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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180.01 CCS N3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标准 DB61/T1715—2023 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rveying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urban-rural planning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08-28发布 2023-09-28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1/T1715—2023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规定 .3 5资源规划控制测量 4 6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6 7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 .13 8管线定线验线测量 14 9规划监督测量 16 10规划竣工测量 17 11规划三维报建 23 12房产测绘 26 13质量检查与验收 .29 附录A(规范性)成果表格及样式 .32 参考文献 ...78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

目次 3
前言 4
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 5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基本规定 7
4.1 资源规划测量采用的测绘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7
4.2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应符合所在市资源规划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和入库要求,并满足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的 7
4.3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的计量单位、取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7
4.4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表格,应符合本文件附录A的规定。 7
4.5 测量成果资料应提供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成果资料内容应完全一致。原始观测数据、计算过 7
4.6 当项目测量成果有保密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保密相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能提供使用。 7
4.7 资源规划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实行两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收制度,质检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两级 8
4.8 测量工作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定。使用的软件,应通过验证鉴定后使用 8
4.9 资源规划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标准,并应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8
5 资源规划控制测量 8
5.1 一般规定 8
5.1.1 控制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8
5.1.2 资源规划测量应布设平面控制网与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应起算于城市一级或一级以上精度等级的平面控制点; 8
5.1.3 资源规划控制测量起算点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应覆盖测区范围。 8
5.1.4 外业观测记录宜采用电子手簿记录,也可采用手工记录;电子手簿记录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文件 8
5.1.5 外业观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观测记录手簿;各项观测限差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内业计算及下一步工作。 8
5.2 平面控制测量 8
5.2.1 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 8
5.2.2 卫星定位测量宜采用网络RTK法,也可采用单基站RTK法。 8
5.2.3 卫星定位测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8
5.2.4 动态RTK测量应至少检核一个不低于三级精度的平面控制点,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50mm。 8
5.2.5 采用动态RTK测量施测的平面控制点应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并应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检核比例不 9
5.2.6 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设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9
5.3 高程控制测量 9
5.3.1 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 9
5.3.2 水准测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9
5.3.3 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在高程异常模型覆盖区域内进行,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应不大于20mm,高程异 10
5.3.4 静态测量可适用于四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控制测量,动态高程测量可适用于四等以下高程控制测量。 10
5.3.5 静态高程控制测量应至少联测一个不低于四等的已知高程点进行检核,检核高程较差应不大于40mm;网络RT 10
5.3.6 静态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的外业检测,网络RTK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外业检测,且外业控 10
5.4 成果提交 10
6 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10
6.1 土地勘测定界 11
6.1.1 一般规定 11
6.1.1.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1
6.1.1.2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在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相应资质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勘测单位 11
6.1.2 测量内容 11
6.1.2.1 实地调查 11
6.1.2.2 平面控制点和界址点精度指标 11
6.1.2.3 界址点测量 11
6.1.2.4 面积计算和汇总 11
6.1.2.5 勘测定界图 11
6.1.3 成果编制 11
6.1.4 成果提交 12
6.1.4.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保持一致。 12
6.1.4.2 由测量单位以目录、文件形式对电子版文件进行刻盘存储,文件名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号+项目名称”命名。 12
