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无水印 Q321183 JH004-2020 JH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图集(江苏321183-R178-2021)
江苏省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设计
321183-R178—2021 Q/321183JH004—2020
JH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主编单位: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单位: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公告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1编制依据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一2010(2015年版)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一201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JG/T197一201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GB/T5223.3一201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2001(2009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2018
《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2010
《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一200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一2010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一2008
《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JC/T540-2006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223一2017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一2008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一2011
《建设用砂》GB/T14684-2011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一2006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内六角平圆头螺钉》GB/T70.2-2015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一2019
《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用端板》JC/T2239一2014
2适用范围
2.1本图集适用于先张法 离心工艺成型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以下简称“空心方桩”)。接桩方式包括焊接连接和抱箍式加焊接复合连接。
2.2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8度以下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港口、市政、桥梁、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的基础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空心方桩用作抗拔桩时应用范围不受场地类别限制,用作抗压桩时Ⅲ、Ⅳ类场地慎用。
2.3本图集空心方桩主要考虑承受竖向拉、压荷载;当用于承受水平荷载时,设计人员应结合相关因素,经综合计算分析后选用或进行专门设计。
2.4本图集空心方桩适用于微腐蚀性、弱腐蚀性场地;当处于中等腐蚀性及以上场地时,应进行专门防腐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分类、选用及编号
3.1分类:
3.1.1本图集空心方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80。
3.1.2本图集空心方桩按桩身配筋率不同分为A型、AB型、B型。
3.1.3本图集空心方桩按其截面不同可分为300mm、350mm、400mm、450mm、500mm、550mm、600mm规格。
3.1.4本图集空心方桩按受力不同可分为承压桩(代号为“JFZ”或“T-JFZ”)和抗拔桩(代号为“JFZB”或“T-JFZB”)两类。“T-”表示单节桩两端均无端板,采用Ⅱ型套筒锚固预应力钢筋;多节桩非接桩处不设置端板,采用Ⅱ型套简锚固预应力钢筋。具体代号说明见表3.1.4。表3.1.4代号说明
3.2选用:
3.2.1空心方桩的配筋及力学性能详见本图集第12、13页。当空心方桩用作抗拔桩时,应选用AB型、B型桩,A型桩仅适用于抗压桩。
3.2.2设计人员应结合工程地质情况、上部结构特点、抗震设防烈度、荷载大小及性质、施工条件、周边环境、沉桩设备等因素,综合分析后选用。
3.2.3空心方桩用于承压桩时,接头数量不宜超过3个,接桩方式可采用焊接,具体做法详见本图集第28页。
3.2.4空心方桩用于抗拔桩时,全桩不宜超过1个接头,接桩方式采用焊接加抱箍式机械连接复合连接方式,详见本图集第29页。
3.2.5本图集空心方桩的上节桩桩顶根据有无端板分下列两种形式:
1带端板形式:当作抗压桩时,桩两端均采用端板锚固预应力筋,端板厚度需满足锚固要求,桩与承台连接详见本图集第32、33页;当作抗拔桩时,上节桩桩顶采用I型张拉机械套筒锚固预应力筋(桩其余端部采用端板锚固),且需设保护性端板,端板厚度为10mmm,I型张拉机械套筒大样详见本图集第37页,1型张拉套筒与端板采用焊接固定,桩与承台连接详见本图集第34~36页。
2无端板形式:上节桩顶采用Ⅱ型张拉机械套筒锚固预应力筋,Ⅱ型张拉机械套筒详见本图集第46页。抗压桩与承台采用填芯钢筋连接时,做法详见本图集第40、41页;采用套筒锚固钢筋与承台连接时,做法详见本图集第
42~44页。抗拔桩桩顶与承台连接做法详见本图集第42、43、45页。
3.2.6空心方桩采用单节桩不接桩,且设计无需桩尖时,单节桩两端均可不设置端板,采用Ⅱ型张拉机械套筒锚固预应力钢筋。空心方桩两端均不带端板情况仅适用于单节桩。3.2.7无端板空心方桩宜采用静压沉桩施工。
3.2.8本图集提供了四种桩尖类型,即a型开口型钢桩尖、b型十字形钢桩尖、c型圆锥形钢桩尖、d型开口形组合钢桩尖,具体参数及使用范围见本图集第47~50页。设计桩长不包括桩尖部分,设计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采用无
桩尖施工或其他类型的桩尖。当下节桩下端不设置端板时,可采用组合钢桩尖,详见本图集第50页。
3.2.9液化土和软土中的空心方桩,应满足具体工程抗震承载力计算的要求,适当调整主筋和箍筋的配置,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箍筋应加粗加密(该桩需厂家定制,并增加标识)。
3.2.10空心方桩用作摩擦桩或端承摩擦桩且穿越的坚硬土层较薄时,其长细比不宜大于100;当用作端承桩或摩擦型端承桩且需要穿越一定厚度较硬土层时,其长细比不宜大于80。当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等于10kPa或以桩身材料强度为控制时,其长细比不宜大于60;桩型宜选用AB型、B型桩。
3.3编号:
4原材料及构造要求
4.1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相关规定。
4.2骨料:
4.2.1细骨料宜采用洁净的天然硬质中粗砂或人工砂,细度模数宜为2.5~3.2,采用人工砂时,细度模数可为2.5~3.5,其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且砂的含泥量不大于1%,不得有泥块,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1%,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0.5%。
4.2.2粗骨料宜采用碎石或破碎的卵石,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5mm,且不得超过钢筋净距的3/4,其质量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规定,且石的含泥量不大于0.5%,不得有泥块,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0.5%,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得大于5%。
4.2.3对于有抗腐蚀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空心方桩,其所使用的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4外加剂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严禁使用氯盐类外加剂,宜采用高效减水剂。
4.5环境等级为二a时,桩身混凝土的水胶比不得超过0.35,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0.06%,碱含量不得超过3kg/m3;环境等级为二b时,桩身混凝土的水胶比不得超过0.50,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0.06%,碱含量不得超过3kg/m。
4.6制作空心方桩的混凝土质量等级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空心方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其强度指标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6.1采用。
表4.6.1混凝土强度指标及弹性模量(N/mm)
图集内容索引:
目录·…1~2
编制说明·………······3~11
空心方桩选用表…….....··12~13
JFZ(JFZB)-30(14)空心方桩配筋图····.·14
JFZ(JFZB)-35(17)空心方桩配筋图·…15
JFZ(JFZB)-40(22)空心方桩配筋图······16
JFZ(JFZB)-45(25)空心方桩配筋图17
JFZ(JFZB)-50(30)空心方桩配筋图·······18
JFZ(JFZB)-55(35)空心方桩配筋图···············19
JFZ(JFZB)-60(40)空心方桩配筋图·····20
Ⅰ型端板详图21
Ⅰ型端板参数表·…······22
Ⅱ型端板详图…·23
Ⅱ型端板参数表···24
Ⅲ型端板详图…·25
Ⅲ型端板参数表·…26
套箍详图及参数表·…27
空心方桩(抗压)接桩详图·····28
空心方桩(抗拔)接桩详图…......·29
抗拔空心方桩机械连接卡详图·30
抗拔空心方桩机械连接卡参数表··…···31
JFZ桩与承台连接详图·……·...·32~33
JFZB桩与承台连接详图·…·····34~36
I型张拉机械套筒详图·······37
T-JFZ(JFZB)空心方桩单节桩构造图·…38
T-JFZ(JFZB)空心方桩多节桩构造图·39
T-JF2桩与承台连接详图·…·····40
T-JFZ/T-JFZB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41~42
T-JFZ/T-JFZB接桩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43
T-JFZ截桩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44
T-JFZB截桩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45
Ⅱ型张拉机械套筒详图·…46
a型开口型钢桩尖结构图··47
b型十字形钢桩尖结构图······48
c型圆锥形钢桩尖结构图·…······49
d型装配式十字形钢桩尖结构图…··50
附录A空心方桩制作要求·…··51~52
附录B空心方桩施工要求···53~55
附录C空心方桩检验与验收··…·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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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3-242-2021 福建省可控刚度桩筏基础技术标准(印刷稿)
福建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可控刚度桩筏基础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 of piled raft foundation of controllable stiffness in Fujian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42-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488-2022
主编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坤加建设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2年03月01日
2022年 福州
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编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20〕13号)的要求,由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坤加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和地方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桩筏基础构造;5. 设计计算;6. 施工;7. 检测、监测与验收。
在《福建省可控刚度桩筏基础 技术规程DBJ/T13-242-2016》(下文简称原规程)的基础上,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进一步明确了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适用情况;
(2)详细叙述了刚度调节装置的选取依据与布置原则;
(3)增加了刚度调节装置底座安装通过植筋与桩顶实现连接的方式;
(4)进一步明确了桩顶空腔封闭用灌浆料的类型和技术要求;
(5)更改了原规程第5章子标题,新标准第5章子标题中不再提地基、基础;
(6)将原规程第7章中检验部分拆分为检测与监测两个部分,细化了可控刚度桩筏基础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工作技术规定;
(7)增加了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流程,阐述了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用于不同情况下的设计流程;
(8)增加了桩顶抗剪装置构造及其抗剪力计算方法,补充说明了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桩筏连接构造;
(9)指出了新旧桩组合、土岩组合等情况中,大、小支承刚度是表述桩基支承刚度大小的相对概念,不是指具体的某个数值大小;
(10)删除了桩筏基础简化示意图,在新标准中不再提桩弹簧、土弹簧等口语化表述。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
1.0.1 为了在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工程实践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设计、施工、检测、监测与验收。
1.0.3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使用功能、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应重视地方经验,因地制宜,注重概念设计;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基桩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选择。
1.0.4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以及验收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基桩 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2.1.2 孤石 boulder
残留于风化岩或土中的中-微风化独立岩体,是不均匀风化的产物。
2.1.3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ground
在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或部分缺失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2.1.4 桩筏基础 piled raft foundation
由桩基础和连接于桩顶的筏形基础所组成的组合基础形式。
2.1.5 支承刚度 bearing stiffness
地基、基础及刚度调节装置单个或组合后支承建筑物(构筑物)上部结构荷载的有效竖向刚度。
2.1.6 混合支承桩基础 Hybrid support pile foundation
因孤石、土岩组合地基等特殊地质条件形成的由不同支承刚度基桩组成的桩基础。
2.1.7 地基土刚度系数 stiffness coefficients
地基所受竖向压力与相应变形的比例系数。
2.1.8大、小支承刚度 large or small bearing stiffness
新旧桩组合或混合支承桩基础中表述桩基支承刚度大小的相对概念,而非指具体的某个数值大小。
2.1.9 刚度调节装置 stiffness adjustor
设置于支承面之间,用于调节接触点支承刚度的专门装置,由一个或多个刚度调节器组合而成。
2.1.10 有效可调节变形量 effective adjustable deformation
刚度调节装置在工作期间所能提供的最大调节变形量。
2.1.11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 piled raft foundation with controlled stiffness
桩顶设置刚度调节装置,以调节与优化桩、土支承刚度大小与分布的桩筏基础。
2.2 符 号
A— 筏板基础的基底面积;
Ac— 筏板底扣除桩基截面积的净面积;
Ap— 桩基中单桩的截面积;
A'c— 与基桩协同工作的地基面积的平均值;
