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文件 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豫消防审验治理[2025]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置指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置指引
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共排查各类建设工程354920栋,排查出缺失消防审验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201806栋.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通过信息化工作系统建立了化解处置台账,交办各地工作专班进行化解处置.为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安委办[2024]90号)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做好化解处置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效果,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置指引如下.
一、分类化解处置
(一)对于法定前置手续齐全,可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
由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依法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技术意见或者报告.技术意见或报告结果合格的,主管部门出具合格的行政许可意见.
(二)对于因历史原因,法定前置手续不齐全,不能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
由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技术意见或者报告.技术意见或报告结果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技术意见或报告组织集体会商,决定保留的,出具予以保留的认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符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要求的依据.
(三)对于第(一)(二)条中,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
由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代偿、加强等补偿性替代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低于工程开工建设时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评定机构出具报告结果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出具予以保留的认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符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要求的依据.
(四)对于第(一)(二)(三)条以外,不能取得行政许可或认定意见的建设工程.
由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二、逐一对账销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置完毕后,县级工作专班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逐一将化解处置结果录入信息化工作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工作专班确认,市级
工作专班审核后,予以销号.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化解处置期间,属地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消防安全.
(二)化解处置中涉及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工甲电中()征集、审核后录入信息化工作系统,充实专家智库,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入库条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咨询评审标准》(T/HFPACP001-2024)有关要求执行.各地组织集体会商时,所需消防审验技术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四)各地工作专班要切实发挥作用,在严格落实本指引相关要求的同时,因地制宜制定切合实际、便捷高效的落实措施,确保化解处置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五)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本指引自动废止.
附件:XXX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意见(参考式样)
附件
XXX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 认定意见(参考式样)
(编号:XXXX号)
XXXXXX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安委办【2024]90号)相关规定,该项目已化解处置完毕.
经XXX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综合执法、司法等部门,邀请纪委监委参与,会同项目所属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集体会商,经研究决定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