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 绿色施工评价 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DB 61/T 5003 - 2021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10日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陕建标发〔2020]4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环境保护评价指标;5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指标;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指标;7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指标;8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指标;9人力资源节约与保护评价指标;10技术创新;11评价方法;12评价组织和程序。
1总则
1.0.1为推进绿色施工 高质量发展,规范陕西省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
1.0.3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的评价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为本,因地制
宜,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2.0.2绿色施工评价green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对工程建设项目绿色施工水平及效果进行评判的活动。
2.0.3控制项prerequisite item
绿色施工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条款。
2.0.4一般项general item
绿色施工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难度和要求适中的条款。
2.0.5优选项extra item
绿色施工过程中实施难度较大、要求较高的条款。
2.0.6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trash
新建、扩建、改造及拆除等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2.0.7建筑废弃物building waste
建筑垃圾分类后,丧失施工现场回收和利用价值的部分。
2.0,8回收利用率percentage of recovery and reuse
施工现场回收和利用的建筑垃圾占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总量的比重。
2.0.9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在自然界中可再生并永续利用的能源。
2.0.10信息化施工informative construction
利用信息技术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处理、利用和存储的施工活动。
2.0.11临时设施temporary facilities
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临时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0.12周转材料turnover materials
周转材料是指在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基本保持其原来的实物形态,其价值逐渐转移到工程成本中去,但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工具性材料。
2.0.13污水sewage
指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1评价原则
3.1.1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应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环保优先、技术先进、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
3.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的绿色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对承包范围内的绿色施工负责。
3.1.3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
3.2绿色施工策划
3.2.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绿色施工影响因素分析并明确绿色施工目标。
3.2.2施工单位应依据绿色施工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进行绿色施工策划,并应对绿色施工评价要素中的评价条款进行取舍。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和绿色施工技术交底等文件的编制实现。
3.2.3施工单位应开展技术和管理创新创效活动,并将相应措施列人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方案中。
4环境保护评价指标
4.1控制项
4.1.1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1.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影响范围内的古迹、文物、墓穴、树木、森林及生态环境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制定地下文物保护方案。
4.1.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影响范围内的江、湖、河、水库、地下水等水体采取保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1.4土方回填严禁含有有毒有害废弃物。
4.1.5应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类设施正常运行及建(构)筑物正常使用。
4.2一般项
4.2.1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2对裸露地面、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临时性绿化;
3现场进出口应设车胎、车身冲洗设施和吸湿垫,保持进出现场车辆清洁;
4易飞扬和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余料回收;
5拆除、爆破、开挖、回填及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有抑尘措施;
6高空垃圾清运应采用封闭式管道或垂直运输机械;
7现场预拌、使用散装水泥应有密闭防尘措施;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土方开挖、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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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5001-2021 城镇道路路面检测与评价技术规程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道路 路面检测 与评价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avement testing and evaluation of urban road
DB 61/T 5001 - 2021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H期: 2021年10月10日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陕建标发〔2020]4号)的要求,编制组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结合我省城镇道路总体发展现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7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沥青路面检测及评价、水泥混凝土路面检测及评价、人行道检测及评价、养护工程设计。本规程附录为路面损坏状况调查表。
1总则
1.0.1为客观评价城镇道路路面技术 状况,提出路面养护对策及措施,促进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及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既有各等级城镇道路路面的检测与评价。
1.0.3城镇道路路面检测应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尽量减少对城镇道路的损坏,避免交通拥堵,确保交通安全。
1.0.4城镇道路路面技术状况的检测及评价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检测样本detection5 ample
每条道路为一个样本,按规定比例随机抽取的样本为检测样本。
2.1.2单元unit
检测样本内,按规定原则划分的路段。
2.1.3检测单元detection unit
检测样本内,按规定比例随机抽取并进行检测的单元。
2.1.4定期检测periodic detection
根据道路养护等级以固定周期对同一道路进行检测。
2.1.5特殊检测special detection
对路面结构层、路床等进行专门探测、测试的检测方法。
2.1.6路面损坏密度density of pavement damage
检测单元车行道(或人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与检测单元车行道(或人行道)总面积之百分比。
2.1.7路面状况指数pavement condition index(PCI)
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2.1.8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iding quality index(RQI)
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
2.1.9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avement quality index(PQl)
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2.1.10人行道状况指数footpath condition index(FCI)
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
3基本规定
3.0.1城镇道路检测分为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
3.0.2根据城镇道路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动路线、游览路线;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I等、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
3.0.3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1等养护的道路应2年一次,Ⅱ等、Ⅲ等养护的道路宜3年一次。
3.0.4当道路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2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4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5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6道路路面已大面积损坏,病害原因不明,危及行车安全。
3.0.5定期检测包括内容:
1收集道路施工资料及其他检测所需资料;
2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铺装及广场铺装的平整度检测;
3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铺装的病害与缺陷检测;
