×300;其它规格的模块按相应方法标记。
4复合墙体及组成材料性能指标
4.1复合墙体性能指标
4.1.1用表观密度30kg/m3I型模块组合的空腔墙体,其内浇筑混凝土,内外表面分别用厚抹灰防护面层抹面,所构成的复合墙体传热系数K=0.25W/(m2·K)。
4.1.2用表观密度30kg/m3I型超低能耗模块组合的空腔墙体,其内浇筑混凝土,内外表面分别用厚抹灰防护面层抹面,所构成的复合墙体传热系数K=0.15W/(m2·K)。
4.1.3用表观密度30kgm3Ⅱ型模块组合的空腔墙体,其内浇筑混凝土,内外表面分别用厚抹灰防护面层抹面,所构成的复合墙体传热系数K=0.23W/(m2·K)。
4.1.4用表观密度30kgm3Ⅱ型超低能耗模块组合的空腔墙体,其内浇筑混凝土,内外表面分别用厚抹灰防护面层抹面,所构成的复合墙体传热系数K=0.13W/(m2·K)。
4.1.5复合墙体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耐受全寿命周期内室外气候长期反复作用而不破坏;
2应具有承受火焰辐射及阻绝火势蔓延的能力;
3在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下,不应与结构脱离或破坏;
4应具有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水和防渗透性能;
5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相邻组合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蚀性;
6应具有防生物侵害的能力(鼠害、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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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13-2014 EPS模块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13-2014
J12771-2014
EPS模块 保温系统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with EPs module
2014-07-15发布2014-09-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EPS模块在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节能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其保温隔热性、耐久性、防火安全性和易施工性能,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民用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验收。
1.0.3EPS模块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EPS模块EPS module
按原料类别分为I型EPS模块和Ⅱ型EPS模块两种。
I型EPS模块: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加热发泡,通过专用电脑控制全自动设备一次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不同种类、规格、形状、建筑用途、符合建筑模数、四周边有矩形插接企口,内外表面按一定模数有均匀分布的燕尾槽,并与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有机结合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型材,简称工型模块或模块。
Ⅱ型EPS模块:用石墨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发泡后,按Ⅱ型模块的生产工艺和几何形状制造的外观为灰黑颜色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型材,简称Ⅱ型模块或模块。
2.0.2模块外墙外保温粘贴系统external wall themal insulation system with EPS module
分为模块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粘贴系统和模块厚抹灰外墙外保温粘贴系统两部分,均简称为外墙粘贴系统。以模块为保温材料,用胶粘剂将其粘贴在基层墙体外侧,必要时辅以错栓加强。当在模块外侧用薄抹灰防护面层防护、涂料材料饰面时,所形成的外墙有保温隔热抗冲击防火等功能的构造层,即为薄抹灰外墙粘贴系统,简称系统;当在模块外侧用厚抹灰防护面层防护,外装饰材料饰面,所形成的外墙有保温隔热抗冲击防火等功能的构造层,即为厚抹灰外墙粘贴系统,简称系统。
2.0.3模块屋面外保温粘贴系统external roof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with EPS module
以模块为保温材料,用胶粘剂采用无空腔粘贴方法将其粘贴在基层屋面外侧,在模块的上表面用屋面20mm厚M15水泥砂浆抹面层防护,粘贴或安装防水饰面材料,所形成的屋面保温隔热防水构造层,简称为屋面粘贴系统。
2.0.4模块外墙外保温现浇混凝土系统external themal insulation system of cast-in-place concrete with EPS module
分为模块薄抹灰外保温现浇系统和模块厚抹灰外保温现浇系统两部分,均简称为外保温现浇系统,或称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将模块经积木式相互错缝插接拼装成现浇混凝土墙体的外侧免拆保温模板,用组合钢模板或大模板作内侧模板,通过连接桥和组合配件将内外两侧模板连接和紧固,所构成符合结构墙体厚度的空腔模板组合;在空腔内按要求置人钢筋、浇筑混凝土,待混凝土达到拆模临界强度,拆除墙体内侧模板和模块外侧支护,由此所构成保温承重一体化的复合墙体。在复合墙体外侧采用薄抹灰防护面层时,即为薄抹灰现浇系统,简称系统;在复合墙体外侧采用厚抹灰防护面层时,即为厚抹灰现浇系统,简称系统。
2.0.5模块夹芯保温现浇混凝土系统sandwich thermal insulation of cast-in place concrete with EPS module
将模块经积木式相互错缝插接拼装成现浇混凝土墙体的夹芯保温层,将金属热镀锌电焊网固定在连接桥外侧端头的预制卡槽内,再通过连接桥和组合配件将内外两侧模板连接和紧固,形成模块外侧有50mm、内侧有符合结构墙体厚度的两道空腔模板组合;在空腔内按要求分别置人钢筋和金属热镀锌电焊网,浇筑混凝土,
待混凝土达到拆模临界强度,拆除墙体内外两侧模板,由此所构成模块外侧有50mm厚现浇混凝土防护面层、内侧有符合结构要求的现浇混凝土承重墙体,简称为夹芯保温现浇系统或系统。
2.0.6防火隔离带fire barrier zone
将不燃保温材料(泡沫玻璃模块)沿外墙门窗上口水平方向连续交圈设置在薄抹灰外墙粘贴系统或薄抹灰外保温现浇系统中,用以阻止火焰在系统内蔓延的保温防火构造。
2.0.7泡沫玻璃模块foam glass module
四周边设有企口的泡沫玻璃板状型材。
2.0.8胶粘剂substrate将模块、防火隔离带等通过粘贴方式固定到基层墙体或基层
屋面上的聚合物水泥砂浆。
2.0.9抹面胶浆rendering coat mortar
抹在外保温系统模块或颗粒浆料面层的外表面,对模块或颗粒浆料面层起防护作用的聚合物抗裂水泥砂浆。
2.0.10胶粉聚苯颗粒浆料mineral binder and expanded polystyrene granule paste
由可再分散胶粉、无机胶凝材料、外加剂等制成的胶粉料与作为主要骨料的聚苯颗粒配合而成的保温灰浆,简称颗粒浆料。
2.0.11防护面层protective layer
含3种不同类别的防护面层:
1薄抹灰防护面层:在外墙粘贴系统和外保温现浇系统模块的外表面用厚度为3mm~5mm抹面胶浆抹面、加一道耐碱玻纤网格布抗裂增强,由此形成的复合材料构造层。
2厚抹灰防护面层:在外墙粘贴系统或外保温现浇系统模块的外表面用厚度不小于17mm颗粒浆料抹面、加一道玻纤网布和厚度不小于3mm抹面胶浆抗裂增强,由此形成的复合材料构造层。
3现浇混凝土防护面层:覆盖在夹芯保温现浇系统模块外表面的50mm厚自密实混凝土构造层。
2.0.12连接桥connecting bridge
将模块和模板连接组合成直板形、角形、T形、弧形和夹芯形等不同形状的空腔构造,并起限制模块位移和控制空腔构造几何尺寸准确的非金属杆件。
2.0.13免拆保温模板avoid demolition insulation formwork
混凝土墙体浇筑前用模块代替模板,混凝土墙体浇筑成型后,模块不拆除,即为复合墙体的保温层。
2.0.14穿墙对拉螺栓split bolt
通过E形扣件固定空腔构造内外模板外侧的水平钢管,抵抗混凝土浇筑时对空腔构造产生侧向胀力的金属杆件,简称对拉螺
3模块基本规定
3.0.1模块应按建筑模数、建筑构造、节能标准、施工工艺的需求,并与建筑结构和生产工艺有机结合,采用电脑控制全自动生产设备和专用模具高温真空一次成型制造。
3.0.2模块按表观密度分20kg/m3级和30kgm3级两个等级,允许负偏差均不应大于1kgm3。
3.0.3模块儿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模块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内有良好的通风系统;
2库房内常年最低气温不低于5℃;
3库房内分类垫平堆放,最下层模块与地面应有100mm净距。
3.0.5模块的陈化时间
储存在室温15℃以上的库房内陈化时间不应低于10d,若室温低于15℃时,陈化时间不应低于20d。
3.0.6模块外表面或醒目位置应铸印有制造企业的商标标识和产品标记,并应在周边按下列方法标记:
1直板模块用ZM表示;
2直角模块的阳角用JM表示、阴角用YJM表示;
3弧形模块的外弧形用HM表示、内弧形用NHM表示;
4屋面保温模块用WM表示;
5屋面保温空心模块用WKM表示;
6标记示例:规格900mmx600mmx70mm(长x高x厚)的直板模块标记为:ZM900×600×70;其它规格的模块按相应方法标记。
4系统及组成材料性能指标
4.1系统性能指标
4.1.1外墙粘贴系统和外保温现浇系统及夹芯保温现浇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适应基层墙体正常变形而外表面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2能长期承受系统自重而与基层墙体不产生开裂或脱落;
3能耐受全寿命周期内室外气候长期反复作用而不破坏;
4在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下系统不应从基层墙体上脱落;
5具有构造防火措施和承受火焰辐射及阻绝火势蔓延能力;
6具有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水和防渗透性能;
7组成材料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相邻组合材料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蚀性;具有防生物侵害能力(鼠害、虫害)。
4.1.2外墙粘贴系统和外保温现浇系统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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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母舰CAD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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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11-2014 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11-2014
