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聊城市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
第一条本指南所称的绿色建筑预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预评价的建筑物,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设计阶段确认其绿色建筑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施工前组织预评价,预评价采用“自评施工图审查”方式实施.
第三条自评阶段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自评,填报《绿色建筑预评价自评估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作为申请施工图审查的必要资料.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照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中“绿色建筑专项”内容及“自评估报告”等,对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图纸审查结果,出具《聊城市绿色建筑预评价意见表》(附件5,以下简称“预评价意见”.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提供“自评估报告”中所需的相关支撑材料.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图纸审查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预评价意见"及图纸审查结果(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
过“多图联审系统"推送项目所在地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县(市、区)绿色建筑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及时意见,予以督促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