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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 一 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 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 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 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 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 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 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 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 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 85 元,技工 130 元,高级工 260 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 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 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 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 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 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 300m 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 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 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 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 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 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 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七、本定额建筑物檐高:是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斜(坡)屋面的檐高是按设计室外地 坪至斜(坡)屋面的平均高度计算;设计室外地坪与进场交付地坪不一致时,以进场交付地坪为准。突出屋 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均不计入檐高。

八、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 及其他施工用承重 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本定额项目: (1)搭设高度 8m 以上; (2)搭设跨度 18m 以上; (3)施工总荷载 15kN/㎡以上; (4)集中线荷载 20kN/m 以上。

九、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 遇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发包,则主体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按本定额相应项目 执行;装饰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 高增加费按合同约定、投标报价或实际发生计算。上述按建筑 面积计算的费用是按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围护结构已封闭、门窗、防水等分部工程已经完成的标准考虑的。 如果工程项目没有达到以上标准,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承发包双方自 行确定比例扣减。

十、成品门窗、地板、地毯项目如果是由供货商负责安装的,不执行本定额的相应安装项目,按供货 合同税前价格增加 3%的综合费用单独列项计入材料费。

十一、本定额装饰工程项目适用于中、低级以下的装饰工程,高级装修工程参照使用。

十二、额的砂浆除另有说明外,均按预拌考虑的,若实际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拌制费用按第四章相应 定额项目进行调整。混凝土除另有说明外,均按成品考虑的,若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拌制费按第五 章相应定额项目进行调整。成品混凝土价格中如包含泵送费用,不再执行泵送定额项目。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 “×××以外”或 “×××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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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筑与装饰工程,江苏省,计价定额,江苏省2014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及岩石的划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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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石方的体积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3.挖土深度以设计室外标高为起点,如实际自然地面标高与设计地面标高不同,工程量在竣工结
算时调整。
4.干土与湿土的划分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无资料时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常水位以下为湿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5.运余松土或挖堆积期在一年以内的堆积土,除按运土方定额执行外,另增加挖一类土的定额项
目(工程量按实方计算,若为虚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折算方法折算成实方)。取自然土回填时,按土
壤类别执行挖土定额。
6.支挡土板不分密、疏撑,均按定额执行,实际施工中材料不同均不调整。
7.桩间挖土按打桩后坑内挖土相应定额执行。桩间挖土,指桩(不分材质和成桩方式)顶设计标
高以下及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0m范围内的挖土。
二、机城土、石方
1.定额中机械土方按三类土取定。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定额中机械台班量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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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实体积(自然方)计算: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按
三类土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3.推土机推土、石,铲运机运土重车上坡时,如坡度大于5%,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中的
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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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机械确实挖不到的地方,用人工修边坡、整
平的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挖一般土方定额(最多不得超过挖方量的10%),人工乘以系数2。机械挖土、石
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3或在桩间挖土、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0。
5.机械挖土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含水率超过40%时另行计算。
6.支撑下挖土定额适用于有横支掉的深基坑开挖。
7.本定额自卸汽车运土,对道路的类别及自御汽车吨位已分别进行综合计算。
8.自卸汽车运土,按正铲挖机挖土考虑,如系反铲挖掘机装车,则自卸汽车运土台班量乘以系
数1.10:拉铲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土台班量乘以系数1.20。

9.挖机在垫板上作业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垫板铺设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
另行计算。
10.推士机推士或铲运机铲土,推土区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
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11,装载机装原状土,需由推土机破土时,另增加1排土机推土项目。
12.爆破石方定领是按炮限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或闷炮,如实际采用闷炮法爆破的,其
盖保护材料另行计算。
13.爆破石方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起爆,雷管数量不变,单价换算,胶
质导线扣除,但导火索应另外增加(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计算)。
14.石方爆破中己综合了不同开挖深度、坡面开挖、放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
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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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设工程,江苏省,费用定额,江苏省2014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目 录 一、 总则
二、 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
三、 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二) 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三)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四)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五)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六) 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八) 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
四、 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 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
(二) 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三) 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四) 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 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
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 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 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
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与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
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
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 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 1.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
料标准执行。 3.点工: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
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
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
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
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
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
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等建筑设备,包括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
功能服务的设备,不包括工艺设备。具体划分标准见《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设备,其设备费用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