6.1.4.3 过程文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检查记录应存档。 12
6.1.4.4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内容与格式应符合表6的要求。 12
6.2 规划用地测量与用地实测 12
6.2.1 一般规定 12
6.2.1.1 规划用地测量应依据规划用地审批文件和审批图纸,顾及用地周边规划用地定点情况,严格进行用地接边,做到用 13
6.2.1.2 若出现接边矛盾,应请示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按照审批部门的意见处理接边等遗留问题,并在测量成果备注栏中简 13
6.2.1.3 当审批文件不全时,可按照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技术要求进行规划用地实测,出具实测成果。 13
6.2.1.4 规划用地测量、用地实测宜现场测量,界址点均应现场测定。 13
6.2.1.5 界址点编号应自左向右、自上而下顺时针顺次编号。 13
6.2.2 测量内容 13
6.2.2.1 规划用地测量工作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平面控制测量、外业现场实测、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 13
6.2.2.2 规划用地定点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13
6.2.2.3 用于规划用地测量的平面测量控制点应不低于二级精度;采用已有控制点时,应校核控制点,并做好记录。 13
6.2.2.4 根据规划用地批文要求,在现场实地标定用地边界点,并判断用地边界点与已有历史用地资料符合情况。 13
6.2.2.5 规划用地成果表应按用地分类,逐块计算各地块的面积,并分类汇总用地总面积;规划用地界址点应顺序编号,不 13
6.2.2.6 规划用地成果附图应分类、分块区分表示各拟测用地地块,并注明各个地块编号名称、界址点点号,还应包括以下 13
6.2.2.7 用地实测成果包括用地实测成果表和附图,其内容要求参照6.2.2.6。 13
6.2.2.8 应表示拟测地块周边围墙、道路、建(构)筑物等现状信息,并标注与其之间的距离。 13
6.2.3 技术要求 13
6.2.3.1 测定的用地边界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50mm。 13
6.2.3.2 现场测设的用地定桩点应进行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13
6.2.3.3 规划用地测量拨角边长小于30m时,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误差应不大于±10mm;规划用地测量拨角边长小于 14
6.2.4 成果提交 14
6.2.4.1 规划用地测量和用地实测资料分为用户资料(测量成果表和附图)和存档资料(包括用户资料、审批文件和审批图 14
6.2.4.2 成果资料的样式见附录A。 14
6.2.4.3 提交资料内容与格式详见表8 14
6.3 不动产权籍调查 14
6.3.1 一般规定 14
6.3.1.1 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14
6.3.1.2 土地权属调查应通过对土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线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调 14
6.3.1.3 地籍测量应测量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并应查清每一宗地的位置 14
6.3.2 资料收集与核实 14
6.3.3 土地权属调查 14
6.3.3.1 一般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5
6.3.3.2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5
6.3.3.3 界址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5
6.3.3.4 宗地草图绘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3.5 宗地代码(地籍号)及界址点号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4 地籍测量 15
6.3.4.1 界址点测量可采用全站仪、卫星定位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 15
6.3.4.2 界址检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4.3 界址测量与界址放样按下列要求进行: 15
6.3.4.4 宗地图的编制应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其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 15
6.3.4.5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要求如下: 15
6.3.5 精度要求 15
6.3.6 成果提交 16
6.3.6.1 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完全一致。 16
6.3.6.2 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包括成果和附件两部分。 16
6.3.6.3 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格式与内容见表10的要求。 16
6.3.6.4 权籍调查后,应及时对地籍数据库进行更新。 17
7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 17
7.1 一般规定 17
7.1.1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应包括施工前的定线测量和施工过程的验线测量。 17
7.1.2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工作应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验线点)测量、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质 17
7.1.3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前期准备,应依据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图、规划控制线图、规划用地等资料 17
7.2 测量内容 17
7.2.1 建设工程定线测量应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控制线图,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周边相关的楼位、 17
7.2.2 建设工程定线测量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的推算和现场测定。其成果应包含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 17
7.2.3 规划条件的推算应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审核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推算拟建建(构)筑物的理论 17
7.2.4 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应逐栋表述拟定建(构)筑物基本信息及其退让各规划控制线和相邻建筑的距离。填写内容与 17
7.2.5 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建(构)筑物、规划控制线、规划用地边界,并标注拟建建 17
7.2.6 验线测量应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控制线图对现场已放灰线、在建建(构)筑的情况进行复核, 17
7.2.7 建设工程验线测量应包括灰线验线测量和±0验线测量、实测验线测量,其成果应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和建设 17
7.2.8 建设工程灰线验线测量应现场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实地灰线,并与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17
7.2.8.1 灰线验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7
