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O-C26d CCAR23、27、29部航空器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pdf
编号:CTS0一C26d 日期:2011年5月30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CCAR23、27、29部航空器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 1.适用性 (1)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规定了CCAR23、27、29部航空器机 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为取得相应的CTSO标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 标准(MPS).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2)之前已获CTSO批准的航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可在 最初的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 (3)对于已按照CTSO-C26c审定并获得CTSO批准书的机轮、刹车 和机轮刹车组件进行的设计大改,必须依据本CTSO重新申请CTSOA 批准. 注:自2003年4月30日发布的CTSO-C135生效之日起,CTSO-C26c 《航空器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仅适用于23、27、29部航空器所用的 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不再适用于25部飞机.25部飞机机轮和机轮刹 车组件CTSOA的最低性能标准由CTSO-C135规定. 2.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新型 航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必须符合本CTSO附件1《小飞机和 CAAC CTSO-C26d 旋翼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的最低性能标准》.该最低性能标 准(MPS)是部分基于美国汽车工业协会(SAE)推荐的航空准则 (ARP)5381《第23、27和29部飞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的最低 性能建议》(2000年10月). (1)功能鉴定 所要求的性能应按本CTSO附件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验证. (2)偏离 关于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CTSO的最低性能标准, 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偏离处理按照CCAR-21R3第 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3.标记 (1)依据CCAR-21R3第21.312条(四)的规定,下列信息应清晰而持久 地标识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 ① 制造人名称 2 件号 3 序列号或制造日期 4 适用CTSO标准号 轮辋尺寸(该标记仅用于机轮) 6 液压油牌号(该标记仅用于刹车) (2)压印、蚀刻及凸印标记必须位于零部件的非关键部位. 4.资料要求 (1)除了CCAR21中有关CTSO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以局 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交下述资料: -2- CAAC CTSO-C26d ① 安装程序及限制(说明机轮或机轮和刹车组件在飞机上的安 装限制).包括本CTS0附件1中6.1节规定的技术参数; 2 制造人的CTSO鉴定试验报告; (2)随产品交付的资料 按CCAR23/27/29部的1529条规定,必须考虑安装设备的飞机的持续 适航性. ①在正式使用前,制造人必须提供对于持续适航必须的维护说 明资料.按照要求,制造人必须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2 制造人必须向购买在按照本CTSO生产的商品的每个组织或 个人提供持续适航所需的维护说明书和必要资料.此外,还必须包括 下述声明: 本设备取得CTSOA所需的条件和试验为最低性能标 准.如欲将该设备安装到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安 装人有责任表明符合本CTSO标准的设备能够覆盖该航空 器的使用情况.只有在获得局方的安装批准后,该设备方 可装机.为获得装机批准,该设备可能还须满足飞机规范、 机...
CTSO-C22g 安全带.pdf
编号:CTSO-C22g 日期:2003年04月30日 展长授择:网宣几施 CAAC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 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安全带 1.适用性 (1)最低性能标准本标准是安全带为取得相应的CTSO标记必须满 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自CTSO-C22g生效之日起制造并欲获得本CTSO标 记的安全带应满足SAE(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1986年3月发布的航空 航天标准AS8043《人体躯干约束系统》,以及按本CTS0所做的修正和补 充。
[经下述例外和补充,本CTS0只是采用了AS8043中适用于人体骨盆约束(座 椅安全带)的条目。
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从前批准的安全带可继续生产六个月, 此后不得再按原有的CTSOA批准进行生产。
1 (2)例外 ①无论AS8043指的是人体躯干约束系统还是骨盆约束,其都适用 于安全带约束系统; ②因AS8043第1、2.1、2.3和2.9条的内容与安全带约束系系统 -11-
CAAC CTSO-C22g 无关,故不适用; ③不必符合AS8043第3.2、3.2.2、3.8、5.9、6.1.2、8.9、9.3 和9.4条。
断裂强度的规定不适用。
(3)补充 ①AS8043第2.2条中的定义改为: 安全带约束系统:由编织带或包括扣环或其他紧固件的类似 装置以及用于约束骨盆移动的全部配套件组成,通常称为围带或安全 带。
②AS8043第3.2.1条的要求改为: 安全带约束系统:安全带约束系统应提供对骨盆的约束,但不得具 有应急锁紧收缩器(惯性卷轴)。
③AS8043第9.1条改为: 安装:应对三套座椅安全带约束系统的部件进行试验。
该试验 应按适用情况,采用第9.2条的试验程序以及图2和图3所示的刚性试 验装置,或经改进的试验装置(其仅包括图3所示装置的最初6英寸), 或其它等效的试验装置。
如图2所示,将座椅安全带约束系统安装到试 验装置上,并将其长度调整到1220~1270毫米(48~50英寸),或尽可 能接近这一长度范围。
试验开始时,自动锁紧收缩器应处于锁紧状态, 此时编织带上所受的力恰好足以使该收缩器保持锁紧。
(2)环境标准AS8043中引用了下列环境标准。
如获局方批准,也 -12-
CAAC CTSO-C22g 可采用它们的较新版本: ①ATSM(美国测试材料协会)标准G23-81《非金属材料曝光所用 有水和无水曝光仪(碳弧型)的标准做法》。
②ATSM标准B117-73《盐雾试验标准方法》。
③ASTM标准D756-78《加速使用条件下塑料重量与形状变化测定 的标准做法》。
(3)试验方法AS8043中引用了下列试验标准。
如获局方批准,也 可采用它们的较新版本: ①AATCC(美国纺织化学家与印染师协会)标准试验方法8-1981 《摩擦色牢性》。
②AATCC标准试验方法101-1981《遇水色牢性》。
③联邦试验方法标准191,方法5906。
④AATCC色彩转移测定图。
2.标记 除CCAR21中有关CTSOA的标记规定外,还应持久而清晰地标注下 列内容: (1)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应包括对设备更改状态的标识; (2)在设备的每一独立部件上标注制造人名称、TSO号码和部件号 (如果局方认为安全上确有必要时) (3)安全带约束系统的额定强度。
-13-
CAAC CTSO-C22g 3.资料要求 (1)除了CCAR21中有关CTSO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以局方可 接受的方式提交下述资料: ①使用说明和限制; ②安装程序及限制,包括相关的详细图样; ③主要部件的目录(按件号); ④技术条件/设计规范; ③材料鉴定文件; ?制造人的CTSO合格鉴定试验报告; ①铭牌图纸; (2)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准备下列资料供局方审查: ①图样目录,其中列出了确定设备设计所必需的全部图样和工艺 文件; ②生产中用于测试每个设备以确保其符合本CTSO的性能测试规 范; ③详细维护说明,包括有关编织带材料磨损和损伤许可限度的专 项说明。
即:说明这些有更换保证期的编织带的断裂强度如何和/或何 时会降低到规定的磨损断裂强度以下。
④全套图样。
(3)CTSOA持有人必须随设备向每位用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规定第3条(1)①至③中所列的资料; ②设备持续适航所必需的定期维护及寿命控制资料; -14-
CAAC CTSO-C22g 如欲将该设备安装到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安装人有责任表明本 CTS...