Am— 大支承刚度桩基相应区域地基土净面积;
An— 小支承刚度桩基相应区域地基土净面积;
d—桩身设计直径;
D—桩端设计直径;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k—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作用于基础顶面的竖向力;
Gk—基础和基础上土自重标准值;
kp—基桩支承刚度;
ka—刚度调节装置支承刚度;
kc—设置刚度调节装置的基桩复合支承刚度;
kmp — 大支承刚度桩基的支承刚度值;
knp — 小支承刚度桩基的支承刚度值;
K —安全系数;
Ks —地基土的刚度系数;
Kms—大支承刚度桩基相应区域地基土刚度系数;
Kns—小支承刚度桩基相应区域地基土刚度系数;
n —桩基中基桩的数量;
nm — 大支承刚度桩基数量;
nn — 小支承刚度桩基数量;
Quk—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Qm — 大支承刚度桩基所承担的上部结构荷载标准组合值;
Qn — 小支承刚度桩基所承担的上部结构荷载标准组合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s—地基分担荷载引起的地基变形;
sa—桩基分担荷载引起的刚度调节装置变形;
sp—桩基分担荷载引起的桩基变形;
ξ—地基分担荷载的比例系数;
ζ—桩基础分担荷载的比例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可控刚度桩筏基础可用于以下情况:
1 考虑桩土共同作用,需要协调桩土变形时;
2 基础进行变刚度调平设计时;
3 混合支承桩基础协同工作时;
4 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同时出现时。
3.0.2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建筑物场地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承载力特征值,提供桩基设计参数及变形计算参数,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3.0.3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3.0.4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计算,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在进行基础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或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3.0.5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0 d,且不宜小于2 m;
2 砂土不宜小于1.5d,且不宜小于1.5 m;
3 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且不宜应小于1 m;
4 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3 d,且不宜小于2 m;
5 当持力层厚度不满足上述要求,应以单桩承载力和地基变形控制为设计原则,可考虑多土层组合作为桩端持力层。
3.0.6 当采用嵌岩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桩嵌入倾斜的完整或较完整基岩时,其嵌入深度不宜小于0.4 d,且不应小于0.5 m;当基岩为倾斜度大于30%的中风化岩时,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性适当加大嵌岩深度;
2 当基桩嵌入平整、完整的坚硬岩或较硬岩时,其嵌入深度不宜小于0.2 d,且不应小于0.2 m;
3 基桩桩端以下3倍桩径且5 m范围内应无软弱夹层、断裂破碎带和洞穴分布,并在桩底应力扩散范围内无岩体临空面。
3.0.7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以孤石或局部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确保基础的稳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孤石或局部基岩短边尺寸应大于3 d且应大于3m;
2 应采取保证桩端与孤石或局部基岩的连接措施;
3 桩端全断面进入孤石或局部基岩不小于1 d且不小于1m。
3.0.8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必要时还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0.9 基桩宜集中布置于建筑物竖向传力构件下,且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3.0.10 混凝土筏板应根据刚度调节装置尺寸及布置形式进行冲切承载力验算。
4 桩筏基础构造
4.1 基桩构造
4.1.1可控刚度桩筏基础基桩应按下列规定配筋:
1当桩身直径为(500~2000)mm时,灌注桩正截面配筋率可取0.65%~0.2%(桩径小取高值、桩径大取低值);嵌岩端承桩应根据计算确定配筋率,并不应小于上述规定值;
2 基桩应沿桩身等截面或变截面通长配筋。
4.1.2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
2 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 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50 mm。
4.2 筏板构造
4.2.1 桩筏基础筏板形式应根据地基土性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采用平板式筏基。
4.2.2 平板式和梁板式的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
4.3 桩筏连接构造
4.3.1 桩顶连接构造应保证刚度调节装置的调节性能正常发挥作用,刚度调节装置在可调节状态时,其构造做法应保证其正常发挥作用;刚度调节装置退出可调节工作状态后,应通过注浆等措施,使桩顶连接构造达到桩基础各受力工况的要求。当设计有竖向抗拔和抗剪要求时,桩顶连接构造应满足受力要求。
4.3.2 每个刚度调节装置下方应设置钢板底座,底座钢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 mm,直径不应小于刚度调节装置直径。当底座数量多于1个时,应保证底座均匀分布于桩顶平面范围内。
4.3.3 刚度调节装置底座可以采用预埋或植筋的方式与桩顶混凝土进行有效连接,连接时应保证底座保持水平状态并满足标高要求。
4.3.4 当刚度调节装置底座采用预埋方式与桩顶连接时,距离基桩桩顶250 mm高度范围内混凝土应二次浇筑,二次浇筑前原桩身钢筋不应截断,在桩顶处应向内弯曲。二次浇筑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且不应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桩顶二次浇筑混凝土应设置两层水平构造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小于10 mm、间距不大于150 mm,底座通过不少于4根、直径不少于12 mm、长度不少于200 mm的钢筋与桩顶连接。
4.3.5 当刚度调节装置底座采用植筋方式与桩顶连接时,在桩顶种植4根直径不少于14 mm、长度不少于200 mm的带肋钢筋,钢筋与底座通过螺栓连接。底座与桩顶混凝土空隙通过高强无收缩的灌浆料灌注密实。
4.3.6 刚度调节装置安装完毕之后,桩顶侧护板与垫层之间的空隙应填充密实,材料可采用粗砂等。
4.3.7 刚度调节装置退出可调节工作状态后,基桩和筏板连接处的空腔应采用注浆法充填,注浆应连续一次完成。
5 设计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可控刚度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当位于岩石地基上时,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1.2 刚度调节装置底座下的桩顶混凝土以及面板处的筏板混凝土应验算局部受压承载力。
5.1.3 刚度调节装置竖向高度不应大于直径的50%。刚度调节装置在桩顶应对称均匀布置,总面积不应大于基桩有效截面面积的50%。
5.1.4 刚度调节装置承载力不应小于计算要求的承载力;有效可调节变形量不应小于计算要求的变形量,宜取计算要求变形量的1.2倍;当刚度调节装置用于调节建筑物基础差异沉降时,其有效调节变形量应大于差异沉降计算值的1.5倍;
5.1.5 刚度调节装置竖向荷载-位移受力曲线应呈线性特征,刚度调节装置在承受荷载过程中,荷载-位移受力曲线不应出现软化现象。
5.1.6刚度调节装置完成调节工作后,桩顶空腔应在建筑物荷载施加完毕后封闭,当建筑物沉降趋于稳定时可提前封闭。
5.1.7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宜进行桩-土-刚度调节装置-筏板共同作用的整体分析。
5.1.8 当刚度调节装置退出可调节状态,桩顶连接应满足桩基础受压承载力要求。当基桩承担上拔、剪力作用时,桩顶连接应进行抗拔承载力和抗剪承载力验算;当桩基础承担地震作用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5.1.9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流程见附录A。
5.2 承载力计算
5.2.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依据勘察报告,并宜结合现场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结果以及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如进行载荷试验,试验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点,每个场地不宜少于3个,当场地内岩土体分布不均时,应适当增加数量。
5.2.2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
5.2.3设计采用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桩基,当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借鉴地质条件相同的试桩资料,结合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和经验参数综合确定,其余均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
(略)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 语 2
2.2 符 号 3
3 基本规定 5
4 桩筏基础构造 7
4.1 基桩构造 7
4.2 筏板构造 7
4.3 桩筏连接构造 7
5 设计计算 9
5.1 一般规定 9
5.2 承载力计算 9
5.3 承载力验算 11
5.4 沉降计算 13
5.5 刚度调节装置计算 15
6 施工 17
6.1 一般规定 17
6.2 刚度调节装置施工 17
7 检测、监测与验收 19
7.1 检测 19
7.2 监测 19
7.3 验收 20
附录A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设计流程 21
附录B 刚度调节装置安装质量检验记录 22
附录C 可控刚度桩筏基础专项验收记录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名录 2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3
3 Basic Requirement 5
4 Structural Details of Piled Raft Foundation 7
4.1 Structural Details of Pile 7
4.2 Structural Details of Raft 7
4.3 Structural Details of Pile and Raft Connection 7
5 Design Calculation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 9
5.2 Calculation of Bearing Capacity 9
5.3 Checking of Bearing Capacity 11
5.4 Calculation of Foundation Settlement 13
5.5 Design Calculation for Stiffness Adjustor 15
6 Construction 17
6.1 General Requirement 17
6.2 Construction of Stiffness Adjustor 18
7 Inspection, Monitoring and Acceptance 19
7.1 Inspection 19
7.2 Monitoring 19
7.3 Acceptance 20
Appendix A:Design Process of Pile Raft Foundation with Stiffness Adjustor 21
Appendix B: Installation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 Form of Stiffness Adjustor 22
Appendix C:Specific Acceptance Record Form 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4
A List of Reference Standards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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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四川定额开关,灯具和插座需要预留吗,预留多少-四川
问题专业: 安装 预算
所属地区: 四川
提问日期: 2022-03-25 20:29:26
提问网友: 张瑜莲
解答网友: 天山雪豹
定额已经考虑了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四川
提问日期: 2022-03-25 20:28:04
提问网友: 零度
解答网友: 薛子庆
DB34/T 5075-2017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技术标准(安徽省)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5075 -2017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技术标准
(印刷稿)
Technical Code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ile
2017-11-13发布
2018-01-01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6]1275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站址选择与布置;5.充电设备选择;6.供配电系统;7.计量、监控及通信系统;8.其他专业;9.验收;10.运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 则
1.0.1 为在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的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维护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的工程建设。
1.0.3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的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 与当地的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 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 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以下简称充电站。
2.0.2 公共充电站 public charging station
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站。
2.0.3 专用充电站 dedicated charging station
为定向用户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电动汽车设置的充电站。
2.0.4 特殊充电站 special charging station
专用充电站的一种。指使用上有特殊要求,停止运行将对重要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充电站。
2.0.5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2.0.6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7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8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iles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2.0.9 充电站监控系统 monitoring system of charging station
对充电站的供电设备、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对站内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10 广域充电网络运营管理平台 wide area oper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of
charging network
将城市中的充电站站内数据信息通过网络技术集成形成城市范围的充电设施管理中心,实现对城市充电设施的全局调度、管理、决策和资源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0.11 电池管理系统(BMS)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可以控制动力蓄电池的输入和输出功率,监视蓄电池温度、电压、荷电等状态,为蓄电池提供通信接口的系统。
2.0.12 站控层 station level
由主机或/和操作员站、远动装置及其他功能站构成,面向充电站进行运行管理的中心控制层。
2.0.13 间隔层 bay level
由监控装置、继电保护装置、间隔层网络设备以及站控层网络的接口设备等构成,面向单元设备的就地监测控制层。