7.2.9 建设工程实测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进行,比照建设工程定线或灰线验线测量成果,测量建( 18
7.2.10 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应依本文件7.2.4条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的要求填写。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内容应依本文 18
7.2.11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单填写信息应与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一致。 18
7.3 技术要求 18
7.3.1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或RTK测量方法,测量控制点精度应不低于三级。 18
7.3.2 所测点位的坐标精度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50mm。 18
7.3.3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外业观测及内业计算应符合CJJ/T 8有关规定。 18
7.4 成果提交 18
7.4.1 提交用户的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 18
7.4.2 存档资料除提交用户资料外,还应包括准备及测定报表、外业测算资料、内业计算资料、放线确认表、检查验收报 18
7.4.3 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分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 18
8 管线定线验线测量 18
8.1 一般规定 18
8.1.1 管线应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中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线 18
8.1.2 对于规划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和重要区域拟建设的管线应进行管线定线、验线测量。 18
8.1.3 管线定线测量应以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审批图及定线条件为依据,确定管线在实地的位置关系 18
8.1.4 管线验线测量应实地测量管线的起点、拐点、终点等特征点及其附属物的平面坐标、高程和埋深,实地采集管材、 18
8.2 测量内容 18
8.2.1 管线定线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控制测量、拟建管线线位实地测设、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 18
8.2.1.1 资料收集应符合如下规定: 18
8.2.1.2 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8
8.2.1.3 平面控制点的等级应不低于三级精度,高程控制点的等级应不低于工程水准精度。 19
8.2.1.4 拟建管线线位测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2.1.5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2.2 管线验线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管线点测量、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验线成果数据入库 19
8.2.2.1 管线验线测量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9
8.2.2.2 管线点测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2.2.3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8.3 技术要求 20
8.3.1 用于测量管线点的控制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平面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均应不大于50mm。 20
8.3.2 管线点平面位置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50mm,管线点高程测量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 20
8.4 成果提交 20
8.4.1 管线定线成果内容及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20
8.4.2 管线验线成果成果内容及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20
9 规划监督测量 20
9.1 一般规定 20
9.1.1 规划监督测量应反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现状和与规划的符合情况。 20
9.1.2 规划监督测量应与已有的城市规划控制线和规划审批图进行比对,确定其与规划审批的符合程度。 20
9.1.3 规划监督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特征点测量、现场量测和巡查核实、资料整理核对分析、质量检查验收 20
9.1.4 规划监督测量应采用现场实测,必要时也可采用无人机航拍、参考大比例尺地形图、高分辨率航测影像进行分析等 20
9.2 测量内容 20
9.2.1 规划监督测量成果应包括实测成果表和附图;对建(构)筑物的关键角或点位置应现场实测,并在示意图中标注其 20
9.2.2 实测成果表应按本文件7.2 、8.2、10.2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图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20
9.3 技术要求 21
9.3.1 规划监督测量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9.3.2 规划监督测量所测特征点与相邻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50 mm,特征点与相邻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 21
9.3.3 规划监督测量应实测距离;边长中误差应不大于70 mm;退让规划控制线、关键距离等应不超过50 mm; 21
9.4 成果提交 21
9.4.1 提交的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1
9.4.2 实测现状图应符合GB/T 20257.1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数据宜采取*.dwg格式,版本不宜高于CA 21
9.4.3 实测现状图应包含规划控制线及规划用地等信息。 21
10 规划竣工测量 21
10.1 一般规定 21
10.1.1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图测绘、规划条件测量、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量、建设工 21
10.1.2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在建设工程达到规划竣工测量条件后进行。 21
10.1.3 测量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收集经审批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设计图、建筑物定线、验线成果等资料,明确 21
10.1.4 测量时一般工程应依据作业指导书,大型项目、重点项目宜编制技术设计。 21
10.2 测量内容 22
10.2.1 竣工图测量 22
10.2.1.1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成图法、无人机摄影测量法等。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 22
10.2.1.2 竣工图测绘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10.2.1.3 竣工图测绘应包含以下内容: 22
10.2.1.4 竣工图要素表示应符合GB/T 20257.1有关规定,并通过颜色、线宽突出等表示拟测建筑物及相关规划 22
10.2.2 规划条件测量 22