CTSO-C1d 货舱火警探测仪.pdf
编号:CTS0-C1d 日 期:2011年12月21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货舱火警探测仪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货舱火警探测仪申请CTSO 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货舱火警探测仪为获 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 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 a.最低性能标准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规定了货舱火警探测仪为取得相应的 CTSO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在CTSO-Cd生效之日或生 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货舱火警探测仪应满 足SAE航空航天标准“(AS)8036《货舱火警探测仪》(1985年4 月1日)”.除了满足SAE航空航天标准(AS)8036外,满足本 -1- CAAC CTSO-C1d CTSO要求的货舱火警探测仪必须表明在舱内压力突然降低或压力 增至127cm(50英寸)汞柱高度时不会产生虚警. b.环境标准 RTCA/D0-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1997年7月29 日) c.计算机软件 如果所设计的设备中含有数字式计算机,则计算机软件必须以一 种可接受的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RTCA/D0-178B(或HB/Z295-96d 等同)阐述了验证和审定计算机软件符合性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 对于选用RTCA/DO-178B(或HB/Z295-96d等同)来表明计算 机软件符合性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人应申明其计算机软件验证和审定所依据的等级(一 种或多种),该设备可有多于一种的软件等级. (2)申请人必须向审定部门提供一份软件审定计划和其它必要 文件,以备批准. 4.标记 每件产品应按CCAR21.312条(四)规定的内容持久而清晰地 标记以下内容: a.在主要设备部件上标记,如果部件包含数字计算机,设备件 号必须包含硬件标识和软件标识. b.可以轻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设备中可 互换的组件,设备中制造商确定可互换的分组件,应持久且清晰 -2- CAAC CTSO-C1d 地标记生产商名称、分组件件号和CTSO号.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设备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 件的标识.或者,可以为硬件和软件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无论 哪种方法,都必须包含更改的状态. 注意:一些相似的软件版本如果在不同的软件等级下进行研制和 测试,必须以件号加以区分. 5.申请资料要求 除了CCAR21.310条(三)要求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向负责 该设备审查的适航审查人员提交以下技术资料的副本各一份: a.操作指令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 描述; b.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容应足以确保货舱火警探测仪在按 照该程序安装时,仍然能满足本CTSO的要求.限制条件应明确 安装所需的特定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c.安装程序的原理图; d.安装程序的布线图; e.主要零部件目录(按零部件号),此外,如果软件标识对其它 非主要零部件适用,应列出这些零...
CTSO-C19c 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pdf
编号:CTSO-C19c 日期:2013年1月23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永时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申请 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商.本CTSO规定了手提式水溶液型 灭火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 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a.最低性能标准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规定了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为取得 相应的CTSO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在CTSO生效之日或 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手提式水溶液型灭 火器应满足SAE航空航天标准(AS)245B《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 -1- CAAC CTSO-C19c (2004年4月). b.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可分为下列两种: I型储压型 A类-温度范围-40℃到60℃ B类-温度范围0℃到60℃ Ⅱ型弹药筒操作型 A类-温度范围-40到60℃ B类-温度范围0℃到60℃ c.功能 本CTSO应用于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该灭火器用于飞机客舱 内部纸张或纺织物火灾的扑灭,也可用于移动电子设备里少量锂电池 火灾的扑救. d.环境鉴定 环境试验参照AS245B中第5、6段进行. e.偏离 如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的最低性能标 准,必须证明申请人的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申请人在提交数 据资料之前,偏离处理按照CCAR-21第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4.标记 a.每件产品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清晰永久的标记,标记 应包括CCAR-21的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还应清晰永久地标记标出下列信息: -2- CAAC CTSO-C19c 1)形式和种类(见上面第3条)SAE航空航天标准“(AS)245B 《手提式水溶液型灭火器》”中规定的标记; 2)容量; 3)容器试验压力; 4)操作和维修准则; 5)对于B类产品,需有“防止结冰”的字样. .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持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d.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号后用“Deviation.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标识,可简写为“Dev.See IM”. e.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安装限制,如“FOR USE ON xxx(飞 机类型和序号)ONLY” 或“FOR USE ON AIRCRAFT USED IN PART xxx(件号)OPERATIONS ONLY” 或“SEE DRAWING NO. xxx FOR INSTALLATION LIMITATIONS".. 5.申请资料要求 除了CCAR-21第21.310条(三)要求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向 负责该设备审查的适航审查人员提交以下技术资料的副本: a.操作指令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对设备...