3 一般规定
3.0.1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类型根据充电站服务的性质分为公共充电站、专用充电站二类。充电站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
2 宜根据建设条件采用独立建设和附属建设方式。 3 在用地紧张的区域或立体车库区域,充电站内的停车位根据立体停车库的种类,可采用立体布置。
4 专用充电站内充电桩的数量及类型设置应按使用的车辆类型及充电时间要求进行配置。
3.0.2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规模宜根据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的数量或供电装机容量分为三类,并应符合表 3.0.2 的规定。
表 3.0.2 充电站规模分类
注:1 供电容量为一个供电电源点提供的容量,如有不同供电电源点提供的同一区域充电车位的供电容量,需根据充电车位的数量进行分类。
2 当一个区域内有立体和平面等多种充电站形式时,其充电车位均应计算在总充电车位数内。
3.0.3 充电设备的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所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充电车位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 20%
的比例配建充电机(桩)。 2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车位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 10%的比例配建充电机(桩)。 3 既有停车场增建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需求,对建筑物现有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充分利用现有配电实施。
3.0.4 充电设备的类型宜按照停车场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所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配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10%,其中,礼堂、电影院、剧院、体育场馆、候机(车、船)厅、医院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布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20%。
2 新建社会公众服务停车场所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配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20%,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站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车位配置比例不宜低于充电车位总数的 80%。
3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场所的地面临时停车位宜配置一定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
4 附建于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备不宜采用大功率的充电机。
3.0.5 私用用户可在其固定停车位配建充电桩,私用用户充电桩宜采用交流充电桩。
4 站址选择和布置
4.1 站址选择
4.1.1 电动汽车充电站内一般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充电站还宜包括营业场所。
4.1.2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1.3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选址应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排涝等公用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充电站的站址选择应与当地的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相协调,就近布置,以满足供电可靠性、通信和电能质量的要求。
2 充电站的站址宜靠近城乡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同时也不宜选在交通困难的道路旁。
3 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的有关规定。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 的有关规定。 4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5 充电站不应设在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场所。 6 充电站不应设在卫生间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毗邻。
4.1.4 电动汽车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1.5 电动汽车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环境温度需满足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正常充电的要求。
4.1.6 电动公共汽车、电力、医疗、交通和市政等专用车辆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站并宜设置在其专用停车场所内或附近。
4.2 充电站布置
4.2.1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充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个时,可设置1个出入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
内容索引:
前 言 ....... 1
1 总 则....... 2
2 术 语....... 3
3 一般规定.... 5
4 站址选择和布置....... 7 4.1 站址选择 ....... 7 4.2 充电站布置 ..... 7
5 充电设备选择 9
5.1 非车载充电机... 9
5.2 交流充电桩..... 9
6 供配电系统. 11
6.1 负荷分级及计算 11
6.2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12
6.3 低压配电...... 12
6.4 电能质量...... 12
7 计量、监控及通信系统 14
7.1 计量. 14
7.2 监控. 15
7.3 通信. 16
8 其他专业... 17
8.1 建筑及结构.... 17
8.2 给排水、通风与空调..... 17
8.3 照明、防雷及接地....... 18
8.4 消防及灭火设施 18
9 验收 ...... 19
9.1 一般规定...... 19
9.2 充电系统...... 19
9.3 供电系统...... 21
9.4 计量、监控和通信系统... 22
9.5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22
9.6 文档资料...... 23
9.7 验收评价...... 24
10 运行和维护 25
10.1 一般规定..... 25
10.2 准备工作..... 25
10.3 运行 26
10.4 运行缺陷分类及处理.... 26
10.5 检修及应急抢修........ 27
10.6 安全管控..... 27
附 录 A 验收报告文件...... 29
附 录 B 运行维护报告文件..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8
引用标准名录.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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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山西
提问日期: 2022-03-25 20:20:17
提问网友: 许挺
解答网友: xagcc
焊缝形式,围焊
答疑:这个消火栓的标高是多少?-山西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山西
提问日期: 2022-03-25 20:01:02
提问网友: 米
解答网友: 大家广联
栓口1.1米,
DB11/T 1949-20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949 —20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计算机辅助制图 标准
Standard for Computer Aided Drawing in Spatial Planning of Town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深化推进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DB11/T 997 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分为市、区、乡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含亦庄新城规划)、乡镇域规划。
本标准将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制图进行规范。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制图要求;3.图层命名;4.图例与符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2.细化了制图要求;3.修改了图层命名规则;4.增加了本标准图层与乡镇规划数据、成果图纸的对应关系;5.修改了图例符号的分类和样式。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的技术质量,保障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矢量成果整合与共享,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针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定位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编制技术要求,开展制图标准编制。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域范围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制图。
1.0.3 北京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制 图 要 求
2.1 一 般 规 定
2.1.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制图应首先确定其定位、时间和精度等三项绘图 基准。
2.1.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叠加的底图应符合本标准第 2.3 节的规定。
2.1.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4 节的规定。
2.1.4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注记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5 节的规定。
2.1.5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图形颜色应采用真彩色。
2.2 绘 图 基 准
2.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所使用的定位基准应采用北京地方平面坐标 系与北京地方高程系,且应与国家空间参考系建立联系。
2.2.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所使用的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
2.2.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所用长度单位应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面积单位应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3 底 图 要 求
2.3.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作底图时,应符合 现行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 的规定,宜采用 1:10,000比例尺的底图,有条件地区可采用 1:2,000 比例尺的底图;地形图内容的颜 色应统一采用真彩色(91,91,91)表示。
2.3.2 含有底图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图应能清晰展现原有地形、地貌、 地物等地表要素。
2.4 图形绘制要求
2.4.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包括点状、线状、面状图形,图形 的绘制应符合数据库空间拓扑要求,图形不得自交,相邻面状图形不得重叠。
2.4.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线状图形应为多段线或弧线,面状图形应为 若干条连续的线段或弧段围合而成的封闭图形。
3 图 层 命 名
3.1 图层命名规则
3.1.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中同一图层命名应保持结构一致,便于数据统 一管理。
3.1.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中图层命名应按图
3.1.2 使用字符、中文分段式结构,图层名称宜由“规划层级”“类别代码” “图层主题”三段式结构组成。
3.1.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CAD)中图层命名应
按图 3.1.3 使用数字、字符与中文相混合的分段式结构,宜由“规划层级” “类别代码”“图层主题”“分类代码”和“中文说明”五段式结构组成。
3.2 基础数据图层命名
3.2.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基础数据图层名称应按图 3.2.1 的结构命名。
3.2.2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地形图和影像图等基础数据的图层命名和图层颜色设置宜符合表 3.2.2 规定。
4 图例与符号
4.1 用地规划图例
4.1.1 村庄布局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1 的规定。
4.1.2 两线三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2 的规定。
4.1.3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3的规定。
4.1.4 用途管理复区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4 的规定。
4.1.5 乡镇管控单元划分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5 的规定。
4.1.6 国土用地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1 的规定。
4.1.7 土地利用现状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2 的规定。
4.1.8 现状限制要素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3 的规定。
4.1.9 生态要素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4 的规定。
4.1.10 集中建设区外国有建设用地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B.5 的规定。
4.1.11 集体产业用地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6 的规定。
4.1.12 减量规划用地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7 的规定。
4.1.13 海绵城市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1 的规定。
4.2 规划要素符号
4.2.1 市政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1 的规定。
4.2.2 交通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2 的规定。
4.2.3 公共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3 的规定。
4.2.4 景观与历史风貌保护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4 的规定。
4.2.5 城市安全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5 的规定。
4.2.6 绿地系统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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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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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8-20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948 —20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计算机辅助制图 标准