10.2.2.1 规划条件测量应包括建(构)筑物外轮廓角点坐标测量、建(构)筑物退让规划控制线、用地边界的距离测量、建 22
10.2.2.2 规划条件测量成果应包含竣工测量验线单、实测成果表及附图、规划条件对比图、楼高立面示意图等。 22
10.2.2.3 规划条件测量成果内容及表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22
10.2.3 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算 23
10.2.4 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测量 23
10.2.4.1 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测量应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平面位置、形状、范围的测量和其 23
10.2.4.2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应根据不同类型绿地的折算系数及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折算后面积。 23
10.2.4.3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应包括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表及附图。 23
10.2.4.4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绿地类别或地块分别计算实际占地面积、折算后面积, 23
10.2.4.5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测量成果表附图应对项目范围内绿地的位置分布及其与周边地物关系进行表示。附图除表达 24
10.2.4.6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类型应包括地面绿地、悬空建筑下绿地、被绿地包围的景观水体、屋顶绿化、地面停车位绿化等 24
10.2.4.7 对于下列情形的绿化,应不计入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 25
10.2.5 停车位测量 25
10.2.5.1 停车位测量应包括建设项目中用于机动车辆停放设施位置、形状、范围的测量和具体停车位的分布和数量统计。 25
10.2.5.2 小型车车位尺寸见下表,其它型号车位尺寸参照JGJ 100执行。 25
10.2.5.3 停车位数量统计时应以小型车位为单位,其它车位根据换算系数换算为小型车位数见下表。 25
10.2.5.4 停车位测量应主要测量停车设施的范围线、车行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停车位标线、车辆充电桩、车道边线、地下 25
10.2.5.5 停车位测量成果应包括停车位统计表及附图,并符合下列规定。 25
10.3 技术要求 26
10.3.1 竣工测量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动态测量等方法布设,等级应不低于三级;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 26
10.3.2 竣工测量地形图精度应符合表17的要求。 26
10.3.3 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绿地面积测算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26
10.3.4 高度测量精度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26
10.4 成果提交 26
10.4.1 提交的建(构)筑物规划竣工测量成果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一致。 26
10.4.2 电子件目录应以工程项目命名,文件应以“成果类别名 + 工程项目编号”命名。 26
10.4.3 建(构)筑物规划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6
11 规划三维报建 27
11.1 一般规定 27
11.1.1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应包含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和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 27
11.1.2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数据成果应以“m”为计量单位。 27
11.1.3 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可采用基于已有大比例尺3D(DEM、DLG、DOM、Mesh)数据的模拟三维建模技术 27
11.1.4 城市现状三维模型应真实反映城市各要素立体空间布局及现状,模型质量应满足城市各要素的完整性、几何精度、 27
11.1.5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数据生产过程应符合CJJ/T 157有关规定。 27
11.2 测量内容 27
11.2.1 规划三维报建模型应包含地形模型、建(构)筑模型、交通及附属设施模型、植被模型、水系模型、地下综合管网 28
11.2.2 规划三维地形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地面、道路面、草地、人行道等要素类型。现状三维地形模型可采用基于DOM 28
11.2.3 规划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应包含地上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和地下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地上三维建筑物模型 28
11.2.4 城市三维交通及附属设施模型应包含城市道路(含立交桥、高架路、下穿式道路)、交通指示牌、交通信号灯、路 28
11.2.5 城市三维植被模型应包含城市绿地、树木及各种植被景观要素。 28
11.2.6 城市三维水系模型应包含城市河流、沟渠、水池等要素。 28
11.2.7 城市三维地下综合管网模型应包括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地铁等要素。 28
11.2.8 城市其他三维模型宜包括城市景观小品、垃圾筒、公共座椅、独立广告牌等其他要素。 28
11.3 技术要求 28
11.3.1 现状三维模型数据 28
11.3.1.1 现状三维模型数据的平面位置相对于邻近地面控制点的中误差应不大于500mm,地物点高程中误差平原地区应 28
11.3.1.2 现状三维建构筑物模型可根据建筑重要性及复杂程度分为超精细模型、精细模型、标准模型、普通模型和体块模型 28
11.3.1.3 超精细模型、精细模型、标准模型的外立面应真实反映现状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纹理,应采用外业拍照方式 29
11.3.1.4 现状三维地形模型应包含地面、道路面、草地、人行道等其他要素,可采用基于DOM+DEM的实景三维地形建 29
11.3.1.5 现状交通设施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路灯、信号灯、道路监控、交通指示牌、公交站牌、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 29
11.3.1.6 现状植被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城市公共绿地、工矿企业和小区内部绿地及绿地上的树木等模型;植被模型应能真实 29
11.3.1.7 其他现状模型应包含但不限于广告牌、城市小品、假山等反映城市景观要素和垃圾筒、街道两侧公共座椅等反映城 29
11.3.1.8 利用倾斜摄影技术生产的实景现状三维模型数据平面及高程精度指标应符合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精度要求 29
11.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 29
11.3.3 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严格以设计资料为依据进行建模,设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图和效果 29
11.3.4 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准确反映设计资料中各要素的空间布局、几何结构及尺寸、外观纹理等。 29
11.3.5 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应对设计建筑的外部结构进行准确精细建模表示,不宜对建筑内部构造设计进行建模;对设计建 29