J12677-2014
浏览专用城市环境照明工程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rban environment lighting engineerin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4-30发布2014-6-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山东省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维护与管理工作,推进“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实施,构建绿色生态与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环境,倡导绿色照明消费方式,在满足城市照明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降低照明的单位能耗,提高城市照明的质量和节能水平,实现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转变,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维护与管理工作的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道、自行车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滨河、堤岸建(构)筑物、公园景观、居住区、广场公共活动区、商业区、商务办公区、工业区、古建筑、广告与标识等方面的照明工程。
1.0.3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维护与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环境照明environment lighting
环境照明是指按规划或活动内容,在涉及城市环境和景观的场所实施室外的景观性灯光和功能性照明。
2.0.2城市绿色照明urban green lighting
城市绿色照明是指通过科学的照明规划与设计,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和性能稳定的照明产品,实施高效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提升城市的品质,创造安全、舒适、经济、健康夜环境,体现现代文明的照明。
2.0.3功能照明functional lighting
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的的照明。
2.0.4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夜景照明(nightscape lighting).
2.0.5居住区residential area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一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6公共活动区leisure area
满足休闲、游憩、纪念和集会等功能的公共绿地、公园和广场。
2.0.7商业区commercial area
特指城市中以百货商场、专卖店、金融、服务及娱乐为主且比较集中的区域。
2.0.8-商务办公区business office area
城市内金融、科技、信息、文化、服务机构和商务办公场所较为集中,交通、通信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完善,便于开展商务活动的区域。
2.0.9工业区industrial area
城市中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聚集各种生产要素,突出产业特色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2.0.10造景灯光scenery creating lighting
用来构筑或表现景观的灯光,利用灯光造景可构成一个区域的中心景点。
2.0.11发光雕塑luminous sculpture
用自身发光或透光的材料做成的造型,具有一定寓意、象征或形象的观赏物。
112.0.12建筑化照明construction of lighting
将照明器具(灯具)和发光器件(光源)安装或理入建筑物结构及装饰构造内,使建筑物结构及装饰构造与照明有机地融为一体,并利用共表面反射或透射光线,借助于装饰实体元素产生的光影效果和光色因素,对建筑环境起到美化作用,以同时获得照明亮度和艺术美感。
2.0.13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外部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方式。
2.0.14轮廓照明outline lighting,contour lighting
用点光源或线状、带状光源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轮廓的照明方式
2.0.15内透光照明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
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2.0.16重点照明accent lighting
突出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达到视觉冲击效果的照明方式。
2.0.17动态照明dynamic lighting
通过对照明装置的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2.0.18灯具效率luminary's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照明规划的要求、符合城市构筑特征、强调城市夜空间形态结构,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在满足照明需求的情况下,实现节能,体现社会及技术进步,体现地域人文和风貌特色。
3.1.2新建、改建或扩建街区、建(构)筑物的环境照明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3.1.3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应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在不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照明设施载体结构的前提下,保持和提升原载体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内涵。
3.1.4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完成,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绿色照明要求融入环境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评价全过程。
3.2设计文件及其深度
3.2.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应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应符合住建部“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要求,应注明工程的防雷、安全、节能、环保措施。
3.22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可设计文本与图册设计说明书3工程估算书3和多媒体文件3,其深度应当满足编制初步(概念性)设计文件和基本投资成本控制概算的需要。
3.2.3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和工程概算书。设计说明书应包含设计架构说明、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工程概算书应包含编制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费用概算书和主要原材料表。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设计方案的选择、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建设投资规模控制的要求。
3.2.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大样图、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顶算书等。设计深度应当满足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检测验收的需要。主要设备材料表中应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3.3光源、灯具的选择
3.3.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选用光源、灯具,应具有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全认证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3.2光源的选择应符合生态环保、节能降耗、控制污染的原则,在保证使用可靠、维护便捷,满足眩光限制条件的同时,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光源,禁用白炽灯。
3.3.3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效、使用寿命、光色、显色性、外形尺寸、形状、安装条件及光源对所处环境的适应能力。
3.3.4泛光照明宜选用光效高于75%的高压钠灯、陶瓷金卤灯、大功率LED投光灯:内透光照明宜选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LED灯等:轮廓照明宜选用LED带灯、护栏管、点光源及光纤等:地理、水底照明光源应选择低电压冷光源。
3.3.5在使用LED光源时,应根据实际工作电流进行供电电路设计。
3.3.6灯具的选择应考虑灯具效率、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利用系数、表面亮度、眩光、外形尺寸、环境要求、性价比等指标。灯具应有散热装置,水平和垂直投射角调节装置,灯具外壳应有接地螺栓。
3.3.7使用LED灯具时,电参数上应标明使用电压范围、工作电流、功率等指标。
3.3.8在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3.3.9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及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65;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68。
3.3.10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商业区、居住区、园林、广场等照明的光源及灯具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具体规定。
3.4施工质量检测、验收与评价
3.4.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检测、验收与评价应由业主方主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团队进行。