Standard for Computer Aided Drawing in Detailed Spatial Planning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深化推进北京市国土空间 规划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DB11/T 997 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分为市、区、乡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含亦庄新城规划)、乡镇域规划。本标准将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对详细规划制图进行规范。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制图要求;3.图层命名;4.图例与符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2.细化了制图要求;3.修改了图层命名规则;4.增加了本标准图层与详细规划数据、成果图纸的对应关系;5.修改了图例符号的分类和样式。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的技术质量,保障北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矢量成果整合与共享,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针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定位 和详细规划相关编制技术要求,开展制图标准编制。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
域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制图。
1.0.3 北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制 图 要 求
2.1 一 般 规 定
2.1.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制图应首先确定其定位、时间和精度等三项绘图基准。
2.1.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叠加的底图应符合本标准第 2.3 节的规定。
2.1.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4 节的规定。
2.1.4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注记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5 节的规定。
2.1.5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图形颜色应采用真彩色。
2.2 绘 图 基 准
2.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所使用的定位基准应采用北京地方平面坐标 系与北京地方高程系,且应与国家空间参考系建立联系。
2.2.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所使用的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
2.2.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所用长度单位应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面积单位应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3 底 图 要 求
2.3.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作底图时,应符合 现行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 的规定,宜采用 1:2,000 比 例尺的底图。地形图内容的颜色应统一采用真彩色(91,91,91)表示。
2.3.2 含有底图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应能清晰展现原有地形、地貌、 地物等地表要素。
2.4 图形绘制要求
2.4.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包括点状、线状、面状图形,图形 的绘制应符合数据库空间拓扑要求,图形不得自交,相邻面状图形不得重叠。
2.4.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线状图形应为多段线或弧线,面状图形应为 若干条连续的线段或弧段围合而成的封闭图形。
2.4.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点状、线状、面状图形的图面表达应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的规定。
3 图 层 命 名
3.1 图层命名规则
3.1.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同一图层命名应保持结构一致,便于数据统 一管理。
3.1.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中图层命名应按图
3.1.2 使用字符、中文分段式结构,图层名称宜由“规划层级”“类别代码” “图层主题”三段式结构组成。
3.1.3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CAD)中图层命名应按 图 3.1.3 使用数字、字符与中文相混合的分段式结构,宜由“规划层级”“类别代码”“图层主题”“分类代码”和“中文说明”五段式结构组成。
3.1.4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与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之间命名转换应遵循要素信息的对应关系。
3.1.5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中本标准图层的命名与详细规划数据库图层、成果图纸目录对应关系可参照表 3.1.5。
3.2 基础数据图层命名
3.2.1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基础数据图层名称应按图 3.2.1 的结构命名。
3.2.2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和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中地形图和影像图等基础数据的图层命名和图层颜色设置宜符合表 3.2.2 规定。
4 图例与符号
4.1 用地规划图例
4.1.1 街区及主导功能分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1 的规定。
4.1.2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2 的规定。
4.1.3 规划主导功能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3 的规定。
4.1.4 重点地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4 的规定。
4.1.5 地下空间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5 的规定。
4.1.6 村庄建设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6 的规定。
4.1.7 国土用地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1 的规定。
4.1.8 现状用地功能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2 的规定。
4.1.9 用地资源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附录 B 中表 B.3 的规定。
4.1.10 规划基准强度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1 的规定。
4.1.11 规划建筑高度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2 的规定。
4.1.12 海绵城市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3 的规定。
4.2 规划要素符号
4.2.1 市政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1 的规定。
4.2.2 定线与竖向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2 的规定。
4.2.3 交通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3 的规定。
4.2.4 公共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4 的规定。
4.2.5 历史文化资源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5 的规定。
4.2.6 城市安全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6 的规定。
4.2.7 蓝绿系统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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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7-2021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947 —2021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计算机辅助制图 标准
Standard for Computer Aided Drawing in District Spatial Planning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深化推进北京市国土空间 规划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DB11/T 997 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分为市、区、乡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含亦庄新城规划)、乡镇域规划。本标准将根据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管理规定,对分区规划制图进行规范。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制图要求;3.图层命名;4.图例与符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2.补充了底图内容;3.细化了制图要求;4.修改了图层命名规则;5.增加了本标准图层与分区规划数据、成果图纸的对应关系;6.修改了图例符号的分类和样式。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国土空间分区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的技术质量,保障北京市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矢量成果整合与共享,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针对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在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定位 和分区规划相关编制技术要求,开展制图标准编制。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市域范围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分区规划编制和管理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制图。
1.0.3 北京市国土空间分区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制 图 要 求
2.1 一 般 规 定
2.1.1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制图应首先确定其定位、时间和精度等三项绘图 基准。
2.1.2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叠加的底图应符合本标准第 2.3 节的规定。
2.1.3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4 节的规定。
2.1.4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注记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 2.5 节的规定。
2.1.5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图形颜色应采用真彩色。
2.2 绘 图 基 准
2.2.1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所使用的定位基准应采用北京地方平面坐标 系与北京地方高程系,且应与国家空间参考系建立联系。
2.2.2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所使用的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
2.2.3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所用长度单位应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面积单位应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3 底 图 要 求
2.3.1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作底图时,应符合 现行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 的规定,宜采用 1:10,000比例尺的底图,有条件地区可采用 1:2,000 比例尺的底图;地形图内容的颜 色应统一采用真彩色(91,91,91)表示。
2.3.2 含有底图的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成果图应能清晰展现原有地形、地貌、 地物等地表要素。
2.4 图形绘制要求
2.4.1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图形绘制包括点状、线状、面状图形,图形 的绘制应符合数据库空间拓扑要求,图形不得自交,相邻面状图形不得重叠。
2.4.2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线状图形应为多段线或弧线,面状图形应为若干条连续的线段或弧段围合而成的封闭图形。
3 图 层 命 名
3.1 图层命名规则
3.1.1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同一图层命名应保持结构一致,便于数据统 一管理。
3.1.2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中图层命名应按图
3.1.2 使用字符、中文分段式结构,图层名称宜由“规划层级”“类别代码” “图层主题”三段式结构组成。
3.1.3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CAD)中图层命名应按图 3.1.3 使用数字、字符与中文相混合的分段式结构,宜由“规划层级” “类别代码”“图层主题”“分类代码”和“中文说明”五段式结构组成。
3.1.4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GIS)与计算机辅助设 计软件(CAD)之间命名转换应遵循要素信息的对应关系。
3.1.5 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中本标准图层的命名与分区规划数据库图
层、成果图纸目录对应关系可参照表 3.1.5。
4 图例与符号
4.1 用地规划图例
4.1.1 两线三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1 的规定。
4.1.2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2 的规定。
4.1.3 村庄布局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3 的规定。
4.1.4 国土用地分类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1 的规定。
4.1.5 土地利用现状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 B.2 的规定。
4.1.6 城乡建设用地资源评估分析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中表B.3 的规定。
4.1.7 规划建筑高度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1 的规定。
4.1.8 海绵城市规划图例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2 的规定。
4.2 规划要素符号
4.2.1 市政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1 的规定。
4.2.2 交通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2 的规定。
4.2.3 公共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3 的规定。
4.2.4 历史文化资源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4 的规定。
4.2.5 城市安全设施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5 的规定。
4.2.6 绿地系统符号的绘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D 中表 D.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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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6-2021 智慧工地评价标准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46 -2021