CTSO-C198 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AFGCS)设备.pdf
编号:CTSO-C198 日 期:2013年1月23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AFGCS)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 (AFGCS)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AFGCS 以下简称AFGCS)设备 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 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a.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欲获得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 (AFGCS)设备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申请人应按 照本CTSO提交申请. b.CTSO-C9c 自动驾驶仪(颁布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 CTSO-C52b 飞行指引仪设备(颁布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以 及这些CTSO的其它早前版本都不再有效.通常,在本标准生效日期 以后,局方不再接受按照CTSO-C9c、CTSO-C52b标准及以前修订版 -1- CAAC CTSO-C198 本提交的产品申请.但如果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 能够向局方表明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CTSO-C9c、CTSO-C52b 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可以按以前版本的CTSO提交申请. c.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之前取得CTSOA批准的自动驾驶仪 及飞行指引仪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d.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 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AFGCS)设备应满足RTCA文件 RTCA/D0-325《自动飞行导引和控制系统及设备》(颁布日期为2010 年12月8日)第2.1.1节到2.1.6节、第2.2章和表1中针对规定功 能类别所列出的2.2章中各节及子节的最低性能标准技术指标和文件 要求. 表1 AFGCS设备 AFGCS设备功能 RTCA/DO-325中的相应要求 功能类别 类别描述 2.2.1节、2.2.7节、2.2.8节、2.2.9节、2.2.10 Al 固定翼飞机的自 动驾驶仪 节、2.2.11节以及2.2.12节及子节 2.2.1节、2.2.3节、2.2.4节、2.2.7节、2.2.8 A2 旋翼机的自动驾 驶仪 节、2.2.9节2.2.10节、2.2.11节以及2.2.12 节及子节 B 偏航阻尼器 2.2.2节、2.2.7节以及2.2.12节及子节 2.2.5节、2.2.7节、2.2.9节、2.2.10节、2.2.11 C 飞行指引仪 节以及2.2.12节及子节 D 自动推力自动油 2.2.6节、2.2.7节、2.2.9节、2.2.10节、2.2.11 门 节以及2.2.12节及子节 .2- CAAC CTSO-C198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协助飞行员对航空器进行基本控制和导引 的设备.该设备也可减轻飞行员工作负荷,并为满足特定运行要求, 提供一种使航路飞行更加精确的手段. b.失效状态类别 对于本CTSO 没有一个标准的最小失效状态类别.适合于该设 备的失效状态类别将取决于在...
CTSO-C197 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pdf
编号:CTSO-C197 日期:2013年6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ICMS) 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CTSO规定了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ICMS)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CTSO标记进行标 识的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ICMS) 应满足欧洲民用航空电子组织 (RUROCAE)2009年7月发布的(或最新修订版本的)文件ED-155 “轻型飞行记录系统最低工作性能要求”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MPS).的ICMS必须满足ED-155中第2部分2-1 2-2 2-3 和2-4的需求.可弹射ICMS必须满足ED-155中第3部分3-1, -2- CAAC CTSO-C197 3-2 3-3和3-4的要求.此外,每个类型的ICMS都必须满足下表所 列ED155要求. ICMS 设计必需满足的ED-155要求 不要求设计必须满足的ED-155要求 类型 I 座舱音频记录系统第I部分 I-2.1.7 和1-6 飞机数据记录系统第Ⅱ部分 IⅡ-2.1.7,Ⅱ-2.1.9,-2.1.12,和Ⅱ-6 Ⅲ 机载图像记录系统第Ⅲ部分 I-2.2和I-6 IV 数据链记录系统第V部分 IV-2.1.6 V-2.1.11 和V-6 a.功能 CTSO适用于预期记录座舱音频,飞机数据,机载图像,或数据 链通讯的系统. b.失效状态类别 CTSO第3.a条定义的功能异常是“(影响)小的(Minor)”失 效状态.CTSO第3.a条定义的功能丧失是“(影响)小的(Minor)” 失效状态.该系统的设计应至少达到此失效状态类别. c.功能合格鉴定 按ED-155规定的标准测试条件,对要求的功能性能进行验证. d.环境合格鉴定 按照ED-155规定的“环境试验条件”,以适用于机载设备的标 准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对要求的性能进行验证. 注:使用RTCA/D0-160D(仅包括更改1和更改2)或更早的版 本进行环境试验是不适当的,如果使用上述文件,则应按照CTSO第 3.f条中的偏离程序进行验证. e.软件合格鉴定 如果该产品包含有软件,其软件开发按照1992年12月1日发布 -3- CAAC CTSO-C197 的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执行(鉴 定机构要求除外),设计保证等级应与CTSO3.b中规定的失效状态分 类一致. f.偏离 为满足CTSO最低性能标准(MPS)使用的可替换的或等同的方 法,另有规定.如果引用此规定,则必须证明“信息采集和监控系统” 保持在等同的安全水平.按照CCAR-21部第21.310条规定,申请偏 离. 4.标记 a.每个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ICMS)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 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 息.标记必须包括序列号.同时应按第3章表中所示标记ICMS类型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
CTSO-C194 直升机地形意识及告警系统(HTAWS).pdf
编号:CTSO-C194 日 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直升机地形意识及告警系统(HTAWS)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直升机地形意识及告警系统 (以下简称HTAWS)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HTAWS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194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HTAWS 应满足按本CTSO修正的SAE RTCA/DO-309 《直升机地形意识及告警系统机载设备最低性能标准》(2008.3.13发 布). -1- CAAC CTSO-C194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提供地形和障碍声学和视觉告警的设备,以 减少直升机可控飞行接地的风险.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重大(Major)失效状 态.HTAWS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 等级.对HTAWS计算机的传感器错误输入(高度错误,地形数据, 机场等)不需要考虑符合这些失效状态. c.功能鉴定 按RTCA/DO-309第2节的试验条件表明所需性能.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 DO-160F《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7.12.6)或其最新版对设备进行试验.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或其最新版本进行.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开发应根据FAA AC20-152 和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硬件的DAL 应与本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偏离 .2- CAAC CTSO-C194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HTAWS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求申 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 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号后用“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标识,可简写为“Dev.See IM”. e.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安装限制,如“FOR USE ...
