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道运〔2021〕57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停车难综合治理工程配套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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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道运[2021]57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停车难综合治理工程 配套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

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旧区改造工程等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2020]73号)有关《停车难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有效推进停车难综合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停车难综合治理工程配套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强化停车设施规划落地

(一)做好市区规划衔接落实.根据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印发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导则》,各区政府编制分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分步推进计划,明确建立将有关停车设施建设指标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供应、项目建设等阶段逐步落地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促进停车设施投资建设

(二)明确规划支持政策.可以在地块内增加公共停车位;因增加公共停车位,可以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原规划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15%,且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绿化种植、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增加建设公共停车库.上述情形和因增加公共停车位突破原规划建筑高度要求的,可以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无需规划调整.

(三)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加强规划用地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进一步研究明确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出让地价标准向下逐层递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鼓励土地复合开发利用,新增土地供应需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停车位的,可以将相关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在规划条件征询阶段明确,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存量建设用地改建项目,采用多种方式增加公共停车位,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共停车位面积,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对于采取底层架空层设置停车位的,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不收取土地价款,可以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要求纳入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纳入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利用公园、绿地、高架桥荫、无法独立开发土地、人防工程、高压线地下空间、既有未利用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于储备土地以及城市更新、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按照各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四)明确道路设计支持政策.进一步挖掘空间潜力,在道路建设时,整体道路断面设计可将红线内部的道路空间、沿线的退界空间及沿街建筑界面和附属设施纳入整体设计范围,对空间和设施进行集约设置与统筹利用,设置灵活空间进行分

时停车等功能布置.

(五)明确项目审批支持政策.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简化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流程执行.对于占用土地资源较少、空间利用率较高的新型机械式停车设施,可参照特种设备的施工安装及竣工验收流程执行,免于办理或简化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六)明确结合公园绿地建设停车设施的支持政策,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原则上按《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执行.确因停车难综合治理民心工程建设需要突破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控制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充分论证并明确开发指标,绿化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性指标的,可适当放宽相关指标的限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可行性报告进行充分论证,按照“新建公园绿地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大于绿地总面积的50%,种植绿化的地下空间顶板覆土厚度不低于2米,顶板排水设计符合植物健康生长”的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同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确因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借用现有公园绿地的,可结合重大工程建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同步实施公园绿地地下停车库.在公园改造中,涉及建筑拆落地改造的,可增加地下停车库建设.

(七)明确结合民防设施建设停车设施的支持政策.贯彻

落实《关于利用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序工程)积极支持并参与停车难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民防[2021]74号),按照“布局合理、建改结合、适应需求、安全可靠”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序工程)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于新建民防工程,结合规划要求增建停车设施;对于单独修建的存量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序工程),结合民防工程改造、退序工程隐患治理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对于平时未用作机动车停车的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序工程),如满足机动车停车条件,经业态调整并维修改造后恢复停车库功能,并优先用于周边小区、学校、医院等使用.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属性,对应国家及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要求和经费规定组织实施并予以保障.

(八)明确结合学校操场建设停车设施的支持政策.在学校周边小区、医院等停车需求较大以及可通过优化交通设计满足学校校园安全管理需求的前提下,可合理利用学校既有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并向社会有序开放,新建幼儿园、学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结合交通组织、出入口设计和建筑退让设置港湾式临时停车泊位,具备条件的新建地下车库可结合总体布局设置家长接送车辆等候区域和学生等候区域,与车辆停放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九)制定结合市政道路开放临时停车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主要为小区、医院服务的分时段、分区域道路停车场设置原则、流程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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