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文件
国铁工程监规〔2026〕1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系统内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判定标准》,对照《判定标准》对在建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准确判定、主动报告、彻底治理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判定标准》的宣贯解读,将其作为重要执法依
据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深入排查、有效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判定标准》等行为,切实保障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优质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连续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
查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或施工方案重大变更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即开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技术交底.
(五)爆破、10千牛以上的吊装、有限空间作业、隧道内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七)可能存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崩塌、落石等灾害的复杂地形地质条件下,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未经勘察、安全风险评估或未落实防控措施;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未与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和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八)场区内施工车辆未按规定定期检验,超载运输;使用报废客车或其他严禁载人车辆载人.
(九)铁路线路下穿或上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道路时,未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未与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即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范围内施工或未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惠: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或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三)未按设计要求施作超前支护;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开挖循环进尺超过规定值,仰拱结构发生严重开裂变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安全步距超出规定值;隧道作业面未按规定配备有效警报、通信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拱架背后脱空、二衬拱顶脱空问题.
(四)钻爆法施工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五)反坡隧道、斜井等辅助坑道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无备用抽排水设备及应急电源.
(六)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出隧道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按规定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检测报警装置,监测、检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瓦斯隧道施工未按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
(七)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