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917-2011 卫生设备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917-2011
J12015-2012
卫生设备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Technology Regulation of Same-floor Drainage System In Sanitation
2012一213发布 2012一3一1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逐步建立设计、施工、部品和维护的CSI体系应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新建居住建筑内卫生设备的同层排水体系应用。新建公共建筑内生活排水系统和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内卫生设备,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本规定应与已颁布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暂行)DB21/T1868、《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暂行)》DB21/T1872配套使用。
1.0.4同层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同层排水系统same--floor drainage system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均不穿越同层楼板到下层空间,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人排水立管的排水系统。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应在同楼层沿墙体敷设或沿楼板敷设。
2.0.2地面敷设方式drop-slab pipe installation
利用等高楼板或降低楼板设置垫层或支托部件,将卫生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沿同层楼板敷设,并接人排水立管。
2.0.3墙体敷设方式in-wall pipe installation
卫生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采用沿同层墙体明(暗)敷方式,并与排水立管相连。
2.0.4排水汇集器drain collector
集中收集多支路排水的管道部品
2.0.5垫层积水排除装置drainage installation for backfill layer
安装在排水立管上,能排除垫层(填充层)内积水的部品。
2.0.6充满度sufficient fullness
水流在管道中充满程度,以水深与管径之比值表示。
2.0.7深化设计图
以施工图为依据,建立部品、部件的施工或安装二维、三维图示系统,满足生产或施工的装配化要求,深化设计图宜包括:部品、部件加工图以及系统综合图等。
3同层排水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卫生间同层排水宜采用地面敷设和墙体敷设方式,可采用两类混合敷设方式。
3.1.2卫生器具与排水横支管驳接,以及与排水立管的驳接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
3.1.3排水立管宜集中布置在管井内。
3.1.4同层排水系统适用于重力作用下的生活污水、中水管道设计。
3.1.5卫生器具和地漏宜采用内置存水弯的部品,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地漏》CJ/T186的规定。
3.1.6同层排水系统应具有安全、卫生和方便维护的基本要求。应避免下
列情况发生:
1泄漏或有毒、有害物质进人建筑物内部;
2系统有异味逸出或堵塞;
3生活饮用水系统被污染;
4冰冻或腐蚀;
5火势蔓延。
3.1.7同层排水噪声指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3.2施工图深化设计
3.2.1施工图纸应提供满足深化设计图的设计条件。
3.2.2系统综合图应遵循装修控制为主,管线合理避让原则。
3.2.3系统综合图应以具体施工部位为对象,建立各专业设计集成;应准确反映选用部品、部件的材质、规格、位置、预留洞、连接方式和技术指标。
3.2.4存水弯管径不应小于卫生器具排水管径,并应减少卫生器具与地漏存水弯之间的管道长度。
3.2.5系统综合图经对比后,确需变更部品、部件时,应征得设计方确认。
3.3墙体敷设
3.3.1排水和器具横支管应预置填充墙或填充墙空腔层内。
3.3.2排水管道设计宜采用部品及部件连接方式,可采用排水管材和通用配件连接方式。
3.3.3填充墙或空腔层厚度应满足排水部品、部件或排水管材和通用配件的预置要求。
3.3.4填充墙或空腔层铺装面板施工应在分户灌水试验合格后进行。
3.4地面敷设
3.4.1地面敷设排水管道宜采用局部降低楼板结构,以架空或填充做中间构造层。
3.4.2排水管道设计宜采用部品及部件连接方式,可采用排水管材和通用配件连接方式,填充层内宜设置排放积水的装置。
3.4.3架空高度或填充厚度不宜小于300mm。
3.4.4架空层基面可不做防水设计,填充层基面宜做防水设计。
3.4.5架空层或填充层施工应在分户灌水试验合格后进行。
3.5部品、部件和排水管材选用。
3.5.1新型降板地面敷设方式大便器宜采用后排式坐便器。
3.5.2大便器宜采用壁挂式坐便器或后排式坐(蹲)便器。壁挂式坐便器宜采用隐蔽式冲洗水箱。
3.5.3小便器应采用后排式,宜为壁挂式。净身盆宜采用落地式。
3.5.4排水接口部品和部件可采用硬聚氯乙烯(PVC一U)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球墨铸铁材料。部品、部件宜采用同一品牌和型号。
3.5.5排水硬聚氯乙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5836.1、《排水用芯层发泡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6800和《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GB/T5836.2的规定;
2横管宜采用胶粘剂连接,立管可采用胶粘剂或密封圈连接;
3.5.6建筑排水高密度聚乙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管件》CJ/T250的要求;
2建筑排水高密度聚乙烯管的连接应采用对焊连接和电熔管箍连接。
3.5.7排水柔性接口铸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应为离心铸造工艺成型,配套的管件应为机压砂型铸造成型;
2管材、管件和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12772的规定。当采用承插式连接管道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用柔性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及管件》CJ/T178的规定;当采用卡箍式连接管道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用卡箍式铸铁管及管件》CJ/T177的规定;
3管材和管件内外表面应涂防腐涂料。涂料必须符合管道工程对内外介质的抗腐蚀规定和防火规定;
4管道明装时宜采用卡箍式接口;暗装时宜采用法兰承插式接口;敷设于回填层内时应采用法兰压盖承插式接口;
5承插式接头用法兰压盖的材质应与管材材质相同,并宜采用金属模型制造。压盖的防腐涂料应与管材外壁涂料一致;
6承插式接头用紧固件材质应为热镀锌碳素钢,当暗装时紧固件应采取相应防腐措施或采用不锈钢材质。卡箍式接头用卡箍件应采用$30210或S30220不锈钢,配套的紧固件应采用同样材质的不锈钢。
3.5.8承插式接头用橡胶密封圈、卡箍式接头用钢带型卡箍橡胶密封套,橡胶密封材料应采用三元乙丙(EPDM)、氯丁、丁腈、丁苯等耐油合成橡胶制成,不得含有再生胶及对管材和密封圈(套)性能有害的杂质。其材质、外观和物理化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橡胶密封件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HG/T3091的规定,宜采用60±5邵氏硬度。
4管道水力计算
4.0.1卫生器具的排水流量、当量、排水管管径和排水设计秒流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4.0.2排水横管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式的规定:4.0.3排水横管的设计坡度应保证在设计充满度下最小排水流速(自净流速)要求:当管径不大于150mm时,应为0.65m/s;当管径为200mm,应为0.7m/s。
4.0.4排水横管的设计充满度不宜大于最大设计充满度。
4.0.5铸铁排水横管的通用坡度、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0.5确定。
4.0.6塑料排水横支管的标准坡度应为0.026。
4.0.7排水横管在不同充满度下的排水能力可分别按本规程附录A计算。
4.0.8同层排水系统中有关排水立管及通气管的计算,均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
GB/T 1348-2019 球墨铸铁件.pdf
ICS77.140.80 J31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48-2019 代替GB/T1348一2009
球墨铸铁件
Spheroidal graphite iron castings
(ISO 1083:2018,Spheroidal graphite cast irons-Classification,MOD)
