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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46c 日 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使用卫星增强型全球定位系统的独立机载导航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使用卫星增强型(SBAS)全 球定位系统(GPS)的独立机载导航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新型独立的GPS/SBAS设备,必须满足RTCA/DO-229D《全 球定位系统/广域增强系统机载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06.12.13 发布),第2部分,及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部分,Gamma和Delta -1- CAAC CTSO-C146c 类设备在RTCA/DO-229D中1.4节已定义.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能接收预期飞行航路,并提供键入该路径的 偏差指令的设备.驾驶员和自动驾驶仪将使用利用这些偏差引导飞 机.除自动相关监视,本CTSO标准并不关注与其他航空电子设备相 关的综合问题,如独立的GPS/SBAS设备是否可能会无意中给自动驾 驶仪失控指令. b.失效状态类别 (1)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 重大(Major)失效状态,包括航路、终端和进近形态的侧向 导航(LNAV)功能丧失和功能失效,进近形态下侧向导航(LNAV) /垂直导航(VNAV)导航数据丧失; 重大(Major)失效状态,包括无垂直引导航向信标进近(LP) 功能丧失和有垂直引导航向信标进近(LPV)导航数据丧失; ●危险(Hazardous)失效状态,包括进近(LP和LPV)导航 数据失效. (2)系统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 等级. c.功能鉴定 按RTCA/D0-229D第2.5节规定的试验条件和程序进行所需的性 能验证. d.环境鉴定 .2- CAAC CTSO-C146c 应按RTCA/DO-229D第2.4节和RTCA/D0-160E《机载设备环境 条件和测试程序》(2004.12.9)第4.0至8.0及10.0至25.0节测试设 备.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第2至12节及附录A进行.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DAL) 应与本CTSO第3.b中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研制应根据FAA AC20-152 和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硬件的DAL 应与本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气压辅助的故障检测与排除(FDE) 如果该设备采用气压辅助以加强FDE的可用性,那么该设备必 须满足RTCA/D0-229D附录G中的要求 h.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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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44a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GNSS)天线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 定了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 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应满足 RTCA/DO-228标准中的《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最低 性能标准》(1995.10.20发布)第2节内容(2.2.2和2.4.3节要求除外) -1- CAAC CTSO-C144a 以及RTCA/DO-228 Change1.禁止对新型号有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 系统(GNSS)天线使用RTCA/DO-228标准,对于有源机载全球卫 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的相关要求应参见CTSO-C190《有源机载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接收信号,并为全球定位系统(GPS)/卫 星增强系统中运行的Class1类设备、GPS、及为自动驾驶仪和飞行 员提供键入飞行航路路径的偏差指令的传感器或系统提供信号的设 备.本CTSO中的标准并非用于表明天线接收信号的用途.GPS/SBAS 的运行类别有关规定可参考RTCA/D0-229D标准(2006.12.13发布) 中的第1.4.2节内容.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构成了导航功能丧 失(属重大(Major)失效状态).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 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按照RTCA/D0-228中2.4.1和2.4.2节的试验条件表明所需性能. RTCA/D0-228第2.4.3节内容不适用于无源天线.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228B中2.3节内容和RTCA DO-160E《机载设备 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2004.12.9)第4.0节至24.0节内容测试设备. e.软件鉴定 .2- CAAC CTSO-C144a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第2节至12节内容及附件A进行.软件的DAL应与 本CTSO第3.b节中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开发应根据FAA AC20-152 和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硬件的DAL 应与本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 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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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3f 日期:2003年04月30日 局长授权 用凯施 CAAC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 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救生衣 1.适用性 (1)最低性能标准本标准是救生衣为取得相应的CTSO标记必须满 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自CTSO-C13f生效之日起制造并欲获得本CTSO标 记的救生衣应满足FAA(美国联邦航空局)TS0-C13f中规定的《美国联邦 航空局标准-救生衣》,以及按本CTSO所做的修正和补充。

月20日发布的No.191A。

2.标记 除CCAR21中有关CTSOA的标记规定外,还应持久而清晰地标注下 列内容: (1)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应包括对设备更改状态的标识; (2)在设备的每一独立部件上标注制造人名称、TSO号码和部件号 -8-
CAAC CTSO-C13f (如果局方认为安全上确有必要时); (3)《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救生衣》第4.2条所要求的标记。

3.资料要求 (1)除了CCAR21中有关CTSO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以局方可 接受的方式提交下述资料: ①使用说明和限制,包括穿戴、保存、调节和充气,以及相关的 详细图样; ②安装程序及限制,包括对贮存舱的温度要求; ③包装说明和限制; ④主要部件的目录(按件号),如适用; ③技术条件/设计规范; ③材料鉴定文件; ①制造人的CTSO合格鉴定试验报告; ③铭牌图纸; (2)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准备下列资料供局方审查: ①图样目录,其中列出了确定设备设计所必需的全部图样和工艺 文件; ②生产中用于测试每个设备以确保其符合本CTSO的性能测试规 范; ③寿命件控制程序,包括推荐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等; ④维护检修程序,包括检查、修理和材料贮存等; -9-
CAAC CTSO-C13f ③全套图样。

(3)CTSOA持有人必须随设备向每位用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规定第3条(1)①至?中所列的资料; ②设备持续适航所必需的定期维护、检修及寿命控制资料; ③说明:“本设备取得CTSOA所需的条件和试验为最低性能标准。

如欲将该设备安装到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安装人有责任表明本 CTSO标准覆盖了该航空器的安装条件。

