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建标函〔2026〕16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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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6-06-2317:15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阅读次数:7500【字号:大中小】

皖建标函(2026)16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六安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我厅在信访调研时发现,住宅楼梯间、电梯厅、外廊等公共空间防护安全存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根据《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临空外窗,其防护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0m,否则应贴窗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楼地面起算不低于0.90m;当防护设施设置在窗外侧时,可开启窗扇下口距楼地面不应小于0.70m.

2.当防护设施底面有高度小于0.70m的可登踏、攀爬面时,防护设施净高应从可登路、攀爬面的顶面起算不低于0.90m;

3.防护设施应采用防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除顶部扶手外不应设置可攀爬构件;当有可攀爬构件时,任一可攀爬构件距顶部扶手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90m;

4.临空外窗的窗台、可开启外窗的窗框及其防护设施附近,不应设置可借助攀爬、翻越窗台、窗框或防护设施的突出物或附着物.防护设施不应与外窗形成组合可登踏、攀爬情形.

二、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其防护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防护栏杆底面及附近有高度小于0.70m的可登路、攀爬面时,防护栏杆净高应从可登路、攀爬面的顶面起算不低于1.20m;

3.防护栏杆应采用防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除顶部扶手外不应设置可攀爬构件;当有可攀爬构件时,任一可攀爬构件距顶部扶手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20m.

三、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建住宅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上述要求确保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已进入施工阶段的住宅工程,不满足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要求的,应在峻工验收前完成整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工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

四、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严肃查处: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住宅公共空间防护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为人民群众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构建安全放心的居住环境.

2026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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