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700.2-2018
Chemicals-Guidance on hazard classification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Part2:Harmonizedclassification ofmethod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GB/T36700化学品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指导》分为以下8个部分:
第1部分:导言;
第2部分:统一分类方法:
第3部分:水生毒性:
第4部分:降解;
第5部分:生物富集;
一第6部分:定量结构活性关系(QSAR):
第7部分:金属和金属化合物分类:
一第8部分:金属和金属化合物在水介质中的转化/溶解指导.
本部分为GB/T3670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数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学、北京国石安康科技有限公司、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温劲松、卢玲、季汝武、汪蓉、张蕾、卞学东、张梦莎、王馨晨、孙吴、杨瑕、曹梦然、范宾、余刚、黄俊,
化学品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指导 第2部分:统一分类方法
1范围
GB/T36700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学品对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涉及统一分类方法的分类类别和标准、
基本原理、应用、数据有效性和数据质量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化学品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时对统一分类方法的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000.2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GB/T36700.3化学品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指导第3部分:水生毒性GB/T36700.6化学品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指导第6部分:定量结构活性关系(QSAR)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六修订版)(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GB30000.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1急性水生毒性acute aquatic toxicity
可对在水中短时间接触该物质的生物体造成伤害,是物质本身的性质.
3.1.2 慢性水生毒性chronic aquatic toxicity可对在水中长时间接触该物质的生物体造成有害影响,是物质本身的性质.注:接融时间根据生物体的生命周期确定.
3.1.3
国难物质difficult substances
在水生系统中难以进行试验的物质.注:主要表现为标准试验方法不适用,或者难以对试验数据给出恰当解释等.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BCF:生物富集系数(Bioconcentration factor)EC:半数效应浓度(Concentration for 50%ofmaximal effet) EC :x %效应浓度(Concentration for x % of maximal effect)
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LP:良好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s)K:正辛醇-水分配系数(x-octanol-water partition coefficient)LC:半数致死浓度(Lethal concentration 50) NOEC:无效应浓度(No observedeffect concentration)QSAR:定量结构活性关系(Quantitative structure-activity relationship)
4分类类别和标准
急性水生毒性和慢性水生毒性的危害类别及其相关标准见GB30000.28.
5基本原理
5.1GHS制度采用急性水生毒性和慢性(或长期)水生毒性两种危害类别来描述化学品对水生生物的 固有危害.由于急性水生毒性和慢性水生毒性代表不同的危害类别,无法比较它们的相对严重性,因此在进行分类时应分别判断急性水生毒性和慢性水生毒性.
5.2GHS制度定义的水生环境危害种类与化学品的潜在慢性危害有关,这些影响通常是亚致死效应(如对生殖产生影响)或因长期暴露而产生的效应.公众高度关注化学品在环境中的慢性危害效应,但 慢性毒性数据的获取成本很高,多数物质一般难以获得相关数据;同时,急性数据相对容易获得,或者可通过高度标准化的测试方法得到数据.在没有充足的慢性毒性数据时,应将急性毒性数据用于分类,但如果有充分的慢性毒性数据时,应优先将其用于分类.
5.3慢性毒性和归趋特性共同反映了物质的潜在危害.不可快速降解物质具有更长期暴露的可能性,应比可快速降解物质划人更严格的子类别,参见GB/T36700.3.
