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88-2020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8-2020
备案号J15134-2020
城市 综合管廊工程 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construction
2020-03-30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1.2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4缆线管廊cable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1.5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6装配式综合管廊assembled utility 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1.7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8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9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1.10吊装口hoisting port
为满足管线、管道配件及安装设备等进出综合管廊的出入口。
2.1.11防火分隔fire 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2监控系统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使用采集、监视和处理设备,通过收集、处理综合管廊运行状态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对相应设施的工作状态进行控制,以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系统。
2.1.13自动井盖automatic manhole cover
用于综合管廊各种地面井口的自动控制井盖,由监控中心监测其开/关状态,控制其开启/关闭操作,自动井盖的控制部件执行开/关动作;在紧急情况下自动井盖同时具备手动开启的逃生功能。
3基本规定
3.0.1综合管廊应与密切相关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2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信、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各类工程管线规划也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
3.0.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为依据。
3.0.5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6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7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电力、通信、气动垃圾输送通道、集中供冷供热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环境景观、城市地下管线、地下构建筑物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9纳入综合管廊的各专业管线设计应与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相协调。
3.0.10综合管廊工程的维护管理,应与各主管部门协调,确定综合管廊结构、附属设施及管廊内的管线巡查、维护保养、故障抢修等管理模式。
3.0.11管廊主体及其通风口、逃生口、吊装口等口部宜按市政构筑物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验收。
3.0.12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保护环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减少或降低风险。
3.0.13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从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建设风险管理。
4规划与总体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并应适当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相衔接。
4.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管线种类、管廊类型、平面位置、断面尺寸及形式、竖向控制和安全防灾等内容,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确定分期建设规模和时序。
4.1.5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1.6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市政管线穿越山体或江河处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1.7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按各专业管线相关设计规范中水平、垂直净距的要求,协调各专业管线的位置关系,合理设计管廊内部空间。
4.1.8综合管廊分支口应满足预留进出管线数量、类型、规格及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4.1.9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4.1.10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1.11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4.1.12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4.1.13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能快速开关的电动阀门或增设防倒流设备。
4.1.14采用盾构方式实施的管廊纳入的管线宜为城市市政干线,且宜为安全性较高的专业管线。
4.1.15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4.1.16规划入廊的现有运行管线应结合资产生命周期管理分类实施、有序入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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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山西
提问日期: 2022-06-23 18:15:00
提问网友: 我的问题有点多
解答网友: 星辰大海
答疑:我要移动一个图元与另一个图元重合,但图上没有亮点,请教这应怎样操作?-广东
问题专业: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6-23 17:58:28
提问网友: 快乐时光
我要移动一个图元与另一个图元重合,但图上没有亮点,请问这应怎样操作?
解答网友: 陈工
选择角点的方法。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河北
提问日期: 2022-06-23 17:57:56
提问网友: 努力学习
解答网友: 钢筋撑起半边天
按整板布置后,用三点画弧分割板洞口
问题专业: 土建 施工 审核 土建算量GCL2013
所属地区: 海南
提问日期: 2022-06-23 17:55:17
提问网友: 六毛
解答网友: 冰临城下
换填的高度要是1.5米,具体的挖土方深度根据设计
问题专业: 计价软件GCCP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6-23 17:54:48
提问网友: 俊
请问这上面的工具栏,这些功能有什么作用以及如何操作?
解答网友: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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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高手们,楼梯栏杆的量是按照他的长度算吗?具体如何算?求高手解答-天津
问题专业: 土建 预算
所属地区: 天津
提问日期: 2022-06-23 17:50:22
提问网友: 01
解答网友: 尘
量是按长度来算的 但是 也要看栏杆的高度规格 组价的时候好确定价格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辽宁
提问日期: 2022-06-23 17:26:53
提问网友: 孙勇
解答网友: 蓝鲸
方框属于新风机组,是成套设备,要计算设备工程量
回答正确请采纳并点赞,因为每一个专家都是免费服务的
问题专业: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水利
所属地区: 河南
提问日期: 2022-06-23 17:09:33
提问网友: Mao.