3.4.2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验收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89、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117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多GB5003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3GB50617和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3.4.3景观性照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验收要求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3GJ/T16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3GB50617和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3.4.4环境照明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检测及验收标准要求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3GB50254、GB50255、GB50256、GB5025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4照明设计。
4.1道路照明
4.1.1城市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分为机动车道路照明和非机动车与人行道路照明两类,机动车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级。
4.1.2道路照明工程的照明方式及设计要求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规定执行: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参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规定执行。
4.1.3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1.3-1的规定。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4.1.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1.3-2中的标准值。
4.1.4道路照明所选用光源灯具和设施应经有资质的测试单位抽样进行温升和光学性能、防护防腐等级测试:灯具、灯杆造型和外观颜色应符合所在道路的功能、特征: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选用半截光型灯具: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辆碰撞的地点,与供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供电有关规定。
4.1.5传统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高于75%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灯具的防护等级、密封性能应在P65以上;反光器干净整洁,并应进行抛光氧化或饺膜处理,反光器表面应无明显划痕;透明罩的透光率应大于%,应无气泡及明显的划痕和裂纹;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管保护,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应无间隙。
4.1,6LED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高于8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额定功率分类应符合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3GB/T24907的规定。
2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数实测值不应低于产品标定值的0.05。
3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3GB24819的要求,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65。
4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输入电流谐波和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3GB17625.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3GB/T18595的规定。
5光通维持率在燃点3000h时不应低于96%,在燃点6000h时不应低于92%。
6灯具的光度分布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3CJ45规定值,制造商应完整提供灯具的截光性能、光分布类型和光强表等照明计算资料。
7宜采用分体式道路照明用LED灯具,LED部件或模块光源应符合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和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3GB24819的规定。
4.1.7灯头应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高压钠灯宜采用中心触点伸缩式灯口;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1.5mm2,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2.5mm2。
4.1.8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T3076的规定。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4.1.9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Γ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11373和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应符合灯具油漆涂层多QB1551的有关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4.1.10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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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513-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ICS93.020;95.020
CCS P1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513—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人民防空 设计规范
2022-06-08发布2022-07-08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以下简称“综合管廊人防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新建的钢筋混凝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管线防护、平战转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22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T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DB37,/T510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管廊uti 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来源:GB50838一2015,2.1.1]
3.2
干线综合管廊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来源:GB50838一2015,2.1.2]
3.3
支线综合管廊branch util 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来源:GB50838一2015,2.1.3]
3.4
缆线管廊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来源:GB50838-2015,2.1.4]
3.5
城市工程管线urban engineering pipel line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来源:GB50838-2015,2.1.5]
3.6
吊装口hoisting hole
用于将各类管线、设备、材料吊入、吊出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3.7
通风口air 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包括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等。
3.8
逃生口escape hatch
紧急情况下供廊内人员逃生的口部。
3.9
地下监控中心undergr ound uti lity tunnel control center
位于地下,对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管理的场所。
3.10
防护区段protective unit
综合管廊落实防护要求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独立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3.11
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来源:GB50838一2015,2.1.12]
3.12
战时主要出入口wartime main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可供综合管廊维护、抢险、抢修人员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比较方便的出入口。
3.13
战时垂直式出入口wartime vertical entrance
通过逃生口出入综合管廊的战时人员出入口。
3.14
管廊防护结构civil air defence structure for uti lity tunnel
综合管廊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及起防护密闭分隔作用的墙体、楼板的总称。
3.15
平战转换transformation between peacetime and wartime