4基层损坏状况检测;
4沥青路面检测及评价
4.1沥青路面检测
4.1.1检测项目
沥青路面检测项目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路面损坏状况检测
1检测内容:损坏类型、面积。
2检测设备:优先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人工检测时配备量尺、横断面尺、基准尺等。
3检测方法:路面损坏状况检测按照《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3450(T0974)执行。采用快速检测设备检测路面损坏状况时,应纵向连续检测,横向检测宽度不得小于总车道宽度。检测设备应能够分辨1mm以上的路面裂缝,检测结果可采用人工识别分析,也可采用计算机自动识别分析,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5%;路面车辙检测按照《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3450(T0973)执行。人工检测时路面损坏状况调查表应按附录中表1填写。
沥青路面损坏类型及计算方法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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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2021-08.pdf
“两区三厂”建设安全 标准化 指南
GuidelinesforSafetyStandardizationintheConstructionof"TwoDistricts andThreeFactories"
“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
Guidelinesfor Safety Standardiz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of“Two Districts and Three Factories"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组织编写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组织编写.一北京:人民交通出版 社股份有限公司,2021.11
ISBN 978-7-114-17654-8
I.①两I.①交IⅢ①道路工程-T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V.①U415-62
中国版本 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1)第239332号
书名:“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 “Liangqu Ssnchang” Jianshe Anqun Biszhunhua Zhinan著作者: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责任 编辑:刘永超王海南责任校对:孙国靖息姚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印制:张凯地址:(100011)北京市 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网址: ltp: //. cm总经销: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部 销售电话:(010)59757973经 销:各地新华书店印 刷:北京市密东印刷 有限公司开 印 本:880 ×12301/16 张;5.75字 数:110千版 次:2021年11月第1版印 书 次:2021年11月第1次印刷 号: ISBN 978-7-114-17654-8定 价:60.00元(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公司负责调换)
《“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
编审组
审定组
组长:黄勇副组长:黄成造成员:刘永忠邵宏杨黔江王瑜蔡杰李俊峰赵河清王庆波李荣均刘元泉陈尚和罗海峰桂志敬宋轶骏
编写组
高艳辉吕大伟王超王玉文侯志强汪家雷谢兼量石开荣陈明晓祁凯黄觉刘韶新赵刚曾宇邹南王学武袁三发刘勇赵明雄聂东鲁翼周维嘉张德喜宋迪吴广平刘康云焦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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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5000-20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mbled buildings with steel - structure
DB 61/T 5000 - 2021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10日
为促进陕西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发展,规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工作,推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我省的应用与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立项计划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34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料;5.建筑设计;6.结构设计;7.外围护系统设计;8.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9.内装系统设计;10.生产加工、堆放与运输及施工安装;11.质量验收;12.使用维护。
1总则
1.0.1为规范我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产业化和新型生产建造方式转型发展的技术政策,提高我省钢结构建筑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水平,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1.0.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验收与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结构系统、配套的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品部件采用集成方法设计、建造的建筑。
2.0.2建筑系统集成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过程。
2.0.3集成设计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2.0,4协同设计collaborative design
装配式建筑设计中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等要求的一体化设计。
2.0.5结构系统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0.6外围护系统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0.7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8内装系统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9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10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11全装修full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12装配式装修assembled decorated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部品在现场进行组装安装的装修方式。
2.0.13干式工法non-wet construction method
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和环保等综合性能要求。应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功能完整的建筑产品。
3.0.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由结构系统、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组合集成,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和运营维护,实现全过程的一体化。
3.0.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守模数协调和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在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实现系列化和多样化。
3.0.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运用建筑信息化技术,实现全专业、全产业链的信息化管理。
3.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充分发挥材料优势,宜实现大空间及功能可变性,采用管线分离,管线更换或装修时不应影响结构性能,并满足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空间适应性及维护的便利性。
3.0.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防火、防腐、防水和隔声等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的要求。
3.0.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应因地制宜选用质量可靠、经济适用的材料和部品,并应选用技术成熟的施工工法进行安装。
4材料
4.1钢材
4.1.1钢材宜采用Q235、Q355、Q390、Q420、Q460和Q235GJ、Q355G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的规定。
4.1.2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绿色建筑要求和其他要求或处于侵蚀性介质环境中的承重结构,可采用耐候结构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
4.1.3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钢材的选用应遵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工作环境、钢材厚度和供货价格等因素,选用合适的钢材牌号及材性;
2结构用钢材质量等级宜选用B级及以上等级,焊接结构不应采用A级钢;
3在T形、十字形和角形焊接的连接节点中,当其板件厚度不小于40mm且沿板厚方向有较高撕裂拉力作用,包括较高约束拉应力作用时,该部位板材钢材宜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性能即Z向性能的合格保证,其沿板厚方向断面收缩率不小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规定的Z15级允许限值。钢板厚度方向承载等级应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焊缝尺寸以及预热、后热情况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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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
ICS 11.020
CCS C05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772 —2021
湖北省 中医诊所建设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linics in Hubei province