解答网友: 蓝鲸
表示污水井的编号
回答正确请采纳并点赞,因为每一个专家都是免费服务的
DBJ/T 15-187-2020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7-2020
备案号J15111-2020
有轨电车 交通工程设施 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tramway traffic engineering facility
2020-03-23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工程的路权、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覆盖的城市道路及重要场所、旅游景区等涉及安全的交通设施新建或改造工程。
1.0.3本规范适用于采用路中、路侧敷设通行的有轨电车工程。
1.0.4各类交通设施的颜色、形状、尺寸、性能、设置原则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有关规定。
1.0.5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交叉口intersection
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平面或立体相交区域。
2.0.2交通参与者traffic participant
在交通工具中处于动态的人群或即将进入动态的人群,以及交通运输者。
2.0.3专用路权exclusive right-of-way
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行驶,且禁止其他交通参与者随意进入的专用道路区域。
2.0.4可变路权variable right-of-way
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使用专用路权,在特定条件下,将专用路权转变为共享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进入使用的道路区域。
2.0.5共享路权shared right-of-way
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共同享有使用权利的道路区域。
2.0.6有轨电车专用道tram dedicated1ane
专门为有轨电车使用的车道。
2.0.7控制线control gauge
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外1.5m的控制范围。
2.0.8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tram traffic1ight
指导有轨电车通行或禁止的装置。
2.0.9有轨电车专用相位tram dedicated phase
在一个信号周期内,用于有轨电车通行的相位。
2.0.10有轨电车优先tram priority
指有轨电车在交叉口范围内优先通过:通过绿灯延时、红灯缩短、插入专用相位等技术手段实现。
2.0.11过轨通道crossing area
设置于有轨电车线路区间或车站,提供行人或特殊车辆通过的轨道通道。
3交通组织
3.1一般规定
3.1.1有轨电车路权应分为专用路权、可变路权、共享路权。
3.1.2路权的形式应按交叉口和路段分别进行划分。
3.1.3有轨电车交叉口通行方式宜分为绝对优先、相对优先。
3.1.4有轨电车所在的同向进口道不宜设置左转待转区。
3.1.5有轨电车工程应设置过轨通道,并考虑信号灯控制,过轨通道按位置可分为车站过轨通道和区间过轨通道,人行过轨通道应靠近人流密集区域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既有过街设施结合。
3.1.6过轨通道可采用地面过轨通道和立体过轨通道,并考虑人行驻足停留和非机动车通行。
3.1.7应在车行道与轨行区间的行人等候通行处设置驻足停留区,迎车面无隔离设施的区域应考虑设置导流带。
3.1.8过轨通道根据有轨电车运营组织情况可兼作应急救援抢险通道。
3.1.9有轨电车路权形式及交叉口通行方式应结合线路布置形式、运营调度计划、站点布设、交叉口及路段通行能力、交叉口及路段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选择。
3.2有轨电车路权
3.2.1采用地面敷设的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范围内宜采用共享路权,路段宜采用专用路权,当路段单向车道数≤2条且路段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宜采用专用路权,并设置机动车限行。
3.2.2下列情况宜采用可变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使用有轨电车专用道,同时设置标志、标线指引:
1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路段交通流量有明显的高低峰时段分布,且路段饱和度系数多,宜在高峰时段采用专用路权,平峰时段采用共享路权。
2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且路段己设有公交专用道,宜与公交线路共享专用道。
3.2.3在确保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可共享有轨电车专用道。
3.2.4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路侧敷设时,宜采用专用路权,与支路、人行道相交区域的开口段宜设置信号灯控制。
3.2.5宜在交叉口范围内实现路权形式转换。
3.2.6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专用路权时,宜采用隔离设施。
3.3交叉口通行
3.3.1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为A、B、C、D、E、F六个等级,通行优先原则应结合所在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服务水平进行划分。
3.3.2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C级及以下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B级及以上,宜采用有轨电车绝对优先。
3.3.3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B级及以上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C级及以下,宜采用有轨电车相对优先。
3.4过轨通道
3.4.1相邻两处过轨通道间距不宜大于500m。
3.4.2地面过轨通道最小宽度为5m,可根据行人数量以1m为一级加宽。
3.4.3应急救援抢险通道,宜靠近交叉口设置,宽度为不大于10血,同时设置活动式车止柱。
3.4.4驻足停留区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并设置警示设施。
3.4.5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过轨通道:
1乘客通过流量达到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69-95)规定的要求。
2有轨电车车站与周边地块、其他交通方式车站错层衔接,且满足立体通道的工程设置条件。
3乘客进出站行走距离和跨越机动车道总长度超过30m。
4交通标志
4.1一般规定
4.1.1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不得侵入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及道路建筑限界。
4.1.2有轨电车系统内的标志宜与市政道路既有或新建的标志共杆设置。
4.1.3有轨电车的各类专用标志应具备特有的信息显示,避免与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信息重叠。
4.1.4各类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有轨电车制动距离、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适当调整。
4.1.5有轨电车各类专用标志应采用V类反光膜。
4.1.6在隧道、立交桥或高架桥下方等区域,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
4.1.7本规范中新增的标志情况如表4.1所示。
4.2有轨电车标志
4.2.1警告标志
1可在地面过轨通道前适当位置设置注意过轨通道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
2可在有轨电车停车线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
4.2.2禁令标志
有轨电车限制速度与道路不同时,应在限制速度起点(限速)及终点(解除限速)处设置有轨电车限制速度标志。
4.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
4.3.1警告标志
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并在下方同时设置“有轨电车”的辅助标志。
4.3.2禁令标志
1应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2有轨电车采用接触网供电且在交叉口范围内不满足道路限高要求时,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和限高设施,并在实施管制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标志。
4.3.3指示标志
1宜在采用共享路权或可变路权的路段设置分车道指示标志。
2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矩形标志,着有轨电车与机动车间无物理隔离时,应同时设置专用道标线,有特殊条件规定时,应补充辅助信息或以辅助标志表示。
3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分界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圆形标志、机动车道标志和非机动车道标志,版面上箭头应指向相应的区域或车道。
4宜在有轨电车行驶路段车道数变少的区段起点处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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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86-2020 高强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DBJ/T15-186-2020
备案号J15109-2020
高强混凝七强度回弹法 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rength testing of high strength concrete by rebound method
2020-03-20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保证广东地区工程结构中高强混凝土 抗压强度回弹法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地区工程结构中强度等级为C60~C90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混凝土强度检测:
1遭受严重冻伤、化学侵蚀、火灾等而导致表里不一致的混凝土和表面不平整的混凝土;
