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版)
编委会
审 定:宋炳坚
查:施政方团团熊焕柴翔翔朱静
主编人员:张林黄程郑礼英肖慧何佳佳吴贲杨朱丹王萌李智慧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类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6.《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7.《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
8.《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9.《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
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14.《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17.《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19.《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资(2026)59号)
20.《浙江省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浙市监反垄断(2025)12号)
导意见(浙建(2024)8号)
2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4.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招标范围或招标内容中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中的一项及多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其他咨询服务类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参照使用.单独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不适用本示范文本.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口”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口”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24一2612)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誉抄.
5.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7.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
8.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具有充分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