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339-2026
主编单位: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26年5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2026年第10号
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310一 现发布《(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S339-2026)》(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水运工程2004)同时废止
《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复.《规范》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mwtis.mot./sypartal/syhz)查询和下载
《规范》第4.3.11条、第6.1.5条、第10.2.1条、第10.2.6条、第10.3.3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公告.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经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完成.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310-2004)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船闸电气设计、保障船闸安全和高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发布实施, 我国内河航运进人高质量发展阶段,船电气向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方向发展趋势明显.同时,在大量船闸建设和运行的工程实践中,出现了一批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管理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供配电、照明、运行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信和广疆、线路、防雷和接地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2.“术语”章名调整为“术语和缩略语”,新增”缩略语”节.术语新增了手动运行、上位机、下位机、集散控制等.
新技术、网络安全等通用要求. 3.“基本规定”为新增章,规定了船闸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收集资料、现状评估、三
置”;薪增“电力监控”节.
节能”节;更新了生产照明照度标准值,明确了生产照明设备能效等级,补充了室外生产照明的控制功能和方式.
程集中控制”等节;取消原规范”管理系统”节.
“视频监控平台联网”等节.规定了系统功能、系统组成、网络结构、监控布设和平台联网等要求.
8.“通信、工业电视和广播”章名调整为"通信和广播”.新增了船闻综合语音、船载
)整至“视频监控系统”章
路”和“室外线路”节合并而成.
10.“防雷和接地”章中,新增了防雷分类、雷电防护等级等要求,更新了船闸建筑物和设施必须设置防雷装置的范围,补充了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的要求.
11.取消原规范“信号和标志”章,“信号”节部分内容调整至“运行控制系统”章.
本规范第4.3.11条、第6.1.5条、第10.2.1条、第10.2.6条、第10.3.3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武汉理工大学、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 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王仙美刘轰2术语和缩略语:刘轰王仙美齐俊麟3基本规定:刘轰宁武金坚良4供配电:蒲皓王建林王瑞5照明:蒲皓徐爱彬孙保虎6运行控制系统:刘轰宁武刘军杨全林7视颜监控系统:石磊刘军蒲皓8通信和广播:石磊初秀民张雷9线路:王瑞杨全林王建林
10防雷和接地:王瑞张雷孙保虎徐爱彬
附录A:张雷石磊
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0014,电话:),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关于发布《船闸电气设计规范》 (JTJ310-2004)的通知
交水发[2004]745号
事业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
由我部组织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船闸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10-2004,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第六篇电气设计)》(试行)(JTJ266一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4条、第3.2.8条、第4.1.4条、第4.1.10条、第4.2.2条、第5.1.1条、第5.2.2条、第5.2.6条、第5.2.7条、第5.3.2条、第5.3.3条、第6.1.5条、第6.3.10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3.2条、第8.1.1条、第10.1.2条、第10.1.8条和第10.4.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