智慧工地评价 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smart construction site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
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人员管理评价;5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评价;6 物料管理评价;7 环境与能耗管理评价;8 视频监控管理评价;9 进度管理评价;10 质量管理评价;11 安全管理评价;12 集成管理评价。
1 总 则
1.0.1 为引导和促进北京市智慧工地建设 ,规范北京市智慧工地 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智慧工地评价。
1.0.3 智慧工地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 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2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
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运用系统工程和信息科学的理论,科学管理和综合分析具有空间内涵的地理数据,以提供管理、决策等所需信息的技术系统。
2.0.3 数据采集 data collection
通过不同方式从传感器、智能设备、各业务系统、社交网络和互联网平台等获取数据,并将数据按照指定的规则和方法进行处理后输入到指定系统的过程。
2.0.4 数据传输 data transmission
数据在不同软件、硬件实体之间依照特定交换协调规则传递的过程。
2.0.5 数据存储 data storage
在存储介质中记录(存储)信息(数据)的过程。
2.0.6 数据接口 data interface
系统内部模块之间、系统与系统或平台之间、系统与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互的接口。
2.0.7 数据接入 data access
应用程序链接到数据源访问数据的一种行为。
2.0.8 数据集成 data integration
将不同来源与格式的数据逻辑上或物理上进行集成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智慧工地建设应开展 BIM 应用。
3.0.2 智慧工地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人员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环境与能耗管理、视频监控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集成管理 9 类指标。每类指标的评价应包括基础项、评分项和加分项。
3.0.3 智慧工地评价应对各类指标的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应用、实施效果、拓展应用与科技创新等进行评价。
3.0.4 基础项为智慧工地建设基本要求,应全部满足;评分项应根据各类指标的应用评定;加分项应根据各类指标的拓展应用及科技创新评定。
3.0.5 评价指标体系 9 类指标评分项总分均应为 100 分,加分项总分应为 10 分。 9 类指标各自的得分 Q1、Q2、Q3、Q4、Q5、Q6、Q7、Q8、Q9,应按参评项目该 类指标的评分项与加分项之和的实际得分值除以 110 分再乘以 100 分计算。
3.0.6 智慧工地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 9 类指标评 分项的权重 w1~w9按表 3.0.6 取值。
3.0.7 智慧工地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0.8 智慧工地分为 A 级、AA 级、AAA 级 3 个等级。3 个等级的智慧工地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基础项的要求。当智慧工地评价总得分分别达到 60 分、70 分、80 分时,智慧工地等级分别为 A 级、AA 级、AAA 级。
4 人员管理评价
4.0.1 人员管理评价项应包括基础信息管理、考勤管理、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功能、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应用、实施效果、拓展应用与科技创 新等。
4.0.2 评分项总分值应为 100 分,加分项总分值应为 10 分。评价类、评价项、评价内容及分值组成见表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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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5-2021 屋面防水技术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联合发布
编 号:DB11/T 1945-2021
屋面防水技术 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roof waterproofing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标发[2018]20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材料;5 平屋面防水 设计;6 坡屋面防水设计;7 光伏屋面防水;8 平屋面防水施工;9 坡屋面防水施工;10工程质量验收;11 屋面系统维护。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屋面防水工程 的技术水平,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平屋面 flat roof
正置式屋面坡度小于 5%、倒置式屋面坡度小于 3%的屋面。
2.0.2 坡屋面 slope roof
坡度不小于 5%的屋面。
2.0.3 复合防水层 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组合而成的防水层
2.0.4 附加层 additional layer
在易渗漏及易破损部位单独设置的卷材或涂膜防水层
2.0.5 防水垫层 underlayment(waterproof cushion)
坡屋面中铺设在瓦材或金属板下面起防水、防潮作用的防水材料。
2.0.6 正脊 flat ridge
坡屋面屋顶的水平交线形成的屋脊。
2.0.7 斜脊 slope ridge
坡屋面斜面相交凸角的斜交线形成的屋脊。
2.0.8 光伏瓦 photovoltaic tile
太阳能光伏电池与瓦材的复合体。
2.0.9 光伏防水卷材 photovoltaic waterproof sheet
太阳能光伏薄膜电池与防水卷材的复合体。
3 基本规定
3.0.1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 限等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等级要求进行防水设防设计,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 求不宜低于表 3.0.1 的规定。
3.0.2 屋面防水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20 年。
3.0.3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按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细 部节点部位应有详图。
3.0.4 屋面防水工程当采用多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 相邻施工的两道防水层防水材料应相容,耐老化、耐穿刺的防水材料应在最上一层。
3.0.5 种植屋面应按Ⅰ级防水进行设计,最上一道防水层应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或 在其上增设耐根穿刺构造,防水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防水技术规程》JGJ 155 的规定。
3.0.6 金属屋面防水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 及现行地方标准《压型金属板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11/T 848 的规定。
3.0.7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采用的防水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 的规定。
3.0.8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并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
3.0.9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0.10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基座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施工前安装牢固,并做好密 封防水处理。保温防水施工完成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
3.0.11 屋面防水工程所采用的防水材料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取 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材 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屋面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基层处理剂、粘结材料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
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及现行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3005 的 规定。
4.1.2 屋面防水应根据构造形式,采用耐紫外线、耐老化、耐臭氧、耐菌性的防水材料。
4.1.3 平屋面防水材料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屋面防水材料宜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等; 2 倒置式屋面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接缝密封可靠的防水材料;
3 屋面接缝密封防水,应采用与基材粘结力强和耐候性、适应位移能力强的密封材料。
4.1.4 坡屋面防水材料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屋面防水垫层应采用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 2 金属板屋面应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透汽防水垫层;
4 单层卷材防水屋面应采用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增强型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 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在单层屋面外露使用时应进行人工老化试验,外露使用时辐照时间不应小于 2500 h,辐照强度宜为 5000 MJ/㎡; 6 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贴时,应采用具有织物增强的品种。 4.2 防水卷材
4.2.1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18242 的规定。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采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胎基的产品,外露卷 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2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18243 的规定;
3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GB18967 的规定; 4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 GB/T23260 的规定;
4.3 防水涂料
4.3.1 聚氨酯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氨酯防水涂料》GB/T 19250 的规定。
4.3.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GB/T23445 的规定。
4.3.3 聚合物乳液水泥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 料》JC/T 864 的规定。
4.3.4 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 料》JC/T 2428 的规定。
4.3.5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JC/T 40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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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4-202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T 1944 -202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unneling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8]20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监控量测 ;5 地下水控制;6 竖井(工作坑)施工与垂直运输;7 围岩加固注浆与填充注浆;8 顶管施工;9 盾构施工;10 隧道喷锚暗挖施工;11 盖挖逆筑施工;12 隧(管)道内水平运输;13 施工环境治理;14 特殊天气施工;15 施工机械;16 竣工验收 前的维护管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
1.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中继间 relay room
在长距离顶管中用于分段顶进而设在管段中间的封闭式环形小室。一般用钢材制作,沿管环设置千斤
顶。
2.0.2 触变泥浆 thixotropic mud
一种带有触变性的水溶液泥浆,在静置或触动(摇晃、搅拌、振动或通过超声波、电流)时分别呈凝 胶或溶胶状态的一种酸性泥浆,主要成分为膨润土,在施工中起到减阻、填补和支撑作用。
2.0.3 后背 counterforce frame
在顶管和盾构施工中,为顶推机械提供反作用力的构件。
2.0.4 敞开式盾构 open shield
在隧道工作面上无封闭压力补偿系统用以抵抗土压和地下水压力的隧道掘进机称为敞开式盾构。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规范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0.2 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人员应经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合格后上岗,特种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3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开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供电、燃气、给水、排水、 通讯、热力等管线与人防、轨道交通、道路等设施管理单位的调查配合会,指认其所属设施及其准确位置, 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3.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现场设施和踏勘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规范》GB/T 50502 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简明、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3 对承载结构或构件在不同施工阶段最不利荷载组合条件下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进行验算,并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4 特殊天气条件施工应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冬期施工应包括防冻、防滑、防风、防火等安 全技术措施;雨期施工应包括防汛、防坍塌、防触电、防雷等安全技术措施;高温天气措施应包括防暑降温、调整作业时间和安全节点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 852 的规定。
3.0.6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合理布局,符合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安全、绿色施工等规定,满足从业人员
施工、办公和生活需要。临建设施的支搭和拆除应编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临建设施的设
计、施工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查、维护。
