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483-2026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ortable GC instrument of volatile organicpounds in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1适用范围 IⅡ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仪器的结构组成 5技术要求 76性能指标7检测方法 .68质量保证 9检测项目 .12附录A(规范性附录) I型仅器检测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表 .13 .14附录B(规范性附录) 仪器数据采集记录和处理要求 .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其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8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的便携式气相色谱仪(gas chromatography-flame ionizationdetector,以下简称GC-FID)及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er,以下简 称GC-MS)的结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根据应用目的和监测场景,本标准中的仪器分为I型和ⅡI型: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空气监测仪器称为I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称为Ⅱ型仪器.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GC-FID、便携式GC-MS的检测,该类仪器的设计、生产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22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1405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基于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测量精密度,用仪器连续多次测量同一标准物质时基于某一或多个待测组分仅器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3. 2
检出限detectionlimit
仪器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性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
平行性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三台(套)同型号仪器对同一被测物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
HJ 1483-2026
4仪器的结构组成
4.1仪器主要结构组成
仪器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输送单元、样品预处理/分离单元、样品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辅助设备等.依据仪器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仪器可具备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
4.2样品采集和输送单元
和 5.2.2.1. 主要包括采样设备(采样管)、样品输送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具体技术要求见5.1.4.1
4.3样品预处理/分离单元
主要包括样品过滤、除湿部件和色谱分离部件等,具体技术要求见5.1.4.2.
4.4样品分析单元
用于测量分析采集的样品,具体技术要求见5.1.4.3.注:收器能分析的物质种类取决于该仪器色谱柱的配置和分析方法的设定.
4.5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
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具体技术要求见5.1.4.4.
4.6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便携式仪器,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仪器应符合GB/T3836.1的相关要求.
5技术要求
5.11型仪器技术要求
5.1.1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同H1012中的相关条款的要求.
5.1.2工作条件
工作条件同HJ1012中的相关要求.
5.1.3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同HJ1012中的相关要求,若使用环境有防爆要求,应按照GB/T3836.1中的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