2潮湿混凝土;
3特种成型工艺制作的混凝土;
4检测部位厚度小于150mm的混凝土构件;
5所处环境温度低于0℃或高于40℃的混凝土。
1.0.3当对结构中的混凝土有强度检测要求时,可按本规程进行检测,其强度推定结果可作为混凝土结构处理的依据。
1.0.4采用本规程方法检测及推定混凝土强度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测区testing area
按检测方法要求,在被检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上布置的一个检测单元。
2..2测点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回弹数据的检测点。
2.1.3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conversion value of concrete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testing area
根据测区混凝土的回弹代表值,通过测强曲线公式或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表得到的该测区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值。
2.1.4混凝土强度推定值estimation value of strength for concrete
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总体分布中保证率不低于95%的结构或构件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值。
3回弹仪
3.1技术要求
3.1.1本规程测定回弹值的仪器应采用标称能量为4.5J的回弹仪,回弹仪可为指针直读式的,也可为数字式的。
3.1.2回弹仪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计量合格证书,并应在回弹仪的明显位置上标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或商标)、出厂编号等。
3.1.3回弹仪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回弹仪》GB/T913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洛氏硬度HRC为60±2的钢砧上,回弹仪的率定值应为88±2;
2数字式回弹仪应带有指针直读示值系统,数字显示的回弹值与指针直读示值相差不应超过1,且钢砧率定值均应满足要求。
3.2检定和率定
3.2.1回弹仪检定周期为6个月,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回弹仪应送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按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回弹仪》JJG817进行检定:
1新回弹仪启用前;
2达到计量有效期限;
3经保养后,率定结果仍不合格;
4数字式回弹仪数字显示的回弹值与指针直读示值相差大于1;
5更换零件或检修后;
6尾盖螺钉松动或调整后;
7遭受严重撞击或其他损害。
3.2.2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回弹仪应在钢砧上进行率定,且率定结果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1每个检测项目在使用回弹仪检测之前和之后;
2使用回弹仪测试过程中回弹值异常时;
3回弹仪保养后。
3.2.3回弹仪的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砧表面应干燥、清洁,并应稳固地平放在坚实的地坪上;
2回弹仪的弹击杆通过钢砧的导向套筒,使其端部球面与砧芯接触,回弹仪应连续向下弹击3次;
3弹击杆旋转3次,每次应旋转90°,且每旋转1次弹击杆,应弹击3次;
4应取连续3次稳定回弹值的平均值作为率定值;
5回弹仪四个方向的率定值均应满足本规程第3.1.3条给出的限值,则率定结果合格。
3.2.4回弹仪率定所用的钢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回弹仪》GB/T9138的规定,应每2年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
3.3保养
3.3.1当回弹仪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保养:
1回弹仪弹击超过2000次;
2率定结果不合格;
3对检测值有怀疑。
3.3.2回弹仪的保养应由通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将弹击锤脱钩,取出机芯,然后卸下弹击杆,取出里面的缓冲压簧,并取出弹击锤、弹击拉簧和拉簧座;
2擦拭清洁机芯各零部件,并应重点清理中心导杆、弹击杆的端面、弹击锤的内孔和冲击面;
3保养完成并组装仪器后应按本规程第3.2.3条的规定进行率定;
4对于数字式回弹仪,还应按产品要求的维护程序进行维护。
3.3.3回弹仪的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过清理的零部件,除应在中心导杆上薄薄涂抹钟表油外,其他零部件均不得抹油;
2应保持弹击拉簧前端钩入拉簧座的原孔位;
3不得旋转尾盖上己定位紧固的调零螺丝;
4检测技术
4.1一般规定
4.1.1使用回弹仪进行工程检测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4.1.2检测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工程名称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2构件名称、数量、部位及混凝土类型、强度等级;
3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安定性,砂石品种、粒径,外加剂、掺合料品种类别,混凝土配合比等;
4混凝土浇筑日期、施工工艺、养护情况等;
5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
6检测原因。
4.1.3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可按单个构件进行检测,也可按批抽样进行检测。
4.1.4当按单个构件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般构件,测区数不宜少于10个;
2受检构件某一方向尺寸不大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不大于0.3m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
4.1.5构件的测区及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区应布置在能使回弹仪处于水平方向弹击的混凝土浇筑侧面;
2测区宜布置在构件的两个对称的可测面上,当不能布置在对称的可测面上时,也可布置在同一个可测面上;
3在构件的重要部位及薄弱部位应布置测区,并应避开预埋件;
4测区应均匀分布,相邻两测区的间距不宜大于2m,测区离构件端部或施工缝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0.5m,且不宜小于0.2m;测区离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0.1m;
5测区尺寸宜为200mm×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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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85-2020 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技术规范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5-2020
备案号J15110-2020
基坑工程 自动化监测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utomatic mon 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2020-03-19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保障基坑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特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自动化监测。
1.0.3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实施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编制合理的技术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1.0.4基坑工程监测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按照本规范执行。
1.0.5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施工所开挖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
2.0.2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视工作。
2.0.3比对测量comparison measurement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在满足规范及监测项目测量精度要求前提下,采取不同测量方法或不同测量设备对同一监测点进行量测并比较其测量结果的过程。
2.0.4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building excavation
综合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传感器技术等构建的监测系统,实现基坑监测数据的自动化采集、传输、处理和预警。
2.0.5基准网monitoring reference net
为监测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变形,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的专用测量控制网。
2.0.6智能型全站仪robotic total station
在全站仪的基础上,仪器安装自动目标识别与照准的新功能,在相关软件的控制下,可在无人干预的条件下自动完成多个目标的识别、照准与测量。
2.0.7激光位移计laser displacement meter
利用激光技术进行位移测量的设备。
2.0.8基准网点point of monitoring reference net
基准网中的点位,是基准点或工作基点。
3基本规定
3.01在基坑工程监测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适合采用自动化监测:
1监测频率要求较高的基坑工程;
2现场难以人工实施的基坑工程;
3基抗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周边环境凤险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
4其它具有特味要求的基坑工程;