3.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含以下
内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
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
的费用。③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
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
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
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
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
等费用。⑤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⑦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4.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监控、
会议、水电、燃气、采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
费, 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
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指企业及其附属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
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
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
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
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
高危险工作工种施工作业防护补贴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
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
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指企业管理用财产、车辆的保险费用。

(11)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
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2)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14)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建筑物沉降观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包含在工程定位复
测费中。
(15)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达和其它
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如幕墙、预制桩、门窗)做破坏性试验所发生的试
样费用和根据国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第三
方检测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
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16)非建设单位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17)企业技术研发费:建筑企业为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水平所进行的技术转让、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等费用。
(18)其他:业务招待费、远地施工增加费、劳务培训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
费、审计费、咨询费、投标费、保险费、联防费、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电费等等。 5.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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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 2.1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 1.2m 至 2.1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m 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 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包
括结构转换层和技术设备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
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m 的部位应计算全
面积;净高在 1.2m 至 2.1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m 时
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
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
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
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
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
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
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
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
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雨水管井、通风
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不分材质)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m 者,应按雨篷
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及栏板外侧保温隔热层(除外墙以内房间作为阳台使用的)均应按其
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
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
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温
隔热层厚度应包括墙体与保温隔热层之间聚合物砂浆等粘接层厚度。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隔
热层高度超过层高的 1/2 时,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隔
热层高度在层高的 1/2 以内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安装设备和管道的夹层部分。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
室外机搁板(箱)、窗台挑出的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m 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
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
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土方
1.土壤分类:

2014,吉林省,定额说明,计算规则.,吉林省2014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土方项目划分:
平整场地:厚度≤±0.3m 的土方就地挖、填、运、找平。
竖向布置:厚度>±0.3m 的土方挖、填、运、找平。
沟槽:底宽≤7m 且底长>3 倍底宽的土方。
基坑:底宽≤7m 且底长≤3 倍底宽的土方。
一般土方: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土方。
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指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方。
3.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 1.18。干湿的划分,应
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 1.2。 5.人工挖桩间土方桩间净距<4 倍桩径(桩边长)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的体积),
人工乘以系数 1.5。 6.场地竖向布置采用人工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7.机械挖土挖不到的地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
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
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
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
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
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
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
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
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
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
掘。机械需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1)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 98%,人工挖土方 2%计算。2)非
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 95%,人工挖土方 5%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实际挖深执行相应
定额,人工乘以系数 2。
8.机械挖土定额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编制的,含水率>25%时定额人工、机械
乘以系数 1.2。 9.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
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0.人工挖孔桩桩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
权计算,如遇有流砂、淤泥时,每 10m3增加 11.61 工日。
11.人工挖孔桩的安全设施及照明费用,包括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和做护壁在内的所需费
用。定额未包括桩孔内发生的排水、送风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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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上册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人工、机械土石方
1.土壤分为普通土和坚土。坚土包括中密、密实的碎石,中密、密实砂土,密实粉土,坚硬、硬型的粘土;其他土壤为普通土。
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 V 的,其体积的 1/2 执行Ⅳ级,其余 1/2 执行坚土。
3.挖土方地槽(坑)以及运土方,不分干土、湿土均执行本标准。
4.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土按压实后的体积计算。
5.土(石)方工程中,施工期间工作面内发生的雨水积水排水费用,包括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中;其他排水费用,按实计算。
二、人工土(石)方 1.如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应按相应挖土方子目乘以系数 1.35,支撑搭设前挖的部分土方不乘系数。
2.挖桩间土方(不包括人挖桩)人工乘以系数 1.25;人工挖孔桩间挖土,其人工乘以系数 1.10。土方工程量应扣除大于 600mm直径的桩体积。
3.石方爆破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4.石方爆破是按电雷管、导线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标准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 2.12m 计算。
5.支挡土板项目分密撑和疏撑,不论挡土板采用何种材料均按本标准执行。
三、机械土石方
1.推土机推土、石渣或铲运机铲运土上坡,如果坡度大于 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下列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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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人力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标准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3.机械土(石)方工程量的 90%执行机械挖土(石)子目,余下 10%执行人工挖土(石)子目。执行人工挖土方子目时,人工乘 1.35系数,执行人工石方子目时不另乘系数。
4.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 300mm 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 1.20,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 1.15。 5.推土机(或铲运机)推(或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普通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 0.87。 6.本标准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 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另外,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及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7.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石)方,合并在土(石)方工程量内计算。
8.土(石)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9.建筑物地下室基础机械土(石)方,本标准按自然地面 6.0m 深编制;自然地面以下超过 6.0m 深的工程量增加费用,按挖土且运距在 1KM 以内项目乘以系数 0.20。
10.桩基土方外运,执行普通土方外运子目,工程量按设计桩孔断面面积乘以成孔的土方部分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桩基石方外运,执行明挖出碴子目,工程量按设计桩孔石方部分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1.不论采用何种规格挖掘机械,均按定额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 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计积计算(另有注明者除外)。如为松散土方者,按以下规定处理:普通土折松方乘以系数 1.2;坚土折松方乘以系数 1.25。
二、平整场地及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 以内及找平。厚度超过±30cm 时,其全部土方工程量按挖土方相应定额计算。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 2m,以平方米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辗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辗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三、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执行: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 3m 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 3 倍以上的为沟槽;沟槽长小于槽宽 3 倍,且图示基坑底面积在 20m2 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度宽 3m 以外,坑底面积 20m2 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要放坡时,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参照表 1 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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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做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挖沟槽、 基坑需支挡土板时, 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 10cm、双面加 20cm 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 2 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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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 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人工挖土方、槽坑凿石方深度超过消耗量标准子目规定深度的部分工程量,按每米折合水平运距 7m 计算人工运输,按运距每增加 20m 的项目增加人工。
7.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外地坪深度计算;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8.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管沟槽全部土石方量的 2.5%计算。
9.独立基础、条基、管沟土方工程量在 300m3 以内的,执行人工挖槽坑土子目;工程量在 300m3 以上的按槽坑小挖机挖土占70%人工挖占 30%计算。
四、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宽允许超挖量(基底不计),按被开挖坡面面积乘以如下数值以立方米计算:①Ⅲ级岩体:200mm; ②Ⅱ、Ⅰ级岩体:150m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五、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构件(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2.房心回填土,按回填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3.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上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六、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 45m 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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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土建,结算,计价软件GBQ4.0,

提问日期:2022-01-14 16:25:24

提问网友:HUI520


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清单:清单用的是050201003***的绿化清单,但是定额用的却是20的定额1-17-116

请问这样清单和定额不是一个专业的套用是否正确?