11.4 成果提交 29
11.4.1 地上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和项目用地边界外放500m的地上现状三维模型,提供的三 29
11.4.2 地下规划三维报建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模型和项目控制线外放500m的地上三维现状模型、地下现状三 29
11.4.3 三维规划报建材料除提供10.4.1、10.4.2要求的电子版数据外,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三维实景 29
11.4.4 提供的报建三维模型数据电子版格式应包括max格式和OSGB格式;max格式的模型数据版本号不高于3D 30
11.4.5 提供的规划三维报建材料电子版文件组织方式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30
11.4.6 提供的MAX格式的三维模型应按照要素类型进行分类,分类编码应按照CJJ/T 157执行。 30
11.4.7 规划三维报建应根据规划审批具体要求提供实景嵌入图。 30
12 房产测绘 30
12.1 一般规定 30
12.1.1 工作内容和流程 30
12.1.2 资料收集 30
12.1.3 精度要求 30
12.1.3.1 房产测绘外业测量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尺、手持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符合精度要求的测绘工具及仪器。各环节 30
12.1.3.2 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等级的选择应符合GB/T 17986.1要求。 31
12.1.4 测绘内容 31
12.2 房屋外业数据的采集、整理 31
12.2.1 确定观测和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时,应优先采用墙体和围护结构,没有墙体或围护结构时方可用柱。墙体的厚度应 31
12.3 房产图绘制 31
12.3.1 房产图分类 31
12.3.2 分幅图 32
12.3.2.1 房产分幅平面图应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形成测绘分丘平面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的基础资料 32
12.3.2.2 分幅图的规格、技术要求、基本内容及编号等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之规定,相关图式执 32
12.3.3 分丘图 32
12.3.3.1 分丘图的坐标系统与分幅图的坐标系统应一致。 32
12.3.3.2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宗地界址点点号、房屋权界线、挑廓、阳台、建筑物建成年份、建筑面 32
12.3.3.3 分丘图的规格、技术要求、基本内容及编号等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之规定,相关图式执 32
12.3.3.4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不动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32
12.3.4 分户图 32
12.3.4.1 分户图是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2
12.3.4.2 分户图的比例尺宜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分户图的绘图规格一般选 32
12.3.4.3 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图框边线平行,按房屋的方向横放或竖放,并在适当位置加绘指北方向符号。 32
12.4 房屋建筑面积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32
12.5 房产变更测绘 32
12.5.1 一般原则 32
12.5.1.1 变更测绘适用于已有同类房产测绘成果的房屋。 32
12.5.1.2 对已经用于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在变更测绘时,在房屋未出现翻建、扩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坚持原 32
12.5.1.3 因房屋的部分户室发生分割合并,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重新分摊计算引起非变更部分户室建筑面积发 32
12.5.2 变更测绘房号的编排 32
12.6 成果报告 33
12.6.1 一般规定 33
12.6.1.1 用于房产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均应按规定的标准格式形成包括封面、报告使用说 33
12.6.1.2  《成果报告》以幢为单位编绘,内容包括:报告使用情况、楼幢基本情况、产权单元分摊情况、已分摊共有共用 33
12.6.2 内容及格式 33
12.6.2.1 《成果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测绘类型选取对应的测绘报告模板,各类成果报告详见本文件附录A。 33
12.6.2.2 《成果报告》格式宜选取*.arc 或 *.dwg。 33
13 质量检查与验收 33
13.1 一般规定 33
13.1.1 所有测量成果均应根据GB/T 24356、GB/T 18316的要求,经过二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 33
13.1.2 二级检查及一级审查应由测量承担方的作业部门及质量管理部门分别实施,一级验收宜由测绘项目委托方组织专家 33
13.1.3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依据如下。 33
13.1.4 应根据GB/T 24356进行评定合格和不合格。当测量成果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应判为质量不合格: 33
13.1.5 当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或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 34
13.2 质量检查 34
13.2.1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宜分为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测量成果质量检查内业应进行100%详查,并结合项目特点、难 34
13.2.2 过程成果资料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4
13.2.3 最终成果资料检查除按本文件第13.2.2条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4
13.3 质量审查 34
13.3.1 测量成果一级审查应采用内业审查,并结合项目特点进行外业审查,应填写审查过程记录。 34
13.3.2 过程测量成果资料应审查下列内容: 34
13.3.3 对最终测量成果的质量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5
13.4 质量验收 35
13.4.1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可采用抽样核查的方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
13.4.2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应核查下列内容: 35
13.4.3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中,采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不低于作业所用仪器设备的精度。 35
13.4.4 测量成果一级验收应形成质量验收报告并评定质量等级。质量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成果概况、验收 35
附 录 A(规范性)成果表格及样式 36
参考文献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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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日期:2024-01-12 09:52:30