2021-12-23 发布 2022-02-23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医诊所 的命名要求、诊疗范围、人员资质、药品管理、设备、房屋、诊所周边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医疗废物、消防、信息系统、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备案制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医诊所 TCM(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linic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 100%。中医诊所适用备案管理。
3.2
连锁中医诊所 chain of TCM clinics
由同一设置方举办,经营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包含相同识别名称,在湖北省区域设置3家以上(含3家)且均规范经营1年以上的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诊所。
3.3
中医微创类技术 minimally invasive techniques of TCM
技术范围主要包括针刀技术、带刃针技术、铍针技术、水针刀技术、刃针技术、钩针技术、长圆针技术、拨针技术、银质针技术及穴位埋线技术等。
3.4
中央药房 central pharmacy
又称在线药房、智慧药房,中药厂商与医疗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及物联网,改造传统诊疗流程,提供送药上门、中药代煎、药事咨询等服务的一站式药事服务平台。
3.5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6
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 visual identity system of TCM clinic
中医诊所个性和身份的识别系统。中医诊所可以通过导入视觉识别系统将诊所的经营理念、中医文化精神等透过独特的视觉符号传达给社会大众,对外为诊所在公众中建立起鲜明统一的认知,对内征得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诊所凝聚力。
4 命名要求
4.1 命名原则
4.1.1 中医诊所命名应准确、规范、合理。
4.1.2 中医诊所名称应名副其实,且与其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应在名称中擅自增加或更改诊疗科目。
4.1.3 中医诊所名称中不应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昌区”。
4.1.4 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以包含地名,地名宜用明确的较小单位地名,不应超过备案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如“武昌”、“青年路”、“曾都”。
4.2 基本要求
4.2.1 中医诊所名称组成应为“识别名称+中医(诊疗科目)诊所”,识别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字号等。即个人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或字号)+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 “武昌李杏林中医诊所、武昌李杏林中医儿科诊所”;法人机构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法人名称+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武昌海晨中医诊所”;其他非法人组织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字号+(诊疗科目)中医诊所,如“武昌仁和堂中医诊所”。
4.2.2 民族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个人姓名+X 医诊所”,如“武昌李伯景蒙医诊所”。
4.2.3 连锁中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字号(品牌)+连锁中医诊所”,如“青年路济世堂连锁中医诊所”。
4.2.4 中医诊所应使用一个名称。
4.2.5 中医诊所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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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2214-2022 城市书房建设与服务规范
ICS 01.140.20
CCS A 14 DB41
河 南 省 地方标准
DB41/T 2214 —2022
城市书房建设 与服务规范
2022 - 01 - 13 发布 2022 - 04 - 12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书房 建设和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规划选址、设施要求、专用设备与网络、服务资源、服务内容、服务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书房建设与服务;智慧阅读空间、自助图书馆,其他小型公共阅读空间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38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WH/T 70.1—2020 公共图书馆评估指标 第1部分:区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WH/T 89—2020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业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图书馆
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来源:WH/T 70.1—2020,3.1]
3.2
总分馆
为实现区域内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的统一调配、协调提供和共建共享,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共图书馆及其他提供公共阅读服务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共同构成的服务网络。总分馆一般以县(区)为单位,由总馆、分馆和服务点构成。
[来源:WH/T 70.1—2020, 3.6]
3.3
总馆
总分馆(3.2)体系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一般指县(区)级以上,在业务管理、资源调配、统一协调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图书馆。
[来源:WH/T 89—2020,3.2,有修改]
3.4
分馆
总分馆(3.2)体系中,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服务于乡镇(街道)、大型企业或较大社区,总馆(3.3)和服务点(3.5)以外的公共图书馆或承担文献信息服务功能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城市书房是分馆的一种形式。
[来源:WH/T 89—2020,3.3,有修改]
3.5
服务点
总分馆(3.2)体系中,总馆(3.3)和分馆(3.4)以外的,服务于小型社区、村、小型企业等,承担部分分馆(3.4)职能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
[来源:WH/T 89—2020,3.4]
3.6
城市书房
由政府主导并建设、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3.3),承担文献信息服务功能、并配备有自助服务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来源:WH/T 89—2020,3.4,有修改]
3.7
志愿者
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在各级公共图书馆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来源:WH/T 70.1—2020,3.8,有修改] 4 总则
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城市书房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等方面发挥主导推动作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的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建设与服务。
4.2 城市书房建设与服务应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注重特色,体现出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应与总分馆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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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2201-2021 水库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
ICS 07.060
CCS A 47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201 —2021
水库工程 气候可行性论证 技术规范
2021 - 12 - 08 发布 2022 - 03 - 0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资料收集与处理、论证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大型水库工程的规划、选址、运营等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小型水库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X/T 423—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报告编制
QX/T 457—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气象观测资料加工处理
QX/T 46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总则
QX/T 497—2019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数值模拟与再分析资料应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库工程
指在河道、山谷、低洼地及不透水层建有永久性挡水大坝建筑物用于水利、水电、供水、生态、旅游等的人工湖工程。
3.2
气候可行性论证
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3.3
参证气象站
气象分析计算所参照或引用的具有长年代气象数据的国家气象观测站。
注1:长年代一般不少于30年。 注2:国家气象观测站包括GB 31221—2014中定义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
[来源:QX/T 469—2018,3.2]
3.4
气象灾害
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
注:主要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来源:GB/T 36742—2018,3.2]
3.5
气象灾害风险
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和量级。
[来源:GB/T 36742—2018,3.4]
3.6
数值模拟
依靠电子计算机,利用数值模式得到描述大气运动的各要素的时空分布特征。 [来源:QX/T 497—2019,2.4]
4 论证范围
按水库工程的功能、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重点。论证范围应包括水库工程所在区域、水库工程周边密切相关区域(如上游的汇水区、下游的影响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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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96-2022 水工混凝土表面涂层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ICS 93.160