3.0.7 工程开工前应建立安全条件验收制度,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起重吊装设备、临 时用电安装、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 始后续作业。
4 监控量测
4.0.1 监控量测应为施工管理及时提供围岩稳定性和支护可靠性的信息,是确认二次衬砌合理的施作时间、
修改支护设计和变更施工方法的依据。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地形、地质条件、支护类型和施工方法等 进行监控量测设计,设计应包括量测项目、量测仪器选择、测点布置、量测频率、数据处理和人员组织等。
4.0.2 监控量测工作应紧跟开挖、支护作业,按设计要求布点和监测并记录。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情况 及时进行调整或增加量测项目。
4.0.3 暗挖工程 监控量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大小和设计要求综合选定。监控量测项目应分为应测
项目和选测项目。应测项目应包括洞内、外观察和净空变化、拱顶下沉、地表下沉等。
4.0.4 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沉降、位移、倾斜等 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4.0.5 隧道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洞内和洞外观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观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循环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观察开挖工作面围岩状态,发现围岩条件恶化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 理措施;2) 已完成支护的施工地段,按规定观察,确认、记录喷射混凝土、锚杆和格栅拱架状态。
2 洞外观察内容应包括地表沉陷和开裂、地表水渗透、洞口边坡稳定状况。
4.0.6 净空变化、拱顶下沉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应牢固可靠、易于识别,并注意保护,防止损坏;
2 量测应在每次开挖后 12h~24h 内取得初读数,且在下一循环开挖前完成;
3 量测基点应与洞内、外水准基点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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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3-2021 施工节水技术规范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43 -2021
施工节水技术 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ecipitation and water saving in construction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 房 和城乡建 设 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三批)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04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地下水控制;5 生产节水;6 生活节水;7 节水检验与监测;8 节水验收与评价。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施工节水 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施工的地下水控制、生产节水、生活节水、节水检验与监测及节水验收与评价。
1.0.3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施工的地下水控制、生产节水、生活节水、节水检验与监测及节水验收与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节水 water saving in construction
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技术、经济等手段减少抽排地下水和科学、合理、有效用水的工程
活动。
2.0.2 地下水控制 groundwater control
为保证地下工程、基础工程正常施工,控制和减少对工程环境影响,而采取的排水、降 水、隔水或回灌等工程措施的统称。
2.0.3 非常规水源 unconventional water resources
地表水和地下水之外的其他水资源,包括基坑降水、中水、再生水、雨水等。
2.0.4 施工降水 dewatering
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施工要求而采取的抽水或明排等措施。
2.0.5 含水层 aquifer
饱水而又能导水的地层。
2.0.6 地下水回灌 groundwater artificial recharge
借助于工程措施,将水从外部注入地下含水层的过程。
2.0.7 隔水帷幕 curtain for cutting off drains
为隔断或减少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而在地层中设置的幕墙状防渗体。
2.0.8 节水器具 water saving appliance
能够提供高效用水或改进现有产品用水效率,体现节水技术的用水器件、用具与设备。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施工应全过程节水,合理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0.2 施工降水应选择合理的地下水控制方案,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抽排或少抽排地下水;应制订地下水综合利用措施,充分利用水资源。
3.0.3 施工节水方案应在工程施工前编制,节水方案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3.0.4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管网平面布置时,应统筹规划临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节水器具、非常规水源综合利用设施,并在平面图中注明其主要性能指标。
3.0.5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地下水控制、生产节水、生活节水、节水检验与监测、节水验收与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施工节水改进措施。
3.0.6 施工现场节水器具的配置率应为 100%。
3.0.7 施工节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水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
2 有科学合理的节水规划(计划);有明确的施工临时用水指标、综合利用总指标、分阶段分区域用水指标;有合理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平面布置图;节水器具应按规划(计划)配置,并按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3 节水规章制度完善,运行管理规范;
4 节水宣传到位,在工地食堂、浴室、卫生间等用水点设置节约用水标识,并定期组织施工节水培训;
5 定期开展节水过程检查并形成记录,发现水资源浪费行为应及时制止;
6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用水计量表应分别设置,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 量,并应建立用水台账;计量表应设置在水源处,并应按周计量按月统计;
7 应定期维护节水器具、临时给水管道与临时排水管道;节水器具、给水管道、排水 管道破损、渗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8 非常规水源应综合利用;排水应符合相关规定。
3.0.8 当现场实际地下水情况与工程勘察报告中描述不符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
4 地下水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
2 基坑或地下工程的周边环境安全不受损害。
4.1.2 地下水控制应优先选用隔水帷幕,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对于抽排出来的地下水应当综合利用;不宜选用明排、回灌、渗井作为独立的地下水控制方案。
4.2 地下水控制方案
4.2.1 选择地下水控制方案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2 基坑或地下工程支护方案;
3 基坑或地下工程周边环境条件;
4 施工条件;
5 市政排水条件。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选择帷幕隔水方法:
1 施工降水所产生的附加沉降或造成的细颗粒流失可能导致周边环境的沉降或倾斜超过其限值的 80%的;
2 潜水或承压水含水层底板位于基底标高之上的;
3 潜水或承压水水位高于基底标高,含水层底板位于基底标高之下且深度不大于规定 深度的;
4 潜水或承压水水位高于基底标高,且含水层底板位于基底标高之下的深度大于规定 深度,但通过工程手段在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内能实现帷幕隔水的;
5 地下工程位于含水层中,可以通过工程手段在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内实现帷幕隔水的;
6 地下水中含有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有害物质,或具有潜在风险,且无配套水处理 措施的;
4.3 地下水控制设计
4.3.1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及其邻近区域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2 基坑或地下工程支护方案;
3 基坑或地下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分布及其变形控制要求等资料;
4 基坑或地下工程的工期安排;
5 有关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规文件。
4.3.2 帷幕隔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设计依据;
2 帷幕隔水形式的技术比较与选择;
3 帷幕进入下卧隔水层深度和坑底抗突涌稳定性计算;
4 帷幕施工质量检验要求;
5 地下水位监测要求;
6 施工图。
4.3.3 施工降水设计内容包括:
1 帷幕隔水方案不可行的论证报告等设计依据;
2 施工降水类型的比较与选择;
3 水位降深及涌水量计算、井数、井身结构设计和抽水设备能力的选择、抽水延续时 间的估计;
4 降水井施工质量检验及井孔回填要求;
5 地下水位监测要求;
6 环境影响评估,包括施工降水影响范围建(构)筑物及地面沉降,排水含砂率控制 指标等;
7 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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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029-2021 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029 -2021
混凝土 矿物掺合料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ineral admixtures in concrete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 求;5. 矿物掺合料的检验与验收;6.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7.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生产与工程应用;8.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冬期施工;9.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调整了基本规定,增加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相关要求;
2. 修订了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3. 删除了钢铁渣粉、复合矿物掺合料两个矿物掺合料品种;
4. 增加了白云石粉矿物掺合料品种,同时相应增加了白云石粉的技术要求;
5. 调整了粉煤灰、硅灰的进场检验组批条件,增加了白云石粉的组批条件和检验项目;
6. 调整了钢筋混凝土中粉煤灰单掺时的最大掺量要求;
7.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新增“附录 A 矿物掺合料砂浆扩展度试验方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达到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及白云石粉在混凝土中的应用。
1.0.3 本规程规定的矿物掺合料应用于混凝土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矿物掺合料 mineral admixture
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具有规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粉体材料。
2.0.2 粉煤灰 fly ash
从电厂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根据燃煤品种分为 F 类和 C 类。
1 F 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2 C 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或等于10%。
2.0.3 粒化高炉矿渣粉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可掺加少量石膏,磨细制成一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2.0.4 硅灰 silica fume
在冶炼硅铁合金或工业硅时,通过烟道排出的粉尘,经收集得到的以无定形二氧化硅 为主要成分的粉体材料。
2.0.5 石灰石粉 limestone powder
将石灰石磨至一定细度的粉体或石灰石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尘粉。
2.0.6 白云石粉 dolomite powder
将白云岩磨至一定细度的粉体或白云岩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尘粉。
2.0.7 胶凝材料 binders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水泥与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0.8 水胶比(W/B) water-binder ratio
混凝土用水量与胶凝材料质量之比。水胶比的倒数称为胶水比(B/W)。
3 基本规定
3.0.1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了解水泥中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并通过试验确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3.0.2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外加剂与胶凝材料的相容性和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规定。
3.0.3 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核素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不超过 1Bq/g。
3.0.4 需要控制碱骨料反应时,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的规定。
3.0.5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 规范》GB 55008 的规定。
4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4.1 粉煤灰
4.1.1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4.1.2 本规程表 4.1.1 中项目的试验方法,铵离子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GB/T 39701 执行,其它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执行。
4.2 粒化高炉矿渣粉
4.2.1 粒化高炉矿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4.2.2 本规程表 4.2.1 中项目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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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999-2021 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999 —2021
城镇道路 建筑垃圾 再生路面基层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waste recycled urban
road base works in city and town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
21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