3.0.2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基坑自动化监测工作。
3.0.3实施自动化监测的项目,应具各比对测量的条件,满足对现有数据的校验。
3.0.4实施自动化监测的项目,对应的监测点布设、监测频率、监测精度及监测报警值指标应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3.0.5现行规定中未明确的新技术、新方法可按照变形允许值的1/10一120作为精度指标。
3.0.6实施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施工前监测单位应编制自动化监测方案。
3.0.7自动化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监测结果应满足精度要求,并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监测单位应严格执行监测方案
3.0.8自动化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测目的和依据;
3监测内容及项目;
4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的配备;
5监测方法及精度;
6比对测量的方法;
7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3.0.9自动化监测实施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做好自动化监测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必要时应设置专用保护装置。
3.0.10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3.0.11自动化监测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应在自动化监测系统经过调试且运行稳定后进行。同时应采集比对测量数据,采集次数不宜少于3次。
3.0.12监测数据处理、监测信息反馈应满足基坑监测相关规范要求。
4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基坑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包含监测设备、数据通信设备、传输网络和软件平台。
4.1.2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和系统运行环境,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且易维护的产品。
4.1.3监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应优先选用经过长期测试稳定可靠的产品,产品应结构简单,维护方便,并能在基坑监测过程中正常工作,主要性能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3当无合适传感器时,可自行设计制造传感器,自制传感器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1.4数据采集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应具有支持比对测量的功能及装置,在不影响自动化监测系统稳定运行条件下可实现比对测量数据采集。
4.1.5通信介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通信介质的选择应和系统网络结构相适应;
2现场网络介质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定有线或无线形式,必要时应具备能够支持多种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方式和主备信道自动切换的功能:
3网络通信速率宜综合考虑构建现场网络的通信方式、现场的网络环境状况等因素,以通信稳定可靠为原则选定。
4.1.6系统电源、系统防雷设计应满足工程需要。数据自动采集装置、网络通信、系统电源等宜独立设置防雷装置,并可靠接地。
4.2系统功能要求
4.2.1数据来集及处理功能
1应具有自动巡测和人工选测的功能;
2能够在数据采集装置与系统平台之间进行双向数据通信;
3能兼容并处理各种监测仪器及传感器所采集的信号,可将其转换为监测结果物理量;
4具有人工监测数据录入的功能,实现对人工监测数据的处理。
4.2.2监测系统运行状态判别及报警功能
1具有对设备、电源、通信等硬件的工作状态进行自动监控和诊断,对异常状态自动报警的功能;
2具有自动检验监测结果是否超过报警值,并进行报警的功能。
4.2.3系统管理和维护功能
1系统有明确的权限分级管理,具备可增减用户、更改口令和变更权限等功能;
2可进行监测模块参数扩充和删减,可调整相应计算公式;
3可对传感器进行设置和调整;
4可对监测项目进行增、删、改、查操作;
5可增、删测点,更改测点属性,包括监测点初始化、监测频次及报警值等;
6可增、删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示意图;
7可对系统通信设备进行增、删、改、查操作;
8可对系统硬件进行维修和更换。
4.2.4信息交换功能
1可按基坑自动化监测方案确定的信息反馈要求,反馈监测信息;
2可与其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或在系统中预留相应的接口。
4.2.5数据使用及维护功能
1能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对录入的人工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验证,自动计算相应的监测物理量,并记入日志;
2查询数据、查询结果,可用图表显示和导出;
3可根据用户需要,生成各类监测报表,并输出相应监测成果曲线图,曲线图能清楚分辨监测点变化量;
4应具备数据定期自动备份和手动备份的功能。
4.2.6电源管理保护功能
1系统电源可采用普通电源、不间断电源等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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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84-2020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4-2020
备案号J15082-2020
小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与维护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small-town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2020-03-12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确保设施有效、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使用功能,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仅适用于广东省内处理规模为500md(含500m3d)以上,10000m3yd(不含10000m)以下,小城镇等处理规模相近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1.0.3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small town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用于收集、输送小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水设施以及将收集的污水处理至达标排放所需的构(建)筑物及设备。
2.0.2预处理设施pretreatment facilities
具有除渣、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泵井、格橱、沉砂池、集水井、调节池等组成。
2.0.3配套设施affiliated facilities
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实现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设备、仪表、构件,由供气系统、加药系统、电气及控制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组成,其中辅助设备、设施包括流量测量装置、阀件与管路设施、金属构件、构筑物安全防护设施、除臭设备等。
2.0.4运行与维护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开展的运行、巡检、维护等管理活动。
3基本规定
3.0.1运维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培训考核、工作流程、运维手册、记录评估、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应定期修订。
3.0.2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后上岗。
3.0.3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0.4本规程涉及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除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操作规范的要求。
3.0.5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宜按照本规程要求采用自动化控制,实现自动化管理。
3.0.6工业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的有关规定,达标后方可排入小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污水收集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对市政污水收集管渠(含倒虹管、压力管)、检查井(含截污井、闸门井、阀门井)、排水(污水)泵站等的定期巡检、养护。
4.1.2运维单位宜在排水泵站、流口、埋地管道上方等必要位置设立并公开专用于群众反馈的联系方式,便于尽早掌握设施的运行问题。
4.2管渠及检查井巡检
4.2.1管渠的遇检包括日常遇视检查、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管渠日常遇视检查应每周不少于一次: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管渠结构状况应定期检查。
4.2.2管渠日常遇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是香塌;
2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
3是否存在违章排放;
4是否存在新增私接管道;
5建设工地及周边排水设施遇视检查;石对合流管、截流管应在停雨后三天内进行全面遇查,重点遇查设施完好情况,积或垃圾缠绕情况。
4.2.3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渠内是香积泥超过管径或渠高的15;
2管渠内是否有树根、残墙、坝头等;
3管渠内水位和水流是否正常。
4.2.4管渠结构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渠是香有变形、错口、脱节、破裂与空洞、淘漏、腐蚀、胶圈脱落、塌陷等;
