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甘肃省水利厅 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 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水保局): 按照国家降费减负的工作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精神,现将我省水土保持 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 10元 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 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 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 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 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 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 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 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 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 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 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 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水 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 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 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 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 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水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么 2017 多6月30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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