综合管廊工程平时状态与战时状态相互转换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4基本规定
4.1综合管廊人防设计要求应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中,并充分利用综合管廊平时的设备设施,做到统一规划、同步设计。
4.2综合管廊人防设计应保障在预定武器作用下战时管廊内管线、设备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4.3综合管廊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应与城市防护类别一致,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可采用6级,重点区城干线综合管廊抗力级别可适当提高。
4.4综合管廊人防工程的防化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a)舱室无防化要求;
b)有人值守的地下监控中心等附属房间的防化级别为丁级,其隔绝防护时间不应小于2h。
4.5各类管线穿越管廊防护结构时,应采取相应防护(密闭)措施。
4.6综合管廊人防设计设防要求:
a)宜分类分舱设防;
b)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应采取防护设计,缆线管廊不设防;
c)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的舱室,污水管、雨水管独立设置的舱室及燃气舱室,可仅做结构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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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509-2022 矿井防爆门(防爆井盖)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ICs73.100.99
CCS D9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509—2022
矿井防爆门 (防爆井盖 )安全检测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mine explosion-proof door(explosion-proof manhole cover)
2022-06-02发布2022-07-02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井工媒矿对在用的矿井防爆门(防爆井盖)安全检查、检测及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井工媒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15媒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450媒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
AQ1028媒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井防爆门mine expl osion-pr oof door
装设在斜井回风井口或提升回风井塔(井架),当井下发生爆炸时,受高压气浪的冲击作用,能自动打开,防止冲击波冲击,以保护主要通风机免受毁坏的装置。
3.2
矿井防爆井盖mine explos iom一proof manhole cover
装设在立井回风井口,当井下发生爆炸时,受高压气浪的冲击作用,能自动打开以保护主要通风机免受毁坏的装置。
3.3
回风井(出风井)air exit shafts
矿井用于排出污风的井筒。
3.4
风羽wind tunnel
矿井回风井和主要通风机之间的联络通道。
3.5
引风羽口induced draft tunne I opening
出风井口与风明的交叉点位置。
3.6
密封槽sealing groove
矿井出风井口安设的防爆井盖与井壁结合处能够使用液体作为密封介质从而防止漏风的槽型结构。
4检测用仪器仪表检测用仪器仪表应满足下列要求:
a)气压计:测量范围500.0hPa~1350.0hPa,准确度等级正±10Pa;
b)钢卷尺:测量范围0m一30m,最小分度值1.0;
c)风速表:测量范围0.5s一20m/s,准确度等级±(0.10一0.20)s;
d)山秒表:最小分度值1s;
e)仪器仪表应经具备能力的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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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5090-2017 蒸压灰砂砖砌体技术规程(修订版)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5090-2017
J11188-2017
蒸压灰砂砖砌体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utoclave sand-line brick masonry
2017-03-21发布2017-04-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了提高蒸压灰砂砖在砌休结构中的应用技术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8度以下地区,以蒸压灰砂砖为墙休材料的砌休结构的设计、施工及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规程是根据砌休结构设计规范3GB500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砌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技术标准编制的。
1.0.4蒸压灰砂砖应符合蒸压灰砂砖GB11945或蒸压灰砂多孔砖多JCT637行业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要求。蒸压灰砂砖不得用于长期受热(200℃以上)、受急冷急热和有酸性介质侵蚀的建筑部位。
1.0.5本规程包括使用专用砂浆和普通砂浆砌筑的砌休,凡条文中未指明为某种砂浆砌休时,对两种砂浆砌休均适用。
1.0.6蒸压灰砂砖砌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主要术语
2.1.1蒸压灰砂砖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以石灰和砂为主要原材料,经坯料制备、压制排气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制成的砖。称为蒸压灰砂砖。简称为灰砂砖。
2.1.2蒸压灰砂普通砖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ordinary
实心的蒸压灰砂砖称为蒸压灰砂普通砖。简称为灰砂普通砖。
2.1.3蒸压灰砂多孔砖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porous
主要用于承重部位,孔洞率不小于25%且孔的尺寸小而数量多的蒸压灰砂砖称为蒸压灰砂多孔砖。简称为灰砂多孔砖。
2.1.4蒸压灰砂砖砌筑专用砂浆mortar for autoclaved silicate brick
由胶凝材料、细集料以及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按规定用量加人水并经机械搅拌后,专门用于砌筑蒸压灰砂砖的砂浆。简称为砌筑专用砂浆。
2.1.5A类蒸压灰砂砖砌体class A autoclaved sand lime brick masonry
根据可靠的试验数据,蒸压灰砂砖砌体的抗剪强度不低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时,该砌体称为A类蒸压灰砂砖砌体。简称为A类砌体。
2.1.6B类蒸压灰砂砖砌体class B autoclaved sand lime brick masonry
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的70%,而达不到100%的蒸压灰砂砖砌体称为B类蒸压灰砂砖砌体。简称为B类砌体。
2.1.7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combined wall of brick masonry and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column
由砖砌体与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墙端及墙中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圈梁共同形成的组合墙体。称为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简称为组合砖墙。
3材料和砌体的计算指标
3.1材料的强度等级
3.1.1灰砂砖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MU25、MU20、MU15。
3.1.2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砌筑砂浆强度等级:M15、M10、M7.5、M5。
2蒸压灰砂普通砖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Ms15、Ms10、Ms7.5、Ms5.0。
3.1.3灰砂砖的技术特性
1规格尺寸(长x宽x高)mm
1)灰砂普通砖:240×115×53;
2)灰砂多孔砖:240x115×90;配砖:180×115x90;240×115×115;配砖:180×115×115;
2抗冻性应符合《蒸压灰砂砖》GB11945或《蒸压灰砂多孔砖》JC/T637一2009行业标准的要求;
3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50mm/m;
4灰砂普通砖砌体的重力密度可按20.0kN/m3采用;
灰砂多f孔砖的砌体的重力密度可按15.4kNVm~17.5kNVm采用。当有可靠的试验数据时,重力密度按试验统计值确定。
3.1.4构造柱、圈梁、挑梁、过梁等墙体构件的混凝士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1.5钢筋混凝土构件中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
1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热轧钢筋;
2箍筋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
3墙内拉结钢筋宜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
3.2砌体的计算指标
3.2.1龄期为28d的灰砂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按表3.2.1采用。当灰砂多孔砖的孔洞率大于30%时,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9后采用。
4设计基本规定
4.0.1蒸压灰砂砖砌体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安全等级为二级。
4.0.2灰砂砖砌体房屋除应满足静力设计要求外,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4.0.3灰砂砖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4.0.2的规定;