CTSO-C190 有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pdf
编号:CTSO-C190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有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有源机载GNSS天线申请CTSO 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有源机载GNSS天线为 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 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 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 识的新型有源GNSS天线,应满足RTCA/DO-301《L1频段GNSS有源 机载天线最低性能标准》第2节(2006.12.13发布). -1- CAAC CTSO-C190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接收信号,并为GPS/SBAS设备中运行的 各类系统、传感器,及地基增强系统(GBAS)中为自动驾驶仪和飞 行员提供飞行航路路径偏差指令的系统或传感器.这些标准不涉及由 该天线接收并用于其它功能的信号的具体使用.GPS/SBAS运行等级 已在RTCA/DO-229D《全球定位系统/广域增强系统机载设备最低操 作性能标准》(2006.12.13发布)的第1.4.2节进行了定义.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功能失效导致导航功能丧失属于重大 (Major)失效状态.系统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 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按RTCA/D0-301第2.4节的试验条件进行所需的性能验证.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301第2.3节和RTCA/D0-160E《机载设备环境 条件和测试程序》(2004.12.9)的第4.0至24.0节测试设备.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第2至12节及附录A进行.软件的DAL应与本CTSO 第3.b节中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研制应根据FAA AC20-152 -2- CAAC CTSO-C190 和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硬件的DAL 应与本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 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 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
CTSO-C177 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pdf
编号:CTSO-C177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DLR) 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数据链路 记录器系统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 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177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应满足欧洲民航装备组织 EUROCAE发布的ED-112《坠撞保护飞机记录器系统的最低运行性 能标准》(2003.03月发布).下表列出了每种记录器类型及其相应的 ED-112参考章节和部分. -1- CAAC CTSO-C177 记录器的MPS需求(不包括飞机级需求) 记录器类型 ED-112参考章节 单个DLR 第2章和第V部分 扩展记录器中的DLR功能 第2、3章和第V部分 混合记录器中的DLR功能 第2、4章和第V部分 注:关于飞机级设备的安装、试验和维修的需求并不是DLR系 统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因此,它们不包括在记录器的MPS中.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接收、处理、记录、保存和恢复通信、导航、 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与航空器相互传输的数字信息的设 备,这些数字信息可用于事故或事件调查.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Minor) 失效状态.DLR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 设计保证等级. c.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4.12.9)或其最新版本对设备进行试验. d.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或其最新版本进行. e.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开发应根据FAA AC20-152 -2- CAAC CTSO-C177 和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硬件的DAL 应与本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DLR系统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 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 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每个DLR系统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 标记应包括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 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
CTSO-C175 飞机厨房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组件.pdf
技术标准规定CTS0-C175 编 号:CTS0-C175 批准日期:2008年3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局长授权签字: 张仁鹰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CTSO)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每份技术标 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 的准则. 飞机厨房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组件 1.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项目(CTSO)适用于申请CTSO批准书的飞机厨房 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组件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飞机厨房手推车、物品箱及相 关组件,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首先满足的最低性能标 准. 2.适用性:本CTSO适用于在它生效日之后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在本CTSO生效日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飞机厨 房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组件必须满足按附录1进行修改的SAE AS8056《飞机厨房 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组件的最低设计和性能标准》(2004年11月)中规定的最低性 能标准. a.功能本CTSO标准适用于存放食物、饮料和其他物品,为飞机客舱乘员服务 的设备. 424 b.偏离对于本CTSO最低性能标准中的准则,提供了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 方法的规定.如果要用到这些规定,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偏离处理按 照CCAR-21第21.310条(二)规定执行. 4.标记: a.每件产品至少要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持久而清晰地标注CCAR-21第21.312条(四) 规定的内容,但21.312条(四)的第3.项例外,需同时使用制造日期和序列号. b.对于下列部件,要持久而清晰地至少标注制造人的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在不使用手动工具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地从主设备上取下的部件: (2)每个具有互换性的单元;和 (3)具有互换性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 c.对于每个项目持久而清晰地标注此项目批准的设计装载情况下使用的设计载 荷系数(相关部件除外): 5.申请资料要求: CTSO的申请人必须向主审定部门提交一份CCAR-21第21.310条(三)规定的符 合性声明和以下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a.安装、使用说明手册.手册应对使用说明和设备限制有充分的描述,以表明设 备的可用性.如果有偏离,应详细说明.如有必要,可使用件号、版次、修订版次、 软件等级、使用分类和环境类别来定义所生产的设备. b.安装、使用说明手册中的安装程序及限制要能确保飞机厨房手推车、物品箱及 相关组件,当按照安装程序进行安装时,仍然能满足本CTSO的要求.安装限制中还 必须说明一些特殊情况.最后限制部分还必须包含以下声明: 本项目CTSO批准所用的条件和试验是最低性能标准,欲将本项 目安装在某具体的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确认该航空器的安装条 件是在本CTSO的范围内.TSO项目装机必须要有单独批准.产品应只 能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43部或其它适用的适航要求来安装. c.安装程序示意图或界面控制图. d.根据件号列出符合CTSO标准的飞机厨房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组件的零部件 清单.如适用,制造人应将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包括在内. 425 e.部件维护手册(CMM) 为保证安装的厨房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部件的持续适 航性,部件维护手册(CMM)应包括定期维护和修理部分.说明书还应包括建议的检 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f.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21第21.143条和第21.310条(三)要求的质量控制 ...