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 与质量验收规范》DB11/T 999-2013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再生集料 ;5.水泥稳定再生
集料混合料;6.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集料混合料;7.水泥粉煤灰稳定再生集料混合料;8.级配再生集料
基层,9.质量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再生集料混合料的适用范围;2.增加了水泥粉煤灰稳定
再生集料混合料和级配再生集料基层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内容;3.修改了杂物含量控制指标;4.增加了施 工碾压技术要求;5.增加了级配再生集料的级配范围;6.修改了验收指标要求。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在城镇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路面基层工程中的应用,统一质量检
验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用再生集料混合料修建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再生集料 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的粒料。
2.1.2 再生集料混合料 recycled aggregate mixture
在级配再生集料中,掺入足量的胶结材料和水,经拌和得到的混合料。
2.1.3 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 construction waste recycled urban road base
掺用了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路面基层。
2.1.4 杂物 impurities
再生集料中除混凝土、砂浆、石、砖瓦、陶瓷之外的其他物质(如金属、橡胶、玻璃、沥青、塑料、木 材、纸张、毛皮、棉絮、布料、泡沫板颗粒等)。
2.1.5 轻质杂物 lightweight impurities
杂物中密度小于1g/cm
3的杂质材料(如塑料、木材、纸张、毛皮、棉絮、布料、泡沫板颗粒等)。
2.1.6 混凝土粒料含量 content of concrete and rock
再生集料中,粒径4.75mm以上部分混凝土块及石块类粒料所占总体质量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0.1 再生集料混合料施工的最低温度应在 5℃以上。降雨时应停止施工,已经摊铺的混合料应碾压密实。
3.0.2 再生集料混合料结构层施工时,应在混合料处于含水率允许范围内进行碾压,碾压宜采用胶轮压路机。
3.0.3 混合料基层的接茬、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规定。
4 再生集料
4.0.1 再生粗集料应按表4.0.1规定的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
4.0.2 Ⅰ类和Ⅱ类再生集料适用范围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 再生细集料应符合表 4.0.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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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851-2021 聚脲防水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联合发布
编 号:DB11/T 851-2021
聚脲防水涂料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yurea waterproof engineering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材料;5 细部构造;6 施工; 7 质量验收;8 安全防护与环保。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完善、补充了聚脲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
2 将原第 5 章更名为“细部构造”,增加墙面防水、水池防水、其他防水 3 节,并对屋面防水一节进行补充完善;
3 调整、完善细部节点做法;
4 补充新的施工工艺及要求;
5 删除原标准附录 B 的内容,调整为聚脲施工现场试样测试要求。
1 总 则
1.0.1 为规范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 的施工,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 做到技术先进、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地下、地上建(构)筑物等采用聚 脲弹性体防水涂料的防水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应用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喷涂聚脲防水涂料 spray polyurea waterproofing coating
由异氰酸酯组分(简称 A 组分)与端氨基化合物组分(简称 B 组分)所构 成的,通过专用喷涂设备喷涂施工快速混合反应形成弹性涂层的双组分液体材料。
2.0.2 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 mono-component liquid applied polyurea waterproofing coating
以含有多异氰酸酯 NCO 官能团的预聚体和/或化学封闭的多异氰酸酯 NCO官能团的预聚体与封端的氨基类物质、助剂等构成的单包装均质粘稠体混合物; 其暴露于空气中,形成交联点全部为脲基的高分子聚合物弹性体。
2.0.3 层间处理剂 lapping adhesive
涂覆在已固化聚脲涂层表面,用于增加两道聚脲涂层之间粘结强度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0.1 喷涂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经 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3.0.2 施工前应对图纸进行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各个防水细部构造及技术要求,并应按设计及工程要求编制专项防水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有交底记录。
3.0.3 防水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设专职人员巡视检查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4 采用聚脲防水涂层的混凝土、砂浆基层应达到设计强度,混凝土表面应坚固、密实、平整、干燥,不得有油污、空鼓、裂缝、麻面、起砂、孔洞等缺陷。 基层正拉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2.0MPa。
3.0.5 伸出基层的管道、设备基座或预埋件等,应在聚脲施工前安装完毕,并做 好细部处理。
3.0.6 进入现场的聚脲材料及配套材料应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按本规程要求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转角、接缝、天沟、女儿墙等应力集中的细部节点和不方便用喷涂方式施工的区域宜采用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手工涂刷工艺施工进行防水处理,并且与主 体防水层搭接。
3.0.8 当有防火阻燃要求时, 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耐候型单组分聚脲作为面层覆盖,宜采用活性无机砂粒覆盖,并宜采用等级不低于 B1 级单组分聚脲覆盖锁固砂粒。
3.0.9 防水层完工后宜经淋、蓄水试验验收,并按设计要求做好保护层。
3.0.10 聚脲防水层设置于泡沫保温板或者现场发泡保温层上时,保温板上宜设置 一层柔性聚氨酯砂浆、柔性聚脲砂浆等有柔性的附加找平层。保温板上采用刚性砂浆时,其上应再设置有胎基网格布的单组分聚脲附加层。
4 材 料
4.0.1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应为均匀粘稠状液体、无凝胶、无结块。
4.0.2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时应选用配套基层处理剂、嵌缝材料、密封材料等产品。
4.0.3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防水工程所采用的材料间应具有相容性,宜使用配套材料。密封材料宜采用聚氨酯密封胶。
4.0.4 喷涂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喷涂聚脲防水涂料》GB/T23446 的规定。
4.0.5 停车场及用于行人交通露(平)台、天桥、体育场看台等防水和耐磨工程采用聚脲防水涂料时,硬度、耐冲击、耐磨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喷涂聚脲防水涂料》GB/T 23446 喷涂聚脲防水涂料中Ⅱ型指标要求或《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JC/T 2435 中硬度、耐冲击性、耐磨性的要求。
4.0.6 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JC/T 2435 的规定。
4.0.7 聚脲防水层外露施工中采用的脂肪族面漆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脂肪族聚氨酯耐候防水涂料》JC/T 2253 的规定。
4.0.8 外露 B1 级阻燃型单组分聚脲面漆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4.0.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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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825-202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825 -2021
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2021-04-01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本标准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认共享的原则,由三地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耐久;5. 健康舒适;6. 生活便利;7. 资源节约;8. 环境宜居;9. 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标体系; 2. 调整了绿色建筑评价的时间节点;3. 增加了绿色建筑等级;4. 增加了建筑全装修交付要求;5. 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措施要求; 6. 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 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 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1.0.5 绿色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 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6 绿色金融 green finance
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根据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 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 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 确定等级。
3.1.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
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 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 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 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4 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4 安全耐久
4.1 控制项
4.1.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 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4.1.2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 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1.3 外遮阳系统、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 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1.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4.1.5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4.1.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4.1.8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2 评分项Ⅰ 安全
4.2.1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 10 分。
4.2.2 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 5 分;
2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 5 分;
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 5 分。
4.2.3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 5 分;
2 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 5 分。
4.2.4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BW级, 得 3 分;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 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级,得 4 分;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 3分。
4.2.5 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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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536-2021 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536-2021
农村民居建筑 抗震设计施工 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country house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场地、地 基和基础;5.砖砌体房屋;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8.石砌体房屋;9.木结构房屋;10.木屋盖。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规程章节。原规程章节“总则,术 语、符号,基本要求,墙体承重体系,构架承重体系”细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砖砌体房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石砌体房屋,木结构房屋,木屋盖,附录 A”;2.删除了
北京地区 7 度、0.15g 抗震设防的相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附录 A 的有关调整,本规程仅保留 8 度抗震设防的相关要求;3.删除了原规程中设计使用年限为 30 年的相关条款;4.调整了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5.改进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的抗震措施;6.删除了轻钢结构房屋的内容。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的规范化,提高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能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的不超过两层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农村民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
1.0.3 新建农村民居建筑应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进行抗震设防。
1.0.4 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农村民居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 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5 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