2019-12-31发布
2020-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348一2009《球墨铸铁件》,与GB/T1348一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1,3.2,3.5~3.9);
修改了球墨铸铁的低温冲击性能指标(见表2,2009年版的表4);
增加了三个球墨铸铁的牌号(见表1);
增加了固溶强化铁素体球墨铸铁的拉伸性能(见表3);
—增加了并排浇铸试块(见8.2.4)。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1083:2018《球墨铸铁分类》。
本标准与ISO1083:2018相比,在结构上有所调整,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ISO1083:2018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ISO1083:2018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29代替ISO148-1;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9441代替ISO945-1;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31.1代替ISO6506-1;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28.1代替ISO6892-1;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5612代替ISO/TR15931;
增加引用了GB/T223.3、GB/T223.4、GB/T223.60、GB/T223.72、GB/T223.83、
GB/T223.86、GB/T5611、GB/T5677、GB/T6060.1、GB/T6414、GB/T9443、
GB/T9444、GB/T11351、GB/T24234、GB/T34904。
一为方便使用,删除了GB/T5611中重复的术语,增加了术语“固溶强化”(见3.7)。
为符合产品标准的结构,增加了铸件外观质量技术条件(见7.4~7.8)。
为满足产品检测需要,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增加了铸件质量性能试验方法(见9.3~9.10)。
一为满足用户需要,增加了铸件标志、随行文件及储运要求(见第11章和第12章)。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创展球铁有限公司、合肥江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新忠耀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隆基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富兴汽配有限公司、江西樟树市福铃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禹州市恒利来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山东汇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河海大学、上海宏钢电站设备铸锻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寅、陈永成、宋量、丛建臣、赵永福、王泽华、叶天汉、裴兵、薛蕊莉、俞旭如、钱坤才、吴宝成、蒋田芳、吴铁明、阮建刚、原晓雷、杨金铭、张士鹏、赵学龙、杨红生、陈涛、柯志敏、冯梅珍、李洪、张守全、崔兰芳、王美喜、周洪涛、王迎战、钱东方、冷爱平、柳红蕾、刘洋、孙琳琳、张杰、王小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48-1978、GB/T1348—1988、GB/T1348—2009。
内容索引: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球墨铸铁牌号2
5订单信息…3
6生产方法和化学成分3
7技术要求3
8试样制备7
9试验方法11
10检验规则13
11标志和质量证明书14
12防锈、包装和储存…………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ISO1083:2018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溶强化铁素体球墨铸铁补充信息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铸件本体试样的力学性能指导值……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L。=5d和L。=4d时测得的伸长率的差别2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按硬度分类………22
附录F(资料性附录)球化率(或球状石墨比率)………24
附录G(资料性附录)球墨铸铁材料的力学及物理性能25
附录H(资料性附录)切取试样的步骤………27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国内外球墨铸铁牌号对照表28
JG/T 562-2018 预制混凝土楼梯
ICS91.060.30 Q72
JG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562—2018
代替JG3002.1-1992,JG3002.2-1992
预制混凝土楼梯
Precast concrete stair
2018-06-26发布
201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G3002.1一1992《住宅楼梯预制混凝土梯段》和JG3002.2一1992《住宅楼梯预制混凝土中间平台》。与JG3002.1一1992和JG3002.2一199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范围调整为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见第1章);
取消了预制混凝土中间平台相关内容(JG3002.2一1992);
取消了斜梁搁板式楼梯(见4.1,JG3002.2一1992的4.1和4.3);
增加了住宅建筑中疏散用板式楼梯的常用规格(见4.2);
调整了楼梯标记方法(见4.3);
调整了对预制楼梯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要求(见6.1、6.2);
增加了对预制楼梯混凝土强度的要求(见6.3);
增加了对预制楼梯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要求(见6.4);
增加了预制楼梯结构性能检验要求(见6.5);
增加了预制楼梯型式检验的相关规定(见8.2);
增加了预制楼梯产品合格证规定(见第10章);
增加了预制楼梯结构性能试验方法(见附录A)。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结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预制建筑工程研究院、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中建二局三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悦、高志强、蒋勤俭、沈东明、李军、徐大欣、孙学明、张亚挺、吴焕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G3002.1—1992;JG3002.2199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制混凝土楼梯的分类、代号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堆放和运输、产品合格证。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预制混凝土楼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7431.1轻骨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骨料
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T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T5015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T5123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JC/T209膨胀珍珠岩
JGJ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3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T15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预制混凝土楼梯precast concrete stair
在工厂制作的两个平台之间若干连续踏步、或若干连续踏步和平板组合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楼梯,包括板式楼梯和梁板式楼梯。
3.2踏步step
踏步面和踏步踢板组成的梯级。
4分类、代号和标记
4.1分类和代号
4.1.1预制楼梯按结构形式可分为板式楼梯和梁板式楼梯,见图1和图2所示。
T/CECS 655-2019 装配式建筑密封胶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装配式建筑密封胶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fabricated building sealant