CTSO-C173a 镉镍、镍氢、铅酸蓄电池组.pdf
编号:CTSO-C173a 日期:2014年7月2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杨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镉镍、镍氢、铅酸蓄电池组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镉镍、镍氢、铅酸蓄电池组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 了镉镍、镍氢、铅酸蓄电池组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 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产品,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镉镍、镍氢、铅酸蓄电池组应满足RTCA/DO-293A《镉镍、镍 氢、铅酸蓄电池组最低性能标准》(2009.12.2)以及按本CTS0附录 1所做的修订. -1- CAAC CTSO-C173a a.功能 本CTSO适用于在飞机上长期固定安装的可充电镉镍、镍氢及铅 酸蓄电池组.这些蓄电池组可为飞机上的应急和备用系统提供电源, 必要时也可为启动飞机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提供电源. b.失效状态类别 对于本CTSO 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 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 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功能鉴定 应按照RTCA/DO-293A第2节及本CTSO附录1所规定的试验 条件证明设备的功能性能满足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照RTCA/D0-293A第3节中规定的试验条件(注:试验条 件直接引用D0-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010.12.8) 的章节),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的 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也可采用除D0-160G以外其它标准中规定的、 适用于镍镉、镍氢和铅酸蓄电池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通常情况下,RTCA/D0-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产品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2- CAAC CTSO-C173a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 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产品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O-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已确 定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0-254中第1.6节的要求处 理.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产品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第21.312条(四)规定的...
CTSO-C170 在1.5 兆赫至30 兆赫范围内运行的高频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pdf
编号:CTSO-C170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在1.5兆赫至30兆赫范围内运行的高频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高频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 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高频(HF) 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发射机和接收机)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CCAR21.309或 CCAR21.310给出了本CTSOA的要求和规定.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170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高频(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应满足本CTSO第2 节中的最低性能标准以及RTCA文件RTCA/D0-163《在1.5兆赫至 -1- CAAC CTSO-C170 30兆赫范围内运行的航空高频无线电通信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的最 低性能标准》(1976.3.19发布)中的第1和2节.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1.5兆赫至30兆赫范围内运行的航空高 频无线电通信设备,这些设备与其它用于传输战略信息的飞机设备共 同在空中交通运营(ATS)的安全通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Minor) 失效状态.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 证等级.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O-163中附录A和附录B的试验条件验证所要求的 性能.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1997.07.29)进行,包括RTCA/DO-160 D Changel(2000.12.14)、 RTCA/DO-160 D Change2(2001.06.12)和RTCA/DO-160 D Change.3 (2002.12.05)进行环境测试.环境测试程序中适用的环境性能要求 见RTCA/D0-163中的附录A和附录B.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软件,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RTCA/DO-178B《机 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进行. -2- CAAC CTSO-C170 f.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 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申请本CTSOA的设备制造人应按CCAR21.312条(四)规定的 信息对设备进行标记如下: a.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 包括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除CCAR21.312条(四)的要求之外,在以下部件上: 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每个可互换的元件、设备中制造 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都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 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
CTSO-C16a 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pdf
编号:CTSO-C16a 日 期:2011年12月21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申 请CTSO批准书(CTSOA).本CTSO规定了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 压管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 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a.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本标准适用 于以下类型: I型:皮托管压力,竖直型和L型,电加热. Ⅱ型:皮托管压力和静压,竖直型和L型,电加热. b.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局方不再受理按以前版本提交的申请. 但如果生效之日后六个月内,局方获知申请人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 照以前版本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则局方可能会接受申请. b.按以前版本CTSO获得CTSOA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 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1- CAAC CTSO-C16a c.按本CTSO批准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设计大改应 获得CAAC的批准.参见CCAR-21第21.313条.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对欲制造并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 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应满足按附录I修改的SAE AS8006 《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最低性能标准》(1988.4). a.