解答网友:郭卫科


清单和定额不是一个专业的套用没有问题,可以这样做;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A.1)
说 明
一、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表中Ⅰ、Ⅱ、Ⅲ类土壤为定额中的“普通土”;Ⅳ类土壤为定
额中的“坚土”;Ⅴ类土壤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土壤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土壤为定额中“普坚石”;
Ⅺ~ⅩⅥ类土壤为定额中“特坚石”。
二、土方项目的划分:
1.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 以内及找平。
2.土方:图示沟槽底宽 3m 以外、基坑底面积 20m2 以外,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
3.沟槽:图示沟槽底宽在 3m 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挖土为挖沟槽。
4.基坑:图示基坑底面积在 20m2 以内的挖土为挖基坑。
5.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含有有机质细粒土。
6.流砂: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细砂。
三、人工土、石方
1.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按定额相应项目人工乘系数 1.18。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2.在同一沟槽或坑内土壤类别不同时,应分别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其坡度系数按土壤类别加权计算。
3.沉井的挖土下沉以人挖机吊为主,下沉时沉井外的土方塌陷与排水以及与沉井校正的配合,已包括在定额中。
4.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系数 1.43。 6.人工挖桩(打群桩)间土方时(系指桩间净距小于 4 倍桩径的土),按实挖体积(扣除桩占体积),人工乘
系数 1.5。其他桩间挖土方时不扣除桩占体积,也不增加系数。
7.人工挖孔桩定额,适用于在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所用的材料、设备另行计算。定额项目中的其他材料费包括孔内照明及安全架子搭拆费。
8.人工挖孔桩在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应分别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9.基坑垂直提土,适用于桩土及人工挖土。
10.人工刨冰或机械刨冰定额均按人工刨冰考虑,施工方法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11.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2.石方爆破已综合了不同开挖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算。
1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电起爆编制的,如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成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 2.12m 计算。
四、机械土、石方
1.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重车上坡,如坡度大于 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下表(表 1-1)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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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3.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挖土方总量计算(挖土深度:如有垫层算至垫层底面),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人工配合机械挖土按如下规定计算:
⑴ 挖土深度在 4m 以上大开挖,按挖土方总量的 5%计算。
⑵ 基坑、沟槽、挖土深度在 4m 以内大开挖时,按挖土方总量的 10%计算。
⑶ 基坑、沟槽、土方均执行人工挖普通土 2m 以内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系数 2。 ⑷ 挖冻土时执行人工挖冻土 0.5m 以内定额项目,人工不调整。
4.机械挖桩间土(群桩)扣除桩占体积,定额人工、机械乘系数 1.15。其他桩间挖土不扣除桩占体积,也不增加系数。
5.定额中土壤含水率是以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的,含水率大于 25%时,定额挖土机械乘系数 1.15,若含水率大于 40%时,定额挖土机械乘系数 1.3。 6.推土机推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 300mm 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系数 1.25。 7.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系数 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8.运土、石方如采用大四轮拖拉机,执行相应吨位的汽车运土、石方定额项目。
9.机械土方定额是按“普通土”编制的,如为“坚土”时,可按定额相应项目中机械台班量乘下表(表 1-2)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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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内未计算爆破时所需要的覆盖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11.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2.汽车场内运土的行驶道路,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13.机械挖冻土系指冻土层厚度大于 200mm 的冻土开挖。
14.单位工程的挖沟槽土方量超过大开挖量时,应按大开挖土方规定计算工程量。采用人工挖土时,执行沟槽挖土相应定额项目;采用机械挖土时执行机械挖土相应定额项目。
15.机械挖、运土(石)方定额项目中未包括洒水车洒水,如发生时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五、土方开挖形式、采用方式、运距、运输工具、运量、现场是否存土,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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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1.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如自然地坪标高高于或低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超过 30cm 时(经场 黑龙江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0)地整平后),挖土以自然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3.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或独立构筑物)首层面积外边线每边各加 2m,以平方米计算。
4.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5.挖土放坡系数的规定:
⑴ 挖沟槽、基坑需放坡时,放坡系数可参考下表(表 1-3)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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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土方开挖(基础大开挖)按单位工程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坡度系数计算。当无约定时,可按上表计算。
⑶ 挖冻土(含冻土下暖土)不受放坡系数限制,按实挖体积计算。
6.计算沟槽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7.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 10cm、双面加 20cm 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8.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下表(表 1-4)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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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基础大放脚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0.机械挖土深度超过 6m 时,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增加费用。
11.挖冻土不分土壤类别均为天然密实土,按实际挖方量计算。挖松冻土按冻土相应定额项目乘系数 0.7。回填土为松冻土时,先按挖松冻土计算后,再计算回填土。
12.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实际开挖天然形态体积计算。
13.人工挖孔桩土方量按图示桩断面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扩大头的土方量应并入挖孔桩的土方量内计算。
14.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对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但底面积大于 20m2 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15.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 2.5%计算。
16.管道地沟挖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自然地坪深度计算,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17.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下表(表 1-5)规定宽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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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
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
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
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汁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
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
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
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
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
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
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
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
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
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
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
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
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
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
包服务费。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其费用可约定,或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
的 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内容: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
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
4.另外,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
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发生时当事方可约定,或按专业分包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
1.5%~3.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
十五、本定额基价未考虑市场风险因素。
十六、本定额基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
明有“³³³以内或以下”者,包括³³³本身;“³³³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³³³本身。
十七、本定额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费用组成说明及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建设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组成,
定额各项费用组成中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
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
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
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
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
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
时问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
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
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
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
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材料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表见附表 1。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
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
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
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
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
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 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
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
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
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
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
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
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
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
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
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
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
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
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
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
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工程项目附加税费: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15.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
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
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及因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提高所需要的费用。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
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
摊销费等。
5.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提高所
需增加的费用。
(二)单价类措施费: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在施工过程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
内容包括:
1.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推销
(或租赁)费用。
2.垂直运输费。
3.超高增加费。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计价定额中列项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5.施工排水及井点降水。
6.其他。
(三)其他措施费(费率类):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计量的措
施项目。内容包括:
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
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
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除雪,人工及施
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2010,定额章节说明,建筑装修,河南省,计算规则,河南省2010建筑装修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4. 其他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
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
设单位白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
服务所需的费用。
4.其他项目。
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
交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一)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四)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五、增值税: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六、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见附表 2 和附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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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装配式,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