2管渠是否有倒坡。
4.2.5管渠检查可采用潜望镜(QV)检测、电视(CCTV)检测、声内检测、量泥斗检查、反光镜检查、染色检查和烟雾检查等方法。管渠检查方法及使用范围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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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82-2020 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规范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2-2020
备案号J15080-2020
既有建筑 混凝土结构改造 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alteration of existing concrete structures in buildings
2020-03-12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了在广东省内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中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既有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和特种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
1.0.3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结构现状、改造后使用功能、后续使用年限和改造施工条件等因素。
1.0.4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混凝土结构existing concrete structure
改造前已存在的混凝土结构。
2.1.2改造alteration
对既有混凝土结构的结构布置或结构构件作出改变,以满足建筑物新的使用功能要求和可靠性要求。
2.1.3后续使用年限subsequent workingLife
设计规定的改造后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改造预定目的继续使用的年限。
2.1.4安全性评估safety assessment
对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和抗震性能进行分析、验算和评定
2.1.5包柱式梁beam wrapped around the existing column
将既有混凝土柱的某一段柱高包裹于内的混凝土梁,柱和梁之间进行新旧混凝土连接界面处理、通过连接界面传递荷载。
2.1.6包柱式柱帽cap wrapped around the existing column
将既有混凝土柱的某一段柱高包裹于内的混凝土柱帽,柱和柱帽之间进行新旧混凝土连接界面处理、通过连接界面传递荷载。
2.1.7新旧混凝上连接界面interface between new and existing concrete
新浇筑混凝土与改造前已存在混凝土之间的连接界面。
2.1.8界面连接钢筋reinforcement used to connect the interface
连接新旧混凝土连接界面的钢筋,包括界面抗剪钢筋和界面分布钢筋。
2.1.9界面抗剪钢筋shear-friction reinforcement for the interface
提供界面抗剪承载力的界面连接钢筋。
2.1.10界面分布钢筋distributed reinforcement across the interface
提供界面构造作用的界面连接钢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应按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安全等级和后续使用年限进行改造设计。
3.1.2在改造设计时,新加结构、既有结构和新旧结构.之间的连接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材料变形、控制结构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变形。
3.1.3在改造设计时,应减少结构拆除、植筋钻孔、混凝土基面凿毛等改造施工对结构构件的削弱和损伤,确保主体结构在改造过程中的安全。
3.1.4改造设计应包括下列设计内容,视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调整设计内容:
1整体结构分析和计算;
2新加结构的设计;
3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评估与加固设计;
4新旧结构的连接设计;
5改造过程中的防倒塌设计;
6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
7满足特殊改造要求的结构专项设计。
3.1.5改造设计时宜取建筑物的整体结构作为改造设计范围,并对共进行相关的结构计算和结构设计。对于只涉及局部结构的改造,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仅取改造范围内的结构及其相关结构作为改造设计范围:
1改造不需要延长设计使用年限;
2改造对整体结构安全性的不利影响较小;
3建筑物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质保资料齐全、可信;
4改造前未曾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曾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5建筑物前期正常使用,未曾遭受火灾、地震、爆炸、洪水、非正常撞击等灾害性损伤。
3.1.6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按改造后的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B50068的规定划分。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按改造后的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划分。对于沉降变形已稳定、基础荷载不会增加、地基不会受到改造施工显著扰动的既有地基基础,可按原设计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变。
3.1.7改造后的结构单元,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质量、刚度的平面分布宜均匀,避兔严重不规则的结构平面布置:结构的侧向刚度宜上小下大,逐渐均匀变化,避兔结构侧向刚度沿高度方向出现突变。
3.1.8对改造后的结构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对结构进行防护设计。
3.1.9对于下列情形的既有混凝土结构,不适合进行改造、不应进行结构改造设计:
1既有结构的承载力严重不足,且可能导致改造过程中难以预防的失稳或丹塌;
2既有结构由于受损严重而出现随时倒塌的险情,且险情尚未排除;
3既有结构由于地基基础变形而开裂或倾斜、存在倒塌的危险,且险情尚未排除;
4可能在改造过程中发生难以预防的失稳或丹塌的其它情形。
3.1.10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对于采用合成树脂材料或其它聚合物材料的加固构件和连接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3B50367的规定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3.1.11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设计基础资料
3.2.1在改造设计前,应根据改造设计需要收集、查阅下列设计基础资料:
1原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书)、结构计算资料等;
2原工程施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等;
3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图纸、装修设计图纸;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鉴定报告;
6前期使用过程中改打扩建和加固维修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资料;
7其它与改造设计相关的资料,包括建筑场地、周围建筑物、室内外管线、周边道路通行条件等。
3.2.2当改造设计涉及地基基础,但缺乏岩土工程助察报告或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改造设计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当既有建筑位于或临近山坡、挡土墙、河流、岩溶及土洞发育场地时,应勘查场地稳定性、评估不良场地条件对既有建筑的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
3.2.3在鉴定报告中,应提供既有混凝土结构的结构布置、构件截面尺寸、钢筋配置、材料力学性能、结构开裂受损等结构现状信息,提供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评定结构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必要时应评定结构的使用性。
3.2.4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在其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如果没有注明有效期,可靠性鉴定报告宜在报告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使用。
3.2.5在改造设计前,设计人员应现场查勘建筑物结构现状,了解建筑物场地条件。对于结构现状,应重点了解建筑物结构体系、平面布置、楼层分布、使用过程等情况,并查看结构变形、开裂破损、钢筋锈蚀等损伤情况。对于场地条件,应重点查助建筑物周边的地形、河流、山坡、挡土墙、演海大气等环境条件,并了解建筑物周边的建筑物、道路交通、施工场地、管线布置等改造施工条件。
3.3后续使用年限
3.3.1对于改造后的混凝土结构,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应在综合考虑业主的改造需求、结构现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后确定。
3.3.2新加结构和既有混凝土结构宜采用相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当改造确实需要、且结构条件许可时,新加结构和既有混凝土结构可采用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
3.3.3后续使用年限宜延续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原设计使用年限,即取原设计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作为后续使用年限。对于临时性建筑结构,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取少于5年;对于其它建筑结构,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取少于30年。