T/CECS655-2019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20年2月1日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7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材料、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
请注意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使非结构密封胶在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应用中做到经济适用、技术先进、施工方便,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装配式建筑中混凝土与混凝土、金属或其他水泥基材料接缝处非结构密封胶的应用。
1.0.3装配式建筑接缝处非结构密封胶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密封胶prefabricated building sealant
以非固化状态嵌入装配式建筑构件间接缝中,通过与接缝表面粘结使其密封并能达到气密、水密目的的合成胶粘剂。
2.0.2相容性compatibility
密封胶与其他材料的接触面互相间无不良的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能。
2.0.3基材substrate
表面与密封胶粘结的基层材料。
2.0.4位移缝expansion joint
在温度、风、地震等作用下产生的变形量与密封胶的变形能力相比不可忽略的装配式建筑构件间接缝。
2.0.5非位移缝non-expansion joint
在温度、风、地震等作用下产生的变形量与密封胶的变形能力相比可忽略的装配式建筑构件间接缝。
2.0.6背衬材料back-up material
安装于接缝内用于控制密封胶施胶深度的材料。
2.0.7防粘材料bond breaker
设置于位移缝底部,用于防止发生三面粘结的材料。
2.0.8防污带masking tape
施工中为使填充部位之外不附着密封胶,并使密封胶表面容易修整而使用的胶粘带。
2.0.9底涂料primer
在密封胶施工之前为保证粘结性能而涂敷于接缝内表面上的涂料。
3材料
3.1密封胶
3.1.1密封胶可按组分、流动性、位移能力、成分等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2密封胶外观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封胶应为细腻、均匀膏状物或黏稠液体,不应有气泡、结皮或凝胶;
2密封胶的颜色与供需双方商定的样品相比,不得有明显差异,多组分密封胶各组分的颜色应有明显差异。
3.1.3用于装配式建筑的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接缝用建筑密封胶》JC/T881的有关规定,不同成分的密封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硅酮和硅烷改性聚醚建筑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的有关规定;2聚氨酯建筑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482的有关规定;
3聚硫建筑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JC/T483的有关规定。
3.1.4装配式建筑密封胶性能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1.4的规定。装配式建筑密封胶固化过程中不应产生气泡。应用于室内接缝时,装配式建筑密封胶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有关规定。
4设计
4.1胶缝设计
4.1.1装配式建筑密封胶胶缝设计应包含胶缝宽度、胶缝深度及胶缝构造设计。胶缝宽度、胶缝深度设计应综合考虑接缝类型、密封胶类型、变形条件等因素后确定,设计应按图4.1.1的流程进行。
图4.1.1密封胶胶缝尺寸设计流程
4.1.2胶缝宽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材料(3)
3.1密封胶…(3)
3.2配套材料(4)
4设计…………·(5)
4.1胶缝设计…(5)
4.2密封胶的选用(6)
5施工(8)
5.1一般规定(8)
5.2施工准备(8)
5.3施工工艺(9)
5.4质量检查(11)
6验收(12)
6.1一般规定(12)
6.2材料验收(12)
6.3施工验收(13)
7维护…(15)
附录A密封胶分类(16)
附录B加速老化条件下密封胶拉伸-压缩循环耐久性试验方法(17)
附录C接缝用附件与密封胶相容性试验(19)
附录D位移缝处胶缝宽度计算(25)
附录E密封胶现场施工记录(29)
附录F密封胶施工质量验收记录…………(30)
本规程用词说明(32)
引用标准名录(33)
附:条文说明…(35)
广东省2018定额章节说明(带书签CHM文件版)

总说明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编制的。
二、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施工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三、本综合定额是我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用、材料、机具等消耗量及管理费标准,该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以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采用绿色施工标准的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税金、附录共五部分组成。子目基价及其组项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六、本综合定额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地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综合考虑在内。
七、关于人工费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包括了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费用,已经综合考虑了不同工种、不同技术等级等因素,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工资性收入: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6)职工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性收入、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高温作业、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借工、时工4小时以内按半个工日计算,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按一个工日计算;停工、窝工按日历天计算。借工、时工、停工、窝工单价按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算。
3.本综合定额人工费按照2017年广东省建筑市场综合水平取定,各时期各地区的水平差异可按各市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八、关于材料费
1.本综合定额材料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1)材料原价: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包装、捆扎、运输、装卸等费用。
(3)运输损耗费: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
(4)采购及保管费:组织采购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采购单位仓储及损耗费等。
2.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已含成品、半成品、材料配料等施工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 已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按照2017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计算;子目表格中带()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按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考虑。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到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按照材料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
九、关于施工机具费
