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
水运管[2021]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
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电子信箱:shuikuchu@.cn
联系人:谢敏010-
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所在乡镇人民
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第四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峻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未峻工验收的应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完成,以后应每10年内完成一次.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第五条大坝安全类别分为一类现、二类坝、三类现.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大坝现状防洪能力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要求,大坝工作状态正常,不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缺陷,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大坝现状防洪能力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要求,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但存在部分工程质量缺陷或一般安全隐患,不会对工程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大坝现状防洪能力不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严重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六条大坝安全鉴定经费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
省、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投入责任,按照公益性水库管理权限保障大坝安全鉴定经费投入,合理安排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建立稳定资金渠道.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技术审查和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察和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安全评价能力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安全评价单位)开展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开展技术审查,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按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委托安全评价单位开展大坝安全评价;(四)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提供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