只有在获得局方的安装批准后, 该设备方可装机。

” 4.引用文件 FAA《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救生衣》的副本可从以下地址邮购: 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DC 20402-9371,USA FTMS(美国联邦试验方法标准)No.191A的副本可从以下地址邮购: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Business Service Center, Region 3,7th and “D"”Streets,SW., Washington,DC 20407,USA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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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TSO-C135 日期:2003年04月30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周凯施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 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运输类飞机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 1.适用性 (1)最低性能标准本标准是运输类飞机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为取 得相应的CTS0标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自CTS0-C135生效之日 起制造并欲获得本CTSO标记的运输类飞机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应满足 FAA(美国联邦航空局)TS0-C135中规定的《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运输 类飞机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就CTSOA而言,刹车和相应的机轮为一 个组件. (2)从前批准的设备在本CTS0生效之日前批准的运输类飞机机轮 和机轮刹车组件仍可按原来获得的CTSOA批准继续生产和标记. 2.标记 除CCAR21中有关CTSOA的标记规定外,还应持久而清晰地标注下 列内容(的压印、蚀刻及凸印标记必须位于非关键部位): -92- CAAC CTSO-C135 (1)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应包括对设备更改状态的标识; (2)在设备的每一独立部件上标注制造人名称、TS0号码和部件号 (如果局方认为安全上确有必要时); (3)机轮尺寸规格; (4)刹车液压油类型. 3.资料要求 (1)除了CCAR21中有关CTSO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以局方可 接受的方式提交下述资料: ① 使用说明; ② 安装程序及限制(说明机轮或机轮和刹车组件在飞机上的安装 限制).其中包括《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运输类飞机机轮和机轮刹车 组件》第4.1条中规定的技术参数; ③ 适用于安装程序的详细图样; ④ 技术条件/设计规范; ⑤ 主要部件目录(按件号); ⑥ 制造人的CTSO合格鉴定试验报告; 铭牌图纸; (2)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准备下列资料供局方审查: ① 图样目录,其中列出了确定设备设计所必需的全部图样和工艺 文件; ② 生产中用于测试每个设备以确保其符合本CTSO的性能测试规 -93- CAAC CTSO-C135 范; ③ 维护程序(CTS0A颁发后12个月内完成); ④ 全套图样. (3)CTSOA持有人必须随设备向每位用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规定第3条(1)①至⑤中所列的资料; ② 设备持续适航所必需的定期维护及校准资料; ③ 说明:“本设备取得CTSOA所需的条件和试验为最低性能标准. 如欲将该设备安装到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安装人有责任表明符 合本CTSO标准的设备能够覆盖该航空器的使用情况.只有在获得局方 的安装批准后,该设备方可装机.为取得装机批准,该设备可能还须满 足飞机规范、机轮和刹车设计要求以及质量控制规范中的要求.对设备 中更换部件的维护、改装和使用除应满足附加的专用飞机要求外,还必 须符合本CTSO的性能标准.” 4.引用文件 FAA《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一运输类飞机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的 副本可从以下地址邮购: 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DC 20402-9371 USA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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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28a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双向无线通信中用于防止意外传输导致通道拥塞的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申请CTSO 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 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 能标准.本CTSO中的最低性能标准旨在防止空中交通管制(ATC) 双向无线通信中由于意外传输导致的频率拥塞.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128a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的设备,应满足RTCA文件RTCA/DO-207《双向无线通信中用于防 止意外传输导致通道拥塞的设备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1991.1.25发 布)第2部分中的最低性能标准. -1- CAAC CTSO-C128a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防止空中交通管制(ATC)双向无线通信中 由于意外传输导致的频率拥塞的设备.本CTSO标准适用的设备主要 用于航空运行控制(AOC)和空中交通服务(ATS)的安全通信.按 本CTSO研制的设备用于传输与安全相关的重大和关键信息. 注:在CTSOA的申请过程中,当设备功能超出本CTSO第3.a 节或RTCA/DO-207中规定的范围时需要特别注意,鼓励申请人与负 责该项目审查人员尽早沟通协调.超出本CTSO第3.a节或 RTCA/DO-207中规定范围的功能包括:主要用于ATS安全通信的高 频(HF)或甚高频(VHF)无线电收发机设备. b.失效状态类别 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重大(Major)失效状 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注:通信通道的堵塞属于危险(Hazardous)的失效状态类别, 而飞机ATS通信功能的丧失属于重大(Major.)失效状态类别.关 于系统设计保证等级的指南请参考SAE ARP4754《高度综合或复杂 飞机系统的审定考虑》(1996.06.27发布).关于硬件的设计保证等级 的指导请参考RTCA/D0-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 (2000.04.19发布).关于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请参考EUROCAE ED-12B或RTCA/D0-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 虑》(1992.12.01发布).关于定量安全性目标的指导,应根据飞机的 适用规章23部、25部、27部或29部,相应参考AC23.1309-1《23 -2- CAAC CTSO-C128a 部飞机设备、系统及安装》、AC25.1309-1《系统设计及分析》、AC27-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审定》、AC29-2《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审 定》.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O-207第2.4节的试验条件表明所需性能. d.环境鉴定 应按EUROCAE ED-14E/RTCA 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 测试程序》(2004.12.9)定义环境条件和相应的测试程序.表明 EUROCAE ED-14E/RTCA DO-160E的环境条件所要求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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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一C127a 日期:2003年04月30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凯施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 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旋翼航空器、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实用类飞机座椅系统 1.适用性 (1)最低性能标准本标准是下表中各型座椅系统(用于旋翼航空 器、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实用类飞机)为取得相应的CTSO标记必须 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A型 运输类飞机 B型 旋翼航空器 C1型 正常类和实用类一机组座椅 C2型 正常类和实用类一旅客座椅 自CTS0-C127a生效之日起制造并欲获得本CTS0标记的旋翼航空 器、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实用类飞机的座椅系统应满足SAE(美国机动 车工程师协会)1997年9月发布的航空航天标准AS8049A《民用旋翼航 空器和运输类飞机座椅性能标准》,以及按本CTSO所做的修正和补充. (2)例外AS8049A《民用旋翼航空器和运输类飞机座椅性能标准》 -86- CAAC CTSO-C127a 应按FAA(美国联邦航空局)TS0-C127a附录1的要求进行修正. (3)补充有关座椅系统动态试验的附加信息包括在: ① FAA AC20-137(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机座椅约束系统及乘员约 束的动态评估); ② FAA AC23.562-1(23部飞机约束/系统及乘员保护动态试验); ③ FAA AC25.562-1A(运输类飞机座椅约束系统及乘员保护的动态 评估). 在取得本CTSO的批准时,无需符合这些咨询通告(AC)的要求.但 欲获得该座椅装机批准的申请人应该知晓:为表明符合装机要求,任何 座椅系统或许都需要满足这些AC中的准则. 2.