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 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 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 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 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 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 案验收工作.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 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 委托组织进行峻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峻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 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 过项目的峻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 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 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 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 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 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 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主 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 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 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 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 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 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 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 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 收申请表》(附件1).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 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 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 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 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 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 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 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 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峻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峻工验收3个月之前 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 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 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 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 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 案卷的方式.
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 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峻工文件、质检文件、 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 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