说明
一、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装配式混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DB13(J)/T179-2015)、《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建筑与设备设计规程》(DB13(J)/T180-2015)、《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398-2012)、《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408-2013)、《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制作与验收标准》(DB13(J)/T181-2015)和《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DB13(J)/T182-2015)等标准、规范、规程,编制了《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本定额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本
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四、本定额包括顶制钢筋混凝土柱、梁、墙板、楼板、阳台板、飘窗板、空调板、楼梯等顶制构件的安装、注浆、运输、支撑等项目。
五、本定额适用于装配式混土结构专业项目及其配套的项目,装配楼层的其他项目执行212年《全
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土建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
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装饰定额)相应子目,并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钢筋制作安装、混凝土项目、模板制作安装拆除人工乘以下表系数:

河北省,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装配式,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

注:预制率是指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二)构件安装项目按机械起吊点中心回转半径15以内的距离计算的,超过回转半径应另计算场内
运输费用。
(三)转换层插筋按土建定额钢筋制作安装相应子目执行,每根插筋增加人工0.07个工日。
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主体外墙脚手架安装拆除、主体垂直运输、主体超高增加费基价乘以下系数:

河北省,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装配式,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

七、墙套筒注浆包括座浆料座浆,如使用水泥砂浆座浆,独立注浆和连续注浆分别按水泥砂浆0.55㎡3/100个,0.18m3/100个替换座浆料,其他不变。
八、矩形柱、异形柱安装是按照柱单个构件3m3以内编制的,柱单个构件在3m3以上的人工乘以系
数0.85。
九、阳台挂板按照外墙挂板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10。
十、柱套筒注浆执行墙套筒独立注浆子目。
十一、装配楼层现场电气配管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50。
十二、单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不分檐高均计取垂直运输费用。
十三、垂直运输、吊装不使用塔式起重机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或
调整。
十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土建定额、装饰定额及现行规定计取,计算基数包括预制构件价格。
十五、本定额中顶制混凝土构件为未计价材料。
十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照2012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
工程费用标准》中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乘以下系数计取:

河北省,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装配式,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