标记 除CCAR21中有关CTSOA的标记规定外,还应持久而清晰地标注下 列内容: (1)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应包括对设备更改状态的标识; (2)至少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标注: ① 适用的座椅类型标记“A-”、“B-”、“C1-”、“C2-”和座椅朝向 代码“FF”(前向)、“RF”(后向)、“SF”(侧向).如“A-FF”; ② 座椅系统、安全带和座椅垫的件号; ③ 对于A型旅客座椅系统,经批准的座椅靠背倾斜度.该靠背倾 斜度对于保持FAA AC25.562-1A附录2所定义的间隔,以确保有效进行 应急撤离是必要的.为此,应采用如下说明:“见安装限制[部件维护手册 -87- CAAC CTSO-C127a (CMM)名称或图号(XXXXX)]” 或者“最小或允许的座椅靠背倾斜度为 [XXXXXX]”. ④ 适用时,允许标记对特定航行器的安装限制.如:“仅用于[航 空器型号或系列号]”,或者“仅用于[按CCARXXX部运行的飞机]”. (3)在下列的每一独立部件上应标注制造人名称、TS0号码和部件 号: ① 每个无需手动工具便易于拆卸的独立部件(不包括本文第2(2) ②条所列的那些CTSO部件); ② 每个可互换的部件; ③ 制造人认为可能与其它座椅系统互换的每个独立子组件. (4)对于A型和B型运输类的旅客、乘务人员和观察员座椅系统, 当其座椅垫完成了AS8049A中第3.4.2条所要求的并经FAA TS0-C127a 附录1第2.2.3条修正的阻燃试验时,每一座椅垫必须按适用情况进行 如下标记: “符合CCAR25-R1第25.853(b)条要求”,或者 “符合CCAR25-R3第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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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24b 日期:2011年9月21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系 统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FDR 系统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 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a.自本CTSO发布之日起,CTSO-51a《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CAAC不再接受按CTSO-51a提交的申请. b.自本CTSO发布之日起,CTSO-124a《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CAAC不再接受按CTSO-124a提交的申请. c.按CTSO-124a获得CTSOA的FDR系统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 继续制造. d.按本CTSO批准的FDR系统,设计大改应获得CAAC的批准. 参见CCAR-21第21.313条. -1- CAAC CTSO-C124b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 FDR系统设备应满足EUROCAE在2003年3月颁布的ED-112“防 坠毁机载记录器系统的最低性能标准”中对适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 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表1列出了不同类型记录器的最低性能标准与 ED-112相关章节中之间的索引关系. 表1记录器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记录器类型 ED-112章节索引 单个FDR Chapter2和PartⅡ 在可漂浮式记录器中的FDR功能 Chapter2 Chapter3和Part IlⅡ 在组合式记录器中的FDR功能 Chapter2 Chapter4和PartⅡ a.ED-112例外 ED-112中与CCAR有直接冲突的内容不作为本CTSO的要求. 在本CTSO中,以下内容是表1中相关ED-112章节的例外项: ●第2-1.5节,记录器启动和停止时间. 启动和停止时间应符合适用的CCAR运行规章. ●第2-5.4.1节,记录器位置. 记录器位置应符合适用的CCAR审定规范. ●附录Ⅱ-A 记录器参数. 记录器参数应符合适用的CCAR运行规范. ●针对飞机级设备安装、测试和维修的ED-112要求. -2- CAAC CTSO-C124b b.功能 本CTSO适用于用以收集和记录反映飞机状态和性能的参数的 设备,这些参数用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或飞行分析. c.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b节中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定为“微小的”失效状 态.系统研制中“设计保证等级(DAL)”至少应与此失效状态的类 别相对应. d.环境标准 设备环境测试应根据RTCA 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 程序》(2004.9.9)或最新版本的要求完成. e.软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有数字计算机,其软件的研制应根据RTCA DO-178B “机载系统或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其最新版 本的要求完成.软件“设计保证等级(DAL)”应和第3.c节中定义 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的编码器件,则编码器件的研制应根据FAA AC20-152中推荐的RTCA DO-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中 的要求实施.硬件“设计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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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0一C123b 日期: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 1.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制造商申请技术标准规定 (CTSO)项目批准书.本标准规定了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为取得批准 并用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对新提交的申请有效. (1)本标准以前的修订版本不再有效.通常,在本标准生效 日期以后,局方不再接受按照本标准以前的修订版本提交的产品申 请.然而,在本标准生效日期以后的6个月之内,局方仍接受按以前 版本标准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所设计产品的申请. (2)取得之前版本CTSO认证的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仍然可 以按照原批准的条款进行制造. -1- CAAC CTSO-C123b (3)取得本CTS0认证的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若进行重大的 设计更改,则需要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第21.310条重新进行申请. (4)可以同本标准一起使用的相关CTS0 涵盖以下内容: ① 飞行数据记录器设备; 2 图像记录器设备; 3 数据链记录器设备; 4 记录器独立电源. 3.要求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标识和制造的新型号座舱音频记录器系 统,必须符合欧洲民用航空设备委员会(EUR0CAE)于2003年3月发 布的文件ED-112《抗坠毁机载记录器系统最低工作性能要求》规定 的最低性能标准.局方将基于ED-112中适用于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 的相关章节,对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进行验证. 对于抗坠毁壳体的尺寸、形状和标识规定,参见附录1. (1)ED-112中的例外部分 以下①②项是ED-112中的例外部分,只需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CCAR)的要求.下列③④⑤项中对安装、飞行试验、飞机维修 和那些不属于CTSO设备最低性能标准的特殊标准要求也是例外部 分. 记录器启动和停止时间,ED-112章节号2-1.5:不要求2-1.5 章节作为本CTSO的一部分.启动和停止时间必须符合适用的CCAR运 -2- CAAC CTSO-C123b 行规章要求. 2 记录器位置,ED-112章节号2-5.4.1:不要求2-5.4.1章节 作为本CTSO的一部分.记录器的位置必须符合适用的CCAR规章要求. 3 设备安装和安装后的性能(弹射式记录器),ED-112章节 号3-4. 4 设备安装和安装后的性能,ED-112附件I-6部分. 5 ED-112中关于安装、飞行试验、飞机维修和那些不属于CTS0 设备最低性能标准的特殊标准要求. (2)功能性 本标准适用于由麦克风、其他音频和数字输入组合的设备,该 设备用于采集和记录包括机组成员之间通讯的飞机座舱环境声音. (3)失效条件分类 本标准3.(2)节定义功能的故障是“次要”失效条件.系统 设计保证等级应不低于这种失效条件分类.参见本标准附录2. (4)功能验证 验证在ED-112试验条件下列出的所要求的性能. (5)环境验证 根据2004年12月9日发布的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 D0-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对设备进行测试. (6)软件验证 如果该设备中包含有数字计算机,软件要按照1992年12月1 日发布的RTCA D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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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1e 日期:2013年1月23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火警探测器(热敏和火焰接触型)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火警探测器(热敏和火焰接 触型)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商.本CTSO规定了火 警探测器(热敏和火焰接触型)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a.最低性能标准 本CTSO规定了火警探测器(热敏和火焰接触型)为取得相应的 CTSO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在CTSO-C11e生效之日或 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火警探测器(热敏和 火焰接触型)必须满足SAE航空航天标准“AS8028《火警探测器(热 -1- CAAC CTSO-Clle 敏和火焰接触型)》(1984年10月修订)”. 增加: (1)除AS8028第1.0节“一般标准”中规定外.如果适用,所 有的一切材料在按CCAR25附录F的适用要求试验时,必须是自熄 的. (2)除AS8028中规定的试验外,还需做如下试验: 系统通电时,挤压敏感元件任意一段0.5英寸(12.7mm)长的截 面,直到敏感元件的宽度减少到正常直径的25%.