提问网友:越努力越幸运


绿化养护定额,成熟绿地绿化养护期间,苗木死亡,需要补植吗?

解答网友:禾沐


需要。负责到养护期结束。

青岛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控制技术导则 2024-01-03发布 2024-02-01实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 前言 为进一步提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推动我 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借鉴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 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预制构件生产、 施工安装、质量检验、质量验收. 本导则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建筑 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 见或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通讯地址:青 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266071). 本导则主编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本导则参编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正方圆检测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陈德刚路绪刚刘志强李海生 李兆龙纪中兴穆振高曹京强 韩丽丽周建平陈振 孙晓莉 黄浩王林林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李军张行良黑增武孙邦君 周新立 1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6 4 预制构件生产 8 4.1一般规定 8 4.2 原材料与质量控制 .8 4.3 预制构件标识和合格证 14 4.4 资料及交付 .14 5施工安装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场内运输与堆放 20 5.3 施工准备, 21 5.4 竖向构件安装 22 5.5 水平构件安装 .29 5.6 构件连接混凝土 .31 5.7 其他 33 6质量检验 36 6.1一般规定 .36 6.2 质量检验 .39 6.3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46 6.4 结构实体检验 4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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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ZYA102(01)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总说明 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投资估算的需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筒称本指标).

二、本指标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低影响开发设计(LID)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三、本指标是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多方案 比选、优化设计、合理确定投资的基础:是开展项目评价、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推行限额设计的参考.

