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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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 0. 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 0. 2 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 0. 3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4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 0. 5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 0. 6 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7 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 0. 8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 的房间。
2. 0. 9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 0. 10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 0. 11 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2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 0. 13 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 0. 14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 0. 15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 0. 16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7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8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 0. 19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 0. 20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 0. 21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 0. 2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 0. 23 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
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 0. 24 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 0. 25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 0. 26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 0. 27 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 0. 28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 0. 29 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 0. 30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型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 0.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
面积。
3. 0.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
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
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3. 0.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3. 0. 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
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
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
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
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
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
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 10m 及以上的,
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
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
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 0. 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
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 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
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 0. 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 0. 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
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 0. 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
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 2. 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
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
地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
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 土方工程
说 明
一、人工土方已包含在相应基础定额内。
二、机械土方定额适用于地下室等大开挖的基础土方和单独编制概算的机械土方工程。
三、本定额不包含淤泥、流砂等特殊土方及石方工程。如发生,可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预算定额》(2018 版)的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常规施工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五、余土外运及处置可参照拟建工程当地相关政策文件。
六、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土深度 6m 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2;挖土深度
6m 以上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4,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
七、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
按轻型井点管距 1.2m、喷射井点管距 2.5m 确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挖土深度以自然地坪标高为准,填土深度以设计室外标高为准。
三、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工作面:挖地下室、半地下室土方按垫层底宽每边增加 1m 计算。
2.放坡系数按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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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挖土有围护设计时,不考虑放坡,按围护设计施工方案计算。
4.平整场地按图示尺寸以“㎡”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四、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以 50 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 30 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轻型井点少于 25 根,喷射
井点少于 15 根,使用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0.7。
2.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h)为一天,并按常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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