不应引起设备告警. AS8028的第5.1.1条火焰试验应施加到距平截面最远的敏感元件点上 进行.系统应该在5秒内告警,除非已经在AS8028第3.5条试验时 出现故障. b.环境标准 使用与该机载设备相适应的标准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表明所需 性能. 注:通常情况下,RTCA D0-160D(及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并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c中的 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c.偏离 如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的最低性能标 准,必须证明申请人的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申请人在提交数 据资料之前,偏离处理按照CCAR-21第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d.计算机软件 -2- CAAC CTSO-Clle 如果设备设计含有数字式计算机,则必须根据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发布).根 据RTCA/DO-178B 申请方必须提交软件审定计划,用于进行评审和 批准. 4.标记 每件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清晰永久的标记,标记应包 括CCAR第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5.申请资料要求 除了CCAR21第21.310条(三)要求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向审 定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的副本各一份,用以支持设计及生产许可. a.操作指令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 描述; b.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容应足以确保火警探测器(热敏和 火焰接触型)按照该程序安装时,仍能满足本CTSO的要求.限制条 件应明确安装所需的特定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 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CTSO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独的安 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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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113a 日期:2013年1月23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多功能电子显示器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多功能电子显示器申请 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机载多功能电子显 示器为获得批准并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 能标准(MPS). 2.适用性 a.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b.按本CTSO批准的机载多功能电子显示器,设计更改应获得 CAAC的批准.参见CCAR-21第21.313条.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识 别的新型号的机载多功能电子显示器,必须满足SAE的航空航天标准 AS8034B“机载多功能电子显示器的最低工作性能标准”(2011年6月) 第4章中规定的MPS技术指标和文件要求.对颜色的补充要求见附录1. -1- CAAC CTSO-C113a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CCAR23部、25部、27部和29部中的航 空器驾驶舱内机组成员用做电子显示器的设备.本CTSO包含了基本 显示标准,但不包括特殊应用要求.特殊应用可包括飞行仪表、导航、 发动机和系统状态、告警、监视、通讯、地形感知、天气和其他显示. 本CTSO不适用于平视显示器. b.失效状态类别 对于本CTSO 没有一个标准的最小失效状态类别.适合于该设 备的失效状态类别将取决于在特定航空器上该设备的预期用途.确定 在特定航空器上所使用的该设备的失效状态类别(包括功能丧失和故 障),并将该设备的失效状态类别记录在文档中. c.功能鉴定 本CTSO未定义用于验证功能性能的测试程序.制造人必须定义 适当的测试用于验证设备满足SAE AS8034B第4章对机载多功能电 子显示器的要求. d.环境鉴定 在SAE AS8034B第5章中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采用适用于机载 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验证所需性能.可以使用不同于 RTCA/DO-160G的标准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只要该标准适用于机载 多功能电子显示器. 注:采用RTCA/D0-160D(仅包含变更1和变更2)或更早期 的版本通常不适用,需经本CTSO第3.g章所述的偏离过程进行证明. -2- CAAC CTSO-C113a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 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年12月1日)或其最新 版本进行.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章定义的失效状 态类别一致. 注:在CAAC对适用的生命周期数据进行审查之后,即认为满 足审定联络过程目标.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定制机载电子硬件,且其失效状态类别占主要 地位或更重要,其开发应按照RTCA/D0-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 保证指南》进行.硬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章定义的 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简单定制的机载电子硬件,按照 RTCA/D0-254第1.6章执行. 注:在CAAC对适用的生命周期数据进行审查之后,即认为满 足审定联络过程目标. g.偏离 允许提出满足本CTSO规定的MPS标准的替代或等效符合性方 法.如果采用这些方法,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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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CTSO-C112d 日期:2012年12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 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记的空 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应 满足2011年3月17日颁布的RTCA/D0一181E“空中交通管制雷达 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1- CAAC CTSO-C112d 第2节中对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 a.功能 本CTSO适用于响应空中交通管制(ATC)地面二次监视雷达 (SSR)、交通告警与防撞系统(TCAS)询问的机载设备.空中交通 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也可以支 持RTCA/D0一181E第1.4.4节中规定的附加功能要求. b.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a条款中定义的功能异常为重大失效状态.本 CTSO第3.a条款中定义的功能丧失为轻微失效状态.研制该系统时, 应采用与重大失效状态类别相同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应在RTCA/D0一181E中第2.4节和第2.5节中说明的测试条件 下,证明所要求的功能. d.环境鉴定 应在RTCA/D0一181E第2.3节中说明的测试条件下,使用标准 环境条件和适用于机载设备的测试程序,证明所需的性能.假如其它 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可以使用RTCA/D0一160G外的其它标准环境状态和测试 程序. 注意:若使用RTCA/DO一160D(只包含Changel1和Change2) 或更早的版本通常被认为是不合适的,要求利用本CTSO中3.g所规 定的偏离程序加以证实. .2- CAAC CTSO-C112d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应根据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RTCA/D0 一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研制软件.软件 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该与本CTSO中3.b所定义的失效状态等级分类一 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设备包含复杂自定义机载电子硬件,则需根据RTCA/D0一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来研制该部件.机载电子硬件的设 计保证等级应该与本CTSO中3.b所定义的失效状态等级分类一致. g.偏离 关于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的最低性能 标准,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偏离处理应按照 CCAR21部第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4.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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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CTS0---C10b 批准日期:1994年8月16日 民航局局长授权 批准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CTSO)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 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 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技术标准规定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CTSO-C10b)
1.适用范围
为使民用航空器上所使用的气压高度表(敏感型)取得相应的机载 设备批准标记,本规定制定了气压高度表(敏感型)的最低性能标准。