四、本指标分为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

综合指标以专业单项工程划分,反映每单项工程投资指标估 算价格,可适用于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分项指标以单位工程或扩大分部分项 工程划分,反映每单位工程或扩大分部分项工程投资指标估算价格,可适用于建设条件及设计深度较为 明确时编制投资估算.

五、本指标是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现行设计标准、标准图集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规范、 图集、典型工程相关技术经济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

编制依据如下: 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缩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 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 3.《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 4.《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HGZ47-101-2007、《第四册排水工程》 HGZ47-《第六册隧道工程》HGZ47-106-2007); 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6.《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和方法研究》(住建部2016年研究课题); 7.《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8.《埋地矩形雨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混凝土模块砌体)》(09SMS202-1)《埋地矩形雨水管道及其 附属构筑物(砖、石砌体)》(10SMS202-2)《城市道路与开放空间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15MR105) 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B50400-2006)、《环境景观滨水工程)(10J012-4)、《种植屋面建筑 构造》(14J206)《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15J012-1); 9.《重庆市悦来新城低影响开发设施标准设计图集(试行)》、陕西省《西或新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 (试行)》《城市建设技术-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皖2015Z102)《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低 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标准图集》《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及其他地方海绵 城市相关专业标准图集; 10.地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程及施工规范; 11.试点城市典型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六、本指标包括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两章,每章均包括土石方工程、管网工程、雨水调蓄工程、铺装 工程和环境绿化工程.

七、综合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根据《国家计 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9】1340 号),不计取价差预备费:分项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综合费组成.

1.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
2 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未包括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大型机械设 备进出场及安装拆除、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技术措施项目费已计人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费中.

2.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组成.

设备运杂费指除设备原价以外的设备采购、运 输、包装及仓库保管等方面支出费用的总和.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咨询费用、工程建设管理费、其他费用,不包括建设用地费用.

1.技术咨询费用:项目论证费用、研究试验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评价费、 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专利及技术使用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 费、其他技术咨询费用等.

2.工程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其他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等.

八、本指标的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及综合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其费率是根据国家 与北京市现行相关规定收费标准综合测算后取定的.

具体费率见下表: 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及综合费费率 措施费 综合费 序号 项 基数 费率(%) 基数 费率(%) 1 土石方工程 2.53~4.29 26.80~48.73 2 管网工程 5.03~6.29 40.61~43.00 3 雨水调蓄工程 人工费材料费 5.36~6.32 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 机械费措施费 30.54~36.88 4 铺装工程 6.416.62 31.47-45.22 5 环境绿化工程 2.04~6.36 25.68~43.00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费率 序号 项 B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基本预备费 基数 费率(%) 基数 费率(%) 1 土石方工程 2 管网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3 雨水调蓄工程 设备购置费 13.00 设备购置费工程 8.00 4 铺装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 环境绿化工程 九、本指标人工及除税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北京市发布的2017年6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 格,未发布的相关材料、机械台班、设备(国产设备)按除税市场价格确定.

十、本指标计算程序见下表.

综合指标计算程序 序号 项 日 取费基数及计算式 指标基价 一二三四 -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 直接费 12
3 续表 序号 项目 取费基数及计算式 指标基价 一二三四 1 人材机合计 1.11.21.3 1.1 人工费 - 12 材料费 - 13 机械费 - 2 措施费 1x措施费费率 (二) 综合费 (一)x综合费费率 = 设备购置费 原价运杂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 四 基本预备费 (一二三)x基本预备费费率 分项指标计算程序 序号 项 取费基数及计算式 指标基价 二 -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 直接费 12 人材机合计 1.1121.3 1.1 人工费 - 1.2 材料费 - 1.3 机械费 - 2 措施费 1x措施费费率 (二) 综合费 (一)×综合费费率 = 设备购置费 原价运杂费 十一、本指标使用时应根据规定计算程序进行计算,并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本分项指标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除各章说明允许调整外,不做调整.

当拟建工程与 本综合指标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可按附录一“综合指标套用分项指标明细表”及分项指标 进行调整.