3.3.4当改造范围仅限于建筑物的局部结构时,不宜延长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原设计使用年限。
3.3.5对于在改造前曾经采用合成树脂材料或其它聚合物材料进行过加固的既有混凝土结构,在确定后续使用年限时应考虑前期加固年份和所用加固材料老化程度的影响。
3.4荷载
3.4.1对于改造后的混凝土结构,应按改造后的结构布置、使用功能和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荷载。对于改造范围外的结构,在整体结构计算时可按原设计采用的荷载标准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荷载。
3.4.2对于作用于结构上的自重荷载,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现有自重荷载,应根据自重荷载项目的实际布置及实测几何尺寸,按材料自重和设备重量参数计算确定。当原图纸资料上有关自重荷载项目的布置及标示尺寸与建筑物现状一致时,可按原图纸资料上的布置及标示尺寸、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自重荷载:
2对于新加自重荷载,应按改造后的设计图纸、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作用于结构上的自重荷载。
3.4.3对于新加的垂直电梯、手扶电梯、坡道梯、空调设备、工业设备等固定设备,应按设备安装图及其说明书中的自重参数、运营重量和支点布置要求确定设备荷载。
3.4.4对于作用于结构上的可变荷载,应按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3GB50009的规定计算。在计算基本组合下的内力设计值时,应考虑后续使用年限对可变荷载作调整,荷载调整系数应按表3.4.4采用。
4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评估与加固设计
4.1改造前既有混凝士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4.1.1在改造设计前,应根据改造需要按改造前的结构现状、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对既有混凝土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出具可靠性鉴定报告,为既有混凝土结构的改造设计提供依据。
4.1.2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混凝土结构应按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按改造后所处的使用环境确定环境类别,鉴定采用的后续使用年限应不少于改造设计采用的后续使用年限。
2在可靠性鉴定时,可靠性等级评定、安全性等级评定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规定。在安全性鉴定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评定结构的抗震性能。
3在验算结构承载力、评定结构安全性等级时,应同时考虑永久荷载作用、可变荷载作用和地震作用的影响
4.1.3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鉴定内容:
1对于下列既有混凝土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对于其它既有混凝土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可不进行使用性鉴定:
1)已出现显著不满足使用性要求的裂缝、位移或变形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2)已发生显著影响耐久性的钢筋保护层开裂、钢筋锈或材料性能劣化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3)含有未经充分淡化处理的海沙及其它腐蚀性材料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4)改造后需要延长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5)改造后使用环境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既有混凝土结构。
2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既有混凝土结构,可按具体情况简化可靠性鉴定,但至少应进行现场查勘、资料核查、建筑物整体倾斜测量、结构裂缝检查等必要的鉴定工作:
1)原设计当时所依据的主要结构设计标准尚在有效期内;
2)既有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设计文件和工程质保资料齐全、可信;
3)改造前未曾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曾进行影响整体结构性能的改造或加固维修;
4)建筑物前期正常使用,未曾遭受火灾、地震、爆炸、洪水、非正常撞击等灾害性损伤。
3对于只涉及局部结构的改造,当同时满足本规范第3.1.5条所列条件时,可按改造要求仅对改造范围内结构及其相关结构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和构件层次的安全性鉴定。
4.1.4在可靠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现状、图纸资料完整性和改造设计需要,结合实际检测条件就下列内容进行必要的资料调查和现场检测,并在可靠性鉴定报告中做出详细描述、提供相关数据:
1地基与基础
1)地基处理情况、基础持力层状况
2)基础的类型、平面布置、几何尺寸与理深;
3)基础配筋及材料力学性能;
4)既有基础的沉降变形、开裂及腐蚀等受损情况;
5)上部结构因基础沉降而造成的倾斜和开裂情况。
2上部结构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包括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体系、支撑系统、结构布置、轴线尺寸以及楼层层高等;
2)承重构件的截面尺寸;
3)主要材料的力学性能;
4)承重构件的钢筋配置,包括纵向受力钢筋、箍筋、墙柱拉筋等等,钢筋配置应包括钢筋数量、牌号和直径,箍筋配置应区分加密区和非加密区;
5)构造柱、圈梁的布置及其它构造措施;
6)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情况;
7)结构损伤及缺陷情况,包括结构开裂、构件变形、钢筋露筋、钢材锈蚀、混凝土爆裂、混凝土蜂寓孔洞等缺陷情况,其中结构开裂时应查明裂缝的分布、走向、长度和宽度,分析结构开裂的原因;
8)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有害物质含量及侵入深度;
9)其它与改造设计相关的结构资料和数据。
3围护结构
维护结构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
4.1.5现场检测时应考虑结构现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确定检测方法和样本数量,尽量减少对既有结构的损伤,并及时修复损伤部位。
4.1.6对于结构布置、构件尺寸和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当图纸资料缺失、图纸显示的结构状况与结构现状不一致或对图纸资料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补充完善和确定相关数据;当图纸资料完整、图纸显示的结构状况与结构现状一致且对原图纸资料没有怀疑时,可仅进行验证性的现场检测,验证性检测时的检测范围和检测数量可比详细检测时适当减少。如果验证结果符合原设计要求,应采信原图纸资料的数据;如果验证结果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应补充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相关数据。
4.1.7在鉴定楼面结构的安全性时,当难以通过现场检测及查证资料得到承载力计算所需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材料力学性能指标时,可通过原位静载检验的方法评定楼面结构的承载力。原位静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152的规定。
4.1.8对重要建筑进行重大改造时,应组织专家对可靠性鉴定报告进行论证。
4.1.9可靠性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准确,满足改造设计的需要,并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鉴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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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陕西
提问日期: 2022-06-23 15:58:00
提问网友: 。。。
解答网友: 大家广联
DBJ/T 15-181-2020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1-2020
备案号J15079-2020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slabs
2020-03-12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推进广东地区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中的规范应用,使建筑工程做到绿色施工、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质量保障,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隔墙板、楼板、屋面板和其他功能板。
1.0.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东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蒸压加气混凝士板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slabs
以硅质和钙质材料为主要原材料,添加发气剂,并配以防锈技术处理后钢筋网片为配筋,经浇注、成型、切割、蒸压养护等工艺制成多孔状结构的轻质混凝土板材,简称AAC板或ALC板。
2.1.2装饰板decorative slab
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基面加工、镂刻成各种花纹或通过饰面处理使其具有装饰功能的板材。
2.1.3异型板irregular slab
为满足墙体结构及功能要求特别制作的非规则形状的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如T型板、L型板等。
2.1.4薄层砌筑砂浆thin-bed masonry mortar
以通用硅酸盐水泥、砂为主要原材料、添加保水剂等外加剂制成的、专用于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缝不大于5m的砌筑或粘结用的干混砂浆。
2.1.5界面砂浆inter face mortar
以通用硅酸盐水泥、砂为主要原材料、添加保水剂等外加剂制成的、专用于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表面的、起到界面增强和过渡作用的干混砂浆。根据界面砂浆的防水性能,分为普通型界面砂浆(型)和防水型界面砂浆(F型)