凡在本规定生效之日及以后生产的新型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欲取得 相应的机载设备批准标记,必须符合本规定后附的《气压高度表(敏感 型)最低性能标准》。

凡在本规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气压高 度表(敏感型),可按原批准标准继续生产。

2.标记
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CCAR21)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外,还 应将量程清晰而永久地标记在设备上: '8资料要求
除CCAR21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外,制造人还应向中国民用航空局 适航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制造人编制的使用说明书。

(2)一套完整的仪表主要部件图纸和试验报告。

(3)适用于安装程序的原理图。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最低性能标准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上所使用的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最低性 能标准。

2.范围
本标准包括两种基本的仪表: 1型一一量程:10000米(35000英尺)。

气压刻度范围至少为: 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

可包括与气压刻度共同指 示高度的标志。

Ⅱ型一一量程:15000米(50000英尺)。

气压刻度范围至少为: 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

可包括与气压刻度共同指 示高度的标志。

3.一般要求 3.1环境条件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在经受本条款所规定的环境下,应保持正常 工作。

下列条件仅作为设计要求提出。

试验应按5、6、7中的规定进 行。

3.1.1温度按照仪表制造人的说明书将仪表安装好。

仪表在环境温度为 一30~50°C范围内应功能正常,而且当暴露于一65~70°C温度下时,
-2-
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3.1.2温度仪表暴露于温度约32°,相对湿度为0~95%的条件下应功能正 常,而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3.1.3振动按制造人的说明书将仪表安装好,仪表在经受下表所规定的振 动条件时,应功能正常,而不应受到有害的影响。

仪表在机体上频率最大全振幅最大 的安装位置赫(Hz)毫米英寸加速度(g)
(mm)(in) 仪表板5~500.50.0201.5 或隔振座50~5000.5
3.1.4高度除非受3.1.1限制,否则,仪表经受相当于一300~15240米 (一1000~50000英尺)标准高度的正确的压力及温度时,应功能正 常。