CCS P 55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37/T 4496 —2022
水工混凝土表面涂层 质量检测技术 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quality detection of coatings to hydraulic concrete surfaces
2022-02-18 发布 2022-03-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工混凝土表面涂层外观、厚度和黏结强度的检测方法、检测频次及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维修加固工程等水工混凝土表面涂层质量的现场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5317 水电水利工程聚脲涂层施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混凝土表面涂层 concrete surface coating
涂装在混凝土表面并与之黏结牢固的防护层。
3.2
涂层厚度 coating thickness
涂料完全固化后在混凝土表面形成的膜层厚度。
3.3
局部厚度 partial thickness
在混凝土表面规定面积上进行规定次数测量所得涂层厚度(3.2)的算术平均值。
4 外观
4.1 涂层外观质量检查可采用目视法,并采取影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2 涂层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
4.3 涂层应均匀、平整、无漏涂、无明显褶皱、无起泡、无鼓包、无开裂和异物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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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05-2021 水闸工程运行规范
ICS 93.160
CCS P 58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37/T 4405 —2021
水闸工程运行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luice project operation
2021-10-18 发布 2021-11-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闸工程 运行的控制运用、工程检查、工程监测、维修养护、安全与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我省河道(包括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修建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SL 27 水闸施工规范
SL 7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 101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 214 水闸安全评价导则
SL/T 722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运行规程
SL 768 水闸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B37/T 351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B37/T 3513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闸 sluice
修建在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利用闸门调节流量和控制水位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
[来源:SL 570—2013,6.1.1.1,有修改]
3.2
水闸工程运行 sluice project operation
对已建成的水闸工程进行检查监测、维修养护、控制运用、管理保护等,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工作。
3.3
水闸管理单位 sluice management unit
承担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包括水闸专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闸运行管理的管理责任主体和受委托承担水闸运行管理的第三方服务组织。
DB37/T 4405—2021
2
3.4
岸墙 retaining wall
水闸闸室两侧兼有挡土、减少水平边荷载及延长侧向防渗长度的建筑物。
[来源:SL 265—2016,2.0.3]
3.5
翼墙 wing wall
设于水闸两侧的上下游,用以引导调顺水流并兼有挡土作用的建筑物,一般于两侧呈对称翼型布置。
[来源:SL 265—2016,2.0.4]
3.6
维修养护 maintenance
对水闸进行日常与定期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功能的工作。
[来源:SL 570—2013,3.4.1.1,有修改] 4 控制运用
4.1 控制运用依据和原则
4.1.1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规划设计要求、所承担的任务和所在流域或区域防汛抗旱调度方案,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水闸控制运用计划一般应包括防洪除涝计划和兴利调度计划。
4.1.2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特征值,结合水闸承担的任务和工程条件,确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a) 上下游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
b)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c) 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d) 上下游河道的安全运行水位和流量。
4.1.3 当水闸确需调整运用标准时,应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和安全复核,提出可行的运用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运用过程中应加强工程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1.4 水闸控制运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a) 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各行业、各部门的要求;
b) 综合利用水资源;
c) 服从流域或区域防洪调度;
d) 有淤积的水闸,应采取防淤减淤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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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河南
提问日期: 2022-03-26 07:07:07
提问网友: 糖宝
解答网友: 小老百姓
XD消防电源线,XS消防信号线
DB37/T 4404-2021 水库工程运行规范
ICS 93.160
CCS P 58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 37/T 4404—2021
水库工程运行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project operation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工程 运行的工程检查、工程监测、工程养护、工程修理、调度运用、安全与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我省山丘区有一定流域面积、具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参考执行。混凝土坝的工程巡查、监测、维修养护等工作符合SL 230和SL 601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29086 钢丝绳 安全 使用和维护
GB 50706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SL 34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
SL 210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4 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
SL 230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 298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 551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564 土坝灌浆技术规范
SL 605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SL 621 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
SL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
SL 766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技术规范
YB/T 5343 制绳用圆钢丝
DB37/T 351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B37/T 3513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库工程运行 reservoir project operation
对已建成的水库工程进行检查监测、养护修理、调度运用、管理保护等,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工作。
DB 37/T 4404—2021
3.2
检查 inspection
为了查找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存在的隐患、缺陷与损坏,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现场查勘、测量、记录等工作。
[来源:SL 210—2015,2.0.1]
3.3
养护 maintenance
为了保证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措施。养护分为经常性养护、定期养护和专门性养护。
[来源:SL 210—2015,2.0.2]
3.4
修理 repair
当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使其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使用功能所采取的各种修补、处理、加固等措施。
[来源:SL 210—2015,2.0.3]
3.5
岁修 annual repair
每年有计划地对各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进行修理工作。
[来源:SL 210—2015,2.0.9]
3.6
大修 intensive repair
当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出现影响使用功能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时,而采取的重大修理措施。
[来源:SL 210—2015,2.0.10]
3.7
抢修 emergency repair
当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边坡和设施等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暂时性消除隐患而采取的突击性修理措施。