功能 本CTSO适用于预期提供空速和/或静压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 静压管. b.环境标准 设备环境测试应按RTCA 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 序》(2004.9.9)的要求进行;应用D0-160E代替AS8013A中引用的 D0-160A. c.偏离 如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的最低性能标 准,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偏离处理按照CCAR-21 第21.310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4.标记 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 括CCAR21.312条(四)款规定的信息. a.包括皮托管和全静压管的类型:“Type I'”或“TypeⅡ”; b.包括皮托管和全静压管的额定电压; -2- CAAC CTSO-C16a c.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商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商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d.(如适用)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件号后用 “Deviation.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标识,可简写为 “Dev.See IM”. e.如适用,标识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f.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安装限制,如“FOR USE ON xxx(飞 机类型和序号)ONLY” 或“FOR USE ON AIRCRAFT USED IN PART xxx(件号)OPERATIONS ONLY” 或“SEE DRAWING NO. xxx FOR INSTALLATION LIMITATIONS”.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设备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
CTSO-C169a 工作范围在117.975~137.000MHz的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pdf
编号:CTS0-C169a 批准日期:2011年12月2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工作范围在117.975~137.000MHz的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 1.适用性 (1)最低性能标准本标准是工作范围在117.975~137.000Mhz的 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为取得相应的CTSO标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 标准.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新型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必须满足本CTSO附录1中第3条 的最低性能标准(MPS)和文件要求.局方在本技术标准规定生效之后原则 上将不再受理基于旧版本CTSO-C169、CTSO-C37、CTSO-C38的申请. 已经取得旧版本CTSOA批准的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仍然可以按照原 先获得的批准进行生产.已经取得旧版本CTSO、CTSO-C37或 CTSO-C38批准的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在发生设计大改时应重新按 本CTS0申请批准.见CCAR-21的第21.313条. (2)要求最低性能标准(MPS)适用于不同的设备类别(见航空无线电 委员会(RTCA)文件RTCA/DO-186B《工作范围在117.975~137.000MHz 的VHF机载通信设备最低性能标准》(2005年11月8日)第2.1.8节中 定义人.设备的类别分为一下七类: 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类别定义表 设备类别 说明 C 采用25KHz波道间隔,有载波偏移功能的接收机 D 采用25KHz波道间隔,无载波偏移功能的接收机 E 采用8.33KHz波道间隔,无载波偏移功能的接收机 3 采用25KHz波道间隔,拟用于200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4 采用25KHz波道间隔,拟用于100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5 采用8.33KHz波道间隔,拟用于200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6 采用8.33KHz波道间隔,拟用于100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117.975~137.000MHz频率范围内进行机载 VHF调幅(AM)通信的设备.包括25KHz和8.33KHz两种频率步进能力. 本CTSO覆盖的VHF通信设备主要用于航空运行控制(AOC)和空中交通 服务(ATS)的安全通信. (3)失效条件分类:本CTS0中1.(1)与1.(3)条定义的功能失效,为重 大失效条件.至少以该失效条件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开发设备.关于设计 保证等级和定量安全性目标的更多指南见本CTSO附录2. (4)功能标准:通过本CTS0附录1的第4条描述的测试和试验验证 设备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 (5)环境标准:通过RTCA/D0-186B的2.4章和2.5章的试验条件验 证设备满足环境要求.环境试验条件见RTCA/DO-160E或EUROCAE文 件ED_14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007年12月6日) (6)计算机软件: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则软件开发应符合 RTCA/DO-178B(或HB/Z295-96)或EUROCAE ED-12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对软件的要求》(1992年12月1日) (7)复杂电子硬件(CEH):如果设备包括复杂定制的可编程器件,则器 件开发应符合RTCA文件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 南》.硬件设计保证等级...
CTSO-C166b 基于1090兆赫扩展电文的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和广播式交通情报服务(TIS-B)设备.pdf
编号:CTS0一C166b 日期:2010年4月30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基于1090兆赫扩展电文的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和广播式交通情报服务(TIS-B)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基于1090兆赫(MHz)扩展 电文的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和广播式交通情报服务(TIS-B) 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1090MHz ADS-B和TIS-B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 1090 MHz ADS-B和TIS-B设备应满足2009年12月2日颁布的 RTCA/DO-260B“1090MHz扩展电文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 和广播式交通情报服务(TIS-B)的最低性能标准”的第2节中对适 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 -1- CAAC CTSO-C166b a.功能 (1)本CTSO规定适用于那些用来发送和接收与航空器位置(经 度、纬度)、速度、完好性或其它参数相关的广播信息的设备.这些 信息会在具有类似设备的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地面设施(如空中交 通服务)之间传输.这些信息参数为各种ADS-B、ADS-R和TIS-B 报告建立了基础. (2)本CTSO支持两种主要类型的1090 MHz ADS-B设备,A类 和B类.A类设备由发送和接收子系统构成.B类设备仅包含发送子 系统. (a)A类设备包括RTCA/DO-260B中定义的A1类、A1S类、 A2类和A3类.1090MHz的A类机载设备要求可接收ADS-B、ADS-R 和TIS-B信息,可传送ADS-B、ADS-R和TIS-B报告,并可发送ADS-B 信息.A类设备也可以定义为只发送设备或只接收设备.对于只发送 设备,需遵守RTCA/D0-260B第2.1.12.1节中的规定;对于只接收 设备,需遵守RTCA/D0-260B第2.1.12.2节中的规定. (b)B类设备包括RTCA/DO-260B中定义的B1类和B1S类. B类设备仅要求能够发送ADS-B信息. (3)机载应用中ADS-B报告的使用.本CTSO仅针对发送子系 统的广播信息和接收子系统的汇编报告,并不涉及对报告中信息的应 用. (4)信息元的增加:不得在RTCA/DO-260B第2节中介绍的信息 需求以外增加ADS-B信息元或占用预留信息域. -2- CAAC CTSO-C166b b.失效状态分类 对于1090 MHz ADS-B和TIS-B接收子系统,将那种提供了错误 报告且没有通告的失效定为重大失效状态.对于1090MHz的ADS-B 发送子系统,将那种发送了错误ADS-B信息且没有通告的失效定为 重大失效状态.将那种导致本CTSO中3a所定义的功能丧失的失效, 定为轻微失效状态.研制该系统时,至少应采用与上述两种失效状态 类别相同的设计保证等级. 注意:将发送错误ADS-B信息定为重大失效状态的原因是:其 它航空器或空中交通管制会使用这些数据来提供间隔服务. c.功能鉴定 应在RTCA/D0-260B第2...
