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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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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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转办、出件,并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具体组织协调现场联合验收,组织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 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第九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 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4.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 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 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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