而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当将仪表正确地安装好,并且施加101.3千帕(29.92英寸汞柱)的 绝对大气压力时,仪表外部应能承受住169.3千帕(50英寸汞柱)的绝对 压力。

3.1.5磁影响仪表的磁效应对装在同一飞机上其他仪表的工作不得产生有 害影响。

4.详细要求 4.1指示方法
应使用下列方法,对于高度增加的指示,高度每变化300米(1000 英尺),敏感指标应按顺时针方向转动360°。

也应提供表示300米(1 000英尺)倍数的方法。

4.2刻度盘标志 4.2.1刻度间隔刻度间隔最小为6米(20英尺),主刻度线为30米(100英 尺)。

4.2.2调零装置调零装置必须能使高度表指示与机场当时当地大气压相应 的标高。

调零装置至少能在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 或946~1049毫米)的全部范围内指示海平面大气压力。

假如调零装置超过其大气压力的刻度范围,则必须有一个安全装 置以防止压力刻度出现不正确的指示。

4.2.3表面涂层除非另有规定,刻度线、数字和指针应涂无光白色材料,而 非功能性表面则应是耐久的无光黑色。

4.2.4名称刻度盘上应有“高度”或“ALT"字样,涂层应与数字的涂层一 致。

4.3可见度
在小端直径为表壳孔径、其母线与刻度盘中垂线至少成30°角的 截锥体内点上,指针和刻度盘标志均必须是可见的。

刻度盘与表玻璃之间的距离应尽可能小,且最大不得超过6.4毫米 (0.25英寸)。

5.试验条件 5.1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所要求的全部试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大气压为76厘米(约29.92英寸)汞柱高,温度大约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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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一C106 日期:2003年04月30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周凯施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 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大气数据计算机 1.适用性 (1)最低性能标准本标准是大气数据计算机为取得相应的CTS0标 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自CTS0-C106生效之日起制造并欲获得本 CTS0标记的大气数据计算机应满足SAE(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1981 年10月30日发布的航空航天标准AS8002《大气数据计算机最低性能标 准》.以及按本CTSO所做的修正和补充. (2)删除SAE AS8002第4.2条. (3)补充应采用以下内容替代AS8002第4.2条: 静压源误差修正(如适用) 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欲使用大气数据计算机的航空器,可根据该 航空器的具体型号进行计算机输出的静压源误差修正. 由存储在计算机内的修正曲线所生成的修正值,其允差应为下列各 项之和: -74- CAAC CTSO-C106 A.修正理论值的±15%或相当于±0.0025英寸汞柱的静压值, 两者中取大者: B.修正曲线的斜率值乘以该曲线编程自变量的允差. 在测试经修正的大气参数(高度、空速或M数)时,应调整AS8002 表1、表2或表3中该参数在各测试点的标称值,以便把具有上述允差 极限的修正值包括进来. (4)例外AS8002表3(校准空速)中,“80节”处可采用±3.5节 的允差. (5)环境标准RTCA(美国航空无线电委员会)于1989年12月发布 的D0-160C《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6)计算机软件如果设备的设计中包含数字计算机,该计算机的 软件必须按RTCA于1992年12月发布的D0-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 审定中的软件要求》进行开发.其中,提供主导航功能的软件至少应按 B级进行开发.申请人应按D0-178B提交相应的软件文档,供局方审批. 2.标记 除CCAR21中有关CTS0A的标记规定外,还应持久而清晰地标注下 列内容: (1)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应包括对设备硬件和软件的标识,该标识 应能够表明硬件和软件的更改状态; (2)在设备的每一独立部件上标注制造人名称、TS0号码和部件号 (如果局方认为安全上确有必要时); -75- CAAC CTSO-C106 (3)计算机软件等级. 3.资料要求 (1)除了CCAR21中有关CTS0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以局方可 接受的方式提交下述资料: ① 使用说明; ② 设备限制; ③ 安装程序及限制; 适用于安装程序的原理图及接线图; ⑤ 技术条件/设计规范; ⑥ 主要部件目录(按件号); ⑦ D0-160C规定的环境合格鉴定表; 制造人的CTSO合格鉴定试验报告; 9 铭牌图纸; ⑩ D0-178B中规定的相应文件.如果该软件具有多个软件等级,这 些文件应覆盖到每个软件等级; (2)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准备下列资料供局方审查: ① 图样目录,其中列出了确定设备设计所必需的全部图样和工艺 文件; ② 生产中用于测试每个设备以确保其符合本CTSO的性能测试规 范; ③ 设备校准程序;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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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规定 含合成烃民用航空喷气燃料 (CTSO-2C701) 中国民用航空局 1 技术标准规定CTS0-2C701 编号:CTS0-2C701 批准日期:2013年1月24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局长授权签字: 徐超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CTSO)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 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 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 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含合成烃的民用航空喷气燃料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项目(CTSO)规定了含合成烃的民用 航空喷气燃料为获得批准,取得相应CTSO标记所必须首 先满足的最低标准. 2 2.适用性 本CTSO适用于含合成烃的民用航空喷气燃料的适航 审定. 含合成烃的民用航空喷气燃料是指含传统喷气燃料 和合成石蜡煤油(Synthesized Paraffinic Kerosine SPK)组分的喷气燃料. 3.要求 (1)工艺要求 本CTSO标记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所使用的SPK应按 照费托合成产品加氢工艺(Fisher-Tropsch Hydroprocessed FT)或酯类和脂肪酸类加氢工艺 (Hydroprocessed Esters and Fatty Acids HEFAS)生 产. (2)性能要求 本标准是含合成烃的民用航空喷气燃料为取得本 CTSO标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含合成烃的民用航 空喷气燃料以及其SPK组分应满足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Materials 简称ASTM) 2012年12月发布的ASTM D7566-12《含合成烃航空涡轮 燃料的标准》,以及按本CTSO所做的补充. 1)FT-SPK组分应符合ASTM D7566-12附录A1的要求;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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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R 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认证技术规范 CR-1-0302TS:2018 TCA 自动导引车(AGV)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automated guided vehicle (AGV) 2018-08-10发布 2018-08-10实施 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发布 I 目录 目录 2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危险识别及风险评估 6 5技术要求 6 .12 .13 .15 .16 TCAR 石试验方法 7使用资料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18 前 言 本技术规范依据国标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发布,归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本技术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 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广州机械 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德新机器人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凯瑞质量检测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船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众德泰 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上海市智能制造及机 器人重点实验室、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木木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锥能机器 