CTSO-C165 飞机位置信息电子地图显示设备.pdf
编号:CTSO-C165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飞机位置信息电子地图显示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飞机位置信息电子地图显示 设备(以下简称EMD)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飞机位置信息电子地图显示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 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165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EMD 应满足RTCA/DO-257A《导航信息电子地图最低 运行性能标准》(2003.6.25发布)中第2节动态地图设备的最低性能 标准.用于飞行的EMD必须满足RTCA/D0-257A中2.1节和2.2节 -1- CAAC CTSO-C165 的最低性能标准,用于机场地面的EMD必须满足RTCA/DO-257A中 2.1节、2.2节和2.3节的最低性能标准,包括垂直姿态显示(以下简 称VSD)的EMD必须满足RTCA/DO-257A中2.1节、2.2节和2.4 节的最低性能标准.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EMD上预期提供飞机位置信息显示,帮 助飞行机组辨识相对EMD上其它显示信息的飞行器所处位置的设 备.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的用于飞行的EMD和包括垂 直姿态显示的EMD(空中)如失效并引起显示误导信息故障属于重 大(Major)失效状态.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的用于机 场地面的EMD(地面)如失效并引起显示误导信息故障属于微小 (Minor)失效状态.用于飞行的EMD和包括垂直姿态显示的EMD (空中)如功能丧失属于微小(Minor)失效状态,用于机场地面的 EMD(地面)如功能丧失属于无安全影响(No Safety)失效状态. EMD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0-257A第2节的试验条件和步骤表明所需的性能.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2.12.5)对设备进行试验. .2- CAAC CTSO-C165 e.软件鉴定 如设备中包含有软件,则其软件研制应按照RTCA/DO-178B《机 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其最新版本进 行. f.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EMD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求申 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
CTSO-C155 记录器独立电源.pdf
编号:CTS0一C155 日期: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记录器独立电源 1.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器独立电源(RIPS)制造商申请技术标准规定 (CTSO)项目批准书.本标准规定了RIPS为取得批准并用CTSO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对新提交的申请有效.已取得本CTSO项 目批准书的RIPS的重大设计更改,则需要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 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310条重新进行申请. 3.要求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新型号RIPS的标识与制造必须满足本标 准附录1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1- CAAC CTSO-C155 (1)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给座舱内安装的抗坠毁记录器提供备份电源的设 备.这种记录器可以是: 音频记录器 图像记录器 数据记录器 音频/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音频/图像组合式记录器 图像/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2)失效条件分类 本标准第3(1)节定义功能的故障是“次要”失效条件.系统 设计保证等级应不低于这种失效条件分类. 注意:如果使用《23部飞机设备、系统和安装》(咨询通报 (AC)23.1309-1C)中的图2来确定设计保证等级,批准的CTS0 设备安装手册必须包含23部航空器(制造、型号和序号)的限 制. (3)功能验证 按本标准附录1中的试验条件和程序验证设备功能. (4)环境验证 按2002年12月5日发布的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 D0-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第3次更改(或最新的修 订本/更改)中的设备试验条件和程序.试验程序见本标准附录2. (5)数字计算机 -2- CAAC CTSO-C155 如果设备中包含有数字计算机,该计算机的软件必须按照RTCA 于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D0-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 软件考虑》(或最新的修订本/更改)第3~11章和附录A进行开发. D0-178B中概述了基于安全评估过程的软件等级核定.如果设备包含 多个软件等级,则要求适当的划分开不同的软件等级. (6)偏离 允许提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的替代或等效方法.如 果引用这些方法,必须证明设备具有同等的安全等级.可依据CCAR-21 第21.310条(二)提交偏离申请. 4.标记 (1)至少在一个重要部件上标记有CCAR-21第21.312条要求的 信息. (2)对易于拆卸(不用手工工具)的替换部件,应至少持久且清 晰地标记制造商名称、分组件部件号和CTSO号. (3)如果RIPS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必须能够识别软件更改状态. 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法之一: ● 使用顶级部件号,部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标识. 使用独立的硬件和软件部件号. 注意:相似软件的版本,经批准的不同软件级别,必须通过部件 号来加以区分. 5.申请资料要求 -3- ...
CTSO-C154c 基于978兆赫通用访问收发机的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设备.pdf
编号:CTS0一C154c 日期:2011年5月30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基于978兆赫通用访问收发机的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工作在978兆赫(MHz)的通 用访问收发机(UAT)ADS-B设备和/或UAT双工器申请CTSO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978MHz的UAT ADS-B设备和 /或UAT双工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标识所必须满足的 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UAT ADS-B设备和/或UAT双工器必须满足2009年12月2日颁布的 RTCA/DO-282B“通用访问收发机(UAT)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 的最低性能标准”的第2节中对适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文 档要求. -1- CAAC CTSO-C154c a.功能 (1)本CTSO规定适用于那些用来发送和接收与航空器位置(经 度和纬度)、速度、完好性或其他参数相关的广播信息的设备.这些信 息会在具有类似设备的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地面设施(如空中交通 服务)之间传输.这些信息参数为各种ADS-B、ADS-R和TIS-B报告 建立了基础. (2)本CTSO支持两种主要类型的UAT ADS-B设备,A类和B 类.A类设备由发送和接收子系统构成.B类设备仅包含发送子系统. (a)A类设备包括RTCA/DO-282B中定义的A1H类、A1S 类、A2类和A3类.UAT ADS-B的A类机载设备要求可以接收ADS-B、 ADS-R、TIS-B和FIS-B信息,可传送ADS-B、ADS-R、TIS-B和FIS-B 报告,并可发送ADS-B信息.A类设备也可以定义为只发送设备或只 接收设备.对于只发送设备,需遵守RTCA/D0-282B第2.1.12节中的 规定;对于只接收设备,遵守RTCA/D0-282B第2.1.13节中的规定. (b)B类设备包含RTCA/DO-282B中定义的B1类和B1S类. B类设备仅要求能发送ADS-B信息. (3)本CTSO也支持可选频率的双工器.该双工器允许空中交通 管制雷达信标系统(ATCRBS) 或S模式应答机与按本CTSO标准研制 的UAT设备共享一个天线. (4)机载应用中ADS-B报告的使用.本CTSO仅针对发送子系 统的广播信息和接收子系统的汇编报告,并不涉及对报告中信息的应 用. -2- CAAC CTSO-C154c (5)信息元的增加:不得在RTCA/D0-282B第2节中介绍的信 息需求以外增加ADS-B信息元或占用预留信息域. b.失效状态分类 (1)对于UAT接收子系统,将提供了错误报告且没有通告的失 效定为重大失效状态.对于UAT发送子系统,将广播了错误ADS-B 信息且没有通告的失效定为重大失效状态.将导致本CTSO中3a所定 义的功能丧失的失效,定为轻微失效状态.研制系统时,应至少采用 与上述两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同的设计保证等级. 注意:将发送错误ADS-B信息定为重大失效状态的原因是:其他 航空器或空中交通管制会使用这些数据来提供间隔服务. (2)可选的UAT...