(二)人工及除税材料、机械台班、设备价格可按工程所在地编制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 信息价格(价格指数)或市场价格(未发布信息价格的)确定.

(三)本指标费率可参照指标确定,也可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调整.

(四)指标调整方法: 1.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1)人工费调整: 调整后的人工费=指标人工工日数x调整后的人工单价 (2)材料费调整: 调整后的主要材料费=指标主要材料消耗量×调整后的材料价格 调整后的主要材料费 调整后的其他材料费=指标其他材料费× 指标材料费小计-指标其他材料费
4 (3)机械费调整: 调整后的主要机械费=指标主要台班消耗量×调整后的机械台班价格 调整后的主要机械费 调整后的其他机械费=指标其他机械费× 指标机械费小计-指标其他机械费 (4)措施费调整: 调整后的措施费=(调整后的人工费调整后的材料费调整后的机械费)×调整后的措施费率 (5)直接费调整: 调整后的直接费=调整后的人工费调整后的材料费调整后的机械费调整后的措施费 (6)综合费调整: 调整后的综合费=调整后的直接费×调整后的综合费率 (7)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 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后的直接费调整后的综合费 2.设备购置费调整.

调整后的设备购置费=指标设备数量×调整后的设备单价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

调整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后的设备购置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 4.基本预备费调整.

调整后的基本预备费=(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后的设备购置费 调整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费率 5.指标基价调整.

调整后的指标基价=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后的设备购置费 调整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后的基本预备费 十二、本指标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x×”本身;注有”x×以外”或 “×x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指标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指标项 目内.

十四、鉴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涉及的专业项目内容较多,本指标主要编制了常用子目,使用本指标 若有缺项时,可参考当地市政等同类指标或定额,若没有同类指标或定额参考,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 充编制缺项指标.

十五、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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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道路; 4.桥梁;5.隧道;6.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北京市市政 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 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 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 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同济大学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包琦玮和坤玲徐健杨斌 马录王晓华张汎徐波 韩振勇倪伟温学军雷丽英 朱自力丁建平李建军李建中 曹景张燕李永生李飞 戴文涛李达彭栋木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罗玲曹文宏张仁宁平华 聂爱华杨党旗周良安关峰 袁韬谢超 5 目次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道路 .4 3.1一般规定 4 3.2路线 .7 3.3路基路面 .7 3.4交叉 8 3.5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 .9 3.6公共交通设施 10 3.7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10 3.8施工 11 4桥梁 .12 4.1一般规定12 4.2荷载 13 4.3结构 17 4.4抗震 18 4.5施工 18 5隧道 20 5.1一般规定 20 5.2总体布置 20 5.3结构 21 5.4设备及设施22 5.5施工 22 6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23 6.1一般规定 2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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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 P98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584-2012 潜水泵站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bmersible pumping station 2012-08-06发布 2012-11-0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2年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潜水泵站技术规范》(SL 584一2012)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潜水泵站技术 SL584-2012 2012.8.6 2012.11.6 规范 水利部 2012年8月6日 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 标准编写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19节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 语,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管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更新改 造等.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广东省水利厅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 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 扬州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建中古智生吕建新 邓悌康 李端明胡薇陈容新陈坚 黄红林剑青储训王雪帆 曾金鸿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窦以松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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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日期:2024-01-11 12:49:08

提问网友:燕子


合同里写明: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现在原合同价位487.3元,基准信息价为354.4元,原来是清单投标,现在要求调材差,那么现在的材料价应该是多少

解答网友:预算小魏


你这个问题少了最重要的中间数据。就是履约期间的价格是多少。你合同材料的所有价格都是按你缺少的数据来计算的。

提问日期:2024-01-11 12:46:49

提问网友:小江


解答网友:徐孟子


暂估价   是当时不能确定其价格 暂时估计出的价格  那既然是估计出的价格 是不准确的 并且投标阶段 暂估价是不能修改的 暂估价正常是施工时 需要甲乙双方单独需要拿出来双方确认出一个新的价格 结算时根据这个价格 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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