人(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 限公司、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云帝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格力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江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哈工大 机器人集团、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华晓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艾吉威机 器人有限公司、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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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87 日期:2003年04月30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用凯施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 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 1.适用性 (1)最低性能标准本标准是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为取得相应的 CTS0标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自CTS0-C87生效之日起制造并欲 获得本CTSO标记的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应满足FAA(美国联邦航空 局)TS0-C87中规定的《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 2.标记 除CCAR21中有关CTS0A的标记规定外,还应持久而清晰地标注下 列内容: (1)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应包括对设备更改状态的标识; (2)在设备的每一独立部件上标注制造人名称、TS0号码和部件号 (如果局方认为安全上确有必要时). -64- CAAC CTSO-C87 3.资料要求 (1)除了CCAR21中有关CTS0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以局方可 接受的方式提交下述资料: ① 使用说明; ② 设备限制; ③ 安装程序及限制; ④ 适用于安装程序的原理图及接线图; ⑤ 技术条件/设计规范; 主要部件目录(按件号); ⑦ 制造人的CTSO合格鉴定试验报告; ⑧ 铭牌图纸; (2)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准备下列资料供局方审查: ① 图样目录,其中列出了确定设备设计所必需的全部图样和工艺 文件; 生产中用于测试每个设备以确保其符合本CTSO的性能测试规 范; ③ 设备校准程序; ④ 故障检修/设备维护程序(CTS0A颁发后12个月内完成); ⑤ 全套图样. (3)CTS0A持有人必须随设备向每位用户提供下列资料: ① 本规定第3条(1)①至⑥中所列的资料; ② 设备持续适航所必需的定期维护及校准资料; -65- CAAC CTSO-C87 ③ 说明:“本设备取得CTSOA所需的条件和试验为最低性能标准. 如欲将该设备安装到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安装人有责任表明本 CTSO标准覆盖了该航空器的安装条件.只有在获得局方的安装批准后, 该设备方可装机.” 4.引用文件 FAA《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一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的副本可从 以下地址邮购: 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DC 20402-9371 USA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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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B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 CFDAB/T-0301-2013 第7部分:软件开发过程规范 Part 7:The software development process 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V1.0) 2013-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办发布 CFDAB/T-0301-2013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总体要求 6 5.项目规划 6 6.需求分析. 7 7.概要设计 9 8.详细设计 11 9.软件编码 12 9.1编码. 12 9.2单元测试 14 10.测试 .16 10.1集成测试 16 10.2系统测试 19 10.3验收测试. 22 11.项目配置管理 24 11.1管理原则 24 11.2接口控制 24 11.2.1文档及介质管理办法 24 11.2.2文档变更和发布 24 11.2.3代码变更和发布. 25 11.3配置管理环境 25 I CFDAB./T-0301-2013 前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发布以下几个部分: 一一第1部分:标准化指南: 一一第2部分:基本术语; 一一第3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一一第4部分:信息分类与代码; 一一第5部分:数据元与代码集; 一一第6部分:数据集元数据; 一一第7部分:软件开发过程规范; 一一第8部分:应用支撑平台通用技术规范; 一一第9部分:数据共享与交换接口; 一一第10部分:数据库设计规范: 一一第11部分:网络及通信; 一一第12部分:信息安全; 一一第13部分:工程管理. 本标准为第7部分.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办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科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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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 中国石油 油气储运项目设计规定 CDP-S-0GP-TE-001-2012-2 代替CDP-S-GU-TE-001-2009/B ×××工程 SDH光传输设备技术规格书 2012-11-18发布 2012-11-20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发布 前言 为了加强设备、材料的采购过程管理,统一油气储运项目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的编制格式、主 要订货技术要求和技术评分标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设计 工作的要求,特编制本技术规格书. 本文件适用于油气储运工程SDH光传输设备的采购. 本文件包括技术条件、数据单和技术评分表三部分内容: —技术条件部分为各工程项目通用并统一的技术要求;未经发布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对该部分进行修改; —数据单是为了统一各工程项目实际使用,在工程项目使用中填入用于订货的参数:工程项 目中的数据单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经审批后用于订货; —技术评分表是为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通用技术组评分标准,在工程项目使用中,可根据 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调整、修改,修改后用于工程项目的技术评分表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经审 批后方可使用. 本文件与《SDH光传输设备技术规格书》CDP-S-GU-TE-001-2009/B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于STM-1、STM-4等级设备分标准型子架和紧凑型子架进行配置要求: —增加了以太网功能性能指标要求要求; 一对数据单中的各等级SDH设备端口数量要求及备品备件项目进行了细化: —提升了网管系统的硬件配置要求.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鹏张蕾司辉刘桂志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王金瑞吴瑶瑛施李闻波何志强曲柏达董尉 李德胜宋鑫李亚峰刘平林张登高李晓辉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联系人:孙鹏 联系电话:0316-2072331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三化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11号院中国石油管道大厦9层邮政编码10053 联系人:胡莹 联系电话:010-69217714 电子邮箱:huying_cdp@163. I CDP-S-OGP-TE-001-201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 CDP 中国石油 文件编号:CDP-S-0GP-TE-001-2012/2 第1页共56页 ××X×工程 SDH光传输设备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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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 中国石油 油气储运项目设计规定 CDP-S-0GP-AC-020-2014-3 代替CDP-S-0GP-AC-020-2011-2 油气管道工程 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带/套(热熔胶型) 及补伤片技术规格书 Heat shrinkable sleeve and patch Specification 2014-12-25发布 2015-01-10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发布 声明 《油气储运项目设计规定》(CDP)是“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设计工作的成果文件,编制过 程中,集成了管道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凝聚了中石油集体智慧,体现了新的管理体制对设计 的要求以及当前油气储运建设技术的进步和最新发展.