[来源:SL 210—2015,2.0.11]
3.8
初蓄期 initial impoundment period
从水库首次蓄水至达到(或接近)正常蓄水位后再持续3年止。
[来源:SL 551—2012,2.0.2]
3.9
运行期 operation period
初蓄期后的时期。若水库长期达不到正常蓄水位,则首次蓄水3年后为运行期。
[来源:SL 551—2012,2.0.3]
4 工程检查
4.1 检查范围和项目
4.1.1 工程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4.1.2 检查范围应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影响工程安全的其它区域。
4.1.3 工程检查应对坝体、坝基和坝区、输、泄水洞(管)、溢洪闸(道)、闸门及启闭机、库区、近坝岸坡、管理设施等进行检查。
4.2 检查内容
4.2.1 坝体检查:
a) 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等;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
b) 迎水坡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脱)落、滑动、隆起、塌坑或植物滋生等;近坝水面有无变浑或旋涡等异常现象。块石护坡有无块石翻起、松动、塌陷、垫层流失、架空或风化变质等损坏现象;
c) 背水坡及坝趾有无裂缝、剥(脱)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积雪不均匀融化、渗水、流土、管涌等;表面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坝后排水反滤设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堵塞和排水不畅,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和发生浑浊现象;导渗降压设施有无异常;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有无兽洞等。
4.2.2 坝基和坝区检查:
a) 基础排水设施的渗水水量、颜色、气味及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
b) 坝端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坝端岸坡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塌坑、异常渗水及兽洞等;绕坝渗水是否正常;
c) 坝趾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d) 有条件时应检查上游铺盖有无裂缝、塌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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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03-2021 堤防工程运行规范
ICS 93.160
CCS P 58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 37/T 4403—2021
堤防工程运行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vee project operation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工程 运行的工程检查、工程监测、维修养护、安全与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我省沿河流、湖泊、海岸、蓄滞洪区修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4级及以上堤防工程,其他堤防工程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 50706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SL 298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 436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
SL 595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SL/Z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SL/T 782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SL/T 794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
DB37/T 351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B37/T 3513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堤防工程 levee project
堤防及其堤岸防护工程、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的统称。
[来源:SL 570—2013,4.1.1.2]
3.2
堤防工程运行 levee project operation
对已建成的堤防工程进行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管理保护等,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工作。
3.3
堤岸防护工程 embankment protection works
为防止堤岸受水流、风浪、潮汐侵袭、冲刷而造成破坏所采取的工程措施。
[来源:SL 570—2013,4.2.2.1,有修改]
3.4
隐患探测 hidden trouble detection
利用仪器设备或机具对建筑物内部的缺陷、病害进行探查和探测的工作。
[来源:SL 570—2013,3.3.1.4]
3.5
维修养护 maintenance
对堤防工程进行日常与定期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功能的工作。
[来源:SL 570—2013,3.4.1.1,有修改]
3.6
生物防护工程 biologic protection engineering
用以防治波浪冲刷、保护堤防安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种树植草工程措施。
[来源:SL 570—2013,4.2.2.9]
3.7
交叉联接建筑物 cross-connected building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穿堤、跨堤、临堤建筑物,包括闸涵、桥梁、码头、港口、道路、渡槽、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建筑物。
3.8
堤防管理单位 levee management unit
承担堤防工程运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包括专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堤防工程运行管理的管理责任主体、受委托承担堤防工程运行管理的第三方服务组织。
4 工程检查
4.1 检查范围和项目
4.1.1 堤防工程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4.1.2 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其它区域。
4.1.3 工程检查应对堤身、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交叉联接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管理设施、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生物防护工程及动物危害等进行检查。
4.2 检查内容
4.2.1 日常检查内容:
a) 堤身外观检查:
1) 堤顶:防浪墙是否完整、倾斜,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2) 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渗水;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水质有无变化等;
3) 堤脚:有无隆起、下沉,有无淘刷、变形、坍塌等现象;
4) 混凝土结构:有无溶蚀、侵蚀、冻害、裂缝、破损、老化等情况;
5) 砌石结构: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b) 堤岸防护工程检查:
1) 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正常;
2) 坝式护岸: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洞穴;
3) 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正常;
4) 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刷松动、变形;
5) 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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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1342-2021 平原水库工程设计规范
ICS 93.160
CCS P 55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 37/T 1342—2021代替 DB37/T 1342 —2009
平原水库 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lain reservoir project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平原水库设计 的总体原则、技术要求及加固与扩建的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平原地区,以及地形符合平原水库特征的各类新建、加固、扩建和改建平原水库工程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3558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290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5048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124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55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T 225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SL/T 231 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251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T 269 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
SL 27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T 278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SL 3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规程
SL 629 引调水线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704 水闸与泵站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 37/T 1342—202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平原水库 plain reservoir
平原地区利用低洼地或废弃河床,通过下挖和在地上修筑围坝形成库容,并从近地或远地引水充灌形成的蓄水调节水库。
3.2
围坝 surrounding dam
沿平原水库库区周边修筑的用以形成地面以上蓄水库容的挡水建筑物。
3.3
入库泵站 inflow pump station
为满足向平原水库充水而设置的提水入库的泵站。
3.4
出库泵站 outflow pump station
为满足用水部门需要而设置的出库供水泵站。
3.5