2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4.0.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4.0.4B类灰砂砖砌体房屋,当抗震措施符合本规程8.3.2要求时,其高度与层数可按同种灰砂砖A类砌体设计。
4.0.5灰砂砖多层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B类砌体房屋层高不宜超过3.0m。
4.0.6多层灰砂砖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4.0.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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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预算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6-21 13:58:16
提问网友: 筱槑
解答网友: 天涯浪子
双向,就是矩形的意思
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6-21 13:57:16
提问网友: 一起打灰
解答网友: 小老百姓
定义不同标高,分别布置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6-21 13:56:42
提问网友: 18207396192
螺纹球阀数量答案DN40 1个 DN25 4个,不知道怎么算的。
解答网友:
DB37/5057-2016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物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规范
Code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of buildings
DB37/5057-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287-2016
主编单位: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
2016·济南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山东省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满足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促进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能满足多家移动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
1.0.4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的选取应能满足各运营商无线通信覆盖质量的要求。建筑物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拟建建筑物是否需要作为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由各地市铁塔公司确定并出具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意见书》(附录A)。该建设需求意见书应作为后续方案设计审批、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和酸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1.0.5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场馆(体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等)、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3千平方米的党政机关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1.0.6绿地、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应能根据需要用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使用。
1.0.7建筑、结构、电气、消防、暖通等专业,本规范未做特殊要求时,均与主体建筑物相同。
1.0.8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两部分,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基站机房、电源系统、接地系统、屋面设施等,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室分机房、电源系统、接地系统及布线桥架等。
2.0.2移动通信基站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通常情况下,一个移动通信基站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及天线、馈线等组成。
2.0.3室内分布系统indoor distributed system
建筑物内由无线电信号的发射、接收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的系统,是无线电传输网络基站的室内设置形式,简称室内分布系统,用于为室内提供良好的无线覆盖效果。通常情况下,一套室内分布系统由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及天线、馈线等组成。
2.0.4基站机房base station room
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所需的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空调设备等的房间。
2.0.5室分机房indoor distribution room
用于安装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设备、POI(多系统合路平台)设备等的房间。
2.0.6天线antenna
无线电收发系统中,向空间辐射或从空间接收电磁波的装置。
2.0.7馈线feeder
把电磁波以尽量小的损耗从发射机传到天线或从天线传到接收机所用的连接线。
2.0.8馈线洞feeder hole
基站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基站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
2.0.9抱杆pole
建筑物顶、建筑物外墙或通信塔桅上用于安装天线的钢制构件。
3通信机房
3.1基站机房
3.1.1基站机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建筑物是否需要设基站机房,由地市铁塔公司根据相关基站建设需求,通过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意见书多(附录A)确定。基站机房应建于建筑物屋面,宜与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或楼梯间、设备间等贴建;当屋面无上述附属用房时,宜建于弱电间上方;确有困难时,基站机房可设在顶层并与弱电间贴建。
2基站机房不应贴近强电磁源及震动源。
3.1.2基站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
2机房面积不应小于20m2,净宽度不应小于3m。
3机房净高不应低于2.6m。
4机房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6kN/m2。
5机房门应具有防火、防盗、保温隔热、耐久、隔声、防水等性能,门洞净宽不应小于0.9m,门洞净高不应小于2.1m。
6除机房门、馈线洞外,机房墙体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确有需要时,应在窗洞口内侧采用不燃建筑板材封堵。
7建于屋面的基站机房外墙应预留两个馈线洞(图3.1.2-1),洞底距机房楼面2.2m,至少有一个馈线洞面向屋面开阔处。
8建于顶层的基站机房,机房屋面应设置上线井道(图3.1.2-2),井道下板洞不应在建筑物外墙一侧(图3.1.2-3)。
9机房内严禁穿越给排水、暖气等各种有水管道,不应设置中央空调。
10机房内不应设吊顶。
4通信电源
4.1电源
4.1.1机房用电为建筑物最高负荷等级,交流基础电源标称电压为220/380V,额定频率为50Hz。
4.1.2基站机房和室分机房内均应配置交流配电箱,并将相应的引人电力电缆敷设至该配电箱。
4.1.3交流配电箱进线应引自总配电室保证电源。自建变压器时,应从低压馈电柜(一级配电)直接引电。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一个供电回路。
4.1.4每个基站机房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50kW,每个室分机房预留用电负荷不应小于10kW。
4.2配电设备
4.2.1交流配电箱应内置浪涌保护器(限压型SPD),标称放电电流不小于60kA。
4.2.2基站机房配电箱进线开关不应小于125A/3P,出线开关最低配置要求为:照明回路16A/1PX1,插座回路20A/2PX1,空调配电回路32A/3PX2,预留回路100A/3PX2、32A/3PX5、32A/1PX3、20A/1PX3。
4.2.3室分机房配电箱进线开关不应小于32A/3P,出线开关最低配置要求为:照明回路16A/1PX1,插座回路20A/2PX1,预留回路16A/1PX12。
4.2.4配电箱除插座回路选用漏电开关外,其他回路不得使用漏电开关。箱内开关分断能力应根据短路电流选取。
4.2.5交流配电箱应配置一台多回路交流计量智能仪表,对交流配电箱内的输人及各输出分路进行电能监控和计量。
4.2.6交流配电箱宜明装。
4.3配电电缆
4.3.1通信用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相等截面的导线。
4.3.2机房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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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4165-2018 涂附磨具 钢纸砂盘 技术条件
ICS25.100.70
J43
备案号:67427-2019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4165-2018代替JB/T4165一2008
涂附磨具
钢纸砂盘
技术条件
Coated abrasives-Vulcanized fibre disc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2018-12-21发布 201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纸砂盘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尺寸、磨料代号、产品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使用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以合成树脂为粘结剂,将人造磨料粘结在专用钢纸表面而制成的一种涂附磨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76普通磨料代号
GB/T2493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9258.1涂附磨具用磨料粒度分析第1部分:粒度组成