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CDP 确定的建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本着优化简化设计,确保操作运行安全,降低工程投资的原则,组 织好项目建设,严禁超标建设. CDP文件由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在未事先得到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的书面同意 之前不得向第三方泄露CDP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复制、储存或以任何形式和途径(包括 电子、复印、翻版或其他形式途径)传输CDP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将CDP文件的任何部 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天然气与管道业务范围外的项目. CDP文件编制单位如以CDP文件为基础申报国标、行标和企业标准,需取得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 的批准.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编制的CDP成果文件相关内容用于申报国标、行标和企业标准. 建设单位与设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仅限于在合同规定的工 作范围内使用CDP文件,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CDP文件的保密工作. 前言 为了加强设备、材料的采购过程管理,统一油气储运项目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的编制格式、主要订 货技术要求和技术评分标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设计工作的要 求,特编制本技术规格书. 本文件包括技术条件、数据单和技术评分表三部分内容: ——技术条件部分为各工程项目通用并统一的技术要求;未经发布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对该部分进行修改; 数据单为根据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填入的用于订货的参数,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经审 批后用于订货; ——技术评分表是招标投标过程中通用的技术组评分标准,如需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调整、修改 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本文件是在CDP-S-OGP-AC-020-2011-2《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带(套)及补伤片技术规格书》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文件与CDP-S-OGP-AC-020-2011-2《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带(套)及补伤片 技术规格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技术规格书按照《油气储运项目设计规定》CDP-P-GUP-OP-006-2010-2CDP技术规格书编 制规定要求进行编写; —增加了对钻穿越用热收缩带及配套底漆的技术要求; 参照CDP-G-OGP-OP-058-2014-1《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热收缩带(热熔胶型)补口技术规定》 修订了热收缩带及配套底漆的部分性能要求.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海坤朱琳徐昌学张国栋钟婷 张迪 闫洁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员:苗承武张其滨卜祥军 李英义葛艾天 刘玲莉 刘金霞 罗峰 黄留群 黄春蓉 董振丰 廖宇平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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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P 中国石油 油气储运项目设计规定 CDP-S-0GP-AC-017-2013-2 代替CDP-S-PC-AC-017-2009/B 油气管道工程 粘弹体防腐材料技术规格书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Non-crystalline low-viscosity polyolefin pound coating 2013-12-31发布 2014-01-15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发布 声明 《油气储运项目设计规定》(CDP)是“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设计工作的成果文件,编制过 程中,集成了管道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凝聚了中石油集体智慧,体现了新的管理体制对设计 的要求以及当前油气储运建设技术的进步和最新发展.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CDP 确定的建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本着优化简化设计,确保操作运行安全,降低工程投资的原则,组 织好项目建设,严禁超标建设. CDP文件由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在未事先得到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的书面同意 之前不得向第三方泄露CDP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复制、储存或以任何形式和途径(包括 电子、复印、翻版或其他形式途径)传输CDP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将CDP文件的任何部 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天然气与管道业务范围外的项目. CDP文件编制单位如以CDP文件为基础申报国标、行标和企业标准,需取得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 的批准.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编制的CDP成果文件相关内容用于申报国标、行标和企业标准. 建设单位与设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仅限于在合同规定的工 作范围内使用CDP文件,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CDP文件的保密工作. I 前言 为了加强设备/材料/系统的采购过程管理,统一油气储运项目设备/材料/系统技术规格书的编制格 式、主要订货技术要求和技术评分标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 工作的要求,特编制本技术规格书. 本技术规格书包括技术条件、数据单和技术评分表三部分内容: 一一第一部分技术条件,为各工程项目通用并统一的技术要求;未经发布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对该部分进行修改: 一一第二部分数据单,为了统一各工程项目实际使用,在工程项目使用中填入用于订货的参数;工 程项目中的数据单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经审批后用于订货; 一一第三部分技术评分表,为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通用技术组评分标准,在工程项目使用中,可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调整、修改,修改后用于工程项目的技术评分表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经审 批后方可使用. 本技术规格书与《粘弹体防腐材料技术规格书》(CDP-S-PC-AC-017-2009/B)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对粘弹体防腐材料性能指标进行修改,并增加了粘弹体防腐膏性能要求; 一一对外保护层材料性能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一增加粘弹体胶带外护带复合结构防腐层性能指标. 本技术规格书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技术规格书组织单位: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本技术规格书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本技术规格书主要起草人:黄春蓉张平屠海波 本技术规格书评审专家组: 本技术规格书由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技术规格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三化工作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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