入库涵洞 inflow culvert
为满足平原水库进水充库需要而设置的输水涵洞。
注:一般布置于入库泵站出口段,穿过围坝输水入库。当水源有自流入库条件时,亦可单独设置。入库涵洞一般应设置闸门,用以控制水流。
3.6
出库涵洞 outflow culvert
为向用户供水而设置的引水出库的输水涵洞。
注:一般布置于出库泵站进口段,穿过围坝输水出库。当水源有自流供水条件时,亦可单独设置。出库涵洞应设置闸门控制水流。
3.7
泄水涵洞 sluicing culvert
在特殊情况下用以泄空或将水库水位降低至某一安全水位而设置的泄水建筑物。
注:泄水涵洞的闸门应具有在各种情况下快速启闭的功能。
3.8
土工合成材料 geosynthetics
用于岩土工程的,以聚合物为原料制造的透水和不透水产品的统称。
3.9
土工织物 geotextile
透水性土工合成材料,按制造方法不同,分为织造土工织物和非织造(无纺)土工织物。
3.10
土工膜 geomembrane
在岩土和土木工程中用于隔离液体或气体的相对隔水的聚合膜或薄板。
3.11
水质标准 water quality standard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4 平原水库工程的等级及设计标准
4.1 工程等别
4.1.1 平原水库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 1 确定。
4.1.2 对综合利用的平原水库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4.1.3 对于位于大中型河道干流,还具有防汛、治涝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平原水利枢纽中的平原水库,其等别应按 SL 252 确定。
4.1.4 平原水库中入库泵站和出库泵站的等级,可根据其装机流量或装机功率,参照表 2 确定。工业、城市供水和乡镇居民生活供水泵站的等级,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 1 确定。并不得低于该平原水库工程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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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97-2022 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全程帮办服务规范
ICS 03.080
CCS A 12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 37/T 4497—2022
重点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 全程帮办服务 规范
End-to-end assisting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of key projects
2022 - 02 - 18 发布 2022 - 03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全程帮办服务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全程帮办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T 36113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点建设项目 key projects
与辖区内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紧密衔接,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公开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
3.2
服务对象 intended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申请办理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3
帮办服务 assisting service
为服务对象无偿提供办理行政审批的申报辅导、协调推进、协助办理等各类服务活动。
3.4
帮办员 assisting staff
为服务对象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帮办服务的工作人员。
4 基本原则
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全程帮办服务遵循“自愿、无偿、联动、精准、合法、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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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1184-2019 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
ICS 07.060
A 47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184 —2019代替 DB35/T 1184—2011
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 技术评价规范
Code for assessment of design technology of structure's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2019 - 06 - 14 发布 2019 - 09 - 14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构)筑物防雷装置 设计技术评价的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编制、评价报告审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714.2—2015 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601—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评价程序
3.1 评价程序内容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程序包括:收集资料、划分防雷类别或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技术评价报告、报告审查等。
3.2 收集资料
收集资料包括:技术标准、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场地内土壤电阻率分布状况、雷电活动规律资料、主要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料。
3.3 划分防雷类别及防护等级
3.3.1 建(构)筑物防雷类别应按照 GB 50057—2010 及 GB/T 21431—2015 的规定进行划分。
3.3.2 建(构)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按照 GB 50343—2012 的规定进行划分。
3.4 划分评价单元
3.4.1 根据评价方法、被评价对象的相对位置及特征参数等进行评价单元的划分,每个评价单元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相对独立。
3.4.2 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对象防雷装置涉及到的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划分按照 GB 50601—
2010 的规定划分,对分项工程的技术评价内容参见附录 A。
4 评价报告编制
评价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
a) 概述:编制依据、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设计概况等;
b) 防雷类别、防护等级划分:依据 3.3 进行划分;
c) 评价单元划分:依据 3.4 进行划分;
d) 定性、定量评价:对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现行防雷技术标准条款作出评价;
e) 安全对策建议:根据评价结论,提出建(构)筑物减少雷击的安全对策建议;
f) 评价结论:做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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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63-2021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评估技术规程
备案号:J16104-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263-2021
既有玻璃幕墙 安全性评估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existing glass curtain wall
2021-12-20发布 2022-04-01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构件及材料性能检测、节点构造的检查检测、结构承载力验算、安全性评估、评估报告。
1总则
1,0.1为规范既有玻璃幕墙的检验和评估,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评估。
1.0.3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玻璃幕墙existing glass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且面板材料为玻璃的建筑幕墙。
2.1.2安全性评估safety assessment
通过核查资料及检验、检测结果对既有玻璃幕墙各类构造体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其使用安全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2.1.3检验inspect
对既有玻璃幕墙材料、节点构造、结构承载能力所进行的检测、检查和验证等工作。
2.1.4检测testing
对幕墙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活动。
2.1.5调查investigation
对幕墙工程信息、文件资料、使用维护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2.1.6杆件体系rigid component system
由刚性构件组成的支承结构体系。
2.1.7索杆体系cable and rigid component system
由拉索、拉杆和刚性构件组成的支承结构体系。
2.1.8评估单元assessment unit
根据被评估玻璃幕墙的类型、构造特点和分布情况,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评估的单元。
2.1.9子单元sub-unit
评估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评价单元,分为构件及材料性能、构造节点和结构承载力三个子单元。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既有玻璃幕墙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宜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估。其中使用满10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估,以后每隔5年进行一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每隔3年进行一次。拉索幕墙竣工后6个月应进行预应力检查,以后应每隔3年进行一次检查调整。
3.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玻璃幕墙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1玻璃幕墙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使用或安全隐患的状况;
2当遭遇地震、火灾,强风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侵蚀后出现幕墙损坏情况时;
3玻璃面板及装饰构件发生坠落事故;
4支承幕墙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出现受损状况;