1.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发生的使用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折旧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检修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维护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修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④安拆费: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⑤机上人工费: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⑦其他费用: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仪器仪表使用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折旧费:施工仪器仪表在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维护费:施工仪器仪表各级维护、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以及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所需备件(备品)的维护费用。
③校验费: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定与检验费用。
④动力费:施工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所耗用的电费。
2.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3.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仪器仪表等未计入综合定额施工机具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按照2017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签证机械台班4小时以内按半个台班计算,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按一个台班计算。
十、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承包工程而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通信、书报、宣传、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职工出差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年检等费用。
(4)施工单位进退场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任务需要,派遣生产人员和施工机具设备从基地迁往工程所在地或从一个项目迁往另一个项目所发生的搬迁费,包括生产工人调遣
的差旅费,调遣转移期间的工资、行李运费,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性材料及其他施工装备的搬运费用等。
(5)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房屋、车辆、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财务费: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9)税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
(10)其他管理性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劳动力招募费、企业定额编制费、远程视频监控费、信息化购置运维费、采购材料的自检费用等。
2.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我省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综合测定的。
3.管理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费率计算并已列入各章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应随人工、机具等价格变动而调整,各册管理费费率见附录。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统一按2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10.00元/工日执行。
十一、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的规定如下:
1.在生产车间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00%作为工效降效费。
2.在有害身体健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场所内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00%作为工效降效费。
3.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
工费增加40.0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其中:地下室内模板拆除按该模板子目中人工费的25.00%作为拆除人工费)。
上述三项人工降效费计算后列入相应项目内。
十二、若以初步设计文件依照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结合本综合定额编制概算造价,应在其他项目中计取概算幅度差。
十三、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
十四、单体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其材料费增加1.50%,人工费增加10.00%。
十五、除另有说明外,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除另有说明外,本综合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七、本综合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八、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等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十九、未尽事宜,详见各章内容。
DBJ 53/T-110-2020 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上、下册)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上)
DBJ53/T—110—2020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为加强云南省建设行业造价管理规范化,落实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110-2020(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系列之一。本标准由总说明、第一章至第十七章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表及附录等内容组成。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补充。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向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反馈。
总说明
一、《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分上下册。
上册包括: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第三章桩基工程
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七章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第八章装配式木结构工程
第九章门窗工程
第十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十一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下册包括:
第十二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第十三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第十四章天棚工程
第十五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十六章其他装饰工程
第十七章措施项目
附录
二、本标准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住建部《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一01一201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有关定额为依据,按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结合云南实际编制。