CTSO-C151b 地形提示与警告系统.pdf
编号:CTS0一C151b 日期: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地形提示与警告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规定了CTS0-C151b的A类、B类、C类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必须满足的最低工作性能标准(MPS). 注:针对于A、B类的MPS和试验条件见附录1和3,C类MPS和 试验条件见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第91、135和121 部对A、B类TAWS设备做出了要求.自主安装在飞机上的C类TAWS 设备不受CCAR第91、135和121部的TAWS相关要求的约束. 2适用性 2.1本CTS0对生效期后提交的新申请有效,且自本CTS0生效 期起,先前此CTSO的修订版不再有效,申请一般不再受理.如 果审定试验已开始,则在新版CTS0生效期6个月内,可能被接受, 以防与先前的最低性能标准(MPS)有冲突. 2.2旧版CTS0授权的地形提示与警告系统(TAWS)可以按照其 最初的批准继续进行制造.如果对按CTSO旧版批准生产的TAWS设备 -1- CAAC CTSO-C151b 进行设计大改,则必须进行新的CTS0授权,见CCAR中21.313. 3要求 在CTSO生效期(包括当日)后确定并制造的新型号的TAWS设备,必须 满足附录1至附录4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MPS). 3.1功能性.应用本CTS0标准的设备,旨在为机组人员提供听觉和视 觉告警,以防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可控飞行撞地(CFIT)事故. 3.2故障条件类别.具有警告功能的TAWS计算机必须建立一个可靠性 和完整性的最低标准.因此,由TAWS计算机故障而导致的地形显示上的危险 误导信息(附录1第2.8条规定)、未知的虚假地形告警和漏报的地形告警被 认为是主要故障条件.TAWS计算机的错误的传感器输入不作为故障条件(如 错误的高度、地形数据、机场数据等). 3.3功能要求.应按照附录1、附录3和附录4规定试验条件对要求的 性能进行验证. 3.4环境要求.设备必须符合RTCA/D0一160F《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 验程序》(第6版,2007年12月6日发布,或最新修订版)中的试验条件. 3.5软件要求.软件的研发必须符合RTCA/D0-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 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年12月1日发布)第3至第11章和附件A 或 者最新版本要求.如果申请人建议使用替代方法,如RTCA/D0-178B第12.3 部分使用的方法或其他证明软件资质的替代方法,则申请人应尽早地将建议 的替代方法提交给CAAC 这样CAAC就能及时地审查和接受申请人建议的替代 方法,并及时解决其中的任何问题.实现本CTSO规定功能的软件,至少达到 RTCA/D0-178B中规定的C级要求.本CTS0附录1要求的监控软件也应至少达 到C级.除了上述功能软件和监控软件两种软件,TAWS其他软件(如维护软 件)也应达到C级以上,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保护CTSO功能软件和监控软件 免受其它软件故障影响的方法,诸如:软件被开发至功能相当的最高级别及 2 CAAC CTSO-C151b 最严重故障条件类型的最高级别(由系统安全评估所决定). 3.6防火.除小型零件外(如把手、紧固件、密封件、索环和小型电子 零件),使用的材料...
CTSO-C148 航空器机械紧固件.pdf
技术标准规定 航空器机械紧固件 (CTSO C148) 中国民用航空局 技术标准规定CTS0-148 编号:CTS0-C148 批准日期:2009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局长授权签字: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CTSO)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航 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器机械紧固件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TSO)规定了航空器机械紧固件为取得相应 的TSO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TS0标准适用于附录1“航空器机械紧固件性能试验要求” 中规定的专门类别的机械紧固件,这类机械紧固件用在航空器产 品的生产和维修中预期受拉伸和/或剪切的部位上.本标准也适 一1— 用于专利设计的紧固件.本TSO不应用于标准件. 3.要求: 在本TSO生效之日或者之后生产的、要按照本TSO进行标识 的航空器机械紧固件必须满足制造人的零件图纸和适用的零件规 范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所述的制造人的零件图纸和适用的零 件规范应与制造人的TSO项目批准书申请一起提交. a.试验要求:必须通过完成试验来验证所要求的性能,应根 据附录1中规定的试验程序完成针对零件图纸和适用的零件规范 中每一性能的试验. b.偏离:如果在申请TSO时提出采用不同于TSO中规定的试 验程序的替代试验程序,则视为对TSO的偏离.申请人应当证 明,替代试验程序能够通过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各种因素或设计 特征做出补偿.并且,申请人必须将该偏离的申请书和有关 资料提交给局方.局方可以根据CCAR21.311予以批准. 4.标记: a.除了CCAR21.312(四)中规定的标记之外,必须在每一包 装或者容器上永久和清晰地标注紧固件类型和制造商检验批号. b.必须在每一按照本TSO生产的单个紧固件上至少永久和 清晰地标注制造商的名称或者标记以及零件标识.如果上述标注 不切实际,则可以按照局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标注. 5.资料要求: a.根据CCAR21.310(三)的规定,提交TS0申请的同时,必 一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