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6]113号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 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消防局: 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 头。
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 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 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 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 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 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 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 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 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
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以 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 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 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
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 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 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
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 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 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 要求。
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 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 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 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 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 开口。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 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 滑开启。
(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 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 封闭开口的功能。
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 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 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餐饮场所 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 分隔。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五)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 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 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 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 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二、严格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六)推动加强行业管理。
要与规划、建设、文化、旅游、 商务、体育、交通等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商 研判、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等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加 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检查,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消防管理。
推 动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超大城市 综合体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七)督促落实特殊防范措施。
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 的超大城市综合体,要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
术措施,将其整理为检查要点,存档备查,并列入消防监督人员 工作移交内容。
对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将特殊消 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发现未按要求 落实的,坚决严肃依法查处。
(八)督促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超大城市综合体内各区域管 理部门,必须与消防控制室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确保一旦发生 火警,能够及时确认、处置和组织疏散。
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 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 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 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
餐饮场所使用可燃 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 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
建筑内的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