GB/T9258.2涂附磨具用磨料粒度分析第2部分:粗磨粒P12~P220粒度组成的测定
GB/T20963涂附磨具钢纸砂盘
JB/T10043分离涂附磨具磨料的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砂团open grain
产品某一部分砂面高出其他部位砂面者。
3.2
胶斑spot/resin lump
砂面局部磨料被胶埋没。
3.3
分层delamination
钢纸与钢纸或钢纸与粘结剂的分离。
3.4
破裂gap
产品某部位破损或开裂。
3.5
卷曲curliness
基体变形造成产品凹凸不平。
4型号和尺寸
钢纸砂盘的型号和尺寸见GB/T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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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6-21 13:52:17
提问网友: 一起打灰
解答网友: 钢筋混凝土
表格输入里计算吧
JB/T 1460-2011 滚动轴承 高碳铬不锈钢轴承零件 热处理技术条件
ICS21.100.20
J11
备案号:33608-2011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460-2011代替JB/T1460-2002
滚动轴承
高碳铬不锈钢轴承零件
热处理 技术条件
Rolling bearings-Bearing parts made from high-carbon chromium stainless steel-Specifications for heat-treatment
2011-08-15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符合GB/T3086一2008规定的G95Cr18(原牌号为9Cr18)、G102Cr18Mo(原牌号为9C18Mo)、G65Cr14Mo不锈钢制滚动轴承套圈和滚动体(以下简称轴承零件)的退火、淬回火后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材料制造的轴承零件热处理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30.1一2009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ISO6508-1:2005,MOD)
GB/T231.1一2009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ISO6506-1:2005,M0D)
GB/T1172—1999黑色金属硬度及强度换算值
GB/T3086—2008高碳铬不锈轴承钢
GB/T4340.1—2009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IS06507-1:1997,MOD)
GB/T24606—2009滚动轴承无损检测磁粉检测
JB/T1255一2001高碳铬轴承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
JB/T7361—2007滚动轴承·零件硬度试验方法
JB/T7362—2007滚动轴承零件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3技术要求
3.1轴承零件退火后的技术要求
3.1.1硬度
轴承零件退火后的硬度应为197HBW~255HBW(压痕直径为4.3mm~3.8mm)或94HRB~100HRB。
3.1.2显微组织
轴承零件退火后的显微组织应为均匀分布的细粒状珠光体,允许存在分散的一次碳化物。不允许有李晶状碳化物组织存在,李晶状碳化物显微组织见第一级别图。
3.1.3脱碳层
轴承零件退火后的脱碳层深度不应超过淬火前单边最小加工留量的2/3。
3.2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技术要求
3.2.1硬度
3.2.1.1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硬度不应低于58HRC。
3.2.1.2需经高温回火的轴承零件,其回火后的硬度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1.3轴承零件淬回火后同一零件的硬度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3.2.2显微组织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显微组织由马氏体、一次碳化物、二次碳化物和残留奥氏体组成,不允许有严重欠热组织和过热组织、李晶状碳化物组织存在。显微组织应符合第二级别图的第2级~第5级:如硬度符合3.2.1的规定,允许有第1级欠热组织存在,不允许有第6级所示的李晶状碳化物组织存在。
第二级别图的显微组织说明参见附录E。
3.2.3裂纹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不应有裂纹。
3.2.4脱碳及软点
轴承零件不应有脱碳或软点。
3.2.5断口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断口应为浅灰色细瓷状,应符合第三级别图的第2级,不应有第1级欠热断口和第3级过热断口存在。
3.2.6回火稳定性
轴承零件按工艺文件规定的回火工艺规范进行再次回火,在原来位置相应点的最大硬度差不应超过1 HRC.
3.2.7钢球压碎载荷
公称直径(Dw)为3mm~50.8mm的钢球淬回火后和成品的压碎载荷值不应小于附录D的规定。
Dw<3mm和Dw>50.8mm的钢球可不进行压碎载荷试验。
3.2.8耐腐蚀性
轴承零件经耐腐蚀试验后,其工作表面不应有锈蚀和点蚀,零件打字处、倒角及尖角处允许有可擦去的轻微锈蚀及点蚀。
3.2.9钢种混料
轴承零件不允许有混料。
3.3其他
用户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与制造厂协商确定。
4检验方法与规则
根据每批次轴承零件的型号、规格及数量等,抽取一定比例的轴承零件进行检验,检验方法按表3的规定。若制造厂能保证轴承零件断口、耐腐蚀性合格,则可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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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6-21 13:49:13
提问网友: 一起打灰
解答网友: 小李飞刀
前者指的是梁和墙同厚时的情况。
后者表示梁宽比墙宽尺寸大的情况。
前者和后者,都归属于墙面。
答疑:我请教下5月20日至6月19日计量周期 属于5月份进度款还是6月份进度款?-山东
问题专业: 土建 计价软件GCCP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6-21 13:48:51
提问网友: 一起打灰
解答网友: 钢筋混凝土
看合同
DB37/5029-2015 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建筑一体化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Integrated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of Mosaictype Collector
DB37/5029-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979-2015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
山东龙普太阳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01日
2015济南
1总则
1.0.1为使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满足建筑的使用,更加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良好结合,规范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的设计、施工、安装及工程验收,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我省采用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工程或其他适合采用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
1.0.3新建建筑与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4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等。
2.0.2预留安装空间Reserve space for installation
可供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安装的预留空间,一般位于居住建筑南向阳台台面以下悬挑梁板以上的建筑实体空间。
2.0.3日照标准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决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4太阳能保证率Solar fraction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占系统总热负荷的比率。
2.0.5太阳能辐照强度Solar irradiance
太阳辐射照射到一个表面的功率密度,即单位面积上接收的太阳辐射功率,单位为W/m2。
2.0.6太阳能热水系统Solar collector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辅助加热水箱、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等。
2.0.7太阳能集热器Solar collector
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2.0.8真空管集热器Evacuated tube collector
由若干在透明管(一般为玻璃管)和吸热体之间有真空空间的部件组成的太阳能集热器。
2.0.9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Mosaictype collector system
镶嵌在建筑物阳台或墙体内的真空管热水器,具有集热蓄热功能。
2.0.10集热器总面积Collector gross area
集热器的最大投影面积,不包括那些固定和连接传热工质管道的组成部分。
2.0.11集热器倾角Tilt angle of collector
太阳能集热器与水平面的夹角。
2.0.12太阳能集热器年平均效率Solar collector annual average efficiency
一年内由传热工质从集热器中带走的能量与一年内入射在该集热器总面积上的太阳能之比。
2.0.13辅助加热水箱Auxiliary heating tank
内设辅助加热器并具有储存部分热水功能的水箱。
2.0.14辅助加热装置Auxiliary heating device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为了补充太阳能系统的热输出所用的非太阳能加热装置。
2.0.15强制直流式系统Forced series-connected system
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使传热工质一次流过集热器加热后,直接供给用热水点或进入辅助加热水箱的非循环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6太阳能直接系统Solar direct system