三、本标准是编制与审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四、本标准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符合《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并按装配式建筑设计规范实施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木结构建筑工程项目。
五、本标准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安装,执行《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的相应规定及定额。
七、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
的合格产品。
2.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标准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标准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5.现场及自建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本标准附录一相应配合比执行。
6.本标准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
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及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8,工具桩、周转性材料中的组合钢模、支撑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按租赁编制,其余周转性材料按摊销编制。
9.以租赁方式计算的周转性材料(除另有说明外)其往返所需的人工、机械已综合在项目内,实际与项目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1.本标准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价值已按本标准编制基期的市场参考价格计入基价内。
11.本标准的项目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的机械消耗量。
12.本标准中的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
的费用。
九、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本标准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编制的,使用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标准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消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内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关于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标准有关弃土(泥浆)外运、建筑垃圾外运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标准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
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标准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DBJ 53/T-112-2020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pdf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
DBJ53/T—112—2020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为加强云南省建设行业造价管理规范化,落实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112-2020(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系列之一。本标准由总说明、第一章至第五章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表等内容组成。
总说明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补充。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向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反馈。
一、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及《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
53/T-49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本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峻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作为现行《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的补充,与之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项目,对绿色建筑中其他未包括的定额,应根据本标准有关说明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共五章,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工程。
六、本标准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七、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标准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标准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5.现场及自建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本标准附表相应配合比执行。
6.本标准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项目中千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及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标准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中:
(1)材料栏内未注明单价消耗量不带“()”的材料为“计价材”,其价值已按本标准编制基期参考价格计入基价内。
(2)材料栏内未注明单价消耗量带“()”的材料为“未计价材”,其价值未计人基价。
(3)“计价材”“未计价材”材料消耗量除另有说明外不得调整,价格均应按当时当地的市场(或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了机械幅度差。
3.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定额未包括特大型机械的基础、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关规定计算。
5.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标准有关弃土(泥浆)外运、建筑垃圾外运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二、划分为绿色建筑的建设工程,其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第
八章措施项目”相应规划和项目执行,并乘以以下系数:
一星级绿色建筑,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03;
二星级绿色建筑,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05。
十三、工程计量时除另有规定外,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人。
2.以“m”、“m2”、“m3”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台、块、套、系统”为单位,取整数。
十四、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五、本标准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六、本标准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七、本标准的造价计价规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中的规定计算,其计价专业划分如下表: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专业划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