3基本规定
3.1.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宜选用标准规格尺寸产品,产品各项性能指标除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的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3.1.2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应根据用途、使用部位及荷载条件进行设计制作,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及部位。
1蒸压加气混凝土隔墙板适用于所有结构体系的非承重填充内墙。
2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适用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非承重外围护墙体,设计、施工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并满足抗风、抗震和防水等使用要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的外围护墙体时,应按工程实际情况另行设计。
3蒸压加气混凝土楼板适用于夹层或五层及五层以下(H24m)建筑楼板。
4蒸压加气混凝土屋面板适用于工业建筑不上人屋面,设计、施工应同时满足防水、防海要求。
3.1.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用在有集中荷载或易磨损的地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材料
4.1一般规定
4.1.1蒸压加气混凝士板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T1572标准要求,且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B8624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4.1.2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应使用配套的专用砂浆,砂浆性能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专用砂浆JC/T890标准要求,且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4.1.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中配筋须使用符合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钢筋,钢筋所用防锈剂或采用其它防锈技术须符合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T15762的规定。
4.1.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应满足防火要求,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5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出釜后应存放5d,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1.6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时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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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浙江
提问日期: 2022-06-23 15:52:57
提问网友: 领
解答网友: xagcc
这就是次梁加筋
DBJ/T 15-180-2020 轻质混凝土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0-2020
备案号J15078-2020
轻质混凝土墙体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Light Concrete Wall
2020-03-12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1.1为规范轻质混凝土墙体的应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1.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轻质混凝土的非承重墙体的材料、制备、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1.3轻质混凝土墙体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轻质混凝土light concrete
由水泥、掺合料、骨料、泡沫剂、外加剂和水等材料配制、浇注、养护而成的表观密度不大于1550kg/m3的混凝土。
2.1.2轻质混凝上墙体light concrete wall
由轻质混凝土浇注而成的墙体。
2.1.3湿密度wet density
轻质混凝土拌合物单位体积质量,简称湿密度。
3分类与标记
3.1分类
3.1.1按干密度分类
轻质混凝土按干密度分为10个等级,分别用符号A04、A05、A06、A07、A08、A09、A10、A12、A14、A15表示。
3.1.2按强度等级分类
轻质混凝土按强度等级分为10个等级,分别用符号C2、C3、C4、C5、C6、C7、C8、C10、C12、C16表示。
3.2标记
3.2.1标记方式
轻质混凝土墙体用以下方式标记,参数无要求的可缺省。
3.2.2标记示例干密度等级为A08、强度等级为C7、吸水率等级W5、墙体厚度200mm、墙体长度6000mm、墙体高度2450mm的轻质混凝土,其标记应为:FC-A08-C7-W5-200-6000-2450。
4技术要求
4.1轻质混凝土拌合物
4.1.1轻质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保水性和流动性,不得泌水。轻质混凝土性能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
4.1.2轻质混凝土拌合物的湿密度允许偏差为50kg/m3。
4.1.3轻质混凝土拌合物静置1h的湿密度较初始值增加不应大于50kg/m3,检验方法按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341执行。
4.1.4轻质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度宜160mm~200mm,检验方法按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341执行。
4.2硬化轻质混凝土
4.2.1轻质混凝土干密度分为表4.2.1所示的10个等级。干密度测试方法按泡沫混凝土JG/1266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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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79-2020 薄浆干砌及薄层抹灰自保温墙体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79-2020
备案号J15008-2020
薄浆干砌 及薄层抹灰 自保温墙体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in-bed laying and thin plastering process self-insulation wall system
2020-01-14发布2020-04-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在建筑工程中正确应用薄浆干砌、薄层抹灰及自保温墙体技术,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采用薄浆干砌工艺、薄层抹灰工艺、薄浆干砌自保温墙体系统施工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0.3薄浆干砌及薄层抹灰自保温墙体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标记
2.1术语
2.1.1薄浆干砌工艺thin-bed laying process
采用尺寸偏差满足要求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以薄浆干砌砌筑砂浆砌筑墙体、砌筑前砌块表面不需酒水、灰缝厚度小于等于5m的砌筑工艺。简称:薄浆干砌。
2.1.2薄层抹灰工艺thin plastering process
在满足平整度要求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砌体、预制墙板及混凝土基层表面采用薄抹灰砂浆抹灰,抹灰层厚度小于等于1m的施工工艺。简称:薄抹灰。
2.1.3薄浆干砌自保温墙体系统thin-bed laying self-insulation wall system
以薄浆干砌自承重墙体作为自保温墙体,混凝土梁、柱和剪力墙等结构性热桥部位采用附加保温而共同构成的外墙保温系统。
2.1.4薄浆干砌砌筑砂浆masonry mortar for high-precision dimensional block
用于薄浆干砌和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薄块粘贴的干混砂浆,代号:DMa。
2.1.5薄抹灰砂浆thin-plastering mortar
用于薄抹灰的干混砂浆,代号:DPa。分为抹灰层厚度小于5mm的超薄型(T型)和抹灰层厚度在5mm~10mm之间的普通型(0型)两种。
2.1.6专用界面砂浆special interface motar
专用于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蒸压泡沫混凝土、粉煤灰砌块和预制墙(条)板表面,起到表面增强、增粘和过渡作用的干混砂浆,代号:ITa。根据专用界面砂浆的防水性能,分为普通型(0型)和防水型(W型)
2.1.7配套砂浆matching mortar
用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墙体局部修补、填缝、下部坎台砌体砌筑、上部顶砖和零星普通砌筑(抹灰)用的干混砂浆。
2.1.8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粘结砂浆bonding mortar for foamed cement insulation panel
用于屋面、墙面保温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之粘贴用的干混砂浆,简称:FC粘结砂浆。
2.1.9水泥基泡沫保温板抹面砂浆plastering mortar for foamed cement insulation
panel用于屋面、墙面保温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之抹面用的干混砂浆,简称:FC抹面砂浆。
2.1.10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薄块autoclave aerated concrete insulation thin block
