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项目投资人,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服务.
建一运营一移交”(ROT)等方式,政府授予投资人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高速公路项目,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第四条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之日止;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之日止;运营期是一2一
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经批准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规模,审查批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职责;
(二)财政厅负责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规模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依法监督指导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提出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地方政府投资支持和资源到位等履约状况,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四)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公安厅、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运营阶段的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属地原则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确定前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投资人招标、签订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
(二)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负责及时足额兑现本区域政府投资支持、落实资源补偿,协助落实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三)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
(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限内的履约情况;
(五)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
(七)依法负责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依法组织项目移交接收;
(九)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订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
(二)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督促项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协助项目公司筹措其余建设资金,不得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四)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相应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项目公司履行;
(五)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订并履行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管及行业管理;
(三)负责项目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
(四)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进度、投资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水平等级;
(五)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按协议约定承担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六)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