2.1.2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 的平面面积。
2.1.3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5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6 地基 ground,foundation soils
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7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8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ground improvement
提高地基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渗透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1.9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组成的,且不需配筋的墙下条形基 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0 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结构中的所有承重构件及其共同工作的方式。
2.1.11 烧结普通砖 fired common brick
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过焙烧而成的实心砖,分为烧结煤矸石砖、烧结粉煤灰砖等。
2.1.12 烧结多孔砖 fired perforated brick
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孔洞率不大于 35%,孔的尺寸小而数量 多,主要用于承重部位的砖。
2.1.13 蒸压灰砂实心砖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以石灰等钙质材料和砂等硅质材料为主要原料,经坯料制备、压制排气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成的实心砖,简称灰砂砖。
2.1.14 蒸压粉煤灰实心砖 autoclaved fly-ash brick
以石灰、消石灰或水泥等钙质材料与粉煤灰等硅质材料及集料为主要原料,掺加适量石 膏,经坯料制备、压制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制成的实心砖,简称粉煤灰砖。
2.1.15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concrete perforated brick
以水泥、砂、石为主要原材料,经配料、搅拌、成型、养护制成的,用于承重结构的多排孔混凝土砖,简称混凝土多孔砖。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农村民居建筑的结构体系可按下列选用:
1 墙体承重结构体系:由内、外墙体承重,采用木、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楼、屋盖组成的结构体系,包括砖砌体结构、混凝土砌块结构、石砌体结构等;
2 梁柱构架承重结构体系:以木梁、木柱为构架组成的承重体系,并采用各种材料的墙体为填充或围护结构,包括穿斗木构架结构、木柱木屋架结构、木柱木梁结构等;
3 当选用其他类型结构体系时,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
3.1.2 农村民居建筑体型应简单、规则,平面不宜局部凸出或凹进,立面宜高度均等。
3.1.3 墙体承重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承重的 结构宜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且互为支撑,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3 抗震墙层高的 1/2 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横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宜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25%;对承重纵墙,不宜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50%;
4 烟道、风道和垃圾道不应削弱承重墙体。当承重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 施;
5 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不应超过 500mm,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6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置转角窗,墙中不宜设置悬挑楼梯。
3.1.4 同一建筑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等由不同材料混合承重的结构,也不应在 同一高度段内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
3.1.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3.1.6 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非结构构件的支架、预埋件、锚固件 等应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能力。
3.1.7 楼、屋面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应力圆孔板时,应确保预应力圆孔板的质量,并保证预应力圆孔板之间及其与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当采用木屋盖时,应满足本 规程第 10 章的要求,且不应采用硬山搁檩木屋盖。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 4.1.1 的规定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1.2 选择建筑场地时,宜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地段和一般地段;宜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 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4.1.3 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场地和防洪、防风、防雷电、防次生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避免
在可能发生塌方、滑坡的区域内新建农村民居建筑。
4.2 地基和基础
4.2.1 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选择老土层或岩石等作为地基持力层。
4.2.2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 原有建筑基础时,新老基础应保持一定的净距离(图 4.2.2),净距离要求可按表 4.2.2 采用。
4.2.3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
3 当同一结构单元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按 1:2 的台阶逐步放坡。
4.2.4 当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杂填土、湿陷性土、膨胀土、局部坑、土井、墓穴等情况时, 宜采用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其他可靠措施保证建筑地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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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 1950—2021
公共建筑 无障碍设计 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北京市 市 场 监 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改造公共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计。
1.0.3 养老、特殊医疗康复、特殊教育、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类型标准中的具体规定。
1.0.4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保证残疾人、老年人等对于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的人士的社会生活;
2 遵循通用设计、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保证公共建筑无障碍环境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兼 顾经济、绿色和美观;
3 保证无障碍通行、无障碍服务和无障碍信息交流的系统性,保证与其他项目衔接的无障碍设施
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4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计。
1.0.5 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的原则性要求;山地等特殊条件的公共
建筑,条件受限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无法达到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1.0.6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无障碍通行设施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设施。
2.0.2 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 主安全地通行的交通流线。
2.0.3 无障碍服务设施 accessible plumbing facilities, accommodation,seats and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使用的卫生设施、住宿设施、席位和低位服务设施。
2.0.4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通行的通道。
2.0.5 通行净宽 passage clear width
无障碍通行设施在高度不大于2.00m 范围内可通行的净宽度。
2.0.6 无障碍休息区 accessible rest area
设置轮椅停驻位、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的休息区。
2.0.7 无障碍游览流线 accessible visiting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进行游览活动的流线。
2.0.8 家庭卫生间 unisex toilet
又称第三卫生间,是方便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卫生间。
2.0.9 容膝容脚空间knee and toe clearance
容纳乘轮椅者腿部和足部并满足其移动需求的空间。
2.0.10 通用设计 universal design
是在无障碍设计基础之上,在最大限度的可能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方 便使用的环境或产品设计。
3 3 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无障碍通道
3.1.1 无障碍通道上宜避免地面高差,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3.1.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不宜小于1.5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1.80m。当通行净宽小于1.50m时,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避让空间,避让空间的 间距不应大于50m。
3.1.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检票口、结算口、防盗电磁口、自动感应出入口、排队处等应满足轮椅通行,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设置手动操作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0.85m~1.00m。手动操作装置前宜设置长度不小于500mm 的提示盲道。
3.1.4 无障碍通道上不宜设置井盖、箅子,当必须设置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3mm, 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3.1.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不宜设计为人行主要通道。
3.1.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 2.00m 的空间,应在边缘净高度不大于 2.00m 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
3.1.7 无障碍通道的长度大于 50m 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休息区不应影响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 宽。
3.2 轮椅坡道
3.2.1 纵向坡度大于1:20 的轮椅坡道不宜设计成曲线形。 3.2.2 轮椅坡道的坡度及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14,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提升高度不大于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轮椅坡道的提升高度大于 750mm 时及转弯处应设置休息平台,每个坡段的提升高度不应大 750mm。 3.2.3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 1.50m。
3.2.4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及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当休息平台连接坡道宽度发生变化时,这个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与其连接的较宽坡道的宽度。
4 无障碍通行流线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场地、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建筑内部有无障碍需求的空间及无障碍设施之间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连接,形成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无障碍通行流线宜满足通用设计的原则。
4.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4.1.3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 且底面距地 面高度小于2.0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4.1.4 无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开地形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
4.1.5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通行设施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 应反光小或无反光; 3 当设置地毯时,不应设置厚地毯,并应与地面固定,当边缘高度超过6mm 时,应以斜面过渡;
4 应避免采用易引起视觉错觉认为地面有标高变化的图案; 5 室外宜提供遮雨措施。 4.1.6 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的规定。
4.2 建筑场地
4.2.1 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应与周边人行道无障碍衔接。 4.2.2 场地内人行道与车行道宜分流,应合理设置人行横道。 4.2.3 人行道与车行道有高差时, 在人行道的路口和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置缘石坡道。 4.2.4 活动场地和人行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4.2.5 休息座椅宜设置靠背和扶手,并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2.6 绿化景观和室外活动场地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设置无障碍游览流线。
4.2.7 大型公共建筑和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建筑场地内的人行流线上,宜至少设置一条连贯的盲道路 径,连接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建筑主要人行出入口,并保证行走安全便捷,盲道应符合本标准第3.8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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