规费按照冀建市[2016]11号文件中规定的一般建筑费率计取;税金按照冀建市[2016]10号文件规
定计取。
十七、其他项目及未尽事宜详见土建定额和装饰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量,按图示尺寸计算以“”计算。扣除门窗洞口所占体积,不扣除构
件内钢筋、铁件、保温所占体积及空心楼板空芯、单个面积≤0.32的孔洞体积。叠合梁、叠合板现场浇
筑混凝土不计入安装工程量。
梁安装所用的套筒、柱安装所用的钢抱箍计算在构件价格内,不另行计算。
二、墙缝填充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三、墙套筒注浆按注浆工艺不同分为独立注浆和连续注浆,包含了墙底座浆及外围砂浆。注浆按套筒
个数,非承重墙定位孔灌浆按定位孔个数,以“个”计算。柱注浆按注浆处柱截面积之和以“”计算,楼梯
注浆按梯段个数计算。
墙浆锚搭接注浆按预留孔个数计算。
四、支撑
(一)梁、板支撑按构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0.3m2的孔洞、柱、墙、垛所占面积。叠合楼板支
撑包括阴角支撑。
(二)墙支撑按构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空圈洞口等所占面积,不扣除≤.32的孔洞
所占面积。
(三)支撑是按高度3.6m以内编制,3.6m以上至6m以下,每超高1m(不足1m按1m计),超过部分
工程量另按超高项目计算,6m以上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五、附着式外围护脚手架按建筑物外墙高度乘以外墙长度以面积计算,外墙高度详见土建定额,建筑
物突出墙外超过2c时,按图示尺寸并入附若式外围护脚手架工程量。
六、构件运输区分构件种类、运输距离,按图示尺寸以“”计算。扣除门窗洞口所占体积,不扣除构
件内钢前、铁件、保温所占体积及单个积≤0.32的孔洞体积。
七、垂直运输区分建筑物檐高(层数)按建筑面积以“2”计算,建筑物以±0.00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
积套用相应项目。
八、建筑物檐高超过2m时计取超高增加费,超高增加费区分不同檐高按超高部分建筑面积,以“m2”
计算。
九、建筑物檐高等规定详见土建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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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装配式,装配式钢结构定额,钢结构定额,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定额(试行)

说明
一、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三、本定额适用于装配式钢结构专业工程及其配套项目,其他项目执行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土建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装饰定额)相应项目。
四、本定额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本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计算;材料单价根据造价信息或市场行情计算;机械台班单价按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报价时,人工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计算,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计算;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计算;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五、具有装配式钢梁、钢柱、钢楼承板楼层的钢筋制作安装、砌筑、混凝土及泵送项目、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套用土建定额相应项目时,人工乘以系数1.10。高层住宅、公共建筑柱间斜支撑处砌筑项目主材消耗量乘以系数1.30。
六、本定额构件安装项目中预制钢构件是按外购成品考虑的。
七、本定额构件安装项目自检所发生的超声波探伤等常规检测费用另按土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其他检测费用另行计算。
八、本定额构件安装项目所含油漆,仅为构件安装时节点焊接、栓接或因切割等引起除锈补漆。
九、不锈钢螺栓球网架安装套用本定额螺栓球节点网架安装项目,同时取消项目中油漆及稀释剂含量,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0.95。

十、钢支座项目适用于成品支座安装。
十一、厂(库)房钢结构的柱间支撑、屋面支撑、系杆、撑杆、隅撑安装套用钢支撑(钢檩条)安装项目。
十二、零星钢构件安装项目,适用于本定额未列项目且单件质量在25kg以内的小型钢构件安装。住宅、公共建筑钢结构的零星钢构件安装套用厂(库)房钢结构零星钢构件安装项目,项目中汽车式起重机消耗量乘以系数0.25,其他不变。
十三、厂(库)房钢结构安装的垂直运输已包括在构件安装项目内,不另行计算。住宅、公共建筑钢结构安装项目内的汽车式起重机台班用量为钢构件现场转运消耗量,其主体结构垂直运输按本定额相应项目执行。若一个单位工程中同时包含厂房和办公建筑,办公部分的垂直运输费用单独计算。
厂房钢结构单跨或檐高超高15m,住宅、公共建筑檐高超过70时,吊装、垂直运输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调整。
十四、组合钢板剪力墙安装套用住宅钢结构3t以内钢柱安装项目,相应项目人工、机械及除预制钢柱外的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50。