5.4仅用急性毒性数据预测慢性毒性不够充分,不应单独和直接将其用于慢性危害分类,但若与生物蓄积潜力(即IgK~≥4,除非BCF<500)和/或长期暴露潜力(即不易降解性)相结合,可作为替代因子用于分类,具有急性毒性、较高生物蓄积性并且可快速降解的物质在浓度很低时往往也会表现出慢性毒性.同样,不能快速降解且有较高的长期暴露潜能的物质,也会表现出慢性毒性.在没有充分的慢性 毒性试验数据情况下,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应归人慢性类别1: a)任何适当水生物种的LC或EC≤1mg/L且具有生物蓄积潜力(lgK≥4,除非BCF<500);b)任何适当水生物种的LC或EC≤1mg/L且不易快速降解. 5.5对于水溶解度<1mg/L的某些极难溶解物质,在溶解度范围内进行的毒性试验中显示无急性水生毒性,但如果物质具有生物蓄积潜力(BCF≥500,或没有BCF数值时,lgK≥4),且不能快速降解, 则应使用安全网分类,归入慢性危害类别4,对于该类型物质,短期试验暴露时间较短,以致物质在试验生物体内的富集无法达到稳定状态.此外短期(急性)试验中没有表现出急性毒性,仍可能产生慢性毒性作用,特别是缓慢的降解可能导致物质在水生环境中长期暴露. 5.6确定水生毒性时,难以对水生生态系统中的物种进行试验,应选择能覆盖一定范围营养水平和生物类群的物种作为代表性物种.鱼类、甲壳纲和水生植物等生物类群作为”基本类群”的代表性物 种,可作为充分有效描述危害的最小数据集.通常将最低有效毒性数值用于确定水生危害毒性类别. 6应用 6.1确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分类时,应在相关数据库和其他数据源中查找下列数据: 2 b)急性水生毒性(LC或EC); a)水中溶解度;c)慢性水生毒性(NOEC和/或等效的EC.);d)可降解性(特别是快速生物降解的证据);f)鱼类生物富集系数(BCF); e)水中稳定性;g)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gK). 6.2为进行分类,应检索并考虑现有水生毒性数据,并从中选择满足分类质量标准的数据.如没有满足国际标准方法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现成数据,则需要对任何现有数据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能进行 分类.如果数据表明,可溶性物质的急性水生毒性LC或EC大于100mg/L,且慢性水生毒性大于1mg/L,则不应对该物质进行危害分类.许多情况下,试验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效应,则可将水生毒性记录为”大于水中溶解度”,即水中溶解度范围内的物质在试验介质中,没有急性毒性.出现这种情况且在试验介质中的水中溶解度大于或等于1mg/L时,也不应进行分类. 6.3如果已掌握慢性水生毒性数据分类标准限值将取决于物质是否可快速降解.因此,对于不能快 速降解的物质和没有可降解性资料的物质,限值水平要高于经确认可快速降解的物质(见GB30000.28). 6.4当最小急性水生毒性数据低于100mg/L并且没有充分的慢性毒性数据,应首先确定危害类别,再确定是否需要采用慢性和/或急性毒性分类,可通过考察分配系数IgK.和现有降解数据确定.如果lgK不小于4,或者物质不可快速降解,则应分别确定相应的慢性危害类别和急性危害类别.当 BCF数据可得时,应优先使用通过试验得到的BCF数据而不是分配系数(lgK).BCF≥500表示物质具有生物蓄积性,足以将其划人适当的慢性危害类别,如果物质既可快速降解,又有较低的生物蓄积性(BCF<500,或没有BCF数值时,gK<4),则不应划为慢性危害类别,除非慢性毒性数据显示相反的情况. 6.5对未发现具有水生毒性且水溶解度小于1mg/L的极难溶解物质,应进一步通过试验确定需要划 为慢性危害类别4.如物质既不可快速降解,又具有生物蓄积性(BCF≥500,或没有BCF数值时,Ig K≥4),则应划为慢性危害类别4. 7数据有效性 用于物质分类的数据可来源于测试数据,也可来源于监管数据以及相关的参考文献.尽管有许多得到国际认可的数据库可作为数据源,但不同数据库在数据质量和全面性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且任何一个数据库难以拥有分类所需的全部数据资料.有些数据库专门收集水生毒性数据,还有些专门收集环境归趋方面的数据.分类时应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检查,以确定现有数据的范围和质量,并将这些数据 用于适当的危害类别分类. 8数据质量 8.1通常,将测试数据用于物质分类时,应优先使用按照化学品分类测试国家标准并由GLP实验室进 行测试得到的数据,并应使用数据质量最好的数据进行分类.数据质量的评价标准通常包括适用性、准确性、真实性、透明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等指标.如使用的数据虽然不符合前述标准,但未被认为无效也可以使用.应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数据进行分类: a)管理机构认可的官方数据源得到的数据,比如,欧盟水质量专著、美国环保局水质量标准等.这些不是仅有的可得数据,使用时还应考虑相关数据的报告日期,其他可得的最新数据也应 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