5业主单位有安全性评估要求;
6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7其他原因。
3.1.3应优先选用对建筑物主体结构、幕墙结构无损伤的检测方法。
3.2评估内容及程序
3.2.1安全性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幕墙概要性调查;
2玻璃幕墙构件及材料性能的检测;
3玻璃幕墙节点构造的检查;
4玻璃幕墙的结构及连接承载能力验算;
5安全性评估;
6处理措施及建议。
4构件及材料性能检测
4.1一般规定
4.1.1玻璃幕墙的主要材料包括:金属型材、拉索和拉杆、玻璃、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紧固件、五金件及其他配件。
4.1.2玻璃幕墙主要材料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材料质量保证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等。
2实际使用主要材料的表观质量等情况。
3实际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等参数。
4.1.3玻璃幕墙主要材料的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3JGJ/T13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3JGJ102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4.2金属型材
4.2.1金属型材的检测应包括外形尺寸、壁厚、表面处理层厚度、腐蚀及外观质量,铝合金型材的检测还宜包括韦氏硬度。
4.2.2当所用金属型材无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或材料型号、牌号不明时,还应对型材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4,2.3金属型材构件宜在下列部位进行检测或取样检测:
1型材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2对型材力学性能存在怀疑的部位;
3对幕墙安全性和使用性影响较小的部位;
4便于取样工具操作的部位。
4.2.4金属型材外形尺寸应采用分度值为1mm的尺量工具检测,壁厚应采用分辨率不低于0.05mm的游标卡尺或分辨率不低于0.1mm的金属测厚仪检测。
4.2.5金属型材表面涂层厚度应采用分辨率不低于0.5u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
4.2.6金属型材表面腐蚀及外观质量应检查下列内容:
1金属型材表面防腐涂层的损坏情况和基材腐蚀情况,必要时应采用超声测厚法对腐蚀深度进行测量;
2金属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形、损坏情况。
4.2.7铝合金型材韦氏硬度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住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3YS/T420规定的钳式手提韦氏硬度计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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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61-202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备案号:J16102一202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1261-2021
全装修住宅 室内装修 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full decoration house interior decoration
2021-12-06发布
2022-04-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多(建设发[2016]450号)的要求,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同有关编制单位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战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8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安全防护等。
1总则
1.0.1为规范浙江省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统一技术要求,满足居民对全装修住宅的功能、环境和设施的基本需求,做到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保证全装修住宅的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
1.0.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全装修住宅full decoration house
在住宅交付前,套内和共用部分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完成,给水排水、燃气、电气及智能化等基本设施安装到位,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设备安装完成,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2.0.2部品parts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在工厂生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儿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2.0.3室内净高interior clear height
楼面、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净宽clear width
室内墙体面层(完成面)或固定装修面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
2.0.5顶棚suspended ceiling
建筑物房间内的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
2.0.6套内前厅entry foyer
进人套内的过渡空间。
2.0.7贮藏室store room
用于存储物品的房间。
2.0.8固定家具built-in furniture
固定于室内墙面、顶棚、地面等部位的壁柜和吊柜等。
3基本规定
3.0.1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应与建筑工程各专业同步设计,并应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
3.0.2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智能化,并宜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应推行M技术的应用,应推广整体厨房、整体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的应用。
3.0.3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应采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部品,严禁选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设备。
3.0.4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防火标准及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3.0.5全装修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
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3.0.6全装修住宅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相关规定。
3.0.7全装修住宅所用室内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3.0.8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的设计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套内空间
4.1一般规定
4.1.1全装修住宅套内空间的装修设计应包含套内所有空间和部位。
4.1.2套内空间装修设计应满足各功能空间的基本使用要求,应根据户型结构、潜在客户定位和设计风格,合理布置隔断和家具,配置设备和设施,并应考虑一定的灵活可变性。
4.1.3套内空间顶棚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应采用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的装修材料,厨房和卫生间的顶棚材料尚应具有防潮防霉等性能;
2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可按附录C;
3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有灯带的顶棚,侧边开口部位的高度应能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开口部位应满足出风的要求;
4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光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并应采取安装牢固、便于维修的构造措施。
4.1.4套内空间墙面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应采用抗污染、易清洁的装修材料,厨房和卫生间的墙面材料尚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2紧邻用水房间及底层外墙的墙面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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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161-2020 公路配套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ICS 93.080.10
P 65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2161—2020
公路配套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 办法
2020 - 09 - 28 发布 2020 - 12 - 2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配套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公路配套房屋建筑工程与其他专业工程设计界面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配套房屋建筑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58号
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规划发〔2010〕178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交通部建标〔2011〕12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路配套房屋建筑
公路配套房屋建筑是指公路沿线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相关的房屋建筑。包括管理中心、收费站、
隧道管理站、超限检测站、养护工区、服务区和停车区等公路沿线的房屋建筑。
4 总 则