在太阳能集热器中直接加热热水供给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7分散供热水系统Individu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分散的太阳能集热器和分散的辅助加热装置供给各个用户所需热水的小型系统。
2.0.18太阳高度角Solar altitude
日面中心的高度角,即从观测点地平线沿太阳所在地平经圈量至日面中心的角距离。
2.0.19透明盖板Transparent cover plate
安装在预留空间外侧用来保护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并由透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透光率的材料组成的板状防火部件。
2.0.20保温构件Thermal insulation component
安装在预留空间内侧具有保温、反射功能并可承担一定强度的可拆卸构件。
3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并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由建筑专业组织协调,满足热水系统要求的同时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美观。
3.1.3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适应使用者的生活方式,为用户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并应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
3.1.4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3.1.5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配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
3.1.6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超压、防渗漏、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3.2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
3.2.1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在阳台、墙面等部位应用时,宜选用与建筑模数相协调的规格。
3.2.2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固定装置;
2应有防超压的措施,保证热水系统安全运行;
3应有防漏水保护措施。
3.2.3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的最佳安装方位应是镶嵌在朝向正南或正南偏西的阳台上;若受条件限制,在满足墙体保温隔热要求下亦可安装在建筑朝向正南或正南偏西的外墙上。
3.2.4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应从室内安装,在室内维修。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在建筑设计时应为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管理维修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1.2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布置应安全、隐蔽且相对集中。
4.1.3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装在建筑物南向阳台或外挑阳台墙体内,且不影响建筑物防护功能和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要求。
4.2建筑设计
4.2.1建筑总体规划设计时,在确定建筑的平面布局、朝向、间距及群体组合等方面,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地理纬度、气候条件、场地条件以及建筑功能和立面要求,为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和安装提供技术条件。
4.2.2建筑的外部体型和空间组合应与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密切结合,应避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部位受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和绿化树木的遮挡,并应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日照时数不少于4h的要求。
4.2.3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线应与建筑物其他管线综合设计、统筹安排,便于安装、检修、维护及管理,并应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
4.2.4在建筑施工图中应标明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部件(含基础)的位置、构造做法,并满足系统安装及检修的技术要求。
4.2.5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宜垂直安装在建筑南向阳台外墙内;
2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外墙除应承受太阳能集热器的荷载外,还应对安装部位可能造成的墙体变形、裂缝等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3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不得降低墙体保温隔热功能;
4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台)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安全功能要求;
5应为集热器的维护和局部更换提供必要的操作空间;
6镶嵌式太阳能集热器应与墙体连接牢固,并应在连接处做防水密封处理。
4.2.6透明盖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透明盖板应具有优良的透光性和隔热性,且其防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透明盖板应与墙面连接牢固,并应在其周围做防水、防风的密封处理;
3透明盖板的安装位置应满足结构承载要求,玻璃盖板要保证隔热性及防腐要求,避免冷热桥的产生及腐蚀;
4应为透明盖板的安装、检修、清洁、维护和更换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操作空间;
5透明盖板的外形和尺寸宜与墙面装饰材料的色彩、风格协调一致,不得降低墙体保温隔热功能。
4.2.7保温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温构件应易于安装并可拆卸;
2保温构件应与墙面连接牢固,并应在其周围做防水防风的密封处理;
3保温构件的安装位置应满足结构承载要求,保温构件要保证隔热性及防腐要求,避免冷热桥的产生及腐蚀;
4保温构件的外形和尺寸宜与阳台内墙面装饰材料的色彩、风格协调一致,不得影响墙体保温隔热功能。
4.2.8泄水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水槽应与阳台排水口连接,并有适当的坡度;
2泄水槽安装位置应满足结构承载要求;
3泄水槽应在其周围做防水、防渗的密封处理。
4.2.9建筑设计宜考虑辅助加热水箱、辅助加热装置、泄水槽及控制系统等所占空间。
4.3结构设计
4.3.1建筑物阳台外墙或其他部位安装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预留安装空间,且预留空间尺寸应符合相应安装要求。
4.3.2安装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物阳台外墙或其他部位应能承受太阳能热水系统传递的荷载和作用,具有相应的承载力以确保安全。
4.3.3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
1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
2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
4.3.4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符合相关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必须经结构计算、复核,并应满足其它相关的使用及安全性要求。
4.3.5承受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及其构件的自重、荷载(按最不利荷载时考虑)均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允许值,并应能抵御强(台)风、雷电、暴雨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4.3.6安装在建筑物阳台外墙其他部位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结构通过预埋件连接时,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人,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4.3.7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热水器和辅助加热水箱的支承结构。当采用砌体结构支承太阳能热水器和辅助加热水箱时,应增设梁或构造柱。
4.4给水排水系统设计
4.4.1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应根据热水用量、建筑允许的安装面积、当地的气象条件、供水水温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太阳辐射热不能满足要求时,用辅助能源补充热量。
4.4.2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给水水质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地方现行标准。
4.4.3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布置应组织有序,做到安全、隐蔽、易于检修。在既有建筑上增设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其管线布置应做到走向合理,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及外观。
4.4.4在太阳能集热器附近宜设置用于清洁集热器的给水点。
4.4.5设置辅助加热水箱的房间内应设置给水点和排水设施。
4.4.6镶嵌式太阳热水系统应能及时、迅速的排除意外漏水。
4.5电气设计
4.5.1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用电负荷和运行安全要求。
4.5.2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5.3系统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内置加热系统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mA。
