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96-2022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官方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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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规范和统一房屋建筑编码及其基本属性,提供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基础,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不适用于构筑物。
1.0.3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1.2幢single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1.3房屋建筑编码单元coding uni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对房屋建筑进行编码时确定的基本单元,是根据房屋建筑实体结构独立性划分的最小单元。
2.1.4房屋建筑代码identification cod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每一个房屋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永久的身份识别码。
2.1.5房屋建筑编码encode building construction
赋予房屋建筑代码的过程或活动。
2.2符号
2.2.1本标准中采用约束条件代号及说明如下:
M代表必选,对应英文为Mandatory,含义是必须具有的内容;
C代表条件具备时必选,对应英文为Conditional,含义是实际情况具备时应具有的内容;
O代表可选,对应英文为Optional,含义是可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的内容。

3编码规则
3.1一般规定
3.1.1房屋建筑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作为房屋建筑的统一身份标识,用于房屋建筑的信息归集、关联和共享;
2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并应贯穿于房屋建筑的设计、采购、施工、交易、运行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
3.1.2房屋建筑代码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编码;当前在建项目未编码的,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时编码。既有房屋的房屋建筑代码可在房屋建筑调查或其他需要时进行编码。
3.1.3编码对象应为有固定结构的房屋建筑,小型房屋建筑不宜编码。
3.1.4房屋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当建筑结构类型发生改变时,或当建筑高度、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中任何一项改变超过原值士50%时,该房屋建筑应重新编码。新的房屋建筑代码应与旧码建立关联关系,以便信息的传递。
3.1.5当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更时,已完成编码的房屋建筑不再重新编码,未进行编码的房屋建筑应使用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进行编码。
3.2编码单元划分
3.2.1房屋建筑应按照幢划分编码单元。
3.2.2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为一体的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图3.2.2)。独立式地下建筑应划分一个编码单元。

4基本属性
4.0.1房屋建筑基本属性应包括建筑代码、标准地址、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类型等信息,并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4.0.2项目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40058的相关规定。
4.0.3标准地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GB/T35639的相关规定。
4.0.4详细地址应为该房屋建筑实际常用的地址。
4.0.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应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ZWFW C0217的相关规定。
4.0.6宗地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的相关规定。
4.0.7不动产单元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的相关规定取前24位代码。
4.0.8结构类型应按照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材料分为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其他结构等。
4.0.9临时房屋建筑应为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或者建筑结构为非永久性结构的建筑。字段为1位数字,当房屋建筑为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1;当房屋建筑不是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0,不明确时可不填。
4.0.10基底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相关规定。
4.0.11主要用途应根据城镇房屋建筑或农村房屋建筑的用途分类按表4.0.11-1、表4.0.11-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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