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4.2 设计必须贯彻“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品质工程设计理念。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地理条件,结合人文景观和绿化设施,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节约能源,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应与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注重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3 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编制,应根据设计阶段的不同要求,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执行,并参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编制。
4.4 公路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完成,并对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4.5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本《编制办法》包括前期工作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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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029-2022 园林绿化有机覆盖物应用技术规程
ICS 65.020
CCS B 05 DB11
北京市 地方标准
DB11/T 3029 —2022
园林绿化 有机覆盖物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organic mulch on landscaping
2022-01-14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园林绿化有机覆盖物的原料、加工、质量、覆盖要求、施工操作及维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京津冀区域有机覆盖物加工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LY/T 1970 绿化用有机基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有机覆盖物 organic mulch
园林绿地养护修剪物、森林抚育采伐物和自然脱落的枝干等,经加工处理后覆盖于地表,具有抑制扬尘、控制杂草、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功能的一定粒径的有机物质。
3.2着色 dye
有机覆盖物生产加工过程中对其进行染色的工艺。
4 原料、加工及质量要求
4.1 原料
4.1.1 园林绿地木本植物养护修剪及森林抚育采伐产生的废弃物、林产品加工剩余物,以及自然脱落的枝干等可作为原料。草坪草花等草本植物的修剪物不宜直接作为有机覆盖物。
4.1.2 出现异味、有渗滤液的不宜作为原料。
4.1.3 疫木、富含油脂的不应作为原料。
4.2 加工
4.2.1 清除杂质
加工前应清除原料中的碎石、玻璃、金属、沥青混凝土、塑料等杂质。
4.2.2 破碎
4.2.2.1 有机覆盖物粒径和厚度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粒径和厚度超过附录 A 的规定时,应使用破碎机破碎成所需的粒径和形状(条状、块状或片状)。
4.2.2.2 破碎机出料区应有降尘措施,可进行收集扬尘或喷淋、密闭静置降尘等。
4.2.3 无害化处理
宜采用堆肥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堆体温度应为 55 ℃~60 ℃,维持 10 d 以上。
4.2.4 着色
4.2.4.1 原则
可根据需要对有机覆盖物着色。着色使用的染色剂中含有的物质不应高于GB 36600 规定的挥发性物质和半挥发性物质的管制值。
4.2.4.2 方法
着色时,边翻动有机覆盖物边喷淋染色剂溶液,使有机覆盖物表面色彩均匀一致。
4.2.4.3 要求
着色过程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着色后的有机覆盖物应在通风、阴凉、干燥处进行晾晒,达到表面干燥;着色的有机覆盖物施用后,其色彩至少应保持 12 个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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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51 —2021
建筑物名称 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name planning
2021-12-30发布 2022-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 名称命名、更名工作,体现北京城市发展目标和北京地方文化特色,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2021〕1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4.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5.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物的命名和既有建筑的更名。
1.0.3 建筑物名称规划应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
1.0.4 建筑物名称规划应以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 据,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
1.0.5 建筑物名称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2.0.2 建筑物 building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0.3 建筑物名称 building names
对建筑物赋予的专有名称。
2.0.4 建筑物专名 specif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的词。
2.0.5 建筑物通名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类别的词。
2.0.6 建筑物重名 duplication of building names
不同建筑物专名使用相同的词或音。
2.0.7 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 classification and special use for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土地用途不同的建筑物使用不同的通名。
2.0.8 建筑物名称标志 sign of building names
标识建筑物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物名称基本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
2 建筑物专名应体现建筑物的人文、环境特征,建筑物通名应符合所指建筑物的性质、种类、形态、功能与规模。
3.1.2 建筑物名称应一地一名。
3.1.3 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共建类重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应纳入地名规划。
3.1.4 建筑物名称应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 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可申请同一命名。
3.1.5 建筑物名称应名实相符,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 实际情况。
3.1.6 建筑物名称采词用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字数应控制在3~6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
2 应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与北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
3 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权;
4 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建筑物名称。
3.1.7 历史建筑物应使用沿用下来的反映历史文化价值的名称。
3.1.8 建筑物推广名使用应符合本节建筑物名称的规定。
3.2 建筑物专名规划
3.2.1 建筑物专名应由 2~4个汉字组成。
3.2.2 不应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标点符 号等。
3.2.3 不应使用名不副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 不应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他人建筑物名称含义的词语。
3.2.4 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公众人物的姓名。
3.2.5 不得使用政治性事件、灾害性事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民族、宗教所用的专用词汇。
3.2.6 凡使用区片、街巷等地名的,建筑物应在其地名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除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驻京机构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行政区划名称外,不应使用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建筑物。
3.2.7 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专用词语,应仅限用于相关行业的单位办公机构所在的建筑物名称。
3.2.8 除中央、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自用建筑物的名称外,不应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词语。
3.2.9 除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建筑物外,不宜使用“国际”“世 界”“亚洲”“亚太”等类型词语。
3.2.10 建筑物专名不得重名,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专名不应使用相同的词和音;
2 建筑物专名的汉语拼音发音宜避免相近;
3 不应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专名中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等 字样作限定词或者增加“雅”“嘉”“佳”等字样作修饰词,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4.0.1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确 需更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行政区划名称,可更名;
2 因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可更名;
3 因建筑物产权单位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名称与现状不符的,可更名;
4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名称,不得更名。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或者注销,应制定名称保护措施。 4.0.2 建筑物名称注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建筑物名称,应注销;
2 其他原因确需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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