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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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 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编列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律规范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
(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三)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四)合理分档,裁量幅度与情形描述相对应,等次划分合理适当;
(五)简明适用,方便调查取证;
(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按照要求改正;
(二)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
(四)持续时间;
(五)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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