4.5.4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金属材质的管道、连接部件应有防雷接地保护等安全措施。
4.5.5镶嵌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电器控制线路应穿管暗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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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5928-2021 生物化学试剂 L-胱氨酸
ICS71.040.30
CCS G 66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5928—2021
生物化学试剂
L-胱氨酸
Biochemical reagent-L-Cystine
2021-12-02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化学试剂-胱氨酸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包装及标志。
本文件适用于生物化学试剂L胱氨酸的检验。
分子式:C6H12N2O4S2
相对分子质量:240.30(根据2018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CAS号:56-89-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10一2008化学试剂砷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3化学试剂比旋光本领(比旋光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9728化学试剂硫酸盐测定通用方法
GB/T9729化学试剂氯化物测定通用方法
GB/T9735化学试剂重金属测定通用方法
GB/T9739化学试剂铁测定通用方法
GB/T9741一2008化学试剂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15346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
HG/T3921化学试剂采样及验收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性状
本试剂为白色结晶,溶于酸及碱,微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乙醚、苯和三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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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5927-2021 生物化学试剂 L-白氨酸 (L-亮氨酸)
ICS71.040.30
CCS G66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5927~5928-2021
生物化学试剂
L-白氨酸 (L-亮氨酸 )和L-胱氨酸
(2021)
2021-12-02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化学试剂L-白氨酸(L亮氨酸)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包装及标志。
本文件适用于生物化学试剂L-白氨酸(L亮氨酸)的检验。
分子式:CH13NO2
相对分子质量:131.17(根据2018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CAS号:61-90-5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10一2008化学试剂神测定通用方法
GB/T613化学试剂比旋光本领(比旋光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9728化学试剂硫酸盐测定通用方法
GB/T9729化学试剂氯化物测定通用方法
GB/T9735化学试剂重金属测定通用方法
GB/T9739化学试剂铁测定通用方法
GB/T9741一2008化学试剂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15346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
HG/T3921化学试剂采样及验收规则
HG/T4103一2009化学试剂有机氮化合物测定通用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性状
本试剂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易溶于甲酸,微溶于水,不溶于乙醇或乙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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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304.2-2008 钢分类 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ICS77.140.01
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304.2—2008部分代替GB/T13304-1991
钢分类 1
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 和
主要性能 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Steels classification-Part 2:Classification of according to main quality classes and main property or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ISO4948-2:1981,MOD)
2008-08-05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分类 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对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进行分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330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见附录A。
3术语及定义
GB/T13304.1确立的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非合金钢的主要分类
非合金钢的主要分类如下:
a)按钢的主要质量等级分类(见4.1);
b)按钢的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分类(见4.2)。
4.1按主要质量等级分类
非合金钢按主要质量等级可分为:
a)普通质量非合金钢(见4.1.1);
b)优质非合金钢(见4.1.2);
c)特殊质量非合金钢(见4.1.3)。
4.1.1普通质量非合金钢
4.1.1.1概述
普通质量非合金钢是指生产过程中不规定需要特别控制质量要求的钢。
4.1.1.2定义
同时满足下列四种条件的钢为普通质量非合金钢。
a)钢为非合金化的(符合本标准第1部分对非合金钢的合金元素规定含量界限值的规定);
b)不规定热处理;
注:退火、正火、消除应力及软化处理不作为热处理对待。
c)如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有规定,其特性值应符合下列条件:
1)碳含量最高值≥0.10%;
2)硫或磷含量最高值≥0.040%;
3)氮含量最高值≥0.007%;
4)抗拉强度最低值≤690N/mm2;
5)屈服强度最低值≤360N/mm2;
6)断后伸长率最低值(L=5.56/S)≤33%;
7)弯心直径最低值≥0.5X试件厚度;
8)冲击吸收能量最低值(20℃,V型,纵向标准试样)≤27J;
9)洛氏硬度最高值(HRB)≥60。
注:力学性能的规定值指用公称厚度为3mm~16mm钢材做的纵向或横向试样测定的性能,
d)未规定其他质量要求。
4.1.1.3普通质量非合金钢主要分类及举例
普通质量非合金钢主要分类及举例见表1第1栏
4.1.2优质非合金钢
4.1.2.1概述
优质非合金钢是指在上产过中需要特别控制质量(例如控制晶粒度,降低硫、磷含量,改善表面质量或增加工艺控制等),以达到比普通质量非合金钢特殊的质量要求(例如良好的抗脆断性能,良好的冷成型性等),但这种钢的生产至制不如特殊质量非合金钢严格(如不控制淬透性)。
4.1.2.2定义
除在4.1.1.2中足义的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4.1.3.2中定义的特殊质量非合金钢以外的钢为优质非合金钢。
4.1.2.3
优质非合会钢主要分类及举例
优质非合金钢分类及举例见表1第2栏。
4.1.3特殊质量非合金钢
4.1.3.1概述
特殊质量非合益钢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特别严格控制质量和性能(例如,挂制淬透性和纯洁度)的非合金钢。
4.1.3.2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的钢为特殊质量非合金钢
a)钢材要经热并至少具有下列一种特殊要求的非合金钢(包括易切削钢和工具钢):
1)要求淬火和口火或模拟表面硬化状态下的冲击性能
2)要求淬火或水和回火后的淬硬层深度或表面硬度;
3)要求限制表面缺,比对冷镦和冷挤压用钢的规定更严格
4)要求限制非金属物含量和(或)要求内部材质均匀性。
b)钢材不进行热处理并至少应具有下述一种特殊要求的非合金钢
1)要求限制非金属夹杂物含量和(或)内部材质均匀性,例如钢板抗层状撕裂性能;
2)要求限制磷含量和(或)硫含量最高值,并符合如下规定:
熔炼分析值≤0.020%;
成品分析值≤0.025%;
3)要求残余元素的含量同时作如下限制:
Cu熔炼分析最高含量≤0.10%:
Co熔炼分析最高含量≤0.05%;
V熔炼分析最高含量≤0.05%。
4)表面质量的要求比GB/T6478冷镦和冷挤压用钢的规定更严格。
c)具有规定的电导性能(不小于9s/m)或具有规定的磁性能(对于只规定最大比总损耗和最小磁极化强度而不规定磁导率的磁性薄板和带除外)的钢。
4.1.3.3特殊质量非合金钢主要分类及举例
特殊质量非合金钢主要分类及举例见表1中第3栏。
4.2按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分类
4.2.1本部分所指的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编制体系或对钢进行分类时要优先考虑的特性。
4.2.2表1中非合金钢按其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分类如下:
a)以规定最高强度(或硬度)为主要特性的非合金钢,例如冷成型用薄钢板;
b)以规定最低强度为主要特性的非合金钢,例如造船、压力容器、管道等用的结构钢;
c)以限制碳含量为主要特性的非合金钢(但下述d、e项包括的钢除外),例如线材、调质用钢等;
d)非合金易切削钢,钢中硫含量最低值、熔炼分析值不小于0.070%,并(或)加人Pb、Bi、Te、Se、
Sn、Ca或P等元素;
e)非合金工具钢;
f)具有专门规定磁性或电性能的非合金钢,例如电磁纯铁;
g)其他非合金钢,例如原料纯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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