十五、钢构件安装项目中已考虑现场拼装费用,但未考虑分块或整体吊装的钢网架、钢桁架、钢屋架地面平台拼装摊销,如发生套用现场拼装平台摊销定额项目,空中拼装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十六、钢结构混凝土成品复合构件安装、墙缝处理及相应措施项目、现场后浇筑措施项目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及规定计算,其中构件安装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50。
十七、围护体系中钢楼承板、墙面板、屋面板安装项目按厂(库)房工程编制的,住宅、公共建筑项目使用时,汽车式起重机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0.25,其他不变。
十八、钢楼承板混凝土浇捣所需收边板的用量,均已包括在相应项目的消耗量中,不另单独计算。
十九、墙面板、屋面板包角、包边、窗台泛水等所需增加的用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消耗量中,不另单独计算。现场复合的墙面板、屋面板中内板、外板、保温材料、隔气层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二十、不锈钢天沟、彩钢板天沟展开宽度为600m,若实际展开宽度与定额不同时,板材按比例调整,其他不变。
二十一、脚手架按土建定额和装饰定额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钢柱内浇灌混凝土脚手架按土建定额独立砖柱相应规定执行。
二十二、墙、板支撑是按高度3.6m以内编制的,3.6m以上至6m以下,每超高1m(不足1m按1m计),超过部分工程量另按超高项目计算,6m以上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二十三、工程主体结构超高增加费按土建定额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0.85。
二十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土建定额及有关规定计取,计算基数中包括预制构件价格。
二十五、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费率和税金按照现行《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计算。取费基数中人工单价按现行计价依据相应单价计算,机械台班单价按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钢构件安装
1.构件工程量按成品构件的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安装工程量按构件工程量另加1.5%焊条重量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2以内的孔洞质量,焊缝、铆钉、螺栓等不另增
加质量,螺栓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
2.钢网架工程量不扣除孔眼质量,焊缝、铆钉等不另增加质量。焊接空心球网架质量包括连接钢管杆件、连接球、支托等零件的质量,螺栓球节点网架质量包括连接钢管杆件(含高强螺栓、销子、套筒、锥头或封板)、螺栓球、支托等零件的质量。
3.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等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同时安装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预埋在混凝土基础上的柱脚板执行现行土建定额相应项目。
4.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板(管)、牛腿等并入钢管柱的质量内。
5.钢平台工程量包括钢平台的柱、梁、板、斜撑等的质量,依附于钢平台上的钢扶梯及平台栏杆,并入钢平台工程量内。

6.钢楼梯的工程量包括楼梯平台、楼梯梁、楼梯踏步等的质量,钢楼梯上的钢扶手、钢栏杆并入钢楼梯工程量内,其他材质栏杆、扶手套用装饰定额相应子目。
7.钢构件现场拼装平台摊销工程量按实施拼装构件的工程量计算。
8.钢拉索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9.现场后浇筑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钢筋、预埋铁件、螺栓所占体积。
二、围护体系安装
1.钢楼承板、屋面板、保温、隔气层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铺设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以内的孔洞、柱、墙、垛所占面积。
2.墙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墙体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3.钢板天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依附天沟的型钢并入天沟质量计算;不锈钢天沟、彩钢板天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三、措施项目

1.钢楼承板支撑按构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以内的孔洞、柱、墙、垛所占面积。
2.墙支撑按构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图等所占面积,不扣除单个面积0.3㎡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3.临时定位工程量按相应构件安装工程量计算。
4.垂直运输区分建筑物檐高(檐高确定详见土建定额),按建筑面积以“2”计算,以±0.00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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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河北省2018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1总则
1..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fl0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air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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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建筑,河北省,河北省2018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说 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
额)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
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
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与《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安装工
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
其中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建筑物超高费、垂直运输费、特大型机
械进出场及一次安拆费、桩基础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均执行建筑
工程概算费率,不再单独计取。
五、本定额中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按照 2012 年《河北
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
分标准确定。
六、本定额中税金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七、本定额中各名词含义同 2012 年《河北省建筑、安装、
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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