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5615-2022代替GB/T35615-2017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ervic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服务内容和流程6业务档案管理7经办风险控制 8考核评价和监督附录A(资料性)业务表单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代替GB/T35615-2017(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3,与GB/T35615-2017相比,除结构调a)更改了涉及”工商”"质监”的描述;b)删除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内容;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31597(见第2章);d)更改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见3.2,2017年版的3.2);e)更改了“联办登记”的定义(见3.3,2017年版的3.3); f)更改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见3.4,2017年版的3.4);g)更改了"基本要求”的内容(见第4章,2017年版的第4章);h)更改了“联办建立登记"的内容(见5.1.1.1.2017年版的5.1.1.1)、"依申请建立登记”的内容(见i)更改了“联办变更登记”的内容(见5.1.2.1.2017年版的5.1.2.1)、"依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见 5.1.1.2 2017年版的5.1.1.2);5.1.2.2,2017年版的5.1.2.2);i)增加了"联办注销登记"(见5.1.3.1),将原“单位注销登记”内容更改为"依申请注销登记”(见5.1.3.2 2017 年版的5.1.3);注销登记”[见2017年版的5.1.3d)4)]: 就医状态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待其完成就医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后再办理1)更改了”对无在职参保人、无欠费、但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关系转移手续后,m)增加了“联办增加登记"(见5.2.1.1),将原“单位人员增加登记”内容更改为依申请增加登记” (见5.2.1.2 2017年版的5.2.1),更改了“单位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见5.2.2,2017年版的5.2.2) ;(见5.2.3.2 2017年版的5.2.3);0)更改了“其他类型个人登记”(见5.2.4,2017年版的5.2.4),增加了“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港澳台居民”"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见5.2.4.2c)e)],删除了“在读学生”及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婴幼儿"[见5.2.4.2,2017年版的5.2.4c)、d)];p)增加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群众原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理.”(见5.2.1.2.2、5.2.2.2、5.2.3.2.2).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起草.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江苏省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浙江省金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
GB/T 356152022
心、湖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劲松、霍冀民、韩学雷、王文红、崔宏、刘光红、陈刚、陈如均、黎永水、胡建华、姜敏、卫明、罗毅、张燕、晏巍、贾樱围、远瑞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35615-2017.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流程、业务档案管理、经办风险控制、考核评价和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授权的其他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本文件.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和GB/T315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登记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联办登记交换得到的参保信息,确定建立、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来源:GB/T31596.1-2015 3.7,有修改]
3.2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unit 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办理建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联办登记information sharingregistered
市场监管、税务等管理部门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其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险、统计等基础信息的行为.
3.4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Personnel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办理建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4基本要求
4.1应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网上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和自助查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