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 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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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有序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工作,不断提高浙江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导则的制定工作。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划分,指标要求,规划成果。

目录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划分........................................................5

5 指标要求...........................................................................................6

6 规划成果...........................................................................................9
附录 A 专项规划编码规则..................................................................12
附录 B 文本编制大纲..........................................................................14
附录 C 目标管理分区指标要求列表、政策单元引导性指标要求列表(示例)16
附录 D 目标管理分区、政策单元区划图及政策单元控制性指标要求列表(示例)........19
本导则用词说明 ...................................................................................22
条文说明...............................................................................................23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指导和推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近零能耗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在 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60%~75%以上。
2.0.3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 low energy building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在 2016 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50%以上。
2.0.4 零能耗建筑 zero energy building
零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0.5 绿色生态城区 green eco-district
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生态和绿地、产业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建设区。
2.0.6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并满足现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 的建筑。
2.0.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8 住宅建筑全装修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
2.0.9 建筑运行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of building operation
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10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空气能和海洋能等。
2.0.11 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替代率 substitution rate of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建筑运行碳排放评估时,设计建筑可再生能源年综合利用量核算值与不含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建筑能源年消耗量的比值。
2.0.12 设计节能率 design energy saving rate
与按照 20 世纪 80 年代传统做法的建筑项目相比,设计建筑能耗水平降低的百分数。
2.0.13 建筑运行碳排放强度 design intensity of building operational carbon emissions
根据设计文件与建筑设计运行方式计算的单位建筑面积的运行碳排放量。
2.0.14 建筑运行碳排放强度降幅 redu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运行碳排放评估时,设计建筑的运行碳排放强度相比基准建筑的运行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
2.0.15 目标管理分区 target management division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以乡镇行政边界、县(市、区)行政边界和各类工业园地域边界为基础,划定的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发展要求的目标管理的基本范围。
2.0.16 政策单元 policy unit
根据所属目标管理分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现状基础和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情况,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以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为边界划定的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发展指标要求的基本管理单元。

3 基本规定
3.0.1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深入分析规划区域内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现状,准确评估规划区域内建筑碳排放水平,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
3.0.2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规划区域内气候、环境、能源、经济及产业文化发展等特点,合理确定规划区域内的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技术路线和规划控制要求等。
3.0.3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科学分析规划区域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的技术发展基础、条件和趋势,坚持“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发展目标的协调发展。
3.0.4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在能耗统计、监测基础上,结合能源审计及规划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室内热环境、建筑类型和用能状况等特征,合理确定规划区域内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总体目标、实施计划、技术路线和保障措施等。
3.0.5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满足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指标要求及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县(市)按全省指标属地化分解后的要求。
3.0.6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合理划定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的指标要求。
3.0.7 专项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并宜结合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达峰碳中和方案实施进程进行动态修编。
3.0.8 专项规划宜由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和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联合编制。

4 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划分
4.0.1 目标管理分区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行政管理区,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
1.目标管理分区不应跨行政管理区边界划分;
2.同一行政管理区可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划分为若干目标管理分区;
3.目标管理分区宜以县(市、区)行政边界、乡镇(街道)行政边界和各类工业园地域边界进行划分。
4.0.2 政策单元应根据所属目标管理分区内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
1.政策单元宜结合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及绿色生态条件划分; 2.以目标管理分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元为基础,不得打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基本地块;
3.政策单元宜以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自然、清晰、稳定边界进行划分;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元内各指标要求相近且相邻的地块宜合并为同一政策单元。
4.0.3 设区市、县(市)的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的编码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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