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粤标定函[2020]165号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管养提升项目 计价争议的复函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发包人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接委托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的现场围挡采用移动式塑料注水围挡长度652m,使用180天,围挡规格为950长×1800高×上宽140×下宽350,而定额子目中的围挡规格为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双方就不同规格围挡材料的价格换算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同规格围挡的价格应按体积比例换算,且消耗量应按承包人实际采购使用数量计算并考虑残值回收,理由为:定额D1-9-5中塑料注水围挡材料规格为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单价
为70元/个,按本工程计算工程量为652m×180天=117360m*天,套取定额围挡消耗量为1931.74个;(1)如果按定额说明只调整材料价格的方式进行调整:本项目实际注水围挡规格950长×1800高×上宽140×下宽350mm,根据体积换算材料价为(0.95×1.8x0.245)×70/(1.35×0.7×0.21)=147.78元/个,定额围挡材料价:1931.74×147.78元/个=285468元,综合单价为3.33元/m;(2)如果按实际施工投入量进行调整:652m/0.95m=686个,现场采购不含税价为140.7元/个,暂按6个月完全一次摊销使用计算,实际发生的不含税材料总价为686×140.7=96520.2元,综合单价为1.72元/m;(3)依据以上两种计算对比分析,按2018市政综合定额说明规格不同时,可换算材料价,其他不变调整后,比实际按全部摊销使用费用的综合单价高1.94倍,且经了解本项目使用6个月后,存在着少部分塑料注水围挡仍可利用的情况;(4)由于此项目注水围挡不论按体积、单个面积等换算材料价,定额所计算出的费用均大于一次性摊销费用,因此建议此项目围挡子消耗量,其人工、机具费、其他材料费按定额消耗量不做调整.承包人认为,考虑到定额编制围挡高度为0.7米,实际围挡高度为1.8米,建议按实际围挡高度进行换算,换算价为1.8/0.7×70-180元/个;关于围挡的消耗量,认为围挡消耗量低于定额消耗量是因其投入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未额外计取费用)以及选用了合适的围挡材料,建议围挡消耗量按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计取,不
考虑残值回收.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D.1.9.2封闭式、移动多式施工护栏定额子目材料表显示,“塑料注水围挡”以“个”为单位,定额消耗量是以围挡作为整体材料产品考虑,并非是按体积、高度考虑的,故发承包人意见的理由分析缺乏与定额编制的原则、思路、方法等的统一性.根据该定额子目的注2“移动式塑料注水围挡按规格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mm编制,规格不同时,可换算材料价,其他不变”规定,定额编制时已经综合考虑了材料的折旧、摊销、残值等因素,实际规格与定额不符时,仅材料价可以换算,消耗量不得换算.综上所述,本项目塑料注水围挡规格与定额不一致的,实际使用的塑料注水围挡可按“个”换算材料价格,相应的塑料注水围挡消耗量及其他工料机消耗量均不作调整,同时,实际规格的塑料注水围挡材料价格的确定按合同约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粤标定函[2020]171号
关于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 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3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至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争议事项处于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先打管桩再进行地下室基坑大开挖的工序,双方对桩间土计算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承台中心距在5~8米之间,满足正常土方开挖要求,故桩间土工程量只计算承台面对
应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基坑范围内均施打了管桩,桩边缘距离基本在1~3米间距不等,在开挖过程中需考虑防止对桩的破坏,开挖难度增加,故基坑范围内的桩之间土方均应按桩间土计算.
我站认为,在挖桩间土时,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定额计价时,采取系数调整相应子目来计算增加的费用;清单计价时,在项目特征加以描述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在实践中,结合工程特点也有先开挖土方再打桩的施工方案,从成本管控上可以避免挖桩间土而增加费用.因此,基坑开挖与打桩方案应根据合同约定,核实是否需要得到发包人审批认可,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引起费用的变化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本项目如果施工方案通过审批,出现桩间土开挖的,则按照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桩芯直径60cm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规定计价.其中,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开挖,结合施工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建议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量:
1.以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桩间挖土为界定标准:
2.土方工程量按受影响的桩群外围桩体的外边缘包围面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