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切割而成、应用于外墙结构性热桥部位附加保温的蒸压加气混凝土薄块。简称:加气薄块。
2.1.11水泥基泡沫保温板foamed cement insulation panel
以水泥、发泡剂、掺合料、增强纤维及外加剂等为原料经化学发泡方式制成的轻质多孔水泥板材,简称:CFC板。
2.1.12墩头冲孔镀锌钢板pier-punched galvanized steel sheet
用于薄浆干砌墙体与混凝土墙、柱间的冲孔镀锌钢板拉结件,板有效截面积大于28m2,错固端为通过冷挤压形成近似圆形的错固直线段,简称:墩头冲孔板。如图2.0.13所示。
3材料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加气薄块、CFC板、干混砂浆及其配套材料所采用的原材料和制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8GB6566的规定。
3.2砌块
3.2.1工程中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以下统称:砌块)的质量和技术要求除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8GB11968和€蒸压泡沫混凝土砖和砌块8GB/T29062的规定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加气薄块
3.3.1加气薄块常用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3.3.2加气薄块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4薄浆干砌墙体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薄浆干砌墙体应采用薄浆干砌砌筑砂浆砌筑,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应低于B级。薄浆干砌砌筑砂浆选用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薄浆干砌墙体厚度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安全、隔声、防火、节能等要求。薄浆干砌墙体砌筑灰缝、墙体厚度、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下列情况不应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
1建筑物防潮层以下的外墙;
2长期漫水或经常受干湿交替的部位(经防水处理的浴、厕周边墙体及土0.000以上经饰面处理的外墙除外);
3受化学侵蚀的环境,如强酸、强碱或高浓度二氧化碳等;
4砌块表面经常处于80℃以上的高温环境;
5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时,高层建筑和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的女儿墙。
4.2材料计算指标
4.2.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气干工作状态时的强度标准值按表4.2.1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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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77-202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77-2020
备案号J15006-202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
2020-01-14发布2020-04-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实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适用耐久、高质高效和绿色建造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装配式工业与民用新建、改扩建建筑,以及广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造、安装与维护。
1.0.3广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是指由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与管线系统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构件structural member
预先在工厂生产制作,构成钢结构系统的结构件。
2.0.3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制造,构成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4结构系统structure system
由工厂制造的结构构件在现场通过高强螺栓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地震等)的钢结构骨架。
2.0.5弯矩结构moment-resisting structure
由结构截面的抵抗弯矩平衡作用产生的外弯矩的结构。弯矩结构一般有两类:屋盖弯矩结构和多、高层弯矩结构。
2.0.6形效结构formative structure
是一种由于结构形状而产生效益的结构,在屋盖中称为屋盖形效结构。
2.0.7外围护系统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等部品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整体。
2.0.8内装系统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部品在现场干式工法安装而成,满足建筑使用要求的整体。
2.0.9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 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部品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10全装修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1l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2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基本规定
3.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3.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内装和设备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设计、制造和施工组织方案。
3.1.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设计,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3.1.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构件、部品的工业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
3.1.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与管线系统应采用装配化施工。
3.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应实现全装修,并应与结构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实施。
3.1.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M)技术。
3.1.8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的设计和建造水平。
3.1.9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构件、部品。
3.1.1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防火、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对结构、部品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易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外,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居住建筑类型时,居住区规划布局和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3GB50180的规定。
2用于公共建筑类型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结合室内色彩、材料选择和细部装饰等要素丰富建筑造型与空间,并展现钢结构建筑轻快的特点。
4.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布局应考虑当地的气候、风向、日照等气象、地理条件,选址应考虑具备良好工程地质条件的场地。
4.2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有关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的基本模数(Modulus)是1M等于100mm。
4.2.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柱网布置(多高层)或跨度(单层)、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2.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2.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梁、柱、墙、板等构件截面尺寸宜采用扩大模数数列nM。
4.2.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建筑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互相协调。
4.3标准化设计
4.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构件、部品的通用性。
4.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根据功能完整性要求形成建筑功能模块,并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
4.3.3公共建筑的楼梯、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应采用组合设计。
4